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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

  

  通过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可以发现,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或正在体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单从字面上说,无论是“全面”还是“自由”,都是一些含义丰富的概念,对它们的理解本身就会体现出各具特色的个体差异。因而,从横向上看,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只存在一个模式,而是会同时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发展模式。比如,有些社会通过充分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人的个体主体性的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但这只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模式;另一些社会则强调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给人提供较为广阔的“立言”空间,同样可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另一种模式;我国1982年宪法第6条规定了“各尽所能”的宪法原则,[1]以宪法的形式为不同的个体创造出更多的“立功”与“立德”的机会,不也同样是一种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效模式吗?

  可见,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模式是多样化的,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个体可以分别选择适合自己的特定的发展模式,从而使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过程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当然,在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要看到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具有特别密切的联系,这是不容忽视的,但如果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把追求物质财富作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不但只能算是人的“一面”而非“全面”的发展,甚至还可能使人沦为“商品拜物教”的信徒,从而更加远离“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个基本的目标。

  其次,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既然是讲“全面”的发展,那么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中,就出现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因为,从纵向上看,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总是一个不断展开绵延不绝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中的每一个特定历史阶段都面临着特定的发展任务。这里不妨以百年中国为例:革命战争时期,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使人摆脱各种内外奴役,让中国人站起来;改革开放时期,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走出物质贫困的泥淖,让中国人富起来;至于下一个历史时期,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许会着眼于真正地实现人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或其它自由,等等。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存在着不同的重心,承担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仿佛一个人的生长过程:婴幼儿时代重点是长身体,青少年时代则身体与知识并重,中年以后则更多地追求人的自我实现,到了老年,生命的发展又将是另一种境界。

  其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具有差序性的特点。“差序”二字,源于费孝通先生对中国乡土社会结构的描述。[2]在我们这里,差序性是指,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有一个从中心到边缘不断推进的过程。因为在人的“全面”与“自由”的发展中,有些“方面”与有些“自由”在大多数社会主体的选择中,将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比如财产权的保护,对大多数主体来说,乃是其它权利与自由得以发展的基础或中心,等到这个基础自由或中心权利得到了实现,人的自由的其它方面才可能得到实现。打个比方,这个差序性的发展过程,就像把一块石头投进水面溅起的波纹一圈又一圈地荡漾开去一样,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会一层又一层地从中心到边缘扩散开去。尽管不同的个体对于中心自由或中心权利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任何个体来说,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这种从中心到边缘的差序性特点则是相同的。

  其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具有不平衡的特点。这种不平衡性是指,在一些社会中,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在另一社会中,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刚刚开始迈出第一步。大致说来,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中,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总体水平领先于同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里,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差异;甚至单就中国范围来说,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水平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最后,与前一个特征相联系的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过程会受到若干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社会经济条件,在一个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人食不裹腹的社会里,在生存成为了每个人的几乎是唯一目标的情况下,不可能奢谈什么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又比如政治思想条件,在一个神权专制、人的自由与权利被神性严密笼罩的社会与国度里,要挣脱各种精神枷锁以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是不可想像的;再比如人的个体条件,一个有智力障碍的人,一个有严重心理与生理缺陷的人,一个陷入毒品、邪教、恶势力控制的人,希望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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