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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晓:“嫖宿幼女罪”废除的赞成与反对

   近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不少代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其并入强奸罪。这是继“收容遣送”、“刑诉法第73条”等等之后,近年来又一条被称作“恶法”的法律,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所表达的意愿只有一个,就是严惩罪犯,这也是其赢得社会高度认可的原因所在。笔者赞同废除,但是我们应当考虑到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之后,是不是真的能够起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是不是要牺牲法治的公平为代价?这是让人担心的地方。

  

   一、罪与罚的孰轻孰重

   从刑罚力度上看,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情形下,可能判处死刑(这是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适用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依然是少数,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几乎都比相似的强奸罪,要判得重。

  

   二、废除不等于删掉罪恶

   近年来,中国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犯罪飙升。根据统计数据,2014年以嫖宿幼女罪定罪的罪犯就达195人,而在2000到2004年期间,每年平均只有48人。这组数据只显示了被查处的情况,隐藏在这个数字之下的是更严重的现实。“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公众对于幼女未获足够保护的焦虑,与其说是出于对刑罚不够严酷的焦虑,不如说是源于执法不严的担忧。我们似乎更应该把眼光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视野转移到社会视野中,将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女童保护的新起点,通过条文的修改震慑犯罪,唤起社会上更多的人对女童保护的重视,形成女童保护的全面共识,构建全天候女童保护体系。要实现这一点,更多的工作在法律之外、刑罚之外。

  

   三、严惩不能以牺牲法治公平为代价

   近些年,涉及到“幼女”的案子,某些人误导舆论,进而舆论“强奸”司法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包括“海南校长案”等,冷静的法学家私下都清楚,相对于法律应该有的尺度,都是重判了。但是,没人敢说,说出来就被千万人围着骂。我甚至听到有人提出要重拾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而似乎忘记了,“严打”本身就是违背宪法的!我们对于“官” “权力”“性”的仇恨,已经使我们将对法律公正精神的维护抛到脑后了。这样的民族是危险的。

   女童保护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多重因素形成的社会问题。只有从抓好女童自身安全防范、家庭监护、学校教育、部门职能保障等多个环节入手再加上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的关注,幼女遭受性侵犯的事件才可能从根本上受到有效控制。公众的焦虑因一个法条而起,但如果仅仅将希望放在废除法条或是更改罪名,或是严刑峻法之上,那么这样的焦虑很有可能是错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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