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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罗马名人祠

  

  “培莱奥,我们还不知道事情将要怎样发展。如果那些傲慢的求婚子弟在堂上把我暗杀了并且分掉我的全部祖产,我宁愿那些礼物归你所有,而不属于别人;可是如果我能为他们播下灭亡命运,我就希望你自愿把我的财物送到我家里,我将高兴接受它们。”

  ——《奥德修记》卷十七(译文据杨宪益)

  

  这一段荷马的诗句或许并不著名,但是放在优士丁尼安的《法学阶梯》里面,用来说明“死因赠与”的性质,却别有一种情致。这部公元六世纪的罗马法典还提到一些较早的法学家引用荷马史诗讨论法律问题的事例。可见搬用希腊诗人作法律学上的论据这种作法,并不只是优帝时代的风尚。

  表面上看,这真是一种十分怪异的情形。无论如何,公元前八世纪的希腊史诗同公元六世纪的罗马法律学,到底是二种大不同的东西。即使不考虑历史、文化、社会诸方面的差异,单说成熟的罗马法完全建立在健全的形式理性上面这一件事实,似乎也应当把诗一类东西从法律当中剔除干净。自然,那时我们所见的便不再是历史了。在后来的学者里面,确曾有人从罗马法中“读”出了“诗”,比如维柯。他说,“古代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古代法学是一种严肃认真的诗创作。”(朱光潜译《新科学》)只是,他所讲的又是一种情形。我们在优帝《法学阶梯》里读到的希腊诗篇,不过使我们注意到,罗马人对于希腊文化抱有怎样的一种敬意,以及,传统如何将两个伟大的古代文明熔铸于一。

  古希腊与古罗马的相互关系,历来是文化史家喜谈的话题。说罗马在文化上乃是希腊的寄生虫,大概是最流行的一种见解罢。罗素说,“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系统的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唯希腊马首是瞻。”(何兆武、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罗素的意思或许不差,但是听他的口气,似乎很好的道路、有效率的军队和系统的法典只是些不甚重要的东西。维柯认为法律比哲学出现更早,哲学乃是由法律中涌现出来。对此,哲学家如罗素大概会表示异议。不过,法律的精神之深刻影响于哲学,却是我们可以注意的事实。梅因说,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曾以其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专门用语贡献于各个门类的科学,以致“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沈景一译《古代法》)纯粹者如“形而上学”固然是来自希腊,却也不能出于罗马法影响之外。因为“当东方和西方世界的哲学兴趣分离时,西方思想的创始者都属于讲拉丁语和用拉丁语著作的一个社会。”当时在西方各国中,能够很精确地用来研究哲学的唯一语言是罗马法的语言。“如果罗马法律学提供了语言上唯一的正确媒介,更重要的,是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梅因语)所有对古代文明和现代社会有所了解的历史家、社会史家和政治史家大概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律为古代罗马人最杰出的创造物,而且正是通过法律,古之罗马人对于现代人类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生活均产生极其深刻和巨大的影响。

  伟大的文明总是伟大者的创造物。如果愿意,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心里建立起一座古代的名人祠,去到那里瞻仰古贤人的风采,聆听古贤哲的教诲,努力将古代文明的精萃汲取、消化,融于心底。假定这里有一座古代罗马的名人祠,我们会在里面看到一大组群像,他们是教师、官吏甚或皇帝;他们所从事的研究,乃是“最勤劳的人也感到困难,最精细的人也感到深奥,最精巧的人也感到细致的”(梅因语),那就是所谓法律学的研究。他们因此被称为法学家。

  古代罗马法学家是一个文化史上的奇迹,一个至今让人困惑和惊异的历史之谜。我们在所有的古代文明里面都看到有法律法律的制度和理论、应用与阐释。但只有在罗马,一个所谓法学家阶层平地而起,卓然独立。正是这些人,代表了古代罗马的最高智慧。奇怪的是,现在一般的知识者,知道加图、普林尼、奥古斯都、维吉尔、卢克莱修和爱比克泰德,听到斯凯沃拉、盖乌斯或伯比尼安努斯的大名却是完全地陌生。或者,他们可以举出一个叫做西塞罗的人来充法学家,但是严格说起来,西塞罗做哲学家、政治家或著作家显然更称职些。他的思想和言论确曾对罗马法产生过深刻的影响,但是把他放在这一组法学家的群像里面,别人的光辉会遮蔽住他。

