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云南作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重要陆上通道的优势,深化同东南亚、南亚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使云南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
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就必须高度认识金融的核心地位,充分发挥金融的六大功能即聚敛功能、配置功能、命脉功能、反映功能、调节功能、信用功能与和谐功能,使云南桥头堡建设形成各方资金投资的“洼地”,早日把云南桥头堡建成并发挥作用。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在市场经济中,一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金;而另一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手头吃紧,或急于更新设备,或是白手起家而急需大量资金。一方面是大量闲置资金,另一方面是资金不足。这样,资金短缺者需向资金多余者借款,这就是资金的融通。货币资金的融通就是金融。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就是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种类和规模也日益发展。在金融业中,专门从事货币的发行和回笼,货币收支的组织和管理,使货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借入和贷出的主要机构被统称为银行。
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经典性的评价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发达的货币信用经济或金融经济,它的运行表现为价值流导向实物流,货币资金运动导向物质资源运动。金融运行得正常有效,则货币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使用充分而有效,社会资源的配置也就合理,对国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所起的作用也就明显。
云南桥头堡建设是一项投资巨大的现代经济活动,需要金融的鼎力支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云南桥头堡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构筑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加快建设我国内地经云南直达印度洋连接东南亚、南亚国家的现代化交通运输网络;加快推进中缅油气管道及炼化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与周边地区及国家互联互通的通讯、电力网络。二是着力构筑面向西南开放的产业基地。积极推进外向型、区域性的产业合作平台,多领域、高效率的国际经贸合作平台,务实、有效的区域金融合作平台建设,建立以两种资源为依托、两个市场为导向、具有明显区域特色和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基地。三是着力构筑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经济走廊。把昆明——河内经济走廊打造为中国西南连接越南的特色经济走廊,把昆明——曼谷经济走廊建设成中国西南连接中南半岛的贸易经济走廊,把昆明——仰光经济走廊建设为中国西南连接印度洋的资源和能源经济走廊,把昆明——南亚经济走廊建设为中国通往南亚的陆路商贸物流走廊。四是着力构筑面向西南开放的友谊桥梁。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使云南成为对外交往的窗口、文化交流的窗口、教育合作的窗口、科技合作的窗口,以更好的展示中华文化、促进国际友谊[2]。我们初步估算,这四个方面的建设,所需资金至少在数万亿元乃至几十亿元,达到了天文数字。
要筹措上述四个方面建设的巨额资金有三个渠道:一是财政,二是企业,三是金融,四是引进外资。财政当然是要投资的,但是数量不会多,这是因为财政拿不出更多的钱。外资当然是要继续引进,但是比例也不会太大。企业当然是要投资的,但是数量更不会多,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几乎所有的企业的绝大部分投资都是从金融借贷的,或从资本市场募集的。就这种意义上看,金融将是云南桥头堡建设主要融资者。这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金融作为云南桥头堡建设主要融资者,理所当然地要关心并监管自己投资的成败,从而成为了事实上的云南桥头堡建设的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者、建设项目所需贷款的放贷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者、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评估者,由此也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核心。
实践中,有许多同志对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认识不足,有的甚至抱怀疑态度。照这些同志看来,政府才是现代经济中的核心。这是一种模糊认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地位非常重要,主要起着宏观调控、“守夜人”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角色。所谓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和经济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一是促进经济增长,二是增加就业,三是稳定物价,四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主要的是用经济手段,亦称间接调控;也适当使用计划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所谓“守夜人”,是政府对经济调控的职能之一。其职责,一是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二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三是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所谓公共事务管理,也称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这既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也是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必要前提。社会管理主要是以行政强制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约束,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在云南桥头堡建设中,政府是主导,企业是主体,金融是核心。
一是聚敛功能,有利于迅速筹措巨额建设资金。
相对于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来看,金融为云南桥头堡建设筹措巨额建设资金,具有所用时间短、筹措资金多的优点,因而有利于迅速筹措巨额建设资金。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而通过资本集中,转瞬之间就把(修铁路)这件事办成了[3]。
金融筹措资金,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吸收社会存款,二是发行债券,三是帮助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股票上市及再融资)。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抱怨缺乏建设资金,现代经济学说中就有个经济落后地区储蓄率低下的理论。其实,云南省并不缺钱,问题在于我们没有正确使用自己的钱。我们通过对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算出云南省1990年至2008年金融机构存差总额(存款—贷款)为11492.3亿元,也就是说11492.3亿元没有贷出去,没有用于云南省的建设。仅“十一五”期间(2006~2008)存差就高达4651.55亿元,且每年存差呈上升趋势。这么大的存差,一是说明云南省虽然是不发达地区,但是储蓄率不但不低,反而很高;二是云南省金融机构有大量的存款贷不出去,而是“一江春水向东流”支援了东中部经济发达地区;三是银行“惜贷”、“慎贷”现象严重。此外,截止到2009年末,云南省金融服务缺失乡镇共有122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9.3%,主要集中在46个偏远、边疆、贫困、民族聚居的县,涉及18个少数民族,130万人,其中从未设过网点的有33个[4]。
因此,充分发挥金融的聚敛功能,首先把云南省内居民和企业的存款用于桥头堡建设,显然是当务之急。
二是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
金融的配置功能,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财富的再分配与风险的再分配,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和资源的使用效率。
金融为云南桥头堡建设提供资源的配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的配置,根据需要为急需的建设项目筹措和提供所需资金,以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是由资金的配置而引起的人才、物资、信息、机器等的配置,吸引这些资源随着资金的流动而正向流动。
