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最先提出一个观点:“在理解一个自由社会的过程中,科学思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它只起到一个次要作用……”即在公共决策中,科学应当“服从”于民主。现在我们不妨以北京酒仙桥地区的居民就危房改造进行的所谓“票决”结果,来总结一下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酒仙桥地区危改工程,据称是北京规模最大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于房屋产权关系复杂,居民利益分殊,拆迁前的谈判艰难,工程项目受阻。发展商因此想到借用“全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推进危改,由多数人的意愿来决定拆迁的补偿标准和工程进展。我们能够理解发展商的苦衷,一对一谈判确实很费劲费时还“费钱”,严重影响其投资效益。但是,开发商搞这种所谓的“票决”,其主体资格首先就可疑。若是公共决策,则组织者应是公权机关,而开发商不是(因此聪明的开发商搞这次活动拉上了街道办事处),且“危改”肯定要搞,并没有居民反对项目本身。若是居民自治行为,票决开拆的条件和时间,以防“钉子户”影响先拆者回住遥遥无期,则此活动并非由居民自治组织发起,居委会也不可能代替开发商与住户商定补偿方案。
于是,有人赞赏开发商推动的“票决”,是“尊重大多数人选择”的民主尝试;相对于用推土机和打手开道的做法,这家开发商无疑是“文明”的。更有人指出,这不是“民主”,而是假借“民主”以分化民众,企图以多数胁迫少数就范。
6月9日深夜,投票结果统计出来了,按已发全部住户5473张选票计算,44.78%的居民同意按开发商提出的《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进行危改。酒仙桥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开发商要根据投票结果,进行评估和研究,拿出下一步的实施意见。请注意相关报道,按现场参与投票的3711张,其中2451票赞成,已过了半数,但组织者显然对这个“民主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也没有自信;事实上,这次所谓“票决”,只是一次民意测验,组织者的公证费算是白交了!从这件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并不是什么事情都适用“民主”表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的。“少数人”即使“少”到只有一人或一户,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得被“民意”剥夺。比如,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城市噪声管理法规保护居民休息权深夜不受狗吠、施工声、邻居歌声骚扰,等等。
说法治是“民意”的保险丝,是以用电来作比;还可以用高压气体的“安全阀”、水库的“泄洪线”等事物为喻,意思都是,“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是原则之一)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由法律来划定。这是防止“以众暴寡”的需要。法律的保护少数人也是保护多数人,因为在此时我们站在多数一边,彼时却可能沦为少数。秦晖教授说“公域讲民主,私域讲自由(权利)”,这话简明扼要表述了群己界线。但是,何为公,何为私,因时而异,必须由法律来规范。比如,婚姻在从前有“公”的因素,服从于家族乃至国家的利益(有政治联姻),而今完全是个人权利;家庭暴力从前是关起门的私事,如今有人打老婆孩子,“外人”可以报警。
当然,这并不等于承认“法治比民主具有更高的价值”,因为法律本身应是一个时代民意的凝聚,是民主的产物。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