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上,成群结队的外出打工的人群,像滚滚的洪流,势不可挡。通往南方的公路上,不管什么车,只要你是向南走的,统统拦下搭乘。如果是客车,一定要挤到装不下最后一个为止;如果是货车,就放上稻草,像装货物一样直到“装”得再不能“装”为止。那些奔向希望的农民啊,似乎他们根本就没有感受到,老天正吹刮着凛冽刺骨的寒风!
还是谈谈我工作的事吧,我将工资表示意如下,你们看一看。一共一百五十九块八毛七,不过工资的多少,还得由每月的货多货少,以及价格的高低、做货(活)的好孬决定,这月经自己认真干,挣得了这点钱,我准备寄一百五十块回家。在生活上,我基本上习惯了,每天两餐,早上买三毛钱的东西吃,菜是白菜,有时改善一下是豆腐、豆芽,白菜里有几点肉和着,身体也很好,只是有时发(上)火,也许是水土不服吧。不过,这个请你们不要担心,我自己会处理好的。
如果不被视作犯忌,笔者想“打破”理论文章的陈规,以比较“感性”的方式来写这篇文章。首先,请容许我在此引用一段文字——
从县城出发,一路上的情景催人泪下,模糊了我的双眼。
公路上,成群结队的外出打工的人群,像滚滚的洪流,势不可挡。通往南方的公路上,不管什么车,只要你是向南走的,统统拦下搭乘。如果是客车,一定要挤到装不下最后一个为止;如果是货车,就放上稻草,像装货物一样直到“装”得再不能“装”为止。那些奔向希望的农民啊,似乎他们根本就没有感受到,老天正吹刮着凛冽刺骨的寒风!
这段文字,是原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开头部分的内容。2000年初,怀着对中国农民的深切同情、对中国经济的深切忧虑和对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李昌平毅然上书总理,秉笔直书中国农村的真实状况。嗣后,其事迹被媒体报道,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他在上书信中发出的“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浩叹,随即成为传遍中国知识界以及决策阶层的振聋发聩的警世之言。在过去几年间,“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关注度最高、共识最一致的民生问题,海内外有识之士都纷纷为此奔走呼号,许许多多人的努力终于促成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在相隔18年之后,党和政府再度以“中央一号文件”的方式,专门就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问题制定出台若干政策意见,从而使“三农”问题的解决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正是与上述背景相关联的。
1.农民工现象的出现及其意义
几千年来,农民历来是中国社会人数最庞大的阶级,同时又始终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彻底翻身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经过1975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再到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三部宪法虽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在第一章第一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被赋予了极其崇高神圣的政治地位。
但是,我们必须以足够的坦诚和勇气承认一个事实:尽管享有了政治上的崇高地位,中国农民在现实生活中的低下境遇并没有得到真正改变。在共和国建政的半个多世纪里,农民如同他们的祖祖辈辈一样,仍然处于社会的底层。尽管国家法律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但这种重视更多地只是体现于理论上。在现实中,农民始终是最缺乏保护、最易和最常遭受侵害、最为脆弱的群体,承受了许多难以言喻的不公甚或剥夺。
二十世纪90年代初,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强力推动下,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亦由此进入高速成长时期。与这个历史性进程相伴生,在中国国土上发生了一场有史以来规模最浩大的人口迁移,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颇为壮观的向城市的迁徙。由于现代化进程所必然带来的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农村劳动力总量的绝对过剩,由于从事农业劳动的比较收益持续降低,由于城市文明不可抗拒的巨大吸引力,成千上万农村劳动力怀着改变自身生存境况的强烈欲望,告别故土踏上到城市谋生的征程,经过十多年的延续累积,进入城市的农民们已形成我国社会结构中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农民工”。
这个庞大的群体,即使在称谓上都相当芜杂。最初,他们被称为“盲流”,这个称谓的贬义色彩极其显明,即无序地随意流动的群体。经过若干年的演化,农民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逐渐显现,“盲流”的称谓才渐渐退隐,被其他中性词汇所取代。不过,现有的正在流通的各种称谓,都具有一听即知的身份色彩,其基调是灰色的而不是鲜亮耀眼的。
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已有1亿左右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在许多行业,外出务工人员都起着支撑性的作用,而在某些行业,毫不夸大地说,撤除了民工也许整个行业都将瘫痪。数量众多的外出务工人员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并业已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实践表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及城市的大规模转移,给我国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至少体现在如下数端:
其一,外出务工开拓了现阶段我国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要渠道。据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来自劳务报酬增长的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例如今年初四川省一份抽样调查表明,2003年尽管有非典疫情影响,但农民工资性收入仍保持了增加态势,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65.8元,比上年增加54.4元,增长7.6%;2003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229.9元,比上年增加122.2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达34.3%,而工资性收入增加额占农民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达44.3%。这其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农民的打工收入。(数据来自《农民日报》2004年3月18日)
其二,农民工以辛勤劳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大约在2.7亿人左右,乡镇企业和城市二三产业已吸纳农民工约1.2亿人,还有1.5亿劳动力需要从农业中转移出来。从1980年到2000年,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从30.4%降到15.9%;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从68.7%降到50%,第二产业从18.3%上升到22.5%,第三产业从13.0%上升到27.5%;城镇总人口从19.4%上升到36.1%。有学者测算,劳动力流动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的GDP增长率的贡献为16.3%,在今后的30年里,如果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种种障碍能逐渐消除,劳动力在部门间转移还可为每年经济增长率贡献2到3个百分点。
