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周道:多元政体也是人民的统治

  

  罗伯特·达尔被誉为“民主百科全书”,其民主理论在美国和整个世界都有较大影响。达尔对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美国政治现实都有精彩的考察和描述,他建构了自己的逻辑一贯的民主理论,并指出了美国民主政治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进途径,国内学界对其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还不是十分充分和全面,有些翻译也还需要商榷。本文依据达尔的部分英文原著,基本自行翻译,不避浅薄,也只是整理了一个概貌,供学界参考。

  达尔所谓“多元政体”,即现代西方所谓的“民主国家”、“民主政体”或“自由民主政治”。达尔将自己的民主理论区分为两个部分:民主过程理论和多元政体理论。民主过程理论即是达尔的规范民主论,阐述了民主的逻辑和标准。达尔的多元政体理论即是其经验民主理论,是对现实民主的描述。

  

  (一)民主过程理论(the theory of democracy process)

  

  达尔所说的民主过程理论就是他对理想的完善的民主的论述。达尔认为,政治过程是人们为了在一个团体中一起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管理性的或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的过程。达尔主张政治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与以往思想家不同的是,在理想形态上,达尔也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决策过程。达尔所说的民主过程就是以民主方式进行决策的过程。达尔坚持认为,民主是由人民进行统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是主权者。达尔所说的的民主过程就是完成人民进行统治的政治过程。达尔的民主过程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主过程的正当理由、民主过程的标准、民主过程的性质。

  1、民主过程的两个正当理由

  关于民主过程的正当理由,达尔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实行民主政治,其逻辑前提主要是平等。达尔对平等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归纳:

  其一,内在平等理念:至少在要求集体决定的事情上,所有人在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是平等的或应该被看作是平等的。达尔认为,内在平等是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一种基本信念。这个理念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内在平等意味着所有人的内在价值相等,没有人内在地优越于其他人;另一方面,内在平等意味着,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必须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著名的“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达尔认为,内在平等理念所蕴含的这一原则与民主过程是最相关的。内在平等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判断。

  其二,个人自主假定:在强有力的反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即,除了儿童和智力极度缺欠者,绝大部分成年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个人自主假定体现了一种平等,是道德判断和经验判断的混合。

  其三,平等的强原则:绝大部分成年人都具有足够的资格进行自我管理,一个团体的每位成年成员都具有足够的资格参与那些影响其利益的集体决定的制定。更具体地说,制定集体决定时,对将被采用的法律、规则、政策等,每位公民的要求都必须被计算为有效的并且是同等有效的。而且,任何成员都不具有比其他人更好的资格以致于他们被委托去制定集体决定;制定集体决定时,任何公民的要求与其他公民的要求相比,都必须不被更多地计算。

  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和个人自主假定加在一起,证明了采用平等的强原则的合理性。因为接受平等的强原则,所以我们接受民主过程是制定集体决定的一个必然要求。

  达尔还阐述了民主过程的另一个正当理由:民主是实现人的根本利益的必要方法和最重要的方法。从民主的功能角度,达尔赞同自古希腊以来倡导民主的思想家的论点,达尔将这些观点总结为:民主是使自由最大化的方法;民主是人的发展的方法;民主是保护个入利益的方法。因而达尔认为,民主是实现人的根本利益的必要方法和最重要的方法。

  2、民主过程的五个标准

  关于民主过程的标准,达尔认为,如果为民主政治秩序提供正当理由的假定对某一团体是有效的,就可以推论出,这个团体应该采用民主过程,并且此过程应该满足某些标准。如果抛弃了这些标准的某一个就是抛弃了这些假定的某一个或多个。达尔规定了民主过程的五个标准:

  第一,有效的参与

  在制定有约束力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公民们应该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去表达他们对于最后结果的偏好;他们必须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将问题编入议程、表达赞同此结果而非其他结果的原因。

  否认任何公民的有效参与的机会,就意味着他们的偏好未被知道或来被正确理解,团体决定的最后结果就不能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偏好。这就违背了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

  第二,决策确定阶段的投票平等

  在集体决策的确定阶段,必须保证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机会去表达一个选择,每个选择与其他公民的选择在权重上必须相等地计算。在确定阶段对于结果的决定,必须考虑所有这些选择,而且只考虑这些选择。

