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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高顿:失掉金钱、权力和理想的美国律师

  (吴万伟 译)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律师一直努力要把本行业变成独立职业。如今处于已经拥有一百多万成员的律师协会上层的那些著名律师影响力更加巨大,对自己作为专业人士的身份更是信心百倍。相反,不管左派还是右派专家却都认为律师的专业主义和专业理想不过是用来捞取狭隘经济利益的伪装而已。

  律师首次遇到这个问题是在1870年,当时一个影响很大的律师团体认为美国社会正在遭遇管理混乱的危机,而被揭露出来的律师自身的一系列丑闻让危机雪上加霜。经过一段时间后,律师提出的倡议让司法实践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136年后的今天,美国最受尊重的律师们发现多亏了司法实践的新变化让他们认识到当今可悲的处境:当初宣称自己是专业人士时的激情和理想一去不复返了。

  美国律师史显示著名律师在经济上对企业客户过分依赖和把无条件忠诚客户作为律师首要职业道德的规则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独立的理想。除了屈服于客户以外,;律师还屈服于自己的欲望和市场上的成功。如果从物质利益上说,美国法律和司法程序正在向全世界传播,美国律师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成就恰恰也暴露了自封的独立专业地位的破产。

  1870年,美国的高级律师是从为零售商、贸易商、生产商、银行、保险公司、尤其是铁路服务而发财。律师很少是专家,他们是作为庭审律师代表著名客户打离婚、遗嘱、诽谤官司、或者在刑事案中为凶手辩护,或者为状告企业的民事侵权官司的原告辩护而赢得大名的。当时美国的四万名律师中绝大部分是个人执业,或者两三个人合伙的事务所

  在主要大城市,律师开始制订管理和规范本行业的新规则,创立用以实施这些规则的新机构。律师专业化运动意味着把律师组织起来完成如下两项任务。其一,就是恢复“法治”(rule of law),意思是国家应该由在专门法律科学和实际操作程序方面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精英来管理。其二,是恢复人们对律师和法庭的尊重,它们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司法部门传统的、独立的维护者。

  这些律师相信非白人和新移民进入律师界将动摇其专业知识权威和优越社会地位。他们还相信政党核心政客和财大气粗的企业界老板相互勾结会削弱律师对公众生活的影响力。律师发起的专业化运动意味着通过从平民中挑选道德高尚的专业人士,替换原来通过被称作“种族移民都市机器”(ethnic-immigrant urban machines)的政党和新企业联盟管理的方式来排除或者惩罚非白人和新移民。所以从一开始,专业化运动的动机就不单纯,既有思想崇高的平民改革意图,又夹杂着排除来自东欧的犹太人新移民,把他们当作替罪羊的动机。

  该工程首先表现在纽约、波士顿、芝加哥、圣路易斯、克利夫兰等地成立的律师协会。纽约的做法最完善,其他很多地方相继仿效成立自己的组织。纽约律师中的一些精英联名呼吁成立由本市最优秀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刚开始成员只占该市律师的10%。不过,惹人恼火的是很快就出现了被称为“特威德老板(Boss Tweed)的坦慕尼机器(Tammany machine)”的一系列丑闻。该机构操纵几个州法院法官的选举,法官在他们的唆使下免除其同伙的刑事指控;还运用影响力聘用特威德的密友作为破产管理者和法庭官员。这些法官还被怀疑在臭名昭著的争夺伊利湖铁路公司(Erie Railroad)控制权的诉讼案中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新律师协会的紧迫目标就是清理本行业中的腐败行为,控告特威德老板。

  律师协会的组织者中许多人也深深卷入特威德---伊利湖丑闻中。显然,他们试图靠推行行业标准、出台抵制客户以及律师自己从事腐败活动诱惑的限制性规定防止行业堕落。新组织起来的律师协会曾梦想依靠道德标准和惩戒制度来提高律师、法官、警察的道德水平,开除害群之马。刚开始,改革者的惩戒对象广泛,不仅瞄准移民新贵也瞄准协会成员自身。讨论第一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们严厉批评那些教唆有钱的客户如何绕开或者规避法律制裁的企业律师

