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南方都市报》专栏
十八大以后,依宪治国成了中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话语体系中一个提纲挈领的核心概念。宪法是许多现代政治国家赖以存续的根本依据,原因在于宪法具有解决政治纷争的功能,但宪法的这一功能在不同国家的实践中起到的效果却未必相同。有些国家经常会陷入宪制危机,轻则导致政治动荡,中则导致政府下台,重则导致国家分裂。另外一些国家的宪法则经受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的危机考验,宪法的权威越来越稳固。宪法的命运和国家的命运维系在一起,而不同的命运取决于一个国家怎样看待以及运用宪法。
如果说“依宪治国”的提出以及反复强调可以被看做是领导层越来越看重宪法的迹象,那么就像中国曾经缺少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一样,现在还缺少如何运用宪法的经验。
平心而论,中国现在开始用宪法并不算晚,因为假如从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算起,中国的宪法才刚过而立;即使按照清末民初中国探索立宪算起,中国的宪法经验也不过百来年。事实上,现行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活过”三十岁的宪法。当然,假如现在还不开始探索运用宪法的途径和方式,那就有些说不过去了,所谓三十而立,立而后行,中国宪法是时候用起来了。
从形式上说,中国宪法其实一直在用,比如很多法律法规的第一条会都载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还是普法教育的文本,虽然绝大多数人并没有好好读过宪法。最近还开始要求官员任职前得向宪法宣誓,这也不能不说不是一种运用宪法的方式。目前为止,宪法最重要的一项功能是记载政治共识,例如法治、私有财产、人权等概念先后入宪,就体现了中国政治观念的变迁轨迹。
宪法的上述用途主要体现的是宪法的象征性价值,而不是实践性价值。宪法的象征力量当然也很重要,但它的权威只能在实际运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宪法最能派上用途的是“依宪治法”。中国的宪法并不是直接在司法活动中适用,而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通过具体的条款落实宪法原则和精神。宪法是万法之法的意涵也在于此。
所谓“依宪治法”,简单而言就是依据宪法审查各类法规是否合宪,用《立法法》的语言表述就是审查各类法规是否抵触宪法。例如宪法记载公民享有某项权利,而某部法律却给这项权利设置了不必要的限制,这部法律就可能构成违宪。全国人大新近修正了《立法法》,改进了宪法审查的相关制度,使“依宪治法”更有可能在实践中落实。
首先是增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审查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抵触的主体,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现有工作机构下成立专门负责宪法审查的部门,或是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属于专职的部门,和原有的专门委员会相比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更强的优点,工作力度更大。
根据工作性质,最有机会和能力发现违宪法律法规的当然是司法机关,而最需要解决违宪问题的也是司法机关,因为假如一个法律的合宪性未定,也就意味着根据该法律作出的司法判决的效力是未定的。实际上《立法法》在宪法审查制度中也赋予了最高院特定的角色,规定最高院发现有违宪情况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后者再组织审查,并作出回应。
新《立法法》将向所有地级市开放立法权,加上过去三十多年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依宪治法”的工作量将非常大,为了增强“依宪治法”的组织力量,全国人大可以采用授权立法的模式,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宪法审查。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只需要微调就可以实现这一点,例如规定最高院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需要备案就视为认可了最高院违宪审查的结果。假如受审查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有异议的,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启动复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