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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天予:劳动产权与市场社会主义

  

  当前由次贷危机触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正在迅速演变成一场全面的经济—社会危机。这不仅是美国模式或新自由主义的失败,而且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资本扩张的内在逻辑(逐利)及其无从摆脱的制度约束(分配不公)和资源约束间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的一次大爆发。有人希望用加强调控、回到凯恩斯来走出这场危机。但是,由撒切尔—里根“革命”发轫的新自由主义,本身就是凯恩斯主义或更为广义的社会民主主义陷入无法克服的危机的产物。回到凯恩斯,加强国家调控,也许能缓解危机于一时;实际上却只是在为下一轮更严重的危机做准备。

  从制度变迁或人类长远的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次危机明确无误地提示了,极不稳定而又充满风险(危机和战争)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到了其世界体系基本完成并高度金融化的全球化时代,已经提出了超出这一制度模式的历史要求。

  当下中国,作为坚持社会主义的国家,存在着为世界发展提供不同于美国模式路径的可能。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巩固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需要更新视野。在下面一组文章里,波士顿大学的曹天予、清华大学的崔之元和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林春从市场社会主义视角,分别就劳动产权、社会分红和参与社会三个问题,提出了以下主要观点:(1)实行市场经济,必须承认资本产权。否则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2)但社会主义又要求否定雇佣剥削、实行劳动产权。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劳资合作、真正和谐的社会关系;(3)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在于,国有资本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社会分红的形式,返归全民所有,以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为一种新型的参与社会,提供经济基础;(4)在参与社会中,因为个人生活有基本保障,劳动成为自由创造而与挣钱糊口相区别;经济发展从追逐利润转变为满足社会的合理需要。要创造这样一种新型的社会,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它的实现,也将成为科学发展观的最好体现。

  世界局势危机重重,更多新视野的讨论,不同思想和材料的相互补充和启发,才是制度创新的前提。下列文章不代表本刊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劳动产权在中国不是一个新概念。理论探讨和实践试点,自从推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已经有30年的历史。3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全球化浪潮中跨国资本的压力,以及政策指导思想中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主导地位,迄今为止的中国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按照资本主义模式构建的,同时带有权贵私有化的国情特色。如何使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对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极为严重的挑战。

  随着资本势力的急剧膨胀,到了2003/2004年修宪(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编者注。)前后,资本产权已被提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产权能否同样入宪,对于确保社会公正来说,既重要又紧迫。可是,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1]不先把一些道理说清,看来难以真正把它列入议事日程。

  

  一、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否定市场、认同计划。它把市场看作是不自觉分工的社会形式:盲目的市场力量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并使人性进一步异化;只有超越市场(逐利)逻辑、克服异化劳动,也就是说,运用理性计划自觉分工,人类才能解放、人性的自由发展才有可能。

  计划经济的前提是公有制,其实现形式则是由政府控制的国家所有制(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其变形而已);在分配上则表现为“按劳分配”,即只有劳动,才得工资。由于工资只是劳动力成本的回报,并不是劳动(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成果的分配——其中的剩余部分(利润)由国家垄断掌控——计划经济中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仍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即列宁所说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如何把国家资本主义说成是社会主义,是苏式马克思主义的一道无解难题。

  世界范围内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表明,计划经济既不能给消费者足够的选择自由,又缺乏对劳动者的有效激励,更由于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于是,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显然,改革对否定市场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似乎面临着两难选择:或是坚持改革、放弃马克思主义;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否定改革。可是,仔细检查马克思主义对资本、劳动和市场的基本理解,却向我们提供了第三种可能,即发展马克思主义、引导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什么是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有两重性:在生产层次上,它是把劳动者和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结合在一起使,劳动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杠杆;但其实质却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即只有当生产杠杆的拥有者可以通过雇工契约,只付给劳动者再生产其劳动力的成本,而把其提供的超出这一成本的剩余据为己有,这些生产杠杆才成为资本。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但是,从这里决不能推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不能荷载不同的社会关系。合乎逻辑的推论应该是,在废除了雇佣劳动的后资本主义社会里,尽管作为剥削关系的资本已经不再存在,荷载劳动者合作关系的作为生产杠杆的资本,必将依然存在。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活劳动与劳动条件结合创造财富与价值的过程。显然,一个逻辑的推论是:两种劳动(或生产)要素(活劳动和劳动条件)同时对财富和价值的创造做出了贡献。更具体地说,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活劳动作为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主体基础,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也是度量价值的最终实体;但同时,在活劳动量给定的条件下,其他要素(如资金、技术和管理)在某一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或改变,势必改变这一生产过程的生产率或活劳动在单位时间的产品产出量。也就是说,这些要素也对物质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