  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律师协会新成立的申诉委员会把清除公害运动的注意力几乎全部集中在低等律师、个人伤害案原告的律师等。高级律师则总把胜诉收费安排(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贬为“比彩票好不了多少”的东西,要约束他们就必须修改律师与客户自由接触的根本原则。由于1920年和1930年代律师不良行为越来越多,申诉委员会惩罚和开除了一些律师,这些人“追着救护车”到医院,到葬礼上招揽客户,或者唆使警察或者医生给出事故的客户提供帮助;在个人伤害案件中的辩护同样污秽不堪;事务所派代理人到家里或者医院签署便宜诉讼了结的弃权文书;同时企业律师在高尔夫球场或者市中心俱乐部招揽客户。但是高级律师几乎全部逃脱申诉协调委员会的注意,申诉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像是拿低级律师充当本行业道德堕落的替罪羊。

  随着律师协会越来越不像君子俱乐部,成员范围越来越广泛,成分越来越复杂,从来就没有非常有效运行的申诉协调委员会逐渐成为无足轻重的摆设。到1970年代,90%以上的投诉案件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调查就扔掉了,违犯规定的律师虽然常常遭到申斥,但很少因为被控对重罪案私了或者明目张胆盗窃客户资金而被吊销执照,或者暂停律师资格。即使在让人震惊的丑闻曝光后,申诉委员会也从来没有追查涉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或者他们的合伙人。

  这种宽松马虎的惩戒动作正对许多律师的胃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与司法行业的其他部门相比,美国律师总是强调他们对客户的义务凌驾于其对法庭、司法体系、第三方、公共利益等义务之上。1980年代,律师在口头上继续宣扬追求成为思想高尚的独立顾问的理想,同时作为雇来的枪手,带领客户在合法道路上前进,如果客户误入歧途,警告他们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但是在实际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非正式规范总是调整律师的利益几乎总是和客户的利益,尤其是和其他律师的利益保持一致。后来对律师职业规范的修改,比如美国律师协会(ABA)1969年的职业行为规范,1983年的职业行为准则都把对客户忠诚作为必须履行的强制措施,比如即使在客户可能犯罪或者欺骗的时候,律师也保持沉默,除非他相信这个犯罪行为“可能造成即刻的死亡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而规范在律师对法庭的义务方面的规定仍然很模糊,基本没有强制性,在律师对公众利益的义务方面的规定只是劝告性的,可有可无的。

  1900年前,被公众和同行评价为律师界龙头的人物很少是专职的企业律师。该模式的第一批例外是那些充当铁路公司为起点的新型大企业专职法律顾问。这些职位有足够的威望和薪水能够吸引甚至像弗吉尼亚最高法院的威廉·约瑟夫·罗伯逊(William Joseph Robertson)和联邦法院麦克科雷(G. W. McCrary)之类杰出法官离开法院为铁路公司效力。反过来,法律顾问常常成长为公司的老总,就像纽约中央公司(the New York Central)的总裁昌希·戴普(Chauncey Depew),他还是美国参议员,和西北太平洋铁路公司总裁弗雷德里克·比林斯(Frederick Billings)。

  但是到了1900年,律师界的成功典范被重新界定为那些专门为大企业客户服务的独立的多专业协作事务所合伙人。保罗·卡拉瓦什(Paul Cravath)的纽约市律师事务所开创了作为精英管理的事务所新模式(虽然大部分局限在新教徒白人男性)。在这样的事务所里,成功的律师可以干一辈子,新人多从名牌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中招募,提供的薪水很高竭力培养他们成为合伙人,而成为合伙人后就获得了事务所终身会员的资格。虽然多数新事务所都在纽约,但这个模式也在其他城市推广。到了1915年,美国最大的五个城市拥有29家7个以上合伙人的事务所,到了1924年,这样的事务所增加到了101个。