其三,农民工的规模流动实现了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降低了工业化的成本,增加了国民经济积累。劳动力从生产率低的地区和部门向生产率高的地区和部门流动,是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农民工对流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容忽略的作用,据测算,一个农民打工者在珠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除去自身消费和带回家乡的费用,还剩余1.5万至2万元左右,显然,它们都融入了当地经济机体中。
其四,“民工潮”培育和积累了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本。我国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快、后劲不足的主要原因。传统农业经济活动投资收益率之所以低下,主要根源在于农业技术落后与农民劳动技能低下,同时缺乏现代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民工潮”的出现,使农民们接受到工业社会和城市文明的洗礼和熏陶,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另一方面使农民增长了见识,积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验,培育了市场经济观念,塑造和积蓄了推动中国社会变革的原动力。
其五,“民工潮”是传播先进文化和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渠道,促进了农民的现代化。“打工仔”、“打工妹”风尘仆仆返回农村时,不仅带回了打工的收入,更带回了先进的文化观念,带回了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农民更加关注信息社会的动态,更加注重科技文化知识学习、子女教育培养、少生优育等,在总体上为实现中国农村社会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现代文明的跃迁,创造和储备着积极的条件。
2.农民工权益的基本状况
还是谈谈我工作的事吧,我将工资表示意如下,你们看一看。一共一百五十九块八毛七,不过工资的多少,还得由每月的货多货少,以及价格的高低、做货(活)的好孬决定,这月经自己认真干,挣得了这点钱,我准备寄一百五十块回家。在生活上,我基本上习惯了,每天两餐,早上买三毛钱的东西吃,菜是白菜,有时改善一下是豆腐、豆芽,白菜里有几点肉和着,身体也很好,只是有时发(上)火,也许是水土不服吧。不过,这个请你们不要担心,我自己会处理好的。
这段感人肺腑的文字,出自深圳葵涌致丽玩具厂火灾罹难者王小芳之手,它所透露的,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成千上万在异乡艰难谋生的“打工仔”、“打工妹”的真实境遇。1993年11月19日,深圳葵涌致丽玩具厂突发大火,由于厂房的窗户被铁条钉住,四个出口中的三个全部被厂方锁死或焊死,三百余名正在加班的打工者无法及时疏散逃生,造成87人死亡,51人受伤,而在死者当中,除两位男工之外,其余均是打工妹,最小的年龄只有15岁。这起事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媒体披露的第一起重大事故,大火震惊中国,震惊了世界。
(十年之后,2003年11月,凤凰卫视专门制作了电视专题片《花祭》,祭悼那些不幸殒命的花季少女,我们跟随镜头看到,尽管十年时光已经过去,在那些遇难者家里,悲剧带给她们亲人的怆痛仍然历历如昨。)
不能不承认,从其出现之初,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就处于一种“权利缺失”和“权利剥夺”状态。他们在最艰苦的条件下从事着强度最大的劳动,用自己的血浆和汗水换取相当微薄的收入,以此养家糊口,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护。尽管农民已经与他们所栖居和劳作的城市日益交融,但是,按照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因而便“天然地”、“注定地”居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2003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无论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农民工都排在25种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所包含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内容理应涵盖他们,虽然党和政府努力采取了若干措施维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总体上,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正处于深刻转变之中,由于农民工所处的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在过去一段时间,农民工个人权益及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他们也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登记收费项目繁多。其二,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在已签约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很多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其三,劳动岗位极不稳定,报酬难以有效保证,工资水平低,一些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对农民工内部设置歧视性规定,农民工从事相同职业、工种,但劳动报酬远低于正式职工,且克扣、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其四,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通常都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有的甚至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他们往往没有法定休息日,有的劳动时间严重超长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五,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他们大多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更谈不上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不少企业推卸法律责任,甚至强迫劳动者签定“生死免责”条款。其六,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没有保障,在城市就学面临诸多障碍,十分困难。此外,农民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一般都难以享受到普通城镇职工的民主权利,基本上处于无权参与管理的地位。
所有这些现象,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宪法精神,与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
与文明社会所禀持的基本价值,与二战后各国注重劳工权益保护的世界性潮流,都是严重相悖的。
3.“清欠风暴”凸显农民工命运
上述情况在最近几年间,经过媒体持续不断的报道和披露,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特别是近年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及恶性侵权事件的揭露,使得农民工的严重不利境况凸显出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经过近两三年的努力,情况正在开始有所改变。而发生在2004年年初声势浩大的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行动,则使他们的艰难境况及权益维护以一种“放大的”形态呈现出来,一举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热点。
