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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休谟:自由主义,抑或保守主义?

  

  编者按: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下,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各呈其姿,都有自己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支点。然而,不付诸激情、偶然性和高调的言辞,寻求一种审慎的、理性和健康的政制之道,甚至寻求妥协、节制和让步,或许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高全喜教授《休谟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有关休谟思想归属的论述,为我们勾勒了一个18世纪置身于英国各派思想论争中的智者的行仪,他对于我们不无警示。

  

  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之争

  

  长期一来,休谟思想的政治定性问题,一直是英美政治理论界的一个聚讼纷芸的问题,究竟休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还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是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有论者认为休谟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他在主张传统价值、贵族制的作用和反对社会的激烈变革,维护已有的社会政治秩序等方面都显示出了保守主义的思想倾向,而且他本人就是一个托利党人,他的《英国史》表现出了托利党人的历史观念,被视为一部托利党人的英国史,上述种种无疑说明了休谟是一个保守色彩很得的理论家。[1]也有人认为休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主张自由经济,强调法治在国家中的核心作用,尊重自由的传统,维护个人的财产权力,反对国家的暴力等等,这些方面都足以说明他的思想与辉格党人的自由思想相一致,是一个自由主义观念很强的人,被视为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之一,开启了近代自由主义之先河。[2]由此看来,上述两种观点似乎都有充分的理据证明他们的观点。究竟任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显然,有关自由主义者抑或保守主义者的争论,并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一个理论家的政治理念,但问题在于休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理论家,他一生的作品涉及到政治理论的各个方面,在很多问题上都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其他人的理论创建,因此很难用现行的符号或标签来定性。

  我们知道,自由主义是一个较为晚近的词汇,[3]直到1842年,自由主义一词才由西班牙的政治家提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标志,是在休谟之后才出现的,可以说在休谟所处的18世纪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这样一种较为完备的政治理论形态出现。同样,保守主义也是一种晚近才出现的与自由主义相对的一种理论的标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守主义的兴起是与法国大革命相关联的,正是因为看到了法国大革命对于传统政治的破坏,所以才产生出了一种维护传统的所谓保守主义的思潮,因此作为完整的体系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前,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休谟所处的时代,还没有出现所谓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因此以这两个理论标志来为休谟的思想作一定位不但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在具体地分析与评价休谟的社会政治理论之自由主义抑或保守主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澄清一下何谓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以及超越两者之上的古典主义。

  关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之争,这是西方现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对什么是自由主义,什么是保守主义,从来就没有一个为理论家们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在不同的思想家的眼中,关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看法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很多现代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无疑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他们特别强调20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所谓人权观念,并以此为区别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普遍准则,在他们看来,凡是强调人权的社会政治理论,强调限制国家权力、伸张个人权利的理论就是自由主义,与之相反的则是保守主义。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划分标准虽然在现代社会已经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普遍接受,但确实存在着重大的弊端,其结果是过于抬高了个人的主体地位,致使现代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保守主义从一开始就是针对个人主义的极端膨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早在17、18世纪随着市民阶级的兴起,保守主义作为强调传统、尊重历史的社会理论,在英国、法国就出现了,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前后,保守主义的政治思想成为欧洲的主流思想,在反对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斗争中,他们成为封建传统势力和古典道德文化的坚定维护者。[4]

  正像自由主义经历了从早期到现代的转变一样,保守主义也同样在历史的变迁中经历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的保守主义早已不是17、18世纪的保守主义,特别是当欧洲的保守主义转变为北美的保守主义之后,其实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美国的保守主义与欧洲传统的自由主义更为贴近,而所谓北美的新自由主义,则更为投合欧洲左派的社会政治思想。[5]在上述社会思想的背景之下,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当今的社群主义等各种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就会发现他们确实看到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弱点,揭露了他们原子式个人主义的弊端。鉴于此,他们提倡一种渊源于传统社会的所谓社群团契的联系纽带,以此反对现代自由主义把人孤立起来、一味强调个人利益的绝对化倾向。在社群主义看来,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人应该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应该融会于团结友爱的精神之中,为此,社群主义试图从古代社会的公民美德,特别是从基督教的社群生活中寻找理论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以社群主义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开启了一个新的理论路径,即古典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而这个维度恰恰是我们理解17、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的一个关键,也是我们审视休谟的自由主义之本质的关键。