  我们通常用投票来表示这些选择,因此该标准可称做在决策确定阶段要求投票平等。为了给公民的内在平等和个人自主假定提供保护,确定阶段的投票平等是必需的。没有这个标准,投票的不平等累积起来就会违反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

  第三,启蒙性的了解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去发现最好地服务于此公民利益的对于待决定事项的选择,并使之有充分的根据(在决定所允许的时间内)。

  达尔承认这个标准所使用的语词含义有些模糊,但是他解释说,一个人的利益就是,此人在最充分地认识到了某一选择的经验后果及其最相关的替代选择的经验后果之后所做出的选择。因此,启蒙性的了解标准可以解释成:人们在此意义上拥有对自身利益的启蒙性认识。

  这个标准排除了那些剪裁或压制信息的程序、那些使某些公民更易获得关键信息的程序或者压制讨论的程序。

  第四,人民对议程的最后控制

  人民必须有绝对的机会去决定,要以民主方式决定的事项,如何编入议程,即决定对什么问题进行决策和通过怎样的民主方式进行决策。

  这个标准意味着,在民主政治中人民必须拥有最终决定权,或者说,人民必须是主权者。只要人民能够有效地由自己恢复对任何事情做出决定的权利,就满足了此标准。平等的强原则判定了所有成年公民在集体决策中的平等资格,所以民主的决策过程必须满足这个标准。

  第五,政治团体的包容性

  人民必须包括此团体的所有成年成员,暂居者和已证明智力有缺欠者除外。

  平等的强原则为此标准提供了根据,所以所有的成年人都应该被包括,只有那些未能满足个人自主假定的人除外。

  达尔指出,民主过程的标准完全确定了民主过程和政治平等,是理想意义上的标准。任何完全满足了这些标准的过程就是完全的民主过程,此组织的管理机构就是完全民主的管理机构。在现实世界中,完全的民主过程和完全民主的管理机构永远不会存在。现实生活中只存在完全民主过程的某些近似物。但是,民主过程的标准可以作为衡量标准。通过它,人们可以比较备选的过程和制度,以判断它们的相对价值。民主过程的标准既是程序的,又是过程的;可以适用于国家,也可以适用其他种类的团体。民主过程的标准并未规定具体的集体决策规则,比如多数规则;并未完全界定我们所说的“好的政体”或“好的社会”。

  3、民主过程的性质

  关于民主过程的性质,达尔首先认为,民主过程是一种正义。民主过程是达致集体决定的正当程序,所以民主过程是一种正义形式。而且,民主过程也是分配正义的重要一种,因为它有助于决定权力和权威这些关键资源的分配,并因此影响了所有其它重要资源的分配。分配正义要求关键资源的公平分配,这些关键资源包括权力、财富、收入、教育、对知识的接近、个人发展的机会和自我价值等等。其中最关键的资源是权力。而民主过程正是通过对权力的正当分配,所以有助于其它资源的正当分配。达尔承认,实际上,制定集体决定不可能不损害某些人的某些利益。没有任何解决办法(无论是程序的还是实质的),能够保证任何人的利益都不受一点损害。集体决定过程最多只能提供准纯程序正义。而民主过程正是这样的决定过程,只要这个过程给每个人的利益以均等权重,满足了民主过程的全部标准,它就是正义的。

  其次,达尔认为民主过程是实质的善。达尔认为,应该抛弃实质与过程之间的这种熟悉的对比,因为实质的权利、善和利益是构成民主过程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们经常错误地认为,实质的权利、善和利益受到民主过程的威胁。

  在这些实质的善或幸福之中,通过民主过程自治的权利,就是一个人应该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独立宣言》的作者称之为不可让渡的权利。民主过程的标准必然要求受集体决定影响的人们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对满足民主过程的标准是必需的。民主过程的每一个标准都指明了一种大概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的权利、投票平等的权利、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的平等机会、获得对个人利益的启蒙性的了解、与其它公民一起对集体决定施行最后的控制等。在实践上,这些一般道德权利的每一个都要求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组建政党和其它政治组织的权利等。所以说,

  民主过程赋予了公民一系列广泛的权利、自由和资源,足够地允许他们作为平等的公民去完全地参与所有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的制定。所以说,民主过程本身就是实质的善或幸福的巨大集合体。