  什么是市场?市场是社会分工合作所必需的处理信息的一种机制,其运行有赖于对市场契约提供法律保障的政治权力结构。远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市场就已存在;仅当市场关系中出现了雇工关系时,市场机制才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载体。显然,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是,如果政治权力在法律上禁止雇工契约,则市场就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正是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敏感地捕捉到了从资本主义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

  应用上述基本观点指导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制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着另一个挑战。传统观点认为,企业产权,即经营管理权和利润(或扣除所有成本后的剩余)索取权,理所当然地归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视生产资料私有制为(雇工)剥削根源的传统观点,是消灭私有制、迷信公有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可是,劳动雇用资本的逻辑可能和现实存在,清楚地表明,物资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资本家垄断企业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拥有生产资料,而是一定的政治权力对于确认这一垄断的雇工契约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样,公有企业中,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垄断,也并不是因为政府拥有企业的生产资料,而是因为企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认可和保护。

  对传统观点的这一修正,为国企改革打开了新的思路。首先,国企改革应该是对原来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解除资产产权对劳动者(企业雇员)的雇佣剥削关系。这里,一旦认清了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个政治法律关系,资产产权的归属本身就失去了原先认定的决定性意义。一方面,以效率为借口实行权贵私有化(即让原先代表国家拥有企业产权的官员直接取得企业产权,成为资本家),固然会使企业失去社会主义性质;但民有化,如果能沿着弱化、消除劳资雇佣关系的方向前进的话,原则上也并无不可。另一方面,把国企继续留在政府手里,也是可以的,在某些情况下(对国民经济或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甚至是必要的。[2]这里,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只有一条,即是否弱化和解除劳资雇佣关系。

  其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否则缔结市场契约就会无从谈起。如果国企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解除国家资本对企业员工的雇工剥削,那么,企业产权就必须在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和企业员工之间进行适当而明晰的分割,使双方都成为企业的主人,分享管理和收益。员工产权可以采取职工持股的形式,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产权垄断剩余的基本逻辑。更彻底的形式是后文将要详细讨论的劳动产权。在确认员工产权的情况下,国家自然不再拥有通过行政控制权而实现的、可以对企业资产(的使用和转让)任意处置的完全产权,这就为政企分开和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从这样的思路来考虑国企产权改革,对于当前流行的另一种思路,即先用资本雇佣劳动的私有制逻辑排除劳动者分享企业产权,然后用弹性人力资本理论来支持管理层收购(持大股),通过权贵私有化重建资本家阶级,当然会坚决抵制,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国企改革的应循之道。

  当代马克思主义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曾被认作理想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直接结合(从而否定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在实践中已被证明为不可能。国有制虽然否定了私有制,但却并没有改变劳动的雇佣性质。与直接结合更为接近的集体所有制,也还不能逃脱资本产权的内在逻辑:集体企业要存在和发展,必须实现自身资本的保值和积累;这就无情地使企业员工本来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作为劳动者和作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日渐分离,从而使资本产权的独立存在暴露无余(在员工出入企业时、特别是当新员工不能享受与老员工同等的权利时)。因此,职工持股和集体所有,虽然是劳动者争取自身解放斗争途中的重大成就,但劳动者解放理想的真正实现,却只有在更深的层次上,通过更彻底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才有可能。而创新的关键,在于劳动产权的确认和实施。

  列宁早就指出,政治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政治权利与法律制度在界定与改变经济关系时的决定性作用,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一论断。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着劳动产权问题的争论,不可避免地会是一场各种利益集团及其政治代表都会深深卷入的严重的政治斗争。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产权

  

  劳动产权指的是劳动者根据其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而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与非人力资产投入者一起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作为劳动者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劳动产权应该在宪法文本中有充分明确的表述,从而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并在法律上得到政府的保护。