近年来,一个新的情况在全国不同地域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日益突出。中国经济在连续13年中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并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投资活跃,消费升级,出口持续增长。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却愈演愈烈,以至成为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引发了许多令人震惊的悲剧。据统计,2001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到2002年底,又急剧攀升至3365亿元,相当于当年建筑和房地产业增加值的1/3以上。这其中的相当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钱——工资。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
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是劳动付出者的“天赋权利”;与之相应,从他人的劳动中获益一方必须向劳动付出者支付报酬,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毫不牵强地说,这是社会基本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石。农民工在辛劳了一年之后,应得的报酬居然还被拖欠,这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被容忍的。如果容忍这样的情形存在,那么,我们的社会就是一个有欠公道的社会。
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工作,他特别了解当地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情况。当农家妇女熊德明说,她丈夫李建明2000多元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孩子交学费时,总理神情严峻,表示“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并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钱。
共和国总理对普通农民的殷殷关怀,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以此为契机,2003年岁末和2004年年初,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攻坚战在全国打响了——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山东、河南专门就解决好“三农”问题进行考察时指出,要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他并强调,岁末将至,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一定要保证他们拿到应得的报酬。要对集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迅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要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2004年1月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一定要在春节前抓紧兑付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月4日至8日,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组成多个督察组,分赴天津、重庆、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四川、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督促指导清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制定措施,推动清欠工作。新闻媒体也跟踪采访,以多种形式报道清欠工作的进展,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工程和企业,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截至2004年1月18日,也就是2004年春节之前4天,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数据的汇总,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316.3亿元,已偿付228.9亿元,清欠率为72.33%,其中2003年拖欠160.2亿元,已偿付148.4亿元,清欠率为92.63%。成千上万农民工终于赶在春节前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2004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重承诺:“当前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清欠风暴”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声势,也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与具体的清欠数据相比,更重要的收获在于,通过这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农民工的境遇和命运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集中关注,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因此成为整个社会的广泛共识。一个全社会真诚关注农民工,创造条件关心农民工,加大力度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正在开始形成。
4.工会对农民工维权的介入与局限
农民工权益遭到较普遍侵害、并且容易遭受侵害,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工们是单个分散的。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其它诉求渠道和手段,因而,在与企业和雇主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一种显见的弱势境地。
单个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这种组织化力量的权利形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的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
在近年农民工维权努力的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进展是,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表,这使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有了一个组织化的“载体”。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界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据此确认:他们业已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的新成员,并且享有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法定权利。