  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随之出现的企业律师等现代职业诞生于大生意、大案件、以及工业时代越来越大的政府部门。首先是铁路,后来在石油和钢铁领域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协议需要技术很高、专业化很强的法律工作和譬如搜索吻合各州证券法的石油租赁所有权凭据等大量日常琐碎的工作。在决定大公司生死存亡的官司中为它们辩护,比如侵犯别人专利或者违犯反垄断法同样需要大量人力。伴随大企业出现了管理这些企业的现代国家管理机构,首先出现的就是铁路局和公共设施管理局。所有这些都为律师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催生了众多招揽大量专业人才的律师事务所

  企业律师远非仅仅提供比如代表客户出庭应讯之类具体的“法律”服务,还是经纪人和调停人。这些律师往往充当金融资本和企业之间的中间人,要么以企业的名义在世界各地跑,寻找购买其债券和股票的新买家,要么为美国投资者如投资银行寻找利润丰厚的外国企业。律师事务所总是拥有专门为固定客户服务的银行。事务所把生产企业运输企业介绍给银行,再把银行介绍给这些客户。在纽约,法律事务所成为欧美大公司和投资银行以及不断扩张的企业联合体之间的经纪人。在一些区域中心,律师充当同样的角色,为当地银行、生产企业和投资者和投资全国网络之间的联系纽带。

  企业律师还从与国家官员的交往中获得好处,他们喜欢表现出自由主义的立场,把自己比作刑事案辩护律师那样的英雄,要维护个人战胜越权的国家机器的自由。但是多数企业客户希望律师从国家获得的东西是优惠待遇:特许权、特许经营权、税收减免、补贴、管理漏洞、垄断权、以及公共工程投标合同等。因为律师有这样的关系网络,自然成为客户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中间人。这些企业律师往往拥有自己的事务所,有在司法或者政界工作的兄弟和朋友,比一直在单一企业工作的经理们见多识广。这些人当时是游历广泛、精通几门外语的少数美国精英。纽约撒利文和克伦威尔事务所(the Sullivan & Cromwell firm)创始人之一克伦威尔(William Nelson Cromwell)以客户(最初是法国的)新巴拿马运河公司(New Panama Canal Company)的名义在美国参议院游说公关,战胜尼加拉瓜运河路线使美国选择巴拿马,然后他1903年从哥伦比亚帮助煽动巴拿马革命,使得新共和国对运河的控制权落入美国之手。

  善于促成交易的本领还扩展到建造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国家间的稳定的合同结构(contractual structures)。新型大企业在建设铁路线或者大型装配线大规模生产的工厂进行长期投资,为了避免动荡不定的高昂代价,企业开始稳定其运行环境,建立与债券人、股东、供应商、分销商、顾客、自己的劳工、和政府关系等可以预料的稳定结构。律师的功能就是帮助设计、谈判、起草法律文书来把不稳定关系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法律事务所是合起来构成私人立法(private legislation)的庞大冗长文件堆的开发者和监督者。

  同样的,律师试图为客户寻找与国家机器长期稳定的关系。他们试图重新设计基本的法律框架,以便容纳工业和金融企业的新形式。这与其说为了特定的客户谈判具体让步的问题,虽然这种做法仍然在继续,到不如说改变普遍法律让整个企业界的合并合法化,能够在司法上和行政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免除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善于促成交易的特别本领扩展到建立稳定的合同结构,所以合同结构建造的本领进一步成为管理国家的艺术。在律师的催促或者撮合下,著名企业和公司往往追求合作主义政治(corporatist politics)。他们促成(或者默许)容忍反垄断的民粹主义喧闹的管理模式,同时强行制订定价协议,提高门槛,增加小企业进入竞争的成本。他们谋求事先清算(prior clearance),操纵合并计划,建立与公共设施委员会反垄断法执行者的合作关系。这些委员会成为企业控制下的工具,友好的管理者,替企业抵挡了要求电力和汽车工业公共所有的压力。