  应该指出,劳动产权与按劳分配在概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在完全公有制又不存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商品、货币、资本、财产等概念都将失去意义,按劳分配意味着不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现实意义。投资没有回报,扩大再生产就无从谈起。在承认资本产权的情况下,如果分配指的是对剩余的分配,那么在分配层次上,劳动产权就决不意味按劳分配;实际上,它是按要素(包括人力和非人力要素)分配的产权基础之一。

  劳动产权与利润分享的关系更为密切,但却不能混同。在最好的情况下,利润分享可以是劳动产权实现形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能涵盖其所有内容(如管理权的分享)。在最坏的情况下,作为资本产权拥有者的恩赐,利润分享不过是管理雇用劳动者的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或形式而已。不管怎样,利润分享概念本身并没有触及劳动者各项权利的产权基础,更没有把劳动产权看作是不可让渡、不容侵犯的宪法权利。

  在雇佣劳动体制内,劳动者以取得工资为代价,把劳动产权中所有其它部分统统让渡给了资本拥有者。雇佣劳动的辩护者提出种种理由,如非人力资产的稀缺性、专用性、可抵押性,以及让渡必然带来高效率,等等,来论证这一让渡在经济上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经得起仔细审查。[3] 其实,正如任何产权总是一定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中认定的抽象的社会权利一样,劳动产权的让渡,即允许资本独占企业产权垄断企业利润,也只是一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框架中的制度安排,没有任何天然的合理性。这一论断的另一面则是,劳动产权的伸张,必须以政治结构和法制框架的改变为前提,其所涉及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雇佣劳动者阶级,而不仅仅是一个个单个的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劳动产权是劳动者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这一论断的最终根据在于,

  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是使作为剩余创造唯一源泉的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主体基础。由于作为劳动过程主体的劳动者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里,其权利得由社会来界定,劳动者个人对其劳动及产物,就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没有社会(通过法律)的认可,不能任意让渡。

  有些保守派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可能会诉诸洛克来抗议这一对自主个人主体活动权利(包括对作为其活动产物的财产的主权或任意处置权)的侵犯。洛克不但在西方思想史上极其重要,在当代论战中也是个绕不开的人物,因此有必要对保守派解读洛克略加评论。

  保守派自由主义者把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解读成为绝对私产权的伦理-法权基础:既然私有财产来源于私人劳动,那私人对其财产(甚至包括其劳动能力、劳动活动和人身自由)自然应该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因此,对私有财产及私产交易(包括雇工契约)的任何公共干预,必须在伦理(道义)和法权的基础上加以拒绝。

  但在解读洛克时,他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是在中世纪自然法权(Naturl Rights)学派的母体内发展起来的。[4]主张自然法权的神学家们认为,尽管上帝给的地球是全人类共有的,人们却可以通过劳动占有其一部分为己所用。至于这样占有的东西能否看作私有财产,分歧极大。Dominican 派教士认为当然可以;但Fransciscan 派教士认为不能:因为占有只是人们之间的约定,并非自然权利。

  在私有财产问题上,洛克大体上站在 Dominican 派一边,并有所发展。不应忘记的是,洛克始终没有脱离中世纪自然法权学派“神学—经济—法律”三位一体的论证方式:劳动固然使人有权占有私产,但这私有产权却并不是无边无际,其边界不能超过自然理性许可的限度。这里的理性指的主要是不许暴殄天物、任意浪费,同时还有义务给别人留下足够多的资源,使他们也能活下去。这样,由人间规定权利义务的实证法所界定的经济上的财产权,必须以由理性界定的自然法权为基础。而后者,其实不过是神学外衣下的社会规范(即社会认定为“自然的”理性和法权)或集体理性而已。

  固然,洛克承认,由于不会腐坏的货币的出现,人们可以超出以前因自然财富会腐坏而出现的自然界限,无限制地积聚自己的私产。但是,他对私产积聚的这一让步,不应该成为忽略其财产观基本特征的理由。其中,他的自然理性(或集体理性)论有两个含义特别值得注意。第一,作为人类共同体一部分的个人对财产拥有的主体权利,不能被化解为纯私人的权利。这从他“权利—义务不可分”(分了就不自然)的产权观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二,没有绝对的私人权利,任何权利都要受到理性和法律的限制,因而总是相对的;这就为理解权利(包括产权)的社会文化历史特征打开了大门。税收和福利国家对国民财富的再分配,明白无误地否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性;而不准卖身为奴,则连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绝对权利也给剥夺了;法权实践中的这些历史事实,与洛克法权观的内在精神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当代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的(作为雇工自由和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基础的)绝对私产权主张,不但没有任何神学或形而上学方面的依据,就是从洛克的产权学说那里,如果不作误读,也不可能找到任何支持。当然,他们的依据主要不在这里,而在坚持,只有让“理性”个人不受干扰地(有绝对权利)去追逐私利,才是取得高效率(把饼做大)的最佳甚至唯一的途径。

