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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铭葆:查处也是一种保护

  

  今年4月1日的《中国青年报》,披露了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中的两名行贿人,在案件终结一年多以后,依然担任县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4月22日,该报又一次披露,查有实据曾向某贪官贿赂10万元的干部,依然担任着阜阳市颍泉区党委书记的职务。这两则报道告诉我们,有腐败行为的干部没有受到应有的查处,并非个别现象,而是有着相当的普遍性。广而言之,此类现象并非阜阳所独有,只是阜阳的问题得到了披露而已。对于此类现象,我曾经感到迷惑不解。近日看了一些地方纪委书记有关“保护干部”的讲话,方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后面还是有“理论”支撑的。只是这种“保护论”已是一种变味的保护,似有包庇之嫌。

  

  对干部需要保护,但前提应当是分清是非。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干部队伍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不然的话,就不可能有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确有一部分干部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成为令人痛恨的腐败分子。这些人已经站到了党和人民利益的对立面,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对党的执政地位构成现实的威胁。“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对腐败分子只有坚决查处,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正党风,清政风,淳民风。不可否认,即使是腐败分子,也并非一无是处,有的也曾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过去的“政绩”或“贡献”,只能作为量刑或处分时的参考,而不能成为逃避党纪国法惩治的政治资本。对已经查有实据的腐败干部不作处理,继续重用甚至加以提拔,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保护干部,而是一种打着保护旗号的包庇。其结果形成是非不分,助长腐败的蔓延和滋长。至于一些领导干部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告,纪委理应查清真相,还其清白,这样的保护干部当然是需要的。只是这与对腐败干部的“高抬贵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对干部的真正保护,最需要的是严格要求。人们常说:严是爱,松是害,不管不教要变坏。家长对子女是这样,领导对下属也是这样。一些干部之所以走上腐败之路,主要原因当然是自身的思想防线不牢。但是,上级领导的放纵也难辞其咎。有的领导检查工作,只讲好话,不讲问题,名之曰“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的领导对干部重提拔使用,轻管理教育,甚至对一些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干部,依然不闻不问,以致“小洞不补,大洞一尺五”。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都是由量变引起质变。腐败分子并不是天生的坏人,而是逐步由量的积累到质的蜕变。古人所谓慎始,慎微,慎独等修身格言,正是强调从小事做起的重要。如果一个干部犯了小错误,领导能够及时提醒,加以敲打,就会使其收敛,不至于酿成大错。反之,庇护纵容,就会向其发出错误的信号,使其无所畏惧,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类的例子,在贪官忏悔录中比比皆是。

  对犯错误干部给以必要的处分,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人们犯错误好比走错了路,有好心人及时告知他此路不对,劝其及时返回,走上正道,才能取得成功。如果一直在错误的道路上走下去,没有人提醒、劝返,那就只能是越走越远,越走越错。政治上对干部的处分,就是提醒,也是劝告,是十分必要的,其实是对干部的真心爱护。几乎所有腐败分子的忏悔录中,都有这一方面的反思。如果在应受警告处分时受到处理,就不至于发展到被开除党籍。如果在应受纪律处分时受到处理,就不会发展到被判刑坐牢。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腐败干部的不处理,并不是真心的保护干部,而是对干部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20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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