  律师在设计这些机构以及为其配备人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充当特别公司、贸易协会、或者企业政策小组的顾问,还是公民协会比如协调企业管理者和保守的工会领袖关系的全国公民联盟(the National Civic Federation)成员,而且在离开律师事务所后,往往进入市政府、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担任要职。在很多方面,他们在律师事务所的个人角色显而易见是创造州、国家、世界与美国资本主义协调一致的环境。

  东部的企业律师如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查尔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亨利·史汀生(Henry Stimson),艾奇逊(Dean Acheson), 约翰·佛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等在本世纪前50年占据了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所有重要岗位。他们的政策基本上反映了所在企业的利益:和平、繁荣、经济上重新振作起来的欧洲,使用军事和外交手段提高承诺、推动、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政府的稳定性,建立国际条约和仲裁体系确保跨国协议签署,解决国际纠纷。但是这些律师出身的政治家不仅仅是客户的工具,为了企业的和平发展未来需要做出的妥协让步方面,他们的视野更宽广,更有世界性,更有远见。

  罗斯福新政造成了政府的革命性变化,最终为律师和其他新兴特殊行业和机构创造了巨大商机。新政本身就是雇佣大批律师的项目,到1939年,在联邦政府中工作的律师超过5000人,他们不仅仅为政府服务,还为客户群,或者需要与政府新机构打交道的选民支持者服务。对于高级职位聘用,新政决策者采用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精英标准,只是不那么明显地歧视犹太人,天主教徒,女性,(偶尔)黑人,以及明显具有左派政治观的律师。所以政府部门成为那些考入哈佛,哥伦比亚,耶鲁但是没有能被华尔街公司录用的边缘群体提供岗位的大本营。

  但是,对于许多律师来说,充当政府雇员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就业机会而是事业上的挑战。新政的领导者中有一半来自有经验的企业律师,他们这样做不仅收入减少很多,而且面临与反对新政的企业关系搞僵的风险。有些人本来就是离开、回避律师实践的法学教授。新政提供了实现自己政治信仰,发挥才干的充满诱惑力的机会。这些律师中很多人觉得自己在切断与私人的企业律师界的纽带,跨越阵营来到政府一边。但是随着联邦政府功能和机构的扩张,律师工作的众多新领域出现了:税收、反垄断、证券管理、公共设施、电力、劳资关系等等。新政律师发现自己获得了可以转化成个人执业生意的资本。战争结束以后,许多大牌新政律师“头发油光闪亮的年轻人”比如托马斯·科克兰(Thomas Corcoran)、詹姆斯·诺维(James Rowe)、瑟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阿贝·福塔斯(Abe Fortas)成为华盛顿特区事务所的创办人,在他们发起成立,并最初由律师组成的机构诸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充当公司客户的代表。

  企业律师对新政态度矛盾。即使那些典型的保守派也咽下对机构上最可疑的新政实验的怀疑,支持“国家工业复兴法”(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因为他们的主要客户最初表态支持。但是当客户反对之后,律师们宣扬最高法院认定其非法的裁决。许多律师的客户是坚决反对新政措施如证券,公营设施,尤其是劳工管理的企业,或只要能控制管理者时就支持这些机构,无法控制时就反对这些机构的企业。有些律师本人的意识形态信仰就是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干预企业的。但是有些企业律师并不希望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只要保持它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能够使他们能代表客户与政府谈判合作达成交易。到了1950年代,新政的许多革新都已经谨慎地进入熟悉的企业界,国会中的朋友,和管理机构之间的三方交易。新政被大牌律师事务所看作是服务于资本家经济的措施,至少是可以容忍的,非常有用的,可以不断修改的框架。

  1945年到1965年大公司的相对稳定性---在企业友好的社团主义自我管理框架下的寡头卖主垄断---扩展到他们的律师,这些人帮助这个管理框架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团体法律服务模式(corporate practice)技术要求更高,更加专业化,更不像与国家协商新规范而是维护管理现有的规范。律师们仍然要与政府官僚拉关系,但是惯用手法更多的在于其专业技能而非人际关系。企业界大公司把他们的政治运作行动转向依赖擅长游说和处理政府关系的专业人员。律师服务的条件也固定化了,律师事务所与主要公司客户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关系,处理客户除了企业日常运作外的所有事务。年轻的律师进入事务所就希望一辈子都呆在那里,工作人员很少跳槽,合伙人很少离开。