  在转而讨论劳动产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之前,先作两点评论。第一,主张劳动产权并不意味着否定资本产权。相反,它以承认资本产权为前提,并以劳资合作、共建和谐社会为其题中应有之义(为其提供恰当的产权基础)。其实,劳动产权也可以叫做广义的人力资本(以与狭义的、只包括科技与管理人才的“弹性人力资本”相区别)产权。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这里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对社会财富生产实际机制的清醒认识。第二,劳动产权的实施,除了废除雇佣劳动、对企业产权在劳资间重行分割以外,对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如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不涉及雇工与企业产权的其他各种关系),并无触动。

  

  三、劳动产权与效率

  

  当前,主张(以绝对私产权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反对劳动产权的主要依据离不开“效率”二字。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的失败(国企低效率及整个经济因缺乏动力和活力而发展缓慢),为向(雇佣劳动意义上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转轨,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支持,并使企业改制中的权贵私有化主张在学界、媒体和政界取得了事实上的话语霸权。

  确实,与计划体制相比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效率较高。但是,经济效率并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资源配置效率。从长期的观点看来,对一个经济体而言,比配置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该经济体的学习创新效率和整体效率。说市场经济只能采纳雇佣劳动制,或说在市场经济中,采纳雇佣劳动制以及相应的企业治理结构,一定会比实施劳动产权有更高的创新效率和整体效率,都是没有得到证实的断言。

  市场经济中“劳动雇用资本”企业的存在,表明市场作为(社会分工合作所必需的)处理供需信息的一种机制,对于进入市场企业的内部产权结构,并无特别的偏好。细致的理论分析表明,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中,雇佣劳动制企业占压倒性优势的存在,与效率毫无关系。[5]

  就学习创新效率而言,它主要表现为内生的技术进步,因而只能在(广义的)生产过程中(包括研究开发和协调管理)实现。这里,劳动者的学习创新能力、参与和主动精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后福特主义的技术经济范式内,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一点尤其重要。与雇佣劳动制相比,劳动产权制在所有这三个方面均有优势。首先,分享利润的劳动者比只拿工资的雇佣劳动者当然有更高的收入水平。相应地,他们的健康水平和教育程度也就更高;而这也就意味着更高的学习创新能力。其次,管理权的分享,又使劳动者能更全面地参与整个生产过程,这对于锁定在装配线上的雇佣劳动者来说,根本不可想象。最后,作为(分享利润和管理的)企业主人的劳动者,当然会比雇用奴隶更为主动地关心企业的命运,有更大的热情和主动精神,通过学习创新,来推动企业的内生技术进步。

  就经济体的整体效率而言,两种经济制度的潜在区别就更大,而原因也更深刻。雇佣劳动制经济的驱动力是追逐私利的个人理性,其特点是只看当下私利,不顾长远整体,其后果是不可遏止的资本扩张,具体表现为发展主义及其伴生物消费文化。发展主义对环境资源的压力,反过来又会对进一步的发展施加无情的约束。同时,雇佣劳动制势必带来社会两极分化,阶级对抗。“把饼做大、全社会得利”,在雇佣劳动制预定了发展果实几乎尽归资本产权拥有者及其附庸的情况下,对雇佣劳动者没有实际意义。在不能通过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或其他手段把内部矛盾转嫁国外的情况下,势必冲突不断、社会动荡。雇佣劳动制与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上述关系,先天地决定了,不管它的效率一时有多高,必定无法持久。

  与此相对照,劳动产权制经济的出发点是追求社会合作、实现共同富裕的集体理性。这一集体理性,既继承了农民文化中的互助合作传统,又采纳了基于民族主义的发展型国家的整体考虑,但其核心却是以中国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理想。从这一理想出发,与发展主义以牺牲环境资源及社会和谐为代价追求发展不同,发展只是为了社会福利。因此,对于势必导致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发展主义和消费文化,它会竭力抵制,并冷静地理性地寻找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从社会角度看,劳动产权制的实施,意味着劳资合作与社会凝聚力的增强。因此,这样一种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当然会比冲突不断、危机频仍的经济体有更高的整体效率。

