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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建构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中国法律哲学

  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推动和积极参与中国法学的重建运动乃是我们的首要使命。我之所以认为要有这样一场法学的重建运动,实是由我们在当今面对的下述问题所决定的。

  第一,我们的时代不仅要求我们的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之需求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律变化与法律稳定的共时性问题。

  第二,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所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

  第三,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个人交易安全中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捍卫,同时又要考虑我们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协调是否可能的问题。

  第四,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律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中去处理和面对西方法律按自然时序在各个阶段当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与此相应,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去考虑和面对西方法学传统按知识发展的自然时序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而这在法学上便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这里的关键在于当我们把西方法律和法学的结果转换成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甚至是当然的前提的时候,这意味着我们很可能会丧失对西方法律和法学的批判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极容易把我们这种丧失批判的状态变成一种常态,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当然的状态按受下来而不加质疑和反思。

  当然,这样的问题还有许多,比如说我们的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我们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甚至我们整个法系的正当性问题,等等。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一名法学家,我却认为,这些问题固然重要,然而我们却决不能把我们对这些问题重要性的承认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和解释相混淆。

  这里的关键乃在于我们如何从特定的法理上去认识和解释这些问题,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我们究竟依凭什么样的法律哲学去理解和解释这些问题。坦率地讲,中国当下的法学之所以无力回答这些问题,或者说不能妥切地回答这些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我们自己这个时代的法律哲学。

  因此,我认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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