  到了1970年,进入法律界的人士急剧增加,因为法学院数量增加,毕业生人数翻了一番还多(1950年22000人到了1990年达到132500人)随着同届毕业的婴儿潮的到来和女性进入律师界,律师数量从1970年的355000人增加到1980年的542000人,在未来20年这个总体数目将再次翻番超过一百万人。

  正如律师数量急剧增长让人注目外,律师工作从一个领域到另外一个领域,或者在私人执业内部的转换也同样让人印象深刻,从个人单独执业到团体服务的重新大调整(这里发生急剧改变)公司律师的需求量随着企业的飞速发展,政府管理和诉讼官司而不断增加。新时代特征的主要起源是国际竞争,资本流动的新形式,以及公司控制市场的新动荡性对传统法律秩序的强烈冲击。联邦政府1970年1980年代取消了对某些领域的限制(航空公司,卡车,电信,银行)但是也创造了崭新的管理领域,禁止对黑人、妇女、残疾人、老人的歧视性就业限制,对诸如污染、土地使用、石油开采、草场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控制,以及消费者保护、有毒物品、职业安全管理、联邦税收方面的重要变化等。为了因应这些变化,企业大公司必须改变策略。大企业不再试图与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商合作,而是挑衅性地挑战曾经为了保持稳定而接受的政府管理和与工会的协定。

  与此同时,企业更迫切地想合并或接收,不管是吞并别人还是被别人吞并,而且在压力下不断重组获得新的部门,或者分离、裁减老的部门,重新安排帐面上的利润,损失和债务来经营企业在资本市场和税收部门眼中的财务形象。1970年前,公司很少被控违约、破坏合同,从那以后,公司合同诉讼已经上升成为联邦法庭新官司的最大比例。针对公司的诉讼也在上升,著名的是有毒废物排放的侵犯公众权利行为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比如硅谷(Silicon Valley)之类高科技企业的出现,需要创立法律的新领域来应对它们的产品。

  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来自许多不同专业的律师群体,这就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在数量,规模和地域分布方面的巨大增长。1900年一个大的律师事务所被当时的人们称为“法律工厂”包含11名律师。1960年代,只有38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超过50人,其中一半位于纽约市。1978年15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超过200人,1987年,超过200人的事务所有105家。到2005年,超过1000律师事务所17家,超过800人的事务所30家,超过500人的70家,超过200人的196家,超过100人的405家。有些事务所从内部增加,有些是通过合并。在1980年到1990年代,事务所扩展业务是通过开辟国内或者国外的分支机构。

  随着它们的扩张,事务所之间对客户,高级律师,合伙人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改变了本行业的本质。企业因为法律成本的急速增长,开始通过切断与外来的事务所之间的长期纽带,建立相当程度上的企业内的法律服务来缩减开支。企业长驻法律顾问从前是没有能在律师事务所找到伙伴的律师的临时栖身地,现在成为身份和地位的标志,就像1870年代铁路吸引顶尖律师的情形一样。法律顾问的工作是为他和他的公司购买和管理所有法律服务,向许多不同的外面的事务所拍卖专业性工作的片段尤其是复杂的诉讼。结果造成了团体法律服务的崭新风格:纯粹是利润驱使下的无情竞争。竞争如此激烈以至于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其他承诺,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对社会责任和公共价值根本不屑一顾。