  最后,人们不应忘记,从原则上来说,效率考虑必须服从权利考虑。如果高效率和发展的结果,除了增长本身(及其背后的少数人的利益),无助于或甚至有损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那就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立国原则。即使血汗工厂制的效率一时一地比保障劳工权益的福利国家高,人们岂能因此而放弃福利国家采纳血汗工厂制?极而言之,希特勒德国的经济效率在上世纪30年代中期曾经比英美经济高,为什么人们还要拼死奋战舍高就低?经济不但如上面所说的那样,与政治法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离开了道义原则,也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伦理(文化)基础。对于执政党来说,这直接牵涉到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四、劳动产权与国企改革

  

  国企问题林林总总、形形色色:干(管理者)群(一般职工)关系紧张、干部腐败、缺乏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行政干预、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企业低效,等等。但其根源,并不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在于产权不明确,或所有权与管理权没有分离,或缺乏委托—代理关系。国企属于国有或全民所有,产权明确无误;所有者(全体人民)与经理厂长主管部门这些管理者的权限,通过层层委托—代理关系,也划分得很清楚。国企问题的关键,从劳动产权论的角度来看,是体现在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里的不公正的劳资关系。或者,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不但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

  亟待改革的国企中,资本(不管这个资本属于谁)完全占有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一种剥削性的、对抗性的劳资关系,使得形式上完备的委托—代理(合作)关系,由于缺乏真实的(合作性的)财产关系作为其现实基础,而成为一种虚拟的关系。这种虚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风险责任主体缺位,即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人为企业的运行(特别是决策)失误承担经济责任。这是国企的真正病根所在,是国企一切问题的总根源。

  企业风险来自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亏损或盈利的)不确定性。承担(亏损的)风险责任和享有(盈利的)风险回报,是一块硬币的两面。它既要求风险主体具有以物质资产为后盾的风险抵押能力,从而有能力真实地承担风险责任,支付亏损;又要求其具有表现在经营管理决策创新活动中的风险应对能力,从而有能力避开亏损、获取利润。在资本主义的古典阶段,企业的所有者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既以其所有的企业资产为抵押,又以其经营管理来获利,因此企业风险只与雇主有关,而与出卖劳力换取工资的雇员不相干。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经理革命),情况变得复杂了起来。物质资产性的风险抵押能力和活劳动性质的风险应对能力的承担者不再是同一个主体。一开始,不参与决策管理的所有者,仍然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既必须支付不是其过错的亏损,又可以无偿占有不是其功劳的盈利。这时,不占有企业物质资产的企业家,当然不用承担亏损风险;由于不分享风险回报,他当然也不会把企业盈利作为生死攸关的问题来对待。大生产时代随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而带来的这一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责任主体缺位,是现代经济学中的基本困境。

  这一困境,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也有突出的表现。首先,国企真正的所有者或委托人,即全国人民,在企业经营中,永远处于缺位和无助的状态。其次,政府主管部门只是虚拟的委托人。这些部门中的任何具体个人,与企业没有真实的财产关系;他们不是所有者,因而没有风险抵押能力。再次,对于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代理人,不承担企业风险;企业的效益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样一种在企业内部无预期产权收入,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控制者,是任何大企业生存的最危险的潜在威胁:作为内部人,他们会不断地受到诱惑,去做损害企业追求私利的败德行为。这种威胁,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条件下,则大量表现为委托人的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官员)被企业控制者(代理人)收买。种种腐败现象,盖出于此。可以说,在制度上由抽象的委托人(全体人民)全部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样一种畸形的利益关系,既使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不可能,又把风险责任主体缺位这一现代经济学中的基本困境推到了极端。

  在西方当代资本主义企业里,由于其委托代理关系有真实的财产关系做基础,委托人力图用股权期权这类风险回报来对部分具有(经营管理决策创新等)风险应对能力(或弹性人力资本)的劳动者进行激励。但由于风险抵押责任的缺位,内部人控制的败德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于是,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又把产权私有化,即让管理层取得企业产权,作为摆脱困境的出路。

