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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程序仪式规则

  

  司法决斗前,往往需经宗教仪式纯化双方的武器。参与决斗者不得携带用于巫术的魔力草或类似物品。若怀疑其私自携带违禁品,法官将进行搜查,找出此类物品并扔掉它。经搜查后,即将参与决斗者把手置于亲友手中,在法官面前说自己身上再无任何使巫术的物品,然后进行决斗。后因宗教影响,决斗仪式更加严肃且充满神秘感。

  早期决斗最常用的武器是剑,其次是棍,有时也用刀。剑有长短之分,通常只用一种;若用两种,则右手持长剑,左手持短剑。不同阶层参与决斗的武器差别较大。贵族之间一般用剑;其他人使用棍和盾牌,且决斗时不能遮盖脸部。贵族向平民提出决斗,通常须与后者一样持盾牌和棍棒,不能骑马。在英国,早期由决斗士手持铁头木棒,在一个60英尺见方的决斗场进行决斗决斗者只需裸露膝盖和肘部,且脚穿红色便鞋,便可手持皮制方盾和身着盔甲。在法兰克,被并入《伦巴底法》的《查理曼法令》规定,人们可用棍进行决斗。宽容路易的敕令允许决斗决斗时自行选择棍棒或其他武器;后来只有平民才使用棍棒。加罗林王朝及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平民决斗的武器仅为棍棒和盾牌。骑士们则可使用合乎其身份的武器并骑马决斗。波马诺亚描述了在“樊尚森林”中的某场决斗发生前,一次关于候补骑士向骑士提出决斗时所适用的武器装备的激烈争论场面。

  在英国,决斗双方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来到法官面前。决斗通常午后开始,日落前结束。后来,法官可规定决斗的时间、地点和武器类型。决斗在王座法庭或高等民事法院的法官面前进行,甚至也可能在国王面前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委托他人参与决斗,当事人本人亦应到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缺席。但对死刑案,若被告和原告皆由他人替代决斗,则双方须被安排于看不见决斗之处,当一方决斗失败时,有关当事人会被捆住而施以酷刑。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当一个战斗者受伤或倒地时,他的对手一般就用膝盖压住其胸部,除非他请求宽恕,否则就可在其盔甲的接缝处插进匕首。

  每个参加者在决斗前皆要发誓,申明其情况是公允的,证据是真实的,除携带规定的武器外,并未携带别的武器,也不借助于魔术。一旦进入决斗程序不得回转,决斗持续至一方或另一方死伤为止,最后的站立者胜诉。决斗士可大喊“craven”一词而结束战斗并败诉。但这样做的一方,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决斗士,都将被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若为私人案件,王室无权赦免败诉的当事人。

  司法决斗通常是单打独斗,但也可能涉及人数众多。如1396年苏格兰佩思所发生的“部落决斗”,每方决斗士约30人,分别代表查顿部落和凯部落,他们于北部小岛上在国王罗伯特三世面前展开激战,最后查顿部落胜利,60位决斗士中只有12人活下来。

  在德国,决斗的程式大为不同。按维尔松《真正的舞台》及其他历史作品,施瓦本地区的霍尔镇通常是举行决斗的地方。两位仇人向聚在一起的施瓦本地区显贵人物请求进入决斗决斗。人们给每个决斗者提供一名教父,一名告解神甫。大伙儿唱天主教徒为死者祈祷的《追思已忘经》。决斗场尽头放着为战败者准备的一口棺材,四周围绕着火把,气氛庄重。在维斯堡,决斗也遵守同样的仪式。

   《萨克森法典》记载了决斗规则:审判官应为诉讼双方各指定两名见证人,双方在见证人面前按习惯武装。他们可穿皮制或麻制的衣服,数量不限,但头部和双脚须外露,手套须薄。他们一手持出鞘之剑,也可有备用之剑,另一手持盾牌,盾牌只有带扣可为铁制,其余只能用木料和皮革制成。最后,以无袖斗篷覆盖全部装备。法官应为双方指定一人,由他在决斗场地的分界线立起一杆。若决斗一方倒下,他把杆插在双方之间,若一方受伤请求刺其一枪,经法官同意后可这样做。法官不能干预决斗。和平禁令一旦宣布,决斗就按规则进行到底。当法官发出拔剑信号,双方应拔剑出鞘。他们应武装行至法官前宣誓:原告发誓说他的指控是真实的,据此他控告被告;被告发誓说无罪,请神帮助他进行战斗。当向对方走去时,他们平等地共享阳光。若被告打败,判其有罪;反之,被告则获自由并取回保证金。

  

  《检察日报》2007年4月6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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