  第三,达尔还认为民主过程是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达尔认为,公共利益就是所有人共同分享的善和利益。某一团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其成员充分了解了他们自己的选择及其最相关的选择的经验后果之后,这些成员将选择的事物。达尔认为,公共利益很少由具体的事物、行为和关系组成,它通常由实践、安排、制度和过程组成。只是从集体决定的后果中去寻找公共利益而忽视了形成集体决定的制度安排本身的善,是误导的。所以说,因为启蒙性的了解对于公共利益是必须的,所以启蒙性了解的机会是公共利益的内容的一部分。更深远地讲,民主过程的一般特征、民主过程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

  更广泛地讲,因为多元政体的制度对于大范围的民主过程是必需的,所以,在国家这样一种巨大的单元里,多元政体的所有制度也应该算作公共利益的因素。

  

  (二)多元政体理论(the theory of polyarchy)

  

  多元政体(polyarchy)一词至少在十七世纪已经存在,但在二战前极少有人使用。1953年,达尔和林德布洛姆合著的《政治、经济和福利》一书使用了该词。此后,该词开始在西方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中流行起来。此后四十多年,达尔不断地使这一概念更加精致并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元政体理论。

  达尔用多元政体指称现实世界中的民主。他指出,多元政体应被看作从专制政体(或霸权政体)到理想的民主政体的连续谱上的许多点的集合,指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接近理想民主的国家。达尔的多元政体理论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元政体的定义

  沿熊彼特所开创的程序性民主的思路,达尔首先从两个方面对多元政体进行了界定。一个方面是参与或公民参政,主要指公民参加的周期性选举。另一个方面是反对或称为公开竞争,指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的政治竞争和政治反对。

  达尔将多元政体的这两个一般特征进一步分解为更加具体的七项制度。这七项制度是多元政体的识别性特征,是被归类为多元政体的国家所必需具备的。这七项制度是:

  ①经选举任职的官员。宪法授权当选官员对政府的决策进行控制。

  ②自由而公平的选举。选任的官员是在经常的、公平进行的选举中挑选出来的,在这种选举中强制是比较少见的。

  ③包容性的选举权。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有权在官员的选举中投票。

  ④竞选公职的权利。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有权参加政府的选任官员的竞选,尽管对担任官职的年龄要求可能高于享受选举权的年龄要求。

  ⑤表达自由。公民有权就广泛界定的政治事务表达自己的看法,包括对官员、政府、政体、社会经济秩序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批评,同时没有遭受严重惩罚的危险。

  ⑥可供选择的信息。公民有权寻求信息的任何替代来源,而且这些信息来源确实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

  ⑦团体自治。为了实现他们的各种权利,包括以上所列举的权利,公民也有权组建相对独立的团体或组织,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集团。

  2、多元政体的性质和评估方法。

  首先,达尔阐述了多元政体与理想民主的关系。达尔指出,多元政体的七项制度是大范围的完善民主所必需的,特别是在现代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这七项制度与理想的或完善的民主过程的标准的具体关系是:制度①②对满足理想民主的投票平等标准是必需的,

  制度①③④⑤⑥⑦对满足理想民主的有效参与标准是必需的,制度⑤⑥⑦对满足理想民主的启蒙性了解标准是必需的,所有七项制度对满足理想民主的人民对议程的最后控制标准都是必需的,制度③④⑤⑥⑦对满足理想民主的包容性标准是必需的。

  达尔指出,多元政体并不是充分的民主,它远不是理想的民主过程。但尽管如此,多元政体毕竟满足了“由人民进行统治”这一目标,这种政体是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曾经出现的各种政治体制之中最好的一种政体,只不过它与理想的民主过程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其次,达尔阐述了运用多元政体的定义对政体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的方法。达尔认为,人们已经采用的许多不同的评估方法都是可用的,因为得到的结果基本相同。在《民主及其批评者》一书中,达尔列举了两种评估方法。一种是按照多元政体的四个标准对全部国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民主国家”。这四个标准是:自由而公平的选举、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和可供选择的信息来源。另一种评估方法是,按竞争指数与参与指数的乘积除以一百来确定某一政体是否为多元政体。“竞争”按小党在国会或总统选举中得到选票占总选票数的百分数进行量化,因此,一党制国家的竞争指数为0;“参与”,按照在选举中投票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数进行量化。一个国家被认定为多元政体至少要求:1)至少总人口的10%必须进行投票;2)至少30%的选票投给了并非最大的政党;3)竞争指数与参与指数的乘积除以一百所得数值不能少于5。竞争指数与参与指数的乘积越大,该政体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达尔认为,九十年代中期,多元政体的数量大约为五十个。