  在我国国企,由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真实的财产关系做基础�

  股权期权一类的激励措施,反而由于内部人(收买委托人的代表而得以进行)的黑箱操作,往往成为腐败的又一领域。于是更为激进的学者和官员,冀望在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私有化方案中找出路,提出了以国企产权彻底私有化为目标的、以管理层“通过以国有资产作为风险抵押标的物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从政府手中把该国有企业据为己有”为主要实施途径的所谓“国企改制”方案。可是,以大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为其基本表现的、在当代英美这样的西方发达国家(实现了)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其本身就是企业私有产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趋向,也可以说是私有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要对这种私有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进行再私有化,这在经济学上肯定是一个困境,肯定没有出路。

  从劳动产权论的角度来看,国企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改变其所有制,而在于改变其畸形的劳资关系。”[6] 实行劳动产权,让劳动者分享剩余,就可以纠正并消灭剥削关系,进而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入手,解决企业的约束激励机制问题。

  应该指出,劳动产权只适用于企业的独立产权中的增量产权,而不适用于国有产权(或任何初次投入的资本产权)。因此资本的保值增殖原则是劳动产权制度的一个内在规律。这一原则确保了市场经济中投资渠道的畅通,同时也是对“内部人控制”威胁的有效约束。

  劳动产权的实施,劳动者对企业增量产权的分享,使得一开始时作为无产者的劳动者,随着企业的发展,取得并逐步提高其以企业物质资产产权为后盾的风险抵押能力。这就使劳动者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分享风险回报,从而使风险主体多元化。因此,实施劳动产权的结果,必然是活劳动的风险能力随企业的发展而递增,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随企业的发展而递减。

  同时,实施劳动产权时的任何安排,不能被用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诸如借故压低工资、强迫劳动者承担风险、不让人才流动,等等)。也就是说,劳动产权的实施,必须遵循劳动收入递增原则。

  在国企中实施劳动者参与分享增量产权的劳动产权制度,不但使国企职工参与管理的要求和积极性随持股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且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可以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责任主体,从而挖去国企(和一切大型企业中)存在的风险责任主体缺位这一种种毛病的总病根,摆脱(大生产时代)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困境,完善国企的现代公司特征。

  更为重要的是,劳动产权的实施,将使企业内部的雇佣—剥削关系(以及作为其伴随物的劳资对立、干群关系紧张)逐渐淡化、渐趋消失,从而使企业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马克思所期望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劳动者联合体”的种种特征。也就是说,劳动产权的实施,所导致的将是一种全新的生产关系。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五、劳动产权与劳动者其他权利的关系

  

  在同样主张社会公正、关心劳动者权利的人士中间,有人对突出强调劳动产权不以为然,并提出了一些十分严肃的意见,值得认真考虑。

  比如,有人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不是从财产权利,而是从更为根本的有关合乎人性的生存条件的原则考虑中派生出来的。财产分配不是关键。生存权或劳动权,对于社会公正来说,远比财产权产权分配更为重要。因此,劳动产权概念没有抓住劳动者权利的根本。

  再如,有人指出,劳动者指的应该是社会上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能只是一小部分在业工人。因此,在讨论劳动者权利的时候,不能忘记广大农民和城市失业者。对于他们来说,当务之急是生存权即劳动权。其次,劳动权的实现还有个是否平等的问题。同样是劳动者,为什么对农民工实行歧视?再次,劳动的安全性或安全权。对某些产业的劳动者来说,这可是个生命攸关的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还有个属于公民权或政治权利范畴的组织权,即劳动者得有权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者的这些权利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权利束。脱离劳动者的这个权利束来谈劳动产权,就有变成乌托邦的可能。

  还有人把劳动者的上述基本权利概括为人权和公民权,并进而提出,在转向市场经济、承认资本产权的情况下,要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绝对不能靠劳动产权,而得靠社会民主党的政策,靠民主和公民权的维护。不先把社会民主党已经做到的(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和公民权)做好,却来妄谈劳动产权,岂不滑稽可笑?

