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春天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一款有关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和聂耳合作的这首歌作为国歌的地位,终于得到了中国宪法文本的正式确认。
《义勇军进行曲》入宪,也许是今年修宪中受到较少关注的一个方面。然而,受到的关注少,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不值得探究。因为,国歌入宪,作为一个重大的宪法事件,足以促使我们思考:为什么要把国歌写进宪法?其法理意义何在?国歌与宪法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为此提供的理由是:“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这当然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依据,但同时,它也是一个意犹未尽的依据。作为宪法修正案的一项内容,我们还可以对国歌入宪的文化蕴含作出更进一步的解读。
从文化与符号的视角上看,文字是一种符号,声音也是一种符号。在各种各样的文字符号中,最有感染力的文字是诗歌,诗歌不但是最美的文字符号,它同时还可以作为表达感情、振奋精神、沟通思想、凝聚意志的重要载体。以至于“至圣先师”孔子,竟也不惜花费巨大的心血来删定《诗经》,“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思无邪”。在孔子的心目中,诗歌这种文字符号对于建构一个理想社会的积极意义,也就可想而知了。如果说诗歌是最优美的文字符号,那么,在千变万化的声音符号中,最有感染力的当首推音律。律者,均布也,它本身就包含了整齐划一、和谐有序的含义。当年的孔子坚决地反对“郑声”,倡导“韶乐”,正是看到了“韶乐”这样的声音符号所具有的强烈的教化功能。
将诗人田汉创作的文字符号与作曲家聂耳创作的声音符号合二为一,就是我们的国歌。
国歌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最优美的符号复合体,它与宪法的关联就在于:它们都是符号。
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是人类创造的符号。与人类创造的其他符号的区别在于,宪法和法律是人类交往的规则符号与意义符号。“人类”二字,表明了“人”作为“类”、作为“群体”的存在形式。“类”的生存,“群”的存在,意味着“类”和“群”当中的任何个体,都必须与他人交往。交往必有规则,而规则又离不开符号化的表达。规则符号有多种存在形式,它既可以通过代代相袭的仪式、习惯、风俗来表达,也可以通过那些画在岩石上、铸在铜鼎上、刻在竹简上的文字来表达。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成文法渐渐上升为人类交往的主要的规则符号,这些规则符号不仅可以清晰地界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纠纷,它同时还可以传达生活的意义与价值。说到底,人类的交往与生活,无不在由法律这种符号所提供的规则与意义所编织起来的大网中。如果法律可以理解为一种符号体系,那么,宪法则是这套体系中最权威的符号。“群己权界”、政治秩序以至于国家存在的正当理由,无不依赖于宪法这种符号。宪法既然是其他法律符号正当性和有效性的渊源,因此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符号中的基础符号。从这个意义上看,宪法是人类创造的最具权威性的规则符号与意义符号。
国歌入宪,正好体现了最优美的文化符号与最权威的文化符号之间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借助于宪法的权威,国歌在国民心里获得了更加神圣、更加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一次又一次地奏响国歌、传唱国歌,“国家在我心中”将会成为一种广泛的集体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宪法,作为国家的符号化表达,不但会通过理智,而且会通过情感,更加深入地走进人们的内心世界,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尊崇,也将日渐一日地加深。
一首国歌、一部宪法、一个国家,它们的命运完全是联系在一起的。(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