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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洪果:从婚姻的神圣性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就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以5:4的投票,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裁定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国合法。法院判决阐释了之所以要平等对待同性婚姻的四个宪法原则:第一、有关婚姻的个人选择植根于个体自治的观念,其中体现的尊严和平等理应得到政府的尊重。第二、结婚权意味着对两人亲密结合关系的加冕认肯,就其重视个人承诺方面而言,它完全不同于其他任何关系,因而具有根本意义;第三,婚姻关系有助于保卫家庭和孩子,让同性恋收养的孩子能有稳定健康的成长教育环境;第四,婚姻是国家的社会秩序的关键基石。

   所有这些理据,既包括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也包括对婚姻功能的概括,同时表达了对基本秩序的考量。但在我看来,争取同性婚姻权的核心诉求,主要并不在此。毕竟,从反歧视层面,至少在美国,同性恋者在自由择偶、征兵、就业等社会生活方面的平权问题,早就是一个合法正常的事实,在话语层面也具有政治正确;对于两个愿意生活在一起的同性而言,其追求稳定安全的经济、家政等方面契约或合作关系,也不一定非要通过婚姻才能实现。事实上,欧洲瑞典等国家的同居化趋势,也表明婚姻被赋予的这方面功能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包括健全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得到解决。

   那么,同性恋为什么一定要和异性恋一样,获得婚姻这个名分呢?答案是:为了婚姻所蕴含的神圣性。社会光承认同性恋者可以生活在一起是不够的,社会还必须承认同性结合的关系也是高贵的,就如异性结合一样。而这种高贵性唯有通过神圣的婚姻宣誓才能予以认证。肯尼迪大法官在法院判决主文的最后,用感情充沛的修辞对这一核心关注作出了明确而庄严的表达: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没有任何结合比婚姻更深远,因为它体现了爱情、忠诚、奉献、牺牲以及家庭等最高理想。一旦进入婚姻关系,两人的结合就比原先他们在一起的状态更加重大。正如这些案件中的某些上诉人表明,婚姻体现了一种超越死亡的恒久的爱。说这些男人或女人不尊重婚姻的观念,那是对他们的误会。他们的诉求在于他们确实尊重婚姻。这种尊重如此深切,以至于他们致力亲自实现婚姻中的圆满。他们不希望因被斥责而活在孤独当中,被排斥在这种最古老的文明制度之外。他们要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尊严。宪法赋予他们这一权利。”

   因此,真正的纠结之处,还是在于对婚姻意义的理解。提出反对意见的罗伯茨等法官,也是从这里着眼质疑:将婚姻从一男一女结合的传统定义扩大到同性结合,是不是会有违人们对婚姻实质神圣性的期待?而法院对婚姻的界定做出如此改变,赋予其应然的内涵,超越了从实然层面解释法律的角色,这是不是意味着司法的滥权?可以看出,这些反驳同性婚姻的理由,并没有否认同性恋者所享有的那些基本而平等的社会权利,他们只是在进一步思考:事关神圣性的伦理性和道德性问题,是否可以通过法官的判决及法律的认证来解决?甚至,这是否是一个明智之举?毕竟对权利自由尊严的最大威胁从来都是公权的积极主动,以及,试图以整齐划一的平等来实现包括婚姻在内的乌托邦殿堂。

   请让我们记住波斯纳法官曾经的提醒:同性恋最大的不利之处是对伴侣婚姻文化中家庭生活的影响。在一个妇女希望丈夫是最亲密的朋友而不仅仅是偶尔的性交者和财政支持者的文化中,同性恋者同女性结婚并不幸福,但同性恋婚姻也无法解决问题。一对男人天生就不像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那样容易形成一种伴侣型的婚姻关系,反而会更容易偏向肉体享乐,更可能喜新厌旧,其同性婚姻关系会更不稳定,这是一个关于性和生育的生物学社会性命题。波斯纳的结论是,即便在一个对同性恋完全宽容和赋权的文化中,同性婚姻的前景仍然是暗淡的。

   同性恋者作为人,他的取向和选择,和其他所有人的取向和选择一样,不会更重要或更不重要。但同性恋议题本身,其实并不这么重大。在宽容多元的文化中,更应该完全边缘化才对。今天对同性议题如此关注,恰好是在长期争论中放大的结果。这种争论与基督教传统密切相关。基督徒对圣经断章取义或先入为主的理解,促成和突出了一种反同性恋的文化。仔细查考圣经《利未记》、《《罗马书》、《哥林多前书》、《提摩太前书》等有关禁止同性恋的章节,你会发现,其中所反对的,主要是指同性的乱淫、娈童、性交易等败坏性行为,而且,其反同性行为往往也与禁止男女苟合、偷窃、贪婪、醉酒等放纵行为联系起来。若是罪,则都是罪,每个人都是罪人,更严重的罪多了去了,为什么单单拿同性恋说事呢?

