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时期,司法改革动静不小,其中法院系统表现最为踊跃,又出文件又推措施很热闹。2013年、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都是从改革成效和改革部署角度展开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发布“四五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45项改革举措,之后恰逢四中全会推出全面依法治国,又在2015年2月26日,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一气提出了七个方面56个措施,动作之快令人惊叹。比较重要的举动,则有深圳、沈阳两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迅速落成和启动,员额制的加速酝酿和试点等等。
应该说,这种积极改革的姿态是好的。但是我也隐约感觉到一些问题,就是改革本身不仅仅是速度问题,而更多时候是勇气加深思熟虑的问题,司法改革关系方方面面容不得出错。因此,特提出以下几个郑重建议:
第一,司法改革应当以理清司法规律为前提,严格遵照司法规律进行。
我们过去并不是没有开展过司法改革,实际上每一个时期都在不同程度上搞过司法改革,即使是被认为存在司法倒退的上个十年,也推出过不少以司法改革为名的措施。问题是,过去有很多司法改革并没有充分的政治条件作为支持,或者很多改革措施本身论证就不够科学所以就往往得不偿失。
我们这次司法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背景下开展的,可谓得逢其时。我们应该珍惜难得的政治环境,认真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出发,切实遵循司法规律而为,包括立足司法正义的目标、充分吸收人类优秀的司法文明和吸取相应的历史教训、认真对待司法活动的专门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等角度,多层次多方面充分论证和把握司法改革方案和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意见虽然提到改革的原则之一包括要遵循司法规律,但是在重点方面和相关措施上,并没有看出其遵循了司法规律,因为并没有给出与司法规律相关的任何明确论证,如此是不是欠于仓促呢?
第二,司法改革应该抓住现行政治和司法的体制机制要害,有次序的展开。
我们现行司法状况不容乐观,积弊较深,反映为诸多问题,实际为体制机制之弊。所以,举凡改革措施,不应该只看问题,而应该从问题解决和体制机制建设双重视角着力,二者又以体制机制为重。很多时候,是体制机制一变,问题自消。但是目前有关文件存在两个隐患:
一是不少措施是建立在对于问题解决的简单设计上,这些措施在一段时间可能有效,但在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为问题所困扰甚至滋生新的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急忙推出的巡回法庭,事实很快就会证明,既不能解决预想的缓解北京上访压力、打破地方主义、推动司法竞争的这些效果,相反会加速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级的地方化倾向和加大腐败不公的勾兑空间,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产生分离主义和规模变相膨胀的新弊端。又比如,即将开展的员额制也有同样的不成熟之嫌,它本身是问题反应性的,而不是一种深入体制思考的措施,反而会带来很多现实的危机,所以目前还未推行就显示失败先兆,许多年轻有才华的法官、检察官纷纷提前跳槽,这恐怕是没有想到的。
二是体制机制改革缺少清晰的总体布局和顺位设计,更没有有重点的第次突破的安排。七个方面56个措施,请问它们内部是什么关系呢,各自解决什么体制机制问题呢?方案没有回答。我总体上并不赞成在没有进行系统的科学论证的前提下,一下子推出这么方面和数量众多的措施,而是建议应在司法公正目标指引下、在何谓党支持司法、何谓人民主权限定司法、何谓严格司法保障司法的体制机制得以论证成熟的基础上,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抓手,形成总体布局和重点次序,起初最好是在几个关键点解决几个根本或要害的体制问题,展开几个决定性重点布局,由此辐射开来,之后逐步推进其他机制措施,继而展开各项必要的机制改革,直至全面形成严格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司法的局面。
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到的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大的框架,包括到政党、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政治架构和体制问题。所以,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存在一个更为顶层的外部体制改革和完善问题。四中全会只是做了一个总的部署,还有一个具体设计和推行问题。从目前来看,政治高层需要在党对司法的领导体制、人大主权代表与司法忠诚的关系体制、行政控权与司法自立的关系体制等重大方面形成改革方案并有效推进。
所以,目前司法内的改革不宜匆忙,特别是要注意不能影响和干扰将来的大政治架构改革,如果一定要做一些改革的话,建议要有政治改革的远景,否则最好只在关涉司法规律的技术属性的那些环节作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合理化调整。包括推行司法公开、制定法官行为准则、加强审判重心设计、推动审级和具体程序科学化等等。
总之,此轮司法改革应该大胆、认真地遵循司法规律。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语境给了我们司法改革很大的突破空间,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就司法改革而言,讲的不光是司法内部的技术修补,它们放眼的是司法体制的外部政治关系,是大政治架构的改革问题。我们的司法改革需要在这个背景下来开展,因此要突破过去保守时期的运动式、宣传式的司法改革思维,勇敢而睿智地走向一个依靠外部政治改革支持,自觉实现司法体制机制全面科学转型的司法改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