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1)“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注2)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注3)?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注4)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注5)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的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second best),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6)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注7)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祗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即使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注8)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注9)?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导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的争论。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象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应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注10)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注11)他在《尼可马亥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注12)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例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王,在政治制度上讲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的观点。他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注13)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已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注14)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为治”。(注15)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将法治和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直接联系起来。?
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在我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因为儒法两家在政治制度上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论同17-18世纪西方国家反封建专制的法治论相提并论或者把前者错误地解释为反对君主专制的君主立宪论。?
还应指出,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和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人治和法治之争中都直接、明确地提出人治和法治二词。与此不同,西方国家17-18世纪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并鼓吹建立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国等政治制度的同时要求法治和反对人治,而当时维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的代表人物一般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之类的口号。?
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继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之后,第一个直接明确提出类似观点的是英国17世纪思想家哈林顿(Harrington, 1611-1677)。他也倾向共和制,他在自己的代表作《大洋国》一书中一开始就指出,通过法律这一艺术,人类的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维(注16)的说法,“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注17)?
美国政治家、第二届总统约翰·亚当斯(Johh Adams, 1735-1826),将哈林顿关于法治的思想写进1780年马萨诸塞州的宪法中,它规定该州实行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注18)?
综上所述,从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三次争论中的三个主要分歧中可以看出,那时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制。在17-18世纪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在西方国家,自17-18世纪起,民主、共和制意义上的法治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自此以后,也有人对“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之说提出质疑。例如美国法学家派特逊(E. Patterson)就认为这一讲法是“自我矛盾的”,“法律没有公职人员等于开了药方而没有人去配药。”(注19)但一般地说,“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法律至上”等已成了西方流行的用语。?
尽管如此,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具体内容或原则却始终众说不一。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西(A. V. Dicey, 1835-1922)曾以英国政制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的三个著名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但这些原则以后也不断遭到反对,被认为已不符合20世纪的现实。(注2)50-60年代,西方法学家也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也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的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中也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但这已不是“法治”和“人治”之争,因为现在争论的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
二、法制词义的演变?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或他人用词的词义,法学工作者由于本身专业的特点,更应注意这一问题。?
“法制”一词词义在我国历史上,特别是在1949年建国后不断演变。
“法制”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但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法制一词较少使用,主要用作以“法制史”命名的著作或法制局、法制委员会之类机关名称。就“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而论,法制史学家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说以丁元普等人为代表,认为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因而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围包括法律和法律以外的制度。狭义说以程树德等人为代表,认为法制仅指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法制史研究范围以律和刑为限。?
1949年后,“法制”一词广为使用。“文革”前对我国法制一般称为“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 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三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惯例。?
第二, 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类似西方社会学法学家所讲的法律概念。例如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 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近年来,我国有些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将系统论引入法学,往往将法制称为“法制系统”或“法制系统工程”等。?
第三, 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词义而言,相当于“依法办事”的原则,董必武在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中曾讲到,“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这里还应注意,以上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原则这一意义上的“法制”,在不同民族语言中有不同的表述法。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会上,由该会前秘书长、英国法学家马什(Norman Marsh)所作的报告中谈到法治的不同表达法:对大多数法学家来说,“法治”被认为是一批原则,制度和程序。它们可同引起不少争论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分开,而对任何名符其实的法制来说,却是基本的和不言而喻的。因而,在这一意义上,受过英国法律传统教育的法学家将说“法治”(rule of law),美国法学家会指“法治政府”(governmet under law),法国法学家为同样目的可能说“法制原则”(le principe delegalite)或“法律规则至上”(la suprematie de la regle du droit)……在类似情况下,德国最常用的概念是“法治国”(rechteetaat)。?
也应顺便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俄文3aKHHOCTB)一词。前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但以后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这一现象看来或者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或者是受一种“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误认为“法治”是西方国家专用的概念。?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作出了战略部署。这一报告对我国法制建设问题也作了精辟论述,其中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法治国家”与邓小平同志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精神更一致,所以,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
三、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
与历次党代会对法制或法治问题的论述相比,十五大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最详尽的,“依法治国”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在整个报告中,曾七次提到“依法治国”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大体上看,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 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方略指基本的方针和战略。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这一点从报告中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两段话就可以证明:一段是“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另一段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两段话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所得出的结论。当然,强调“法治”与充分发挥领导人在依法治理国家事务中的个人作用,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一致的,将法治与个人的能动作用对立起来是一种误解。?