  在此我们暂且不管社群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是否正确,而是借助于它的批判,把对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争论置入于一个更为广阔的思想背景之中,它使我们看到,其实自由主义还有另外一种划分,那就是以古典主义为标准的划分。依据这种划分,真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现代自由主义那种的极端个人主义,而是古典的自由主义,是在17、18世纪英国的古典思想那里体现出来的,既主张个人的权利、利益与自由,又不反对同情心、道德情操和友爱精神的自由主义,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被现代自由主义视为保守主义的很多东西恰恰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这样一来,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区分古典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呢?对此,显然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之间的争论无益于这种区分的解决,这里已经引入了一个新的思想渊源,那就是古典主义。

  其实早在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产生之前,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思想历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不是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之类的思想理论,而是一种古典主义的思想理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等人都是古典主义的代表,至于中世纪的教父神学与经院哲学也可以说是属于古典主义,而17、18世纪英国的古典思想,特别是以休谟和斯密等人为代表的苏格兰历史学派的社会政治思想,不过是古典主义在市民社会的一种新的形态。当然,近代的古典主义与古代的古典主义相比,呈现出很大的区别,其最本质性的不同在于,这种古典主义已经被市民阶级的思想意识所改造,或者说已经卓有成效地被自由主义的新精神所转换,成为古典的自由主义。关于两种古典主义的区别我们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给予了讨论,17、18世纪的古典主义是以情感主义为主导的,而不是以理性主义为主导的,但是在关注共同体的政治生活,强调公民的美德等方面,它们又都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之下英国的古典主义更注重自由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是它们与古代的古典主义的一个重大不同,也就是说,英国古典主义对于个人价值的强调是置于法治主义的框架之内的,是基于法律之上的个人自由、权利与责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哈耶克把这种古典主义纳入到自由主义的谱系之中来加以论述,认为18世纪英国的社会政治思想是一种古典的自由主义,以他之见,英国的休谟、斯密和弗格森,乃至法国的贡斯当、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以及德奥的洪堡、维也纳经济学派等都属于古典的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

  所谓古典自由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企图把两种不同的理论渊源结合在一起的理论努力,这种努力看到了单纯的自由主义无力解决近代一来政治社会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无力解决自由主义经济、政治的极端发展所导致的个人与社会的尖锐冲突,因此需要一种新的价值形态来调和自由主义的危机。古典主义由于关注共同体的公共精神与注重情感沟通的优良美德,在很多人眼里成为校正极端自由主义的一付良药,而且早在自由主义的发轫之际,古典主义就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而存在着,只不过自由主义在后来的发展演变中逐渐把它丢失了,因此现代自由主义重提古典主义的问题,重新认识到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认识到古典主义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匡正作用,这不能不说是它们面对现时代日益严峻的社会政治问题的一种反省。当然,古典主义与自由主义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思想形态,即便是古典自由主义也与古典主义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因为既可以通过与古典主义的结合而产生出一种古典的自由主义,同样也可以产生一种古典的保守主义,像现代的保守主义,如施特劳斯、施米特等人又都可以称之为古典的保守主义,他们可以说是古典主义与保守主义两种思想形态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休谟:自由主义,抑或保守主义

  