三是命脉功能,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云南桥头堡建设包涵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特别是货币资金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财富,成为沟通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包括云南桥头堡建设在内的现代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货币资金运动。从国内看,金融连接着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联系每个社会成员和千家万户,成为国家管理、监督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和手段;从国际看,金融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实现国际贸易、引进外资、加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纽带。
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形势变化。
金融的反映功能,主要表现在反映微观经济运行状况,反映国家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反映企业的发展动态,反映世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等。为此,金融的反映功能也可以称为晴雨表功能。
金融工作是经济工作的晴雨表,也是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晴雨表。根据金融工作晴雨表,决策层、政府机构、企业和投资者就可以及时调整投资方向、建设重点,从而使桥头堡建设中的各个部门、行业、单位和地区,都保持高昂的建设热潮,全面地、高效率地协调发展。
五是调节功能,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
金融是现代经济中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云南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杠杆。现代经济是由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宏观调控的间接化。而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业是联结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纽带,它能够比较深入、全面地反映成千上万个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同时,利率、汇率、信贷、结算等金融手段又对微观经济主体有着直接的影响,国家可以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需求,通过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运用各种金融调控手段,适时地调控货币供应的数量、结构和利率,从而调节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在稳定物价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
六是信用功能,有助于培养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氛围。
金融的特点,决定了它的正常运行需要两个最重要的社会条件,一个是有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制,一个是具备基本的信用基础。人们知法守法,讲究诚信,金融业务才能正常开展。金融发展,与金融有关的法制也会发展,伦理道德的建设也会发展。人们经常受到这种非常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的熏陶,整个社会就会潜移默化地增强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氛围,并且带动社会其他方面法治和道德的建设,从而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种内在要求不断地得到实现。
三、营造云南桥头堡建设良好的“资金洼地”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营造“资金洼地”,源源不断地吸引外部资金流入,加快桥头堡建设,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增长;不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往往造成巨额的不良资产,导致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壮大。因此,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从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同因素及不同层面上加以完善与改进,必须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依靠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支持与督促全国性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加大对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支持
这里谈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指的是云南省内非省直接管理的金融机构,包括我国国有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基金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体制改革后,这些全国性金融机构都实行条条直接管理,作为区域的省、市州乃至县对它们已经失去了管理权。但是由于这些金融机构与驻在地的关系,仍然可以利用经济的、政治的等手段,支持与督促其加快体制改革,以适应云南桥头堡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治理架构,使决策、监督、执行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约束,
建立相应的正向激励机制。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内部合规性检查的作用,同时合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审慎经营理念,采用国际通行的审慎会计制度、风险拨备制度和损失核销制度,不断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要面向市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意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真正成为现代金融企业。
与此同时,要鼓励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支持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打破金融垄断。
(二)大力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
为弥补现有全国性金融机构在云南省内设立的机构数量少、网点不多、服务不足的缺陷,大力发展省属、市州属金融机构等区域性金融机构,鼓励其与现有全国性金融机构展开有益竞争,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历来有关金融改革开放的精神,建议云南省在以下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开放的步伐,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二是进一步做大做强富滇银行和市州商业银行;三是探索新组建云南桥头堡银行的可行性;四是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的步伐,首先在县一级完成村镇银行的组建,然后在乡镇一级组建村镇银行,争取全省每个乡镇都有一个村镇银行;五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六是在农村尽快启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等。
与此同时,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社会资本和外资入股金融机构的比例。这对于云南桥头堡建设就是非常必要的,意义重大。
适应云南桥头堡建设的需要,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就要加快推进改革,支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推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提高竞争力。改革企业融资机制,加强企业上市资源的培育,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争取直接融资的比重有较大提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组建金融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积极引导和支持省内企业发起设立独立法人保险公司,引进境外、省外保险经营机构来滇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合资或合作保险企业,推动云南保险业发展。
(三)进一步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