  法律是世上最实际的事物之一,因为法律总是要求实行的(并不要求实行而只是用来装点门面的法律也有。此种情形自古既有,于今为烈。其中原因极为复杂,暂可不论),而法律实行得怎样,又总有一半取决于人们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在人类较早的某一个时期,法律可能表现为神命。神命的传达者便是最早的法律解人。法律在含意模糊的时候需要解释,此可以不论;最明白确凿的律条如“摩西十诫”,也可能需要解释才可以适用于繁复多变的实际生活,否则,也就没有犹太法律学家这一种人了。由此可以知道,法律的解释乃是法律的伴生物,二者相须,不可分离。不过,就这里谈论的事情而言,法学家虽然以法律的阐释为己任,其与法律解释者到底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在罗马历史上,法学家是在著名的《十二表法》颁行之后很久方始出现,而它一旦出现,立即为历史开辟出一个新的天地。我们现代人,虽然有了航天飞机和电子计算机,大体还是生活在这样一个天地里面。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面,罗马法律是贵族的独占物。按照维柯的说法,这是他所谓“贵族政体”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贵族政体”的特征之一是“对制度的保卫”,其中包括对法律和解释法律的科学的保卫。当时有关法律的知识皆被视为神圣,而由专门的社会阶层小心地加以保护,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新科学》第十二部分,第三章)纪元前五世纪中叶,著名的《十二表法》完成了。在罗马法律史上,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件。罗马人受一部公开的法典的统治始于《十二表法》。虽然,《十二表法》颁布之后一百年间,法律的解释权仍由身为贵族的祭司们独掌,但是“法律的保卫”既已不存,法律解释的垄断或迟或早也一定会被破除。归根到底,造成这些变化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是一样的。

  公元前三一二年,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凯库斯(A.C.Caecus)被选为监察官,他担任这个职务达五年之久,而他在任内的所做所为,其影响更要久远得多。凯库斯曾利用职权,一反罗马的传统,使许多出身低微的人进入元老院,从而使平民有可能担任祭司职务。这实际是意味着贵族独占法律解释权这样一个时代的终结。当时,担任凯库斯助手的奈乌斯·弗拉维乌斯(G.Fla-vius)把所有关于“法律诉讼”(这正是当日诉讼的关键)的知识公示于众,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大约五十年之后,提贝里乌斯·克朗凯尼乌斯(T.Coruncanius)被选为大祭司(时在公元前二五三年),这是罗马历史上平民第一次担任这个重要职务。这位平民出身的大祭司就有关“法律诉讼”的问题提供公开解答,在罗马法律史上亦属首次。此时,罗马的版图在扩大,罗马的权力在增长,罗马人对法律的兴趣也日益高涨。大约在公元前二○○年,S.A.P.卡图斯(Catus)出版了据说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学著作:《三部法》(Tripertita,又名Jus Aelianum)。在那以后,著述之风日盛。罗马人的智力受了这样的刺激,又摆脱了早先在制度和习俗诸方面的束缚,便大大地发展起来。一个世俗的法学家群体,连同法律学这样一种法学家的创造物,于是就出现了。

  早先由祭司职务分化出来的法学家,多是罗马社会中显贵家族的成员。他们研习法律,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为了博取声望,取得政治活动的资本。这些人因为是活动家,所以最关注实际问题的解决,但是另一方面,他们既然不曾为日常的出庭诸琐事所烦扰,又能够专心致志地思考法律的发展之道。现时从事于法律职业者,久已将道、术分裂为二。罗马法学家则不然,他们以一身而兼二任。这正是古罗马人智慧的特别之处。

  据西塞罗的记载,当时法学家的活动大别有三。一是公开提供法律解答,其对象不仅为诉讼当事人,而且包括罗马的行政长官和法官;二是参与诉讼活动,就具体诉讼事项提供指导(出庭之职由辩护士承担。西塞罗就曾以他在法庭上的演说而闻名);三是帮助完成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和准备法律文件等。也许是因为所处时代较早的缘故,西塞罗没有谈到法学家另外两种重要职能,即法律著述和法律教育。

  古代罗马法律学实始于法学家的著述。古典时期的法学家大多著作等身。这些著作类别多样,内容宏富。有专供初学者入门的教科书和手册;有讨论具体法律原则的专题论著;有关于案例的收集、整理和论述;也有对某一种法律或某一法学家著作的系统评注。此外还有大量不便归类的杂著。公元六世纪编纂完成的《学说汇纂》,有选择地摘编了这些著作中极小的一部分,历来被奉为罗马法律学的范本。