(2) 除了上述基本方略外,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和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这三个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没有健全的法治,就谈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等的紧密联系。?
(4) 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界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5) 报告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空方面的作用,例如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6) 报告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它取得了重大进展,如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还不满意,贪污腐化等现象仍在蔓延滋长,等等。?
(7) 关于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工作要求,例如提
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等。?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就具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人来说,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理想模式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一个长期生活在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环境中的人来说,实行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社会的确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现实社会。?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经济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等。相反地,在一个动乱不已、人民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虐、官吏专横跋扈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是在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在古代和中世纪,除了个别时期外(如罗马法的鼎盛时期,中国历史上“贞观之治”等盛世)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当然在近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也并不一定是实行法治的。或者说,仅在少数国家并在一定时期实行。?
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在17世纪后期才开始出现,(以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为界),到现在已经历了三个多世纪。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形成都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长的几百年(例如英、法、美三国),短的也要几十年(例如二战后的德、意、日三国)。在前苏联,自1918年十月革命胜利开始,至90年代初苏联解体止,约70年中,也难说曾形成过法治国家。
在这里,我们从历史事实来说明走向法治的国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英、美、法三国经历了几百年才建立了法治,这是由于这三个国家在经济上都比较发达、政治上比较民主,一般人民生活比较稳定,相对而言,法治在英美两国更显著。另一方面,德、意、日三国只是在二战后半个世纪才走向法治,这是因为它们从20-30年代起先后走向法西斯统治,也即毁灭资本主义法治(虽然只是很脆弱的法治)。正如列宁曾在第一次大战前夕分析德国的政治形势时指出的,“德国的统治阶级曾经是19世纪下半叶最强大的国家,造成了最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宪制长久存在的条件,而现在,十分明显,他们要走到事情的反面,就要为了保存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不得不毁掉他们的这种法制了,历史真会捉弄德国资产阶级。”二战后,德、意、日三国在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支持下开始建立了法治。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是密切联系的,法治的兴衰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兴衰是并行的。?
五、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古今中外学者或者略而不谈,或者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大体上说,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把法治界说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但问题是,这里讲的“良好”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词。所以,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解释也不足以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西方历史上,法治与人治概念,起自古希腊,但对后世(包括我国在内)有较大影响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有关解释。?
从17-18世纪以来直到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解释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
第一,他们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第二,他们的解释都是从属各自的政治纲领的。例如,有人用以论述“君主立宪”,有人论证“民主共和国”,有人论证“自由竞争”,有人论证“福利国家”等等。第三,至少从形式上看,大多数人比较一致的地方是:法治反对专制、专横和特权;而人治则意味专制、专横和特权。?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曾在1955年于希腊雅典,1959年于印度新德里先后召开规模较大的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法治”问题,并分别发表各自的宣言。雅典会议的宣言是:?
兹庄严地宣告:?
(1) 国家遵守法律。?
(2) 政府应尊重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
(3) 法官应受法治指引,无所畏惧地并无所偏袒地保护和执行法治,并抗拒政府或政党对法官独立的任何侵犯。?
(4) 全球律师应保持它们专业的独立性,肯定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坚持每一个被控告者应受公正的审理。?
新德里的宣言是:?
兹庄严地重申国家法学家大会于1955年6月所通过的雅典宣言中所表述的原则,特别是独立的司法和法律专业对维护法治与适当执法的重要性;?
承认法治是一个主要由法律家负责发展和实施的动态概念,它不仅要由自由社会中个人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维护和促进来实行,而且要建立个人的合法期望和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号召各国法律家在各自社会中实现大会结论中所表达的各种原则。?
在这一会议的“结论”中分列了立法、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四个方面与法治的一些一般原则。?
从以上两个宣言中,我们大体上可看出,它们所讲的法治的含义主要是(1)法治来自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宗教、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自由参加选举从而使法律由当选人民代表所制定并对所有人平等保护。(2)国家与政府要守法,保护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3)维护法治主要应依靠法官独立,法律专业(即律师)的独立。?
国家法学家委员会秘书长让一弗拉维尔·拉立夫(Jean- Flavien Lative)在《自由社会的法治》一书的导言中一开始就指出,法治“是许多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家所熟悉的但却常被认为是一个意义难定的用语”。?
