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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麻城冤案与清代的刑讯逼供

  

  清雍正年间,湖北麻城县发生了一起不可思议的冤案———“杀人犯”即将伏法,其被指控杀害的对象,却突然归来。这一切,详见清人袁枚所作《书麻城狱》。

  先是,当地人涂如松与妻杨氏不合,有天杨氏忽不知去向,其弟杨五荣疑心是涂如松杀之,四处访问。无赖赵当儿称听过涂如松杀妻的事,杨五荣遂拉之赴县衙告状,但没证据,案不能兴。此时的杨氏,实藏在当地生员杨同范家中,后者正是此案的幕后推手。

  过了一年,某乡民埋在河滩的死僮,因土浅,尸体露出,被狗啃残,地保应求往验,忽然雷电大作,半途而返。杨同范听说,认为机会来了,就与杨五荣谋,将此残尸认作杨氏。性别不对怎么办?没关系,贿赂仵作,直接报为女尸。又过几天,尸体越发腐烂,更不可辨,遂草殓。之后杨同范、杨五荣率几十人哄闹于场,诬涂如松杀妻。此事惊动当时湖广总督迈柱,令广济令高仁杰重审此案。

  于是涂如松被逮系,恶遭刑讯逼供,“两踝骨见,犹无辞,乃烙铁索使跽,肉烟起,焦灼有声,虽应求不免,不胜其毒,皆诬服”。可那尸体本是男子,无发、无脚指骨、无血裙裤,怎么办?又逼涂如松取呈。涂如松此时已是半死之人,只好胡乱指认。初掘一坟,得朽木数十片;再掘一坟,见长髯、巨靴,不知是何男子;最后终于掘得一坟中有尸,足穿弓鞋,是女人啦!官吏大喜,可转眼一看,髑髅上白发苍苍,年龄显然不对,又惊弃之。

  麻城无主之墓,前后挖掘不下百座,仍不获。每挖一座,找不到尸体,就又严刑拷打涂如松。涂如松的母亲许氏,哀其子之求死不得,就剪下自己的头发,去掉白发,仅留黑发为一束;又找乡人李献宗的妻子,刺臂出血,染一裤一裙;再开其亡儿棺,取脚指骨凑聚;将上述诸物,埋在河滩,然后引衙役往掘。果得,狱具。但黄州知府蒋嘉年召他县仵作再检,都说是男尸,高仁杰为免责,又诡称尸骨被换,求再讯。正好山洪暴发,冲走尸体,没法再验。总督迈柱竟以涂如松杀妻、官吏受赃,拟斩绞奏。

  事至此,涂如松杀妻似成铁案,不料峰回路转。涂妻杨氏偶然为杨同范邻居太婆撞见,县令陈鼎得知,率快手径入杨同范家,找到杨氏。麻城人数万欢呼,随之至公堂。县令召涂如松认妻。杨氏一见其夫状貌焦烂如鬼,忍不住上前抱颈大哭:“是我害了你!是我害了你!”堂下民皆雨泣。杨五荣、杨同范等叩头乞命,无一言,后皆得诛。涂如松无罪开释,其时已被拘押多年,反复受刑若锅中烙饼,早已不成人形,也没得到什么国家赔偿。

  涂如松冤案,又见清光绪八年的《麻城县志》,与袁枚所记有不同,似冤中有冤,案中有案,然涂如松冤情及受刑经过,大略相仿,此文姑不细辨。

  麻城冤案,只是清代刑讯逼供造成冤狱之冰山一角。清代刑讯逼供蔚然成风,晚清重臣刘坤一、张之洞在一份变法奏折中,即直陈其酷:“敲扑呼号,血肉横飞……反覆刑讯,拷讯之惨,多人拖累,则有瘐毙之冤。”乾嘉一代名幕绍兴汪辉祖在其著作中也屡有检讨,他说,对于盗贼,“一经到案,必须察言观色,究出真实贼证,方可定案。不可轻用刑讯,致有冤抑”,又说,“盗贼辗转攀援,未必尽出有意诬人,或自分必死,或畏刑难甚,随口供指,冀延残喘者,大约十居六七”,可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实在极高。

  针对刑讯逼供,钱锺书曾分析说:“信‘反是实’而逼囚吐实,知‘反非实’而逼囚坐实,殊途同归。欲希上旨,必以判刑为终事。斯不究下情,亦必以非刑为始事矣。”寥寥数语,道出要害。所谓“反是实”,典出《旧唐书》,乃是酷吏来俊臣发明的十种大枷之七,意思是一戴上它,你就不得不承认自己谋反是实,诛灭九族也得认。在此处,钱锺书是一语双关。

  若进一步讨论,清代刑讯逼供盛行,主要有如下原因:

  第一,清代(乃至整个古代)没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原则,嫌犯往往处于须自行举证的倒置状态,而官方对嫌犯,也通常是预设其“有辜”。此外,清沿明律,规定“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无论”,又规定“强盗、命案,证据以明,被告不吐实情,准用夹讯”。清律的附例还规定:“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因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均照邂逅致死律论。”这无异于立法支持刑讯逼供了。

  第二,清代的地方司法系统,没有现代的公检法之分。事实上,从执行逮捕到立案侦查,再到庭审,都是州县官“一人政府”领导下的甚至是同一个班子来进行。律师辩护制度更是奢谈,所谓讼师从来就没有当庭辩论的资格,其合法性也堪忧。如此,嫌犯很难得到可助其避免刑讯逼供的程序正义保护。

  第三,清代州县官的审讯技术,简陋得如同还停留在初民社会。来自《周礼》的所谓“五声听狱”,仍为多数人奉为教条,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种方法带着浓厚的主观倾向,显然缺乏严格的法理逻辑。而在依靠“五声听狱”不能得到满意供词的情况下,无论清官还是浊吏,可能都只好求助于“给我大打五十大板!”

  第四,清代州县官员好用刑讯逼供,也有其不得已的“苦衷”。清代文官人手严重不足,已有众多学者指出,姑不多论。清代审案期限又极为严格,这让本就人手不足的地方官员,尤其措手不及。据《清史稿·刑法志》,寻常命案限6月,其中州县须3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内解司,司一月内解督抚,督抚一月内向皇帝咨题;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时限更短,仅4月,其中州县须2月内解府州,府州20日内解司,司20日内解督抚,督抚20日内咨题。重大案件的结案时限,反较普通案件为短。官员若违反审转期限,将直接面临“罚俸”、“降级”等行政处罚,若遭弹劾,有时还会得到更严厉的处分。如此,官员尤其是地方基层官员,只好化压力为暴力,将嫌犯一拷了之。

  此外,清代吏治之贪渎腐败,众所皆知。因利益关系或权力倾轧而锻造冤狱,亦屡出不鲜。而在每一个冤狱中,都难免徘徊着刑讯逼供的幽灵。说到底,清代刑讯逼供的本质,就在于缺乏对个体权利的认同与保护。哪怕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也有其天赋人权,刑讯逼供则挑战乃至践踏了此种天赋人权。这既是庶民的悲剧,也是王朝的悲哀;既映出草芥之民的渺小卑微,也衬出官僚机器的冷血强大;既留下炙烤民权的残痕,也摄下滥施公权的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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