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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竹兰:关于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看,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首先,产权市场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已提出了建立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任务;其次,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要使我国一批亏损严重、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尽快过渡到现代化的公司和股份制企业,是继续依靠政府替企业操心费力呢?还是建立和发展产权市场,让企业自己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从而达到社会资源尽快地实现有效配置呢?实践做出的答案肯定是后者。从实际情况看,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虽然时间不长,但已转移存量资产近百亿元、减少亏损金额近10亿元。和过去政府对企业行政性的关、停、并、转相比,由企业自主地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实现资源重组,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更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生成。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刚刚起步,虽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从量上看,远未达到产权交易的规模,目前国内急需流通的资产数额以万亿元计,但交易额还不到应进入市场的1%;从质上看,产权交易的管理还很不规范,缺乏统一完整的法规。为了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以较快的速度健康发展,我们着意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作一番探讨,以期形成共识。

   第一,关于产权交易的内容

   产权,就是指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等项权利。产权具有复合性、可分性、可交易性,是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从一般意义上看,当经济主体以自己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从事交易活动时,实质上都是在进行某种财产权利的买卖和交换。而从特定的意义上,直接以产权的各种形式为交易对象,则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生成之后。企业是财产的现代组织形式,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集合体,也是各种产权形式的集合体。企业产权交易,就是企业以各种产权客体为交易对象,以各种产权形式为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取较好经济收益的经济活动。

   所谓各种产权客体为交易对象,指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各种载体。大致可分为:(1)资产性产权,如房屋、汽车、器物等;(2)资源性产权,如矿产、森林、土地等;(3)知识性产权,如商标、专利、技术等;(4)企业产权,如企业部分产权、股权,以及整体产权等。

   所谓以各种产权形式为交易方式,指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以各种不同的财产权利形式的组合为特征,构成不同的产权交易模式。如:企业的拍卖,是以企业的所有权为核心的整体产权交易;企业的租赁则是在不改变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对企业财产占有权与其他各项产权形式相结合为交易内容的产权交易模式;而承包制则是企业对产权形式中部分收益权的交易方式。从历史上看,从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到产权市场,是市场经济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产物。而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则是产权市场乃至整个市场体系成熟发达的主要标志。

   从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看,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资产性和知识产权交易。主要有企业闲置资产、单项资产出售。部分房屋、土地出租、出售,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交易等。第二个层次是企业部分产权交易。如企业股权买卖,这类交易主要在股票市场进行。还有分厂、车间出租、出售、联营等。第三个层次是企业整体产权交易:企业产权的买卖、兼并和租赁、合资合作等。目前,在产权市场上占主体地位的是第一个层次,后两个层次的产权交易正在逐渐兴起。从发展看,企业的部分产权和整体产权交易将占产权市场的主导地位,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如何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主体

   企业产权交易,是将企业作为商品带入市场,这是一种所有者的行为。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产权交易,其主体是明确的。当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主体。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的关键之所

   从一般理论意义上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其代表者是国家,其所有权的行使者是国务院。但是,国家是一政治实体概念,国务院是政府行政机构,都不可能成为国有资产的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的代表实际上是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国有国营的运行方式中,企业完全成了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这样一种体制结构中进行产权交易,只能是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行为关系,而且是权、责、利边界模糊状况下的政府行为。目前,在企业产权交易中出现的混乱局面,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经济体制中产权模式的反映。例如,对企业产权交易的审批权,有的地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有的是行业主管部门,有的是计委,有的是体改委,有的是省长、市长直接审批。

   我们认为,要想确定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必须进行两个层次的分离:第一层次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区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关键是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在组织机构上明确划分,设立专职的权威机构,统一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管理职能,使国家所有权管理专职化、明确化、规范化。同时,在职能转变的基础上,大力精减政府行政机构,为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确立创造一个宏观制度环境。

   区分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只是确立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第一步。还必须进行第二层次的划分,即国家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划,当国家在向某一行业投资的同时,委派自己的所有权代表为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即已把公司或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交给了公司或企业法人。国家可以从产业政策上对企业产权交易的方向作导向,甚至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交易方向作某些直接的规定,但企业产权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有关授权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最主要体现是最终收益权,按照所投资本获取法定收益。企业在其存续期内,则对国家投资和企业负债形成的全部资产视为法人财产。企业作为法人享有对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以其投人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国家和有关部门,不直接拥有企业法人财产,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能平调、无偿划拨、强制合并企业法人财产。总之,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要受法律保护,独立进行资本运作,有权进行资产重组、形式变换和产权交易。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彻底摆脱作为行政附属物的地位,在国家所有权的约束和监督下,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利。才能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各种市场,尤其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当前产权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组建了各种类型的产权市场,总数已达150多家,转移存量资金近百亿元,减少了亏损金额近10亿元。但是,产权市场同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相比,产权市场还是“小弟弟”,发育相对滞后,此其一。其二,产权市场发展不平衡,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发展较快,内陆边远地区相对落后;其三,产权市场交易、管理还很不规范。产权主体不十分明确,缺乏统一、完整的法规。据此,产权交易市场要发展,首先应以产权交易所为主干,形成产权市场的组织载体网络。建议像组建股票、期货交易所那样,有组织、有计划地组建产权交易所,使之规范化。交易所作为服务性的公证机构,制定所内交易规则,审核产权交易报告和批件,协助组织资产评估,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确定交易底价,协调上下关系,为买卖双方牵线,提供咨询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等等。产权交易要进场,在交易所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交易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更快发展c第二,统一政策、统一法规。目前,一些省、市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不少地方性的产权市场交易办法和规则,这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推动地方产权市场的发育。但是,随着全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急迫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法规。建议有关部门加紧制订《产权市场交易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产权买卖行为,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第三,规范产权市场的宏观管理行为。目前我国产权市场的宏观管理较乱,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现象严重P从某种程度上不是促逬,而是阻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国家体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计经委等都在以各种形式管理产权市场。如何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从宏观上明确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看来已是当务之急C否则,各部门争利,人人负责,谁都不真正负责,势必造成宏观管理上的混乱,最终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第四,加大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政府机构改革的速度。在保障现有产权市场有序运行的同时,促进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以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促进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又以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企业制度和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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