  那时,有志于学习法律的青年从《法学阶梯》一类教本入手去了解罗马法,这是很容易想见的事情。不过,共和时代的法律教育并不采用现代人习见的课堂讲授的方式,也是可以肯定的。当时的学生跟老师呆在一起,直接从实际里面学习法律,那种情形同爱德华一世时代英国人学习法律的方式最为相似。这种师徒式的教育方式大概由早期法学家们务实的品格中产生,而它发展的结果,是形成教育的统绪。日后罗马法学家的分为萨宾努斯派和普罗库鲁斯派,正与此有关。

  一般认为,罗马两大法学派别的创建人乃是奥古斯都时代的卡皮托(C.A.Capito)和拉比奥(M.A.Labeo)。这两个杰出的法学家,一个是帝制的拥护者,一个是共和派的斗士。他们开启的流派,到了自己学生的手里方才光大于世。先是卡皮托的高足萨宾努斯(M.sabinus)仿照希腊学园创为一代法家,然后有拉比奥派第三代传人普罗库鲁斯(S.Proculus)起而与之对峙。大概学生的才智比较老师的更出色,他们的名字竟成为学派的徽记。关于萨宾努斯派和普罗库鲁斯派对立、论争的种种情形,今人所知甚少。据说,萨派开始时对市民法(按指罗马古老的城邦法律)用力最多,普派则更注意裁判官法(即罗马司法长官于市民法之外创制的法律);又普派比较拘泥于法律的文句,萨派则竭力要去除法律中旧有的形式主义和僵硬性。优帝《法学阶梯》有两处提到萨派与普派的论争。一处是讨论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的“加工”;另一处涉及买卖契约中金钱之外的物品是否可以构成价金的问题。透过这类零星记载,我们也许可以想见当年萨派与普派之间往来论辩的情形。虽然,我们所了解的事情尚不足以说明这些法学派别各自具有某种内在、一致的哲学信条,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不正视它们的存在,不懂得他们之间的诸多歧异,就不可能对罗马法有深入的了解。

  罗马法上的学派之争延续了大约百余年,到了哈德良皇帝统治时期(一一七——一三八年),学派上的论争趋于平息。这倒不是行政权力干预的结果,而是因为当时出了一位极杰出的法学家犹令安努斯(P.S.Julianus,死于Marcus Aurelius治下)。这位犹令安努斯是已知萨宾努斯派的最后一代领袖,曾在皇帝哈德良和A.皮乌斯(A.Pius,一三八——一六一年在位)治下担任多种高级职务。他在法律学方面表现出非凡的天资与才能,以至于在他之后,我们竟再也听不到人们谈论普罗库鲁斯一派的事情了。所有的法学家都成了萨宾努斯派。不过,以这样一个伟大人物的心性与胸怀,我们想他并不拘泥于门派家法,而能够兼收并蓄、融会贯通,大概也是合乎情理的。

  我们中国人以为法律为盛世所不能废,亦盛世所不尚,故其记载略存梗概。西人则不同。在他们,法律为健全的社会生活所必需,法律学乃盛世之学。罗马法律学的黄金时代,亦即所谓古典的罗马法时代,始于法学家塞尔苏斯(P.J.Celsus)和皇帝图拉真(Trajan,九八——一一七年在位),至乌尔比安努斯或莫德斯提努斯和皇帝卡拉卡拉时止,与吉本所谓人类历史上最繁盛和平的时期(公元九八——一八○年)大体相合。其时在罗马,“法律不但是有野心的和有抱负的人的精神食粮,并且是一切智力活动的唯一滋养。”(梅因语,《古代法》)大概在人类的历史上,还没有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时代,有如此多心智卓绝的人物投身于法律这一个领域,并由这种特别的智力活动中,开辟出如此广大的天地来。在数百年的时代里面,罗马法学家代代相继,孜孜以求,为解答,为注释,为推演,提取概念,总结格言,廓清原则。把原来简陋、狭隘的城邦法,改造成为有某种普遍价值的理性创造物。罗马法所以传于后世而不灭者以此。

  由二二三年乌尔比安努斯之死,到六世纪特里波尼安出而为优帝编订法典,前后三百余年,罗马法律学隐而不显。有人说,乱世到来,法律学所以衰微。三世纪以后,社会混乱日甚一日,“罗马和平”渐成旧梦。伯氏与乌氏的死预示了法学家的悲剧性命运。现世的苦难将更多伟大的心灵吸引去思考另外如道德哲学和宗教哲学的问题。这一类解释大抵真实可信,但是未必能让人完全满意。罗马人确实自有其智慧,法律学即是这种智慧的最高表现。后人或许可以努力把握住这一种智慧,但是关于其所由来,以及它在历史上明灭的轨迹,何曾提出过令人满意的解说。每当我沉湎于历史,面对如许深不可测的谜团,辄不禁掩卷叹息,低回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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