  首先,应该承认,劳动产权确实不是人类权利或劳动者权利的第一原则。作为劳动者权利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劳动者其他权利一样,是从更为根本的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对于这一点,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是,劳动产权涉及的绝不仅仅是现存经济制度中的分配问题。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它当然没有抓住劳动者权利的根本。实际上,劳动产权触及的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经济制度本身。认清这一点,对于进一步的讨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其次,争取劳动产权的斗争当然不能脱离争取劳动者其他权利的斗争。特别是,如果不和争取劳动者的组织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结合起来,那争取劳动产权的斗争,就没有什么成功的希望。农民和农村其他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所有社会民主党许诺给与保障的人权、公民权、劳动权、教育权、知情权、组织权、政治权利,等等,也都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决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就轻视占城镇劳动力大多数的在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举国关心的农民工待遇问题,实际上也只有在劳动产权的框架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应该看到,劳动者的所有其他权利,不管它们多么根本,与劳动产权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上。上面提到的所有那些权利,与雇佣劳动制并没有原则上的冲突。而劳动产权制,作为一种崭新的基本经济制度,却要从根本上废除雇佣劳动制。事情其实很明显,即使所有那些社会民主主义许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统统得到了实现,而雇佣劳动制却依然存在,劳动产权仍然得不到实现,那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奴隶的身份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在中国的情况下(在西方其实也一样,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很多人权公民权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恰恰在于雇佣劳动制的无所不在。实行劳动产权,废除雇佣劳动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争取自身权利自身解放的基本格局。

  可是,劳动产权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数量巨大的失业者又有何相干?

  这个极其尖锐的问题,迫使人们回到劳动产权观的出发点集体理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考虑出发,把作为社会公正基石的劳动产权,从在业劳动者扩展到社会全体有劳动能力的人们。这一扩展,在回应上述问题的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确切地把握劳动产权观在它嵌于其中的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和概念背景中的位置。关于这个研究方向的一些主要思路,请参看本组文章中后两篇。

  六、劳动产权、政治介入经济及其他现实问题

  

  讨论问题不能脱离现实。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是,经济迅猛发展,但社会急剧两极分化。失业形势尤其严峻:千百万农村劳动力想进血汗工厂求当雇用奴隶而不得。同时,法制建设落后,法治意识谈薄,法律实施成本过高,以致众多立法形同虚设,远远不能支撑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至于公民权利、社会公正的确实保障,在“效率优先”话语霸权的长期压迫下,最多也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一部分主张社会公正的人士,认定当前中国社会还处在(刚刚通过政权力量完成资本原始积累开始进入)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而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市场社会主义和劳动产权,不过是知识分子安慰良心的空想,没有实际意义。真正严肃的任务应该是争取实行社会民主主义,在承认资本产权的前提下,不是用劳动产权去对抗资本产权、分割利润,而是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公民权来避免阶级冲突,通过市场机制,走向劳资平衡,实现劳资合作。

  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是,不重复人家走过的路,不管它是新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民主主义的;而是通过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另辟蹊径,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发展。这条思路的基本特征是要把市场体制和社会主义理想结合起来,从而为经济社会现代发展的中国模式提供概念基础。

  以劳动产权入宪和实施为核心,通过市场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有没有可行性?

  劳动产权矛头直指资本产权对利润的垄断,势必引起资本势力及其代理人的疯狂反对和激烈抵抗。那么,能够克服抵抗、推进劳动产权新体制的主体是哪些社会力量呢?比较直观的回答当然是企业职工。但是,有人认为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在重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变革主体与变革涉及的实际利益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以致变革主体往往并不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首先需要能对未来进行想象的理论研究把这一关系说清楚。[7]也有人认为,中国的企业职工早已成了少数享有特权、养娇养懒、失去独立组织能力的社会阶层,一旦本来代表他们权益的共产党更换执政基础,他们未必有意志有能力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鉴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没有人会否认,它对劳动产权入宪的判断和决心,举足轻重。有人认为,中国的政治权力,本来就和资本高度相关(国企资产本来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占有地租、其他资本和剩余劳动的结果),很难让它支持劳动产权、反过来去制约资本。但中国的政治权力和资本间的关系,却并非如此简单。中央政策(如效率优先、把饼做大、出口导向等)中有认识困难、理论误导和话语霸权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把它说成就是为了资本的利益。如果我们相信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承诺,那么对它支持劳动产权入宪就不必悲观。只要共产党不在跨国资本经济政治压力和新自由主义的话语霸权压力下,或在社会民主主义思路的误导下,公开放弃社会主义承诺,那么通过全民辩论把道理说清楚,在群众呼声的压力下,它就完全有可能支持劳动产权入宪,并动员其巨大的政治组织资源,使该条款成为中国法制框架中的基石,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关系的性质,发生决定性的转变。

