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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于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首先就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全面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为法治社会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颁行《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种经济体制是否属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要看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健全。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颁行《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享有就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地得到了增长,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制订《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物权法》对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避免滥用公权力随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形;另一方面,《物权法》也为行政机关有效地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拆迁中,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一些被拆迁户上访、告状,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物权法》规定和完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物权法》颁行之后,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物权法》的理解,强化物权意识和保护财产权的观念。只有将《物权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为“现实中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发挥《物权法》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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