这两个会议的宣言也没有为我们提供对现代国家法治基本原则(无论是实体原则或程序原则)的有价值的参考。?
六、现代国家法治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由于我们对现代国家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缺乏更多的了解,我们暂且将中外法学作品中论述法治国家常讲的一些概念列为实体基本原则。?
这里应特别指出,我们现在讲的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类国家的法治。作为法治,两者之间当然有不少共同点,例如,都要依法行事,都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普遍性,等等。但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在同一问题和同一原则上,它们往往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理解。?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的定义是很鲜明的,它指的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的贯彻实施。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所以,我们在下面论述现代国家实体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1. 生存这是首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新中国的建立实现了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并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奠定了前提。经过努力,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但中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有不少的人需要解决温饱。因此,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它还有几百万个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
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的1/3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他们来说,最紧迫的人权是生存和发展权。
2. 安全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bbes)曾称:“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任何国家的宪法和刑法、程序法都载有保护人民生命、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规定。?
3. 民主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治理或政权,对民主的模式,各国因国情和条件不同存
在差别,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它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种社会主义民主当然不同于西方的代议制民主。?
4. 自由自由是人类向往的一个口号,每个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法治决不可能授予人们以绝对的、无限的自由,人们行动要受法律、道德等各种规范的约束。法治在维护人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约束他们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或社会的利益。法治也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5. 平等这是与自由一样为人类向往的一个口号,现代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后才逐渐增加了“机会的平等”,但像自由一样,平等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平等是根本不存在的。?
6. 人道主义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对人道主义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存在着很多共同点。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众多国际公约更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7. 共同福利现代国家在承认自由、平等和安全等作为法治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时,往往也提出“共同福利”的原则,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一些思想家赋予“共同福利”以崇高的解释,但实际上仅限于通过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主义国家以实现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
8. 正义在法理学论著中已研究了正义的概念。应重申的是,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一个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但衡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9. 和平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两大主题。全世界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动,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动,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这正是现代国家法治的一个艰巨任务。当然,也不容许任何国家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10. 发展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权利,现在世界上贫富之间差距愈来愈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因此发展权更应受到重视。国际社会应致力于消除世界经济秩序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七、现代国家法治的形式(程序)基本原则?
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一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理学教材中,又作了具体的阐述,“一般认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关于法制的表述对加强法制起了重要作用,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概述了依法办事的逻辑含义。这一表述是我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原则,并不代表整个法治的实体和形式基本原则。?
在二战后西方法学中,法治原则是一个热门问题,美国法学家富勒首先提出了作为一个真正法律制度前提的八项法治原则:?
(1) 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
(2) 法律应公布。?
(3) 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
(4) 法律是明确的。?
(5) 法律中不应有矛盾。?
(6) 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
(7) 法律应是稳定的。?
(8) 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
在富勒以后,有些法学家对以上八项基本原则加以补充,如司法独立;司法审查;一般人有接近法院的可能性;律师咨询;防止警察机构滥用权力或歪曲法律;法律应有可预测性;法律应通过规则和机构体系调整它自己的创造,即规则确定机构,机构创立和执行规则,等等。
以上这些基本原则,有的是西方国家实行法治的经验总结,有的也仅是法学家的主观设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他们所讲的原则中,有些是任何现代法律共同适用的原则,如法律应是一般性的,公布的,不溯及既往的,明确的,不应有矛盾的,是可以实现的,稳定的等等。但这些共同适用的原因也并不是始终都能真正实现的。相反地,往往是被违反的。例如,将仅适用于个别情况的行政指令作为法律;将不公开的秘密规定称作法律等等。还有一类原则是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直接联系的,例如,上面讲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是一般西方国家实行的原则,它们与西方代议民主制、三权分立原则是密切联系的,但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代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可能实行西方的司法审查之类的制度。?
还应注意,法治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一方面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也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对这两个方面,保持适当平衡。?
法治在形式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本国法律发展经验的总结。我们在确定这些原则时,必须从本国国情,即本国社会制度及其他各种现实条件出发,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参考本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经验,但应以本国国情为基础。?
这些原则如果符合本国法治发展情况,将指引和促进依法治国原则的实现,而且也可以作为检验这一原则的标准。因此,认真总结本国法治发展的经验教训,确定这些原则是我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以及法学工作者一个重大任务。?