2003年8月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工会提高思想认识,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协同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当前侵犯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把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2003年9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工会组织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把他们进一步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并提出,要“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这表明中国工会正式将农民工纳入自己的关注范围。
事实上,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维权的介入并不是由此才开始,早在此前的2001年,已经陆续有基层工会组织出于强烈的责任感,自觉行动起来,毅然挺身而出为农民工维权。正是经过基层工会“自发的”积极努力,才最终推动和确认了工会组织的维权地位。在为农民工追讨欠薪,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全社会关注农民工利益等方面,各级工会组织做出了积极的、功不可没的贡献。
但是,必须坦率承认,以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单一载体是不够的,它并不能“覆盖”所有进城务工者千差万别的实际状况。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维权的代表者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还有相当多内容的问题是无法从这种安排中得到解决的。
进城谋生农民在城市里的具体情况相当复杂,对于有着亦工亦农双重身份,劳动方式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农民工,在什么“临界点”上,才具备加入工会的条件?那些无固定职业但居住在城市里的农民属不属于“农民工”?那些处于游民与间断就业的“模糊状态”和“模糊区间”的人员应如何看待?那些没有纳入组织化就业的单个农民是否算“农民工”?这些差别各异的情况表明,这个特殊群体的权益状态乃至维权需求,是仅仅通过工会维权的模式涵盖不了的。此外,农民工尽管从形式上被纳入了工会,但由于工会现行体制架构存在的局限,完全不排除一种可能:即他们又重新成为工会体系中被“淹没”的边缘化群体。要真正剀切地解决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必须在更高层次上通盘谋划。
5.维护农民工权益亟需法律和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之后,“三农”问题得到了党中央超乎寻常的重视,将其确定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被置于首位。特别是提倡和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标志着我党在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和深化。在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总体方略中,农民工权益亦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突出的社会矛盾,任务尚十分繁重。由于本人学养贫弱,没有能力提出成熟的解决方案,兹就根据当下条件必须行动起来的若干方面,谈几点浅见。
首先,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我国现行法律例如《劳动法》、《工会法》、《合同法》等,对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均有相关规定,但正如我们都了解的,诸多法律规定在实际中远不能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过硬措施,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使这些已经规定的法律权利落到实处。针对当前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比较普遍的情势,为着改善进城务工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过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实施更严厉的惩处,以收扭转“社会观感”之效。这样做是完全堂堂正正的,因为它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
其次,加快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着一个重大缺失: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该是覆盖全部劳动领域和保护所有劳动者的,但现在其覆盖对象主要限于城市劳动者;而在城市劳动者里,下岗、失业工人也难以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这样,它事实上成了一个“部分劳动者劳动法”。这种状况亟需纠正,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此外,《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律,缺乏程序性内容,在修改的同时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有关程序性法律。
再次,一个具有现实需要的举措是,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对进城务工者群体的特殊状况进行研究,细致审视和缜密分析进入城市谋生农民的状况,制定有关务工者群体就业及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现实的法治环境不够理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仍相当普遍,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项法规也未必就能够自动奏效。但是,鉴于现阶段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定群体特点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空白,特殊群体需要特殊举措,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专门立法。
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五大报告曾精辟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这样的历史进程,至少需要一百年的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据此不难作出判断,“农民工”不会是短时期就可以消失的过渡性现象,而是必将伴随我国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长期现象。对于在较长时期将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调整,其效应方能更稳定、规范、可靠。
长远地看,农民工“权益困境”的最终破解,有赖于打破我国现阶段特定的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这意味着将进行更高层次和更具根本意义的改革。我们相信,进行这种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走向。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毫不牵强地说,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着中国现代化的前景和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并促进这样的共识:进城务工人员这个特殊群体是我们祖国大家庭的宝贵成员,是我们不可离弃的兄弟姐妹;关注他们的境遇就是关注我们自身,就是在关注中华民族的整体命运。
来源: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