  信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新自由主义者,当然会极力反对政治对经济的这种干预。但是,共产党对经济关系的政治(法律)干预,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其实,政治对经济的干预,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说,利润分享当然是个经济关系。可是法国戴高乐政府开始搞利润分享时,却强调利润分享是个政治权利,是个政治问题,要通过政治立法,把它作为劳动者必须享有的权利定下来。德国政府议会通过法律让雇员参与管理也是一样。至于在美国,政治法律介入经济关系更是普遍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普遍存在,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政治法律要不要介入劳动产权这个经济关系的确立呢? 实际上,中国的整个体制改革、经济改革,没有政治强力的推动,有可能吗?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政治要不要介入经济的问题,而是把改革往哪个方向拉的问题。

  当然,即使在共产党的支持下,劳动产权立法成功,要把宪法中的条文变成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是,如果劳动产权的利益主体,即占城镇劳动者大多数的企业职工,能够组织起来,通过各种民主渠道,越过制度难关;并与其他利益集团谈判协商,确定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处置细则,以利于贯彻实施,并在实践中使之日臻完善,那么劳动产权这一思路,将有十分光明的前途。

  还有一个屡屡提出的现实问题。现在有那么多人要进血汗工厂都还进不了,整个国家出口导向的经济,就指着外资在支撑;如果实行劳动产权,资本家当然不干,外资肯定要撤资。这样,不但整个经济要垮台,而且那么多的打工仔一失业,势必造成极大的社会动乱,怎么办?

  为什么实行劳动产权、劳动者的待遇一改变,经济就会垮呢?道理何在?暂且撇开劳动者参与管理不谈,实施劳动产权改变的只是利润分配。本来利润是公家或资本家拿走的,现在利润的一部分要分配给劳动者。比如一个包工头管三百个工人,三百个工人拿血汗工资,包工头可以包二奶。现在实行了劳动产权,房子还照样盖,建筑还照样干,只是利润的分配不一样了:包工队里的工人也可以分利润,而包工头的利润也许就不够去包二奶了。经济怎么就会垮了呢?包工头掼纱帽不干了怎么办?经理厂长不干了怎么办?老板不干了怎么办?你不干自然有人干。工人里能人多的是。别说是包工头、经理厂长,就是部长局长,就真的这么难当吗?老百姓里能人有的是!再说,如果法律定死了,得给工人分享利润;而当包工头当经理厂长当老板的又能拿得比工人多不少,他能不干?他不干他去干什么?全跑美国去?美国让他去吗?港资台资要到其他落后国家落后地区去怎么办?其他地方有中国那么好的(政治文化)投资环境吗?

  可是,外国人不来投资了怎么办?特别是高科技的外资要撤资怎么办?这个问题比对付国内的包工头经理厂长资本家和港资台资要困难一些。但是,让他们从暴利中分一部分给工人,同时仍然给他们高于在本国或其他地区可能得到的利润率,这还不行呀?这种通融,是劳动产权怎么实施的问题,而不是劳动产权是否实施的问题。现在是世界范围内的资本过剩。金融资本满世界乱蹿乱撞,寻找有利的投资场所,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据。中国市场那么大、劳动力那么便宜、利润率那么高,即使分掉他们一点利润,外资也不会舍得扔掉中国这块肥肉的。港资台资日资不来有美资,美资不来有欧资。世界上资本多得很,你不来他来。只要认真对待、小心应付,回旋的余地大得很。

  所以,面对困难的现实怎么办?按照主流经济学家的新自由主义思路,听任市场摆布;再加上一些小恩小惠、修修补补,既不动根本,也不解决问题,更难以为继。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从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立场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动用政治法律手段,强行干预;以确保劳动者的宪法权利为出发点,来改变现实。这样,政权的合法性、改革的合法性,才能得到确认、得到公认,中国才能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当然,与此同时,一切干预措施,还得确定它们在经济上站得住脚。就劳动产权而言,它在经济上站得住脚的经验材料多得很。[8]所有这些材料,都确凿无疑地证明了,实行劳动产权对工人、对企业、对经济、对国家都有很大的好处。至于进不了企业的人怎么办,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可以按照崔之元和林春的思路,设法解决。

  

  曹天予,美国波士顿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领导者》24期。天益网受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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