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十年,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开放发展力度最大的十年,是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提升最快的十年,更是商业银行服务国家社会发展取得成就最突出的十年。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研究总监、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詹向阳接受《理论周刊》专访,她认为:十余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改革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中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这一过程中,改革转型是银行业前行的根本动力。
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经验和启示
记者:从2003年年底开始实行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与上市,是中国银行业体制改革30余年来改革幅度最大、改革目标和措施最彻底的一次重大创新。国有银行近十年的改革发展之所以能取得显著的成效,其核心经验体现在哪些方面?
詹向阳: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成功,并不仅仅体现在通过财务重组的方式,帮助银行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其发展的不良资产攀升和资本金匮乏两大桎梏,更重要的是,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了所有者虚置和定位不清所引致的银行经营行为“政府化”以及激励约束不足等问题,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理以及转换经营体制机制,从而实现了从根本上提升银行竞争力,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的。其核心经验和启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是银行业持续发展的根基。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层既是决策者、执行者,又是监督人,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没有分开,经营决策一体化不仅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化和政企不分等问题,也严重制约了银行管理效率的提升。股份制改革后,国有银行在内部建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赋予作为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和作为执行机构的高级管理层以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日渐成熟。由于董事会是银行委托—代理链条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各家银行在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和创新。例如,不断优化董事会的成员结构,一方面是保证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占有合理比例,另一方面是注重董事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历方面的互补性。此外,在董事会下又设置了包括战略、提名、薪酬、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其二,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是银行业持续发展的保障。股份制改革之前,国有银行一直没有走出不良资产“积累—剥离—再积累”的怪圈。股改上市之后,国有银行具备了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现代商业银行的特征,风险和资本成为银行经营的刚性约束,从而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几家国有银行通过风险管理流程再造,建立起全行集中、垂直和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通过引入经济资本附加值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更科学的考核指标,引领全行关注资产收益和风险的匹配;通过组织机构改革和分离前、中、后台职能,将风险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业务单元和每个员工;通过引进和开发内部评级法等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显著提升了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在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保障下,国内商业银行克服了全球经济震荡和国内经济周期性调整的不利影响,实现了资产质量的持续优化。
其三,市场导向的经营机制是银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股份制改造和公开发行上市后,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公众公司,需要接受国内外资本市场检验和股东选择,因此能否敏锐把握客户需求、增强市场灵敏度就成为关乎商业银行生存的关键问题,从而督促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流程优化和改造,商业银行剔除冗余环节,完善关键控制,改善客户体验;通过深化组织机构改革,推进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逐步形成了满足以客户为中心、分工专业化、经营集约化要求的,科学分工、合理制衡、精简高效的内部组织体系,显著提高了经营效率;通过持续完善业务和产品创新机制,强化新业务和新产品的研发力量,构建便于金融创新交流和反馈的、通畅的信息渠道,提升产品竞争力,较好地满足了客户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和综合化的需求;通过深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科学高效的绩效管理体系以及兼顾市场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的薪酬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了人力资源对银行价值贡献的创造作用。
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记者:借助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出的巨大活力,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从“技术上已经破产”到跻身于国际先进银行行列的嬗变。下一步,我们期待金融改革为商业银行转型和创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强劲的动力。建立全面覆盖的金融“安全网”应是未来金融改革首当其冲的任务,您对此有何建议?
詹向阳:次贷危机告诉我们,金融体系是否脆弱,与包括金融监管在内的“安全网”是否能够覆盖到金融体系中的全部风险源有直接关系。例如美国在危机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在内的影子银行体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商业银行履行很多金融职能,资产规模也超过商业银行体系,但却一直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最终成为滋生和积聚系统性风险的“重灾区”。
一般来说,大型金融机构能够实现资源在更广泛的区域、产业、业务线和客户群之间的分布,从而可以熨平个别市场波动对金融机构整体收益的冲击。特别是在市场波动的时期,大型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市场最为缺乏的流动性和信心,从而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缓解危机冲击的作用。在我国,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在股份制改革和公开上市后,建立了先进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资产总体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领先于同业。随着国内经济加快调整和转型,中小银行和民间资金未来可能会成为金融体系稳定的两大“出血点”,因此急需有针对性地强化金融“安全网”的建设。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覆盖中小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制、资本补充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中小银行的风险加速堆积。一方面,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规模小,业务结构单一,更加依赖贷款及其收入,经营转型缓慢,资产腾挪和风险分散的空间较小;另一方面,中小商业银行往往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些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地方政府甚至占有很高的比例,因此业务发展很难摆脱政府干预。例如,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小银行不仅在政府融资平台中涉入程度更深,而且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往往集中在区、县,甚至镇以下政府的融资平台中,所承担的风险相应较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由中小银行风险加速暴露引起的连锁反应,减少金融震荡的可能性,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更为稳定、更为健康的环境。
