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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是因为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所以,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当然,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也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理念是一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尊重社会发展规律,顺应世界潮流,体现人民意愿,落实执政为民理念的最佳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政治文明,是已经被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一种进步的治国方式,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观念。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一是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具有至高权威,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按照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各级各类公职人员虽然分工不同,不需要成为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但是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具有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和实现个人的福祉,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我们的立法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执法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我们应当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尽量缓解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所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我们要注重协调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法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个人权利、约束公共权力,特别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不仅意味着其权利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其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本身的非法侵犯,这正是现代法治的重心之所在。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观念。我们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依法行政,这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为此,需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有权必有责,侵权需赔偿,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

  公正司法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保障,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决制止对司法的随意干预、违法干预,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应当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司法越有权威,才能表明法律越有权威,才能保证各项法律得以严格实施。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形成一套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机制,努力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判决书有些时候成为“法律白条”的现象;需要完善再审程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改变案件在终审判决后仍然可以进行无休止的审理现象。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从体制上强化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最后要坚持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约的观念。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在我国,要保证严格执法、司法公正,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工、科学配置,建构监督权力和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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