  休谟的思想究竟属于保守主义还是属于自由主义,这个问题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直到今天还在继续。为什么围绕着休谟的思想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分歧呢?这与休谟思想的复杂性有关,更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本性尚未明朗有关。我们知道,在休谟的时代,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作为各自独立的思想意识形态并没有出现,但它们的问题却是深藏在当时思想家们的观点与主张之中,如何看待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如何对待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变革,如何沿袭旧有的传统道德与制度模式等等,这些都是思想家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也是后来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产生分歧的关节点所在。休谟作为一个思想家对于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主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且正像我们在书中所指出的,休谟的社会政治理论具有着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展示的是一个涉及道德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学等不同领域的系统的人性科学。因此,用今天的所谓自由主义的标准是很难衡量休谟的政治思想的,可以说无论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观点还是现代保守主义的观点,都难以说清休谟的理论,因为他的思想既包含了自由主义的要素,也包含着保守主义的要素,或者说他早已超越了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分野。就这个意义来说,一味争辩休谟是自由主义抑或保守主义,其实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的,休谟既不是现今的自由主义,更不是现今的保守主义,休谟就是休谟,他的思想既有自由主义的内容,也不乏保守主义的色彩,关键之处在于休谟竟然把两种看似不同的理论综合在自己的思想之中,并且保持着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这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

  对于自己思想理论的这个特性,休谟是有着较为清楚的认识的,他在《自传》和写给朋友的信中多次这样叙述说,他在历史观上倾向于托利党的观点,但在政治与经济方面,则倾向于辉格党的观点。“我在对待事情的态度上挈合于辉格党的原则,但在对人方面则投合托利党的偏见。至于我时常被人们归入托利党之列,没有什么比如下更能说明原因的了,即人们常常是注重人甚于注重事。”[6]这样致使他的《英国史》一出版就遭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攻击,“英格兰人、爱尔兰人、民权党、王党、教会中人、各派中人、自由思想者、宗教家、爱国者、宫廷中人,都一致愤怒我这个人,因为我擅敢对查利一世和斯特洛浦伯爵的命运,洒一掬同情之泪。”[7]休谟在很多问题上的看法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们相比,具有着突出的调和主义的特征,他不像洛克那样在对待英国革命上的决定态度,而是有保留地赞同光荣革命,其立论的基础更多地是基于现实原则的考量,但他也不像博克那样在反对革命的态度上如此偏执任性,而是主张有节制的抵抗,倡导人民对于君主的忠顺,但更强调统治者的责任与义务,他并没有把权利、自由等市民社会的原则挂在嘴边大肆鼓吹,但他却把私有财产权的确立置于他的社会政治理论的核心位置,视为政治社会赖以建立的根基。他反对无限制的民主,看重等级社会的秩序,但他又强调法治,赞赏自由的有限君主制,并且把中产阶级视为一个稳定繁荣的社会制度的中坚。凡此种种,很难用一个简单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所能概括定论,既可以说是自由主义的,也可以说是保守主义的,但任何一种定论似乎都不全面,都只是揭示了休谟思想的一个方面。正是基于此,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休谟的思想是一个超越了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思想形态,

  例如,在米勒看来,“斯密是自由主义者,博克是保守主义者,休谟则是兼有他们两人特性的调和者。”[8]斯图沃特则认为:“休谟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抑或自由主义者?正像他自己所告戒的,仅仅限于字面上的争议是无趣的:‘保守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并不具有玄学上的意义。被称为保守主义自由主义的政治党派从没有赋予这些词汇以最终含义的权威:党派们使用这些词汇是因为它们已经获得了公共的意义。当米勒、列维斯顿、怀朗(Whelan)等作家指出休谟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时,我马上清楚地知晓他们在说什么;即使他们每个人都是在他们所表明的自己的方式下使用‘保守主义者’这个术语,但他们总的来说是基本一致的。我的看法是休谟并非他们所说的保守主义者;我认为休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是在一个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汇的,它包括这样一些人,他们认为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大英帝国来一场变革是必要的,我的意思是指在经济的和政治上的变革,而不是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或非自由主义的变革。当我说休谟的政治原则是自由主义的时,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我的意思是说休谟是他死后的民主政治的先驱,这一实践运动在英国和在美国持续了两个多世纪。”[9]