  律师事务所从前具有的稳定性公共机构特征解体了,律师不再期待在一个事务所干一辈子,而是哪里待遇好就跳到哪里,从事务所到法律顾问办公室、到投资银行、到会计公司、到企业咨询服务。事务所从1986年起提高法律毕业生的工资,以抗衡新出现的就业领域的吸引力。到了2004年,初级律师薪水达到125000美元或更多,但是随着工资的增加,工作时间也延长了(有些事务所一周要工作80小时或更多)获得合伙人资格的机会减少了,甚至在获得合伙人资格后获得终身职位岗位(tenure)的机会也减少了。世界各地的客户都希望得到律师24小时随叫随到的服务。报答越来越与获得客户的能力联系起来。“你猎到什么吃什么”(You eat what you kill)由于新规范的出现,传统的道德壁垒倒塌了。蓝西装和白球鞋的上流社会的事务所迫切渴望寻找从前主要在比较低等的专业领域如诉讼,和合并和收购的犹太人和天主教徒律师,而且还雇佣黑人和女性律师,虽然他们获得留任和提升的机会不大。

  与此同时,美国律师事务所和团体法律服务的美国风格开始向外国尤其是欧洲蔓延。在这个领域,他们发现很多竞争者:英国的律师公司,跨国会计公司,新的欧洲跨领域联合体(multidisciplinary consortia)。1999年最大的20家国际律师事务所(每家都有700到2500名律师)中只有10家是美国律师事务所。六家是英国的,(一家是澳大利亚的)剩下的都是大型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主宰了欧洲的法律服务,甚至在美国它们也雇佣了超过5000名律师,负责提供避税投资工具(tax shelters)和破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美国律师激烈竞争要在越来越利润丰厚的从前被欧洲人主宰的国际仲裁领域分一杯羹。美国式律师服务的扩展很可能给世界其他地方带来祸福兼有的后果(dubious blessing)。在与欧洲律师和会计师的竞争中,美国律师正在为国际商业交易建立新的法律框架。

  回忆一下律师专业化的鼓吹者所强调的对行业发展的承诺:把律师执业标准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和业务门槛,以职业道德,纪律,学识,能力,和对客户服务的高质量追求理想的实现,获得同行的承认。蔑视商业化,保持律师的独立人格,抗拒外来非专业势力对质量、行为、和工作条件的控制,保持法律和程序框架的完整性,法律体系的完善,实现公共利益、全民获得公正的高尚目标。

  但是到了1960年,专业特权和律师在大众中的威望受到来自右派,左派,和律师行业内部人士的攻击。左派文化批评家攻击律师精英主义阴谋通过神秘化其专业知识排除、操纵、愚弄、家长制式地控制社会大众。右翼批评家和经济学家攻击律师是个卡特尔(cartels)目的就是限制外人进入,垄断服务价格。

  律师对这样的批评尤其难以招架。其道德标准总是让人质疑的,因为其工作对即使最讨厌的客户或者事情也要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人们怀疑律师靠自己的专长从别人的痛苦中获得好处。不管这些批评是否合理,它们确实对试图从民德(civic virtue)或者托管理事会(social trusteeship)角度为无论好坏与否的专业价值辩护产生了腐蚀性影响。左翼解决办法是授权消费者,非专业人员的进入该领域,社会经济权力重新分配。右翼解决办法更加受欢迎,要求消除管理限制,增加竞争和对市场力量的信赖。但是公正地说,律师自身的行为破坏了专业化主张的某些可靠性,这个影响比外来批评危害性更大。

  法律界在提高进入的标准门槛上确实取得了成功,代价是法律成为爬上社会上层的承诺。律师界的自我管理记录---松弛,没有针对性,护短,从来不直接针对律师高层---是引人注目的失败。在丑闻的压力下,律师协会不得不与外来管理者分享监督本行业规范的权力。法官,新的专职惩戒机构,监督机构如美国国税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等。这些机构成立之前律师是通过创造执业条件来管理的。新的立法控制如消费者保护法(要求标准的合同格式,向客户透露业务过失,给过失保险,以及其他采取措施降低律师的无能和不良行为可能性的风险等)。法律的实施在1900年的时候完全是没有监督的,到了2000年被一系列的规则所包围,有些规则有效约束了他们的行为。