   所以,尽管我也是基督徒,但我在一般意义上,是尊重(不一定支持,毕竟我不是同性恋,所以不会这么矫情)一切以真爱为基础的关系和权利的。而且,我也认为,《圣经》和基督信仰本身不会排斥同性恋者,也不反对以属灵相契为联结的好帮手关系、弟兄和睦同居的状态。如果愿意生死相依的同性恋者渴望进入婚姻的神圣殿堂,庄重立下永恒的誓约;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流婚姻道德文化,也就是大部分异性婚姻制度论者,也都宽容并认为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一样是神圣、高贵、永恒的,那我也认为这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什么不合理不正当之处。

   说到底,这还是一个神圣性的坚守以及这种神圣性如何与语境化具体结合的问题。让我举古希腊的例子来说明。古希腊同性恋之风盛行,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大哲学家都是同性恋者。但那时的同性恋和我们今天理解的很不一样。从《会饮篇》的描述可以知道,同性恋主要发生在成年人和青年男子之间。在爱的关系中,肉体上的克制是最值得赞赏的。《会饮篇》中各个发言的基本共识很明显,那就是对爱的神圣性和高尚性的赞颂。福柯对此总结说,爱情超越了情人喜爱的各种美好东西,它具有毫无杂质的纯洁性,最终发现知识的美本身。这种男童之爱具有相当的反思精神(附带说一下,婚姻实践的反思非常重要,异性恋婚姻充满反思,古希腊也充满反思,今天的同性恋婚姻主张者是否也该多些反思精神呢?),出现了“无限节制”的原则,排斥性快感的理想(苏格拉底是抵制诱惑的最佳榜样)和内涵一种崇高精神价值的主题。古希腊把同性关系看成是通向真理的伟大教育的一部分,他们对于同性关系是严肃的、审视的,尽管其中也充满戏谑和矛盾。

   从语境化来看,神圣性追求是否可行也需要特殊语境的支持。这方面福柯也有精到的概括。他指出,古希腊爱好男童之所以成为一种“自由的”实践,不仅要得到法律的允许,还要得到舆论的认同,而且得到了不同机构(军事或教育机构)的坚定支持,它还有自己的宗教保证,并是一种受到推崇的文化实践,所有文学都赞颂它,所有反思都证明它是优越的。(福柯《性经验史》,第243页)今天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同性婚姻者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在法律公共政策的层面忽视了语境支持的重要性。人类的婚姻形态可谓多种多样,如今主流的当然是伴侣婚为核心的一夫一妻制,但一夫多妻制(polygamy)占了人类历史上婚姻的75%,其它对偶婚姻、一妻多夫,以及同性婚姻、乱伦婚姻等,都曾经是或仍然是这些形态中的一员。是否能成为婚姻形态的一部分,关键就在于是否有主流语境的支持。不支持的,就会认为是变态;支持的,就会认为正常。时代在变,婚姻形式在变,但认为婚姻就是比一般的结合关系更神圣的看法是不变的。如果没有起码的神圣性,把婚姻看成纯粹的契约,那要不要婚姻真的就无所谓了,还费这么大劲争取结婚权干嘛。

   婚姻的神圣表明,它既是对本能和原有情感关系的确认,也是一种责任伦理的约束。同性恋者常以本能作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就像许多异性婚姻也强调要以爱为基础一样,但人的本能无论婚前婚后,都既具有建设性,也具有破坏性。同时爱上几个人,想和不同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许更符合人的本能。但既然决定进入婚姻,那就意味着自觉接受神圣的立约,而变得节制而忠诚。同样,其他诸如生育、经济共同体、家族政治联姻等,都可能作为婚姻的基础和功能,但也可能损害婚姻的纯粹性和神圣性。所以,任何愿意接受婚姻约束的人,无论是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除了上述这些现实世俗的考虑,都准备好面对婚姻神圣性的考验了吗?准备好没有肉体激情后还爱对方吗?准备好在日常的吃喝拉撒睡中爱着对方吗?准备好无论贫穷富足顺境逆境健康疾病都爱对方吗?准备好面对两个破败的身体和灵魂而继续永远地相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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