  因此,从上述的思想高度来看待休谟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问题,就要求我们超越现代自由主义的狭隘视野,采取一种历史的眼光,把古典主义的因素考虑进来,也就是说,休谟思想的自由主义本质肯定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而是古典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当然,休谟对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超越,并不是无原则的,休谟既不是自由主义也不是保守主义,并不意味着他什么都不是,只是一个思想混乱的大杂烩,恰恰相反,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休谟的政治主张是鲜明的,他的政治哲学是明确的,他的观点有着深厚的价值依据,他的妥协不是混乱,而是审慎,他的中庸不是权宜,而是中正。把休谟归诸于古典自由主义是一种深刻的政治洞见,对此,哈耶克等人的认识是正确的。哈耶克在分析英国社会的背景时曾经写道:“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英国是看上去最接近实现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在那里,这些原则中的大部分似乎不但被强大的自由党所接受,而且也被大多数人民所接受,甚至保守党也经常成为自由主义改革的工具。”[10]这种古典的自由主义包含着保守主义的因素,但却超越了保守主义,更与现代的新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有着本质性的不同。那么以休谟为代表的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对此英国现代思想家伯林曾有过深刻的见解,哈耶克也从不同的角度多有揭示,在我看来,如果从现代政治自由主义面临的危机,以及社群主义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批判等方面的情况来看,伯林和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揭示远不彻底,休谟、斯密等人的丰富思想内涵远没有挖掘出来。

  

  伯林、哈耶克两种自由观之得失

  

  伯林对于自由观念的分析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大的思想成果,他有关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精辟见解,消除了对于自由主义认识上的很多误解,有助于人们辨析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以及关于自由价值的认识。在伯林看来,对于消极自由的强调,以及围绕着消极自由的多元价值的丰富性,构成了18世纪自由主义的实质,可惜的是这种自由主义在其发展演变中每每被各种各样貌似自由主义的理论所歪曲,各种强势的鼓吹积极自由的所谓自由主义成为现代社会思想的主流,人们沉湎于一种终极价值的追求之中。他写道:“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11]

  如果说伯林关于自由主义的讨论集中于两种自由观念之辩,进而厘清真正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之所在,那么哈耶克对于自由主义的阐释,则主要是从法律制度的维度上提出了一种基于正当行为规则的宪政新模式,并梳理出一个源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谱系。在他看来,对于自由主义尽管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从内容上看有经济的自由主义、政治的自由主义,从流派上看有英国式和法国式的自由主义等等,但从本质上来说,自由主义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一种建立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之上的社会理论,制度自由主义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最核心的内容。哈耶克也是从这个自由制度的层面上溯自由主义的传统,他认为以休谟、斯密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建立起一套有关社会自生秩序的理论,从而为现代社会政治的演变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应该指出,伯林、哈耶克从消极自由与自由制度的高度理解现代自由主义,进而追溯到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这无疑是对于自由主义的一种深化的理论阐释。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典型形态,蕴涵着丰富的内容,伯林从中吸取了有关自由的否定性观念,提出了一种消极的自由逻辑,这当然有助于人们对于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解,而哈耶克强调自由主义的制度价值,从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提取了有关财产权的正义规则,并把它视为一个政治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石,从而澄清了20世纪以来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想理论对于自由主义的攻击,确立了自由的政治制度这一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12]