  就像集体自我管理一样,对工作的控制也是如此。即使最高级的律师比如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得受到客户的仔细审查。1940年代作为内部会计措施在案件和客户中间分配开支的按时收费(Time billing)模式已经成为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增加律师成果的工具。

  结果,初级律师虚报记时收费以便增加成为合伙人的机会。作为回应,客户开始设定预算最高限额,规定出差旅行标准(越来越多地乘坐普通旅客车厢)事务所在一个案件中能用多少人,需要指派哪个律师等。

  该阶段的另外一个灾难(CASUALTY)是委托人的独立性专业理想。1870年代及其之后的改革者对照专业组织和规范来拉开自身与本行业客户腐败和无所顾忌的放肆作为之间的距离,通过用确定律师工作规范,增加抗拒客户非法要求的独立性。律师虽然应该是客户合法要求的热情鼓吹者,但也应该成为客观的、独立的顾问,阻止客户采取从法律上,道德上来说可疑的行动,避免引起公众和政治上的反弹而遭到的惩罚。律师还试图保持自己为了普遍的司法改革呼吁和客户不支持的改革的能力。在律师领袖最辉煌的时刻,他们企图成为宪法和普通法原则的独立卫士和超越政党和地方派系利益,超越委托人的特使利益背景,为了公众利益指导司法和立法改革的政治家。这样的承诺和追求在1980年代争夺客户的激烈竞争中大部分都消失了。律师们还能宣扬的唯一剩下的东西就是客户行为的超级告诫者,不希望把自己描述为客户不欢迎的司法改革的支持者。

  律师们还破坏了追求高超技艺和服务质量胜过市场法则的传统主张。律师协会表达反商业价值的规则让人怀疑,比如限制广告宣传和最低收费明细表等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犯反垄断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做法而被取消。更重要的是,律师开始公开夸耀纯粹商业标准上的成功。创立于1979年的《美国律师》(American Lawyer)和创立于1978年的《全国法律杂志》(National Law Journal)领导下的一家新刊物打破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不公开谈论薪水和收费标准的优雅惯例,在事务所的纵容下,开始以每个合伙人获得的利润来给事务所排行。事务所雇佣企业顾问来提高利润率,雇佣市场顾问向客户宣传其服务。律师事务所开始奖励拉来新生意的合伙人(rainmakers)最大份额的利润,而不是鼓励他们成为技术高超的律师或者专门人才。

  当从前的律师专业化重新浮上台面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时,总是成为驱逐前来参与竞争的行业或者“非授权”的非专业人士威胁的工具。到了1990年代,对美国企业律师地盘最可怕的挑战来自雇佣律师和提供税收和企业经营建议的财务专家的会计公司,如英国律师协会之类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及允许“跨行业合伙”的建议(结合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在面临别人侵占律师传统领地的危险面前,律师们高呼道德优先于纯粹的商业考虑,企图证明自己垄断律师业务的合理性。但是在他们肆无忌惮拥抱成功的商业标准的时,这样的呼吁显得非常空虚和苍白。

  20世纪开始的把律师建设成为美国社会独立的,强大的公共力量,提高律师地位和文化权威的专业化努力在提高自身影响,推动法治进程在方面是非常成功的。在通过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管理方面,以及那些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或者这些非常有用的领域迅都取得快速发展。美国风格的交易规划和律师服务模式,冲突解决和合法的间接管理模式在向全球扩展。但是这些成功背离了律师专业化的初衷,人们不由得怀疑其行为与口口声声宣扬的法治理想的冲突和矛盾。

  

  译自:“MONEY! POWER! AMBITION GONE AWRY! A frank history of the big-time American lawyer” By Robert W. Gordon

  

  作者简介:罗伯特·高顿(Robert W. Gordon)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和法律史肯特(Chancellor Kent)教授。该文选自他即将出版的《剑桥美国法律史》(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一书的“律师职业”(The Legal Profession)一章。

  http://www.legalaffairs.org/issues/March-April-2006/feature_gordon_marapr06.m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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