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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把院长改个称谓试试

  

  一次研讨司法改革的会上,象是忽发奇想,我提了个建议,能不能把我们的法院院长换个名头,改称首席法官,就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问题提出后,很快就有人表示,反正是法院的头,怎么称呼意义不大。我说,循名责实,不同称谓代表一套不同的制度,也许意义很不一样。理由主要有四。

  一是有利于改革法院内部结构和管理方式。法院内部等级分明,按职务等级对审判工作实行行政化管理,这是公认的法院工作中的一大弊端。如果真要改,不妨先将院长称谓改一改。动作不大,效果却大不一样。“院”字后面带“长”,是法院的当然首长,作为普通法官的上司,管行政、管业务,管你没商量。可以说,院长和我们国家机关那些大大小小长字号称谓,是一种体现行政管理性即上命下从的标志性符号,因此也可以说院长是法院工作行政化管理方式的集中体现。而首席法官就不一样了。我们都是法官,各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谁也不是谁的官长。不过,首席法官或因素质全面,或系年高德昭,尊坐首席。对外代表法院,对内操持院务。如果涉及审判业务,则只能算一名法官,表决起来也只算一票。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司”,也许这种反映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可以用院长改首席法官为标志。

  二是有利于院长办案,熟悉审判业务,而且带动全院业务。法院的法官审案,而院长则不审案或基本不审案,这也是法院改革中需革除的一个弊端。但在院长制下,院长包括副院长不审案成为当然。因为他和你不同,你是审判员,他是院长,院长负责管你,包括管你怎么审,偶尔出一下庭,也是做一做样子。院长不审案,就象政府的厅长、部长自己不需要去写公文而只需要审一审已经写好的公文那样自然。一旦院长改为首席法官,可能情况就不一样了。首席法官首先是法官,而且有资格坐首席的法官,当然其法律知识审判业务了得。首席法官带头审案,成为资浅法官效法的榜样,将带动了全院业务发展。

  三是有利于贯彻法官法,防止将外行派到法院当领导。不具备法官任职条件,法官席上“叨陪末座”还不够格,却能被派到法院当院长副院长,这是司法人事任免上的怪现象。不设院长而设首席法官,再要派外行来当领导就有了障碍。不懂业务,也许你可以当院长,但你能当首席法官吗,你不是连初任法官也考不上吗。

  四是有利于减少副职,使法院“领导精干”,防止人浮于事。中国的国家机构副职多,这也许是一大特色。一个机关各项工作都要有人分管,而且还有不少人需要“落实待遇”,安一个位子,这样副职自然就多起来。而一些行政效率高的国家,政府一名部长,一名次长就应付了大小事务。法院则由一名首席法官在事务官员的辅佐下管理,也能井井有条,美国最高法院也就一名首席法官算是“院领导”。实行首席法官制,要设副职就不方便了。总不能设一名或几名副首席法官,或次席法官吧。这样让那些副职或者到审判一线当法官,或者到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事务官员,去干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这样一改,说不定法院机构改革的难题一下就给搁平一半。

  话说回来,也许还是象毛主席他老人家教导我们的那样,“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而学者往往把事情理想化、简单化了。改一个称谓,改一套制度,外部条件,内部需要,方方面面要照顾到,而你能照顾到吗?再说有的人做事太会敷衍,名称改了,内里照样,换汤不换药,管他说不说得过去。所以,你先生还是悠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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