  毋庸质疑,伯林、哈耶克等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阐释挖掘是卓有成效的,他们面对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特别是针对各种各样的对于自由主义的攻击,能够追溯传统,接续17、18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在有关消极自由、多元价值,尤其是自由政制的理论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建性的主张,这些都为现代自由主义摆脱困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伯林、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认识也存在着重大的偏差,有关自由主义的两种自由观念和英法两种形态的划分,固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也存在着某种缺陷,忽视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性,即它的人性论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哲学,忽视了这种消极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还同时具备着一种由道德感情和仁爱之心联系起来的社会关联性。也就是说,消极自由和法治秩序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至上主义,法律下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为人们的极端自私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还有它的道德哲学,还强调基于人性的道德情感、同情心和正义的旁观者,这些构成了英国思想的重要内容。休谟、斯密等人却并不十分看重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并不把自由、生命等视为天赋的人权。在《人性论》和《道德情操论》等著作中,休谟和斯密都很少直接讨论人的自由以及相关的问题,也很少讨论各种各样的权利,更没有例出一个有关个人权利的清单,他们并没有像法国或德国的思想家们那样喋喋不休地专注于绝对主体、自由意志等所谓根本性问题。相比之下,他们关注的乃是利己之心与道德情感的人性依据问题,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在政治领域强调的是法律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个人对于政府的忠顺等问题,上述种种与法国思想家们那种激烈张扬自由、反对国家的革命激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哈耶克在《休谟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一文中曾特别提到了一个颇有戏剧性的细节,1766年“这一年休谟55岁,已基本完成了他的工作,成为当时最有名望的人物之一,他纯粹是出于慈悲心肠,把一位同样著名的人物从法国带到英国,此人年龄只比他小几个月,处境凄惨,并且他认为自己总是受到迫害:这人就是让·雅克·卢梭。那个在法国以‘好心的大卫’而闻名的平静祥和的哲学家,同一个情绪变幻不定、疯疯癫癫、个人生活中不顾一切道德准则的唯心主义者的会面,是思想史中最具戏剧性的插曲之一。它只能以激烈的冲突而告终,而对于今天凡是读过整个故事的人来说,没有人会怀疑两个人中间谁是更伟大的思想家和道德典范。”[13]

  由于哈耶克对于制度自由主义的道德价值缺乏应有的说明,而伯林的多元价值论又把自由主义之正义德性的基础放逐了,因此现代社群主义获得了攻击自由主义的最佳缺口,在此,18世纪法国思想家狄德罗的《拉摩的侄儿》一书所揭示的小拉摩的相对主义便为各种反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提供了一个典型的例证。我们知道,18世纪法国的社会政治状况通过狄德罗笔下的小拉摩身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小拉摩展示了一种犬儒主义的辩证法,对于这个法国社会政治思想的典型化代表人物,黑格尔和麦金泰尔都曾有过深刻的论述,他们都认为由此表达出来的相对主义的政治态度和人生观念,是法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必然产物,而且是导向一个更深的批判理论的前提和前奏。[14]小拉摩的这种辩证的社会政治观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给出了批判性的超越,如果说小拉摩针对的还是初期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那么他的现代化身便是著名的荒诞派戏剧人物戈多(Godor),戈多面对的是一个完全发育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按照黑格尔、麦金泰尔的分析,之所以会出现小拉摩、戈多之类的人物,关键在于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铲除了传统社会的密切联系,社会共同体之间的情感沟通和友爱互助在资本主义的冷冰冰的世界中完全丧失了,人被抛掷在一个金钱至上、利欲熏心的抽象社会之中,所以才产生了小拉摩、戈多之类的人物,可以说他们是所谓现代自由社会的怪异的批判者和牺牲者。为此,黑格尔致力于市民社会的改造和超越,他通过历史主义的精神哲学,用一种伦理国家的地上实体扬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与法权制度。而麦金泰尔则开辟了另外一条理论路径,同样是基于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不满,对这个社会赖以建立的功利主义个人原则的反对,和对现行的毫无人情的法律政治制度的敌视,他选择了追溯古代传统美德的道德主义方式,企图通过追寻同情、仁爱、互助等传统美德,以重建西方社会久已丢失的社群纽带。因此,在他眼里,小拉摩的玩世不恭是不可取的,理想的重建现代社群社会的英雄不可能是一个与现行社会相反相成的犬儒主义者,只能是一个道德上的圣人,为此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正在等待的不是戈多(Godor),而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人――圣·本尼迪克特。”[15]

