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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警察的红与黑

  

  长期存在且势力庞大的“黑社会”组织必有其“保护伞”,这是为中国打黑实践所不断证明的规律。为此,2000年12月5日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作为认定此类犯罪的要件之一。

  但是,尽管“保护伞”与“黑社会”存在事实上的共生性和概率上的并发性,它们在规范意义上却性质不同,具有可分离性。为此,全国人大于2002年颁布了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立法解释,纠正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偏差。

  2010年1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贯彻了立法解释所确立的原则,将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方面的特征作为黑社会犯罪的必要特征,“保护伞”只是作为某些黑社会犯罪才具有的选择性特征。

  尽管如此,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打黑与反腐的不可分割性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治理行动中,落网的“保护伞”成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0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1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人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6人。打黑的主力军——警察队伍——沦为打黑的主要对象之一并且“伤亡惨重”,这的确耐人寻味。

  同样的一幕最近又在青岛聂磊案中再次上演:若干名现任或曾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干部因充当“黑社会保护伞”而落网。

  两起事件中保护伞的主轴不同:在重庆事件中,文强是整个“保护伞”的核心,以其官方身份经营和维系着重庆“黑社会”帮派之间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微妙平衡;而在青岛事件中,聂磊享有公安系统“地下组织部长”的“美誉”,以其“黑老大”身份在红、黑博弈中掌握着主动。

  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并非因为“权力-利益”交换的基本关系模式在两处不同,而是青岛缺乏一个文强式的红道强人,恰恰又有聂磊这样的黑道狠角色,因此便出现了“黑盛红衰”的局面。

  无论是重庆还是青岛的“黑社会”,都是在长期存在并作恶多端后才由于一些人治社会常见的偶然原因而覆灭的。对这些原因的揭示和反思有助于我们寻求更长效的、法治化的除黑之路。主政领导的打黑决心和外来公安局长的铁腕执行是重庆打黑行动中最显著的主导因素,那么,青岛聂磊集团覆亡的原因何在呢?

  据媒体披露的信息,聂磊不但长期经营黄、赌、毒等违法行业,而且还颇为高调地使用暴力手段打击这些行业的竞争对手并争夺客户。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身似乎并未构成其落网的主要原因。这一情况本身就说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国策在中国许多地方并未得到落实。选择性执法、报复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等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处理”的反法治实践还十分普遍。

  进而言之,聂磊集团之所以能够长期高调从事违法活动而能逍遥法外,又是因为他“买通”了青岛政法系统的若干实权人物。

  由于官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不经意地强化了这种“买通”的效果:一开始这些官员是为钱财而为“黑社会”提供保护,一旦上了“贼船”之后,又为了“自保”而越陷越深。就“黑社会”而言,一开始是花钱买保护,后来则是持把柄而要保护。在这个过程中,聂磊通过将红染黑而成功地消弭了黑白界限,从而得以影响公安系统的人事任免。

  再深究一步,腐败官员之所以能够长期为“黑社会”提供保护而未被发现和追究,除了被买通的官员人数众多以至于贪贪相护这个显见原因之外,更主要的便是民主制度的缺失导致官员只对上级而无需对人民负责,民主监督这一宪法权利也无法落到实处。

  与此相关的一个因素就是,强势且不民主的政府对言论、结社等宪法权利的随意剥夺导致市民社会萎缩。在一个缺乏中间色调(市民社会)的国家,红与黑之间的相互转化变得十分简单且不易察觉。

  那么,重庆所采用的“人民战争”模式是否有助于纠正上述偏差呢?发动群众来揭发“黑社会”暴行和官员腐败行为的确有助于在短期内达到“专项治理”的效果。但这种运动式执法策略的弊端在于它受制于一时一地一人的偶然选择,而无法转化为体现民主与法治原则的长期制度安排。更有甚者,如果将人民战争模式延伸到司法过程当中,以瞬息万变、难以捉摸的“人民意志”来取代正当程序和法律规则,则其弊远甚于其利。

  实际上,聂磊案形象而直观地揭示了运动式执法的逻辑。长期逍遥法外,聂磊集团因为于2010年3月27日在青岛市颐中皇冠假日大酒店的夜总会闹事而覆亡。这个酒店与聂磊集团以前打砸、破坏过的其他酒店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因为它恰好在那段时间是“李宁杯”国际跳水系列赛(青岛站)参赛运动员的下榻酒店。对这一并不那么重要的“国际赛事”的高度重视,促使山东省和青岛市的主要领导批示严惩不贷。

  从这个事例中,我们一方面看出中国政府对“运动会”是多么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发现“运动式执法”是多么地不靠谱——它取决于太多的偶然因素。

  从重庆打黑案和青岛聂磊案中,我们看到了某些传统办案方式的短期有效性,比如强化垂直领导、调集外地人员集中办案、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等等,但从长远计,政府一方面应思考如何将这些策略中的有效成分制度化,另一方面也应从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局着眼,从源头上杜绝红、黑转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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