其次,按照“管放并举、管字优先”的原则,强化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引导。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和规制,在虚拟市场高收益、高回报的引诱下,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背离了其服务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本源,成为了助长资产泡沫,扰乱金融秩序,妨碍经济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避免民间金融成为局部金融震荡的“爆点”,当前应在建立民间金融监测、统计和预警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实施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方面,对于合理且合法的以及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要在管得住的限度内予以适当放开,引导其由非正规金融逐渐、稳步地演变为正规金融。要建立健全监管机构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能,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手段和工具。我建议可以主要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分工辖管,并且建立管理的协调联席制度,切实落实各监管机构在管控民间金融风险中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要把各地方政府纳入民间金融风险管控方的范围,落实各级政府管控和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的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例如高利贷、金融投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保持法律高压,继续从严治理。要坚决取缔以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为导向的民间金融活动,严厉打击民间金融组织中存在的倒卖外汇、洗钱等非法活动以及暴力追债、投机诈骗等显失公平并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记者: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其市场化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提升金融产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一阶段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应重点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詹向阳: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即逐步放开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为避免对经济金融的正常运行造成过大冲击,下一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需坚持循序渐进分阶段推进的方法,在各项配套条件完善成熟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
首先,进一步完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目前,作为我国重点培育的未来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经过4年的运行,已经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并已在票据贴现、理财、资产管理等领域作为基准利率推广使用。但Shibor目前的品种还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缺乏中长期品种,市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仍需培育,距其成为广泛应用的基准利率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其次,构建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填补利率管理真空,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一种方式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主导,围绕基准利率,以大银行为标杆,发挥大型银行的引领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另一种方式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分享,通过自律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正常的价格竞争区间,制约违规行为。
再次,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深入,银行业的净息差水平有可能收窄至2%以内,这将对银行盈利产生很大影响。少数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经营失败和退出市场的情况,因此需要借由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储户利益,维持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后,加快推进金融深化。中国金融业的“两高”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短板”:一是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来源的比例过高(70%以上),直接融资的规模偏小,市场化定价的金融工具较少;二是贷款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例过高,特别是一些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和存贷款利差收入的依赖度高达80%左右。继续完善金融体系,实现多元金融市场主体的协调发展,督促金融机构加快经营转型,构建均衡化的经营结构,是利率市场化成功推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记者:综合经营是银行业下一阶段发展的重点,对于这一趋势相关部门应如何更好地审慎推进?
詹向阳:基于我国国情,笔者建议综合经营的推进应秉持以下两点原则:
首先,应基于业务的风险程度以及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分类开放综合经营。一是全面开放与商业银行传统功能高度相关或比较相关、风险可控的综合经营业务。准允国内合格银行全面开展。二是部分开放与商业银行传统功能比较相关、风险基本可控的综合经营业务。准允国内合格银行试点开展、逐步推进;建立时间表限制,达成条件后需有一段试点考察期。三是稳妥开放与商业银行传统功能比较相关,但目前控制力与业务风险程度还未能完全匹配,或者与商业银行服务相关度不高,风险基本可控的综合经营业务。准许国内合格银行小规模试点开展、逐步推进;建立严格的时间表限制,达成开展条件后需有较长的试点考察期。四是限制开放与商业银行传统功能相关度不高,且目前控制力与业务风险程度未能匹配的综合经营业务。主要指复杂衍生品交易和高杠杆投资。此类业务短期内暂不允许放开,但可选择一两家银行试点。
其次,应对银行综合经营实施严格监管。一是统筹实施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对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开展的综合经营业务,可依据该公司所归属行业,由该行业监管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对以全能银行形式开展综合经营业务(即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综合经营业务)的,可实行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由银监会与综合经营业务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但根据主业归属,由银监会承担牵头监管职责。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综合经营业务核准制度。公开银行申请开展新业务的各项申报材料,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各项条件进行全面评估,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及时公示获批开展综合经营业务的银行名单。三是建立综合经营风险评估制度。建立覆盖综合性金融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对综合金融机构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四是建立综合经营风险披露制度。充分公开综合性金融机构自身的关联交易、资产质量、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性金融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通过客观公正的评级程序及评级报告,降低投资者与综合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五是强化对高杠杆率和高资本消耗类业务的控制。对综合经营的银行要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令其公开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上收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授权,将审批和监控纳入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银行在向监管机构申请开办相关业务之前,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六是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退出机制。建立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衡量实施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要实行停复牌制度;对于在设定时限内不能复牌的金融机构,应限令该机构剥离出售相关综合化业务,并赋予其他获准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以优先购买权。同时要设定退出预案与危机处理机制,降低综合化业务退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研究总监、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