各金融机构都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服务现代化建设,不断地更新金融工具,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当前,要大力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信贷员包付服务。结合试点地区的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银行卡、信用客户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在普及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鼓励拥有网点优势的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积极探索开发以中长期基础设施、基地建设、窗口建设等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防范和控制信贷资产风险。试点开发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由保险公司或者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保护的信用衍生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大支援桥头堡建设力度提供成本低、流动性好的避险工具。
当前,要积极试验金融租赁。所谓金融租赁,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由金融机构购买桥头堡建设所需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量租金的经营方式、场所的总称,是实现承租人、出租人、供货商三方多赢的一种新型融资手段。
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来看,金融租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是融资租赁进入门槛低。融资租赁主要考察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因而对承租企业的资信和项目的担保要求不是很高,审批程序简单;二是可以减少承租人的资金投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企业发展初期资金短缺的难题;三是加速企业设备更新速度,降低设备技术过时风险;四是租赁项目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五是融资与采购合二为一,提高工作效率;六是有利于避免利率、汇率风险,降低投资风险等等。而对出租人而言,由于在整个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大大降低了出租人的经营风险。对供货商来说,融资租赁具有促销的功能,有利于供货商扩大产品销售、开拓销售市场、减少资金回收风险。
(四)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云南桥头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云南省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要在全国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围绕上述目标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二是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五是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六是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云南桥头堡建设。
普惠金融体系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世界上的金融体系并没有为社会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联合国希望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这样的金融体系的建立。
为让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机会,就要对金融体系进行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由于大中企业和富人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低端客户、弱势群体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这就是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为此,就要在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的空间,要积极鼓励新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六)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运作。
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云南省特别是桥头堡建设所需贷款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将应运而生。据专家估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每年大约在1万亿元左右。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特别是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央行正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民间借贷中的一部分是高利贷。高利贷是指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特征的一种信贷活动。人们之所以愿意借高利贷,无非是生产生活急需、而正规金融又没有供给。人们手里有了点钱之所以愿意借出去,无非是为了获得点利息,而且利息是越多越好,当然也不会高到借贷者承受不了的程度。就这个意义上看,高利借贷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和人们社会交往规律的。
目前,大家对于发展民间金融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在如何发展上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主张由一个政府机关垄断试点,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另一种主张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放开民间金融。使民间高利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政府和社会只不过在口头上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并加以严格监管就可以了。当然,问题也并不是一声宣布就解决了。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可以不去干涉,实际上也干涉不了;对于地下钱庄,可以帮助其转变为村镇银行、农村基金会;对于以互助为目的各类“摇会”、“抬会”、“和会”、“话丛”等,可以帮助其转变为基金会。当然,对于纯粹以诈骗手段牟取暴利的集资等,要坚决依法取缔。
(七)大力加强诚信有序的金融外部环境建设。
诚信有序的环境建设,是金融体系顺利建成并发挥作用的前提。
一是从提升政府信用入手,以政府信用的提升带动企业、个人信用意识的增强,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完善。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积极向各国有金融机构、区域金融机构汇报建设金融环境的成效,争取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或者上调各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从而提升金融业的产业聚集能力、辐射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是不断提升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和评级机构等,严格行业准入和监管,培植一批诚信水平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大力发展市场化、商业化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加大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是尽快提升信息共享充分化水平。除人民银行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企业贷款卡、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外,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也应该在政府主导下评选诚信企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应能充分实现联网共享。强化政、银、企三方沟通协调机制和银企对接制度,认真分析项目对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予以解决,为银企搭建一个互信互惠的信息沟通平台。
四是下大力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水平。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各监管部门参与,逐步形成定期的金融风险分析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建立省一级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区域金融稳定评估报告,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共同促进金融支撑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6页。
2.罗正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云南日报2010年5月12日。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
4.邓道勇:云南拨9950万元补助农村金融机构,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3月25日。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