  我们看到,从分裂的自我嘲弄的小拉摩到躲到修道院里沉溺于孤独的个人灵修的与公共社会毫无任何联系的圣·本尼迪克特,这是从法、德思想到社群主义演进的基本路线,而这两个人作为两种思想的代言人都与17、18世纪英国的政治哲学没有任何关系,都是一些逃避社会的陌生人,但正是他们反而成为了黑格尔眼中近代政治社会的批判者和麦金太尔理想中的未来社会的担当者。然而,以休谟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在对待政治社会的态度上,与法德思想以及现代的传人——社群主义大异其趣,休谟不会接受小拉摩身上的法国特性,这一点我们从休谟最终与卢梭的决裂可见一斑,相反,在休谟等人的政治哲学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对于市民社会和现实政治的审慎的、真诚关切的和平态度。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与大陆后起的所谓批判理论有着根本性的不同,[16]他们对于社会有着一种认同的责任感和道义感,有着一种自由秩序前提下的忠顺与服从,他们强调美德的作用、传统的价值和保守的重要性,认为个人只有在社会中并与社会融合在一起,从属于社会的基本的道德礼仪和法律规则,才可能获得财产、骄傲与尊重。在他们眼中,一个体现了正义美德的社会,一个保障财产权的社会,一个鼓励人们追求自己的私利、幸福与偏好的社会,在其主流社会中只会造就出一个英国的绅士或中国所谓的君子,而不会出现法国的小拉摩或中世纪的修士圣·本尼迪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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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见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p.195-198; D. W.Livingston,Philosophical Melancholy and Delirium,Hume’s Pathology of Philosophy, p.340.

  [2] 参见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p.6-7;pp.206-221.

  [3] 虽然在古代乃至中世纪的社会政治思想中有很多自由主义的要素,

  但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却是近代思想的产物,具体一点说是在17世纪之后才出现的。参见J.G.Merquior,Liberalism:old and New,Boston:Twayne Publishers,1991.

  [4] 参见斯蒂芬·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关于当今北美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本质,以及他们与欧洲历史中的各派社会政治思想的复杂关系,不是本文的主题,在此我不准备多说,但有一点显然是明确的,即今日的保守主义已经不是传统的18世纪欧洲的保守主义,由于社会主义思想在近代社会的勃兴,激发起欧洲政治理论中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设想,因此正像自由主义产生了歧变一样,保守主义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关于这个方面的讨论,参见Willetts,David,Modern Conservatism,London,1992;Thorne,Melvin J.,American Comservative Thought since World War Two:The Core Ideas,New York,1990.

  [6] 转引并参见Hume as Philosopher of Society,Politics and History,Edited by D.Livingston,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ress,1991,Ernest Campbell Mossner,Was Hume a Tory Historian? p.110.

  [7] 见《人类理解研究》,第5页。另参见Hume as Philosopher of Society,Politics and History,Edited by D.Livingston,University of Rochester Press,1991,Marjorie Crene,Hume:Sceptic and Tory? pp.118-137.

  [8] Divid Miller,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p.196.

  [9] Stewart,The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pp.6-7;p.6.

  [10] 《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335页。

  [11] 见“公共论丛”:《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刘军宁编,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9页。

  [12] 关于伯林、哈耶克之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关系,以及他们的贡献,参见拙著《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第六章“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的相关内容。

  [13] 《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第567-568页。

  [14] 参见:《精神现象学》,下卷;《追寻美德》,第14章;《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第17章。

  [15] 《追寻美德》,第18章。

  [16] 我们看到,小拉摩的气质与后来的批判理论,无论是黑格尔的批判理论,还是马克思的批判理论,乃至当代整个德国的批判理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这种批判理论的核心在于他们预设了一个完美的人性,据此对照现实社会,并进而企图通过对社会的批判而建立起一个理想的现实。因此它们最终是一种政治的浪漫主义,而不是一种审慎的社会政治哲学。如果说法国和德国的政治哲学的气质是傲慢和狂热的话,那么英国政治哲学的气质则是审慎和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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