八、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 法治优越性?
在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时,人们会进一步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法治”?“法治”有什么优越性?一般地说,“法治”的优越性是指它优于“人治”。但这里所讲的法治优越性,不仅指与“人治”相比,而且还指法治的其他优点。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些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正说明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这里先讲以下理性和效率两种价值。?
法治并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人们在自由开放的,不受权力关系宰割的情况下,诚意地进行讨论协商,互相交换意见,尊重并全新全意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不固执己见,从善如流,以达成共同的认识(共识),并根据此共识来治理社会,或以此共识作为有关社会政策或安排的基础。”
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由于法治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因而这种指引方式又有极大的权威性。这种高度规范性又具有极大权威性的指导方式,对社会成员来说,也就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它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所以,法治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意味高效率。?
进一步,我们再讲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所作的贡献。?
人类对中国历史上的《唐律》,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9世纪初法国的《民法典》等法律文献都有崇敬的心情,就因为它们标志着历史上较高的、优秀的文明。我们也认为健全的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前面已讲过,法律或法治决不可能直接规定某人成为一个杰出的科学家或学者,但法律或法治可以为人们成为杰出的人才提供某种条件或环境,这也就是说,法律或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等等,在这种制度下,人们通过自己努力与智慧有可能成长为杰出的人才。?民主是现代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同时也是法治的一个实体基本原则。现代国家总是与某种民主模式相联系的,法律是由民选代表制定并由行政、司法机关执行的。现代国家的法治也总是与社会秩序不可分的,是与专制、独裁或无政府主义对立的。?
(二) 法治局限性?
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从四个方面来说:(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有巨大历史意义的号召。?
早在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时,中国领导人就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经过近20年的时间,发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这是中国领导人和全国人民对民主与法制认识与实践不断提高与成熟的产物。?
从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中国也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迫切性。改革使人们较清楚地看到旧体制(包括自建国以来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的弊端,开放使人们认识到如果法制不完善,国外与境外的技术或资金就难于进入中国大陆。90年代初,中国宣告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至少就立法而论,仅几年来,中国大踏步地增加立法,为迎接“依法治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总之,绝大多数中国人从自己的亲身体会逐步体会到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但是,中国要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社会仍会有各种阻力。在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但却有长期封建专制、特权的传统。中国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既有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极为宝贵的因素,又有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消极因素,“文革”十年的动乱,使无政府主义遗毒在社会上,特别在年轻一代中,有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中国经济、文化还相当落后、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极为复杂,中国迄今缺乏足够的,素质较高的行政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还有待改革的逐步深入。?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正如法律社会学家所指出的,我们应注意区别本书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定和事实上发生事情之间的不一致随处可见,这就是中国通常所说的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不重视,不遵守法律等等严重现象。?
这里讲的“有法不依”或“不依法办事”等现象,并不是指望中国境内每一个人实际上都会遵守法律,没有任何违法现象。显然,这种指望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里讲的严重现象主要是指有相当数量的人,其中包括一些居于高级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根本不重视法制,甚至本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在分析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各种阻力时已表明,要从根本上改变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法制的现象,决不可能迅速地、轻易地实现,它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其中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6年开始在全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96年5月15日又通过法制教育的第三个规划,要求从1996年到2000年继续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学习法律知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学习。?
在研究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时,我们应注意到在这一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阻力,但我们更应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所以,我们深信,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积极支持和参与下,法治国家必将在我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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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论语·为政》
(2)《论语·颜渊》
(2)0 E. C. S. Wade and G. G. Philips,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977, pp. 86-89.
(3)《韩非子·显学》
(4)柏拉图:《理想国》,郭炳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215页。
(5)同4,第141页。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7)同6,第162页。
(8)同6,第169页。
(9)同6,第163页。
(10)柏拉图:《政治家篇》,第294a。
(11)同6,第171页。
(12)1934年英译本第5卷,X4。
(1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164页。
(14)同13,第165页。
(15)同13,第167页。
(16)李维(Livy, 公元前59-公元17年)古罗马著名史学家。
(17)哈林顿:《大洋国》,何新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本第6页。
(18)参见J. Frank, Courts on Trial(1949), p.405,E.Patterson, Jurisprudence(1953), p.101.
(19)E. Patterson, Jurisprudence(1953), p.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