  3、多元政体的政治形态

  首先,达尔描述了多元政体的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

  在西方社会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的。单一最高权力中心是不存在的,数量巨大的自治组织(包括分权的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利益集团,都是政治权力的分享者。与所有多元主义者一样,众多权力中心的存在也是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的核心。达尔指出,单一的主权权力中心是不存在的,而是必须存在着众多的权力中心,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拥有或不能拥有完全的主权,唯一合法的主权者是人民,但是人民之中的任何部分,比如某一个多数,都不应拥有绝对的主权。达尔指出,人们所谓的“多元主义”,更具体地说,是社会多元主义或组织多元主义。指的是,在多元政体内存在着数量极大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它们彼此是相对自治的,并且对于政府本身是相对自治的。

  达尔给相对自治下的定义是:如果一个组织所从事的活动,(a)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有有害的;(b)任何其他组织(包捂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过使行动者承受高达超过收益的费用来阻止它这样做,那么这样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达尔将多元政体中相对自治的组织划分为三类:政府组织,指最高行政官、官僚机构、国会、司法部门、地方政府等;政治组织,指各种各样的政治社团,特别是政党和利益集团;经济组织,主要指商业公司和工会。

  因为众多权力中心共存这样一种权力结构,所以多元政体的决策是通过永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做出的,讨价还价成为政治过程的基本要素。达尔没有否定宪法和制度设置的重要作用。达尔指出,宪法规则对于决定优势团体和劣势团体在决策中有多大分量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多元政体的宪法保证了民众中所有积极和合法的群体,都可以在决策过程的某个阶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由于权力被有效地肢解了,因而无法聚积。代表不同利益的形形色色的团体(包括政府的各部门)都享有权力,并且进行着权力交易。政治过程的结果即决策的形成,往往是通过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和不断变更的联盟来实现的。任何一个群体对与自己相关的特殊领域的政治决策都能产生特殊的影响。政府的角色是在群体之间进行判断和仲裁。然而没有任何一方、也没有某个联盟是处于支配地位的。

  所以说,多元政体大大扩展了少数的数量、规模和多样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达尔认为,多元政体既不是某个特定多数的统治,也不是某个少数的统治,而是许多个少数的统治。(达尔原文中的minorities应译为“许多个少数”,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如译成“多重少数人”则会产生“民主是少数人统治”的误解。同样,minority应译为“少数”而不应译为“少数人”)正是多元政体的这一特征能够真正地区分“民主”(或多元政体)与专制政体;而多数的绝对主权在多元政体中是不存在的,不能以此区分“民主”与专制。也正是多元政体的这一特征,对于保护少数权利,防止暴政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另外,达尔还从其它四个方面对多元政体进行了一些描述和说明:

  第一,多元政体是控制领导权的一种方式。达尔认为,政治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使领导人不成为施暴政者。达尔对民主的最低定义是,普通公民对领导人施行较高程度的控制。在多元政体中,对控制领导权起作用的机制主要是选举制度和社会多元主义。达尔指出,选举过程在民主政治的宏大战略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确倮领导人对非领导人负责,选举是关键的技术。

  社会多元主义至少在五个方面限制了当权者扩张对普通公民的控制的能力:团体使公民联合起来,增强了力量;社会多元主义保证了反对派的存在,从而有利于竞争;社会多元主义使那些在团体冲突中主要以谈判方式解决冲突的领导人更容易崛起;公民的团体成员身份交叉;社会多元主义利于信息的沟通,增加了信息的可获取量。所以说,在多元政体中,普通公民和他们的直接领导人是相互控制的。

  结果,多元政体使政府不可能长期追求深入地违背公民多数的意愿的政策,不可能执行公民之绝大多数反对并意欲推翻的政策。所以说,多元政体仍然可以被认为是“人民的统治”。正是在控制领导权这个意义上,达尔称多元政体为最非凡的人造物之一。

  第二,多元政体可以被看作是权利的体系。在多元政体中,某些权利是由制度进行保障和保护的。多元政体的每项制度都规定了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对该项制度的存在和发挥功能是必需的。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不能只是抽象的或仅写于宪法之中的,而是必需可以在法庭中执行的。与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相比,多元政体大大地扩展了权利的范围。

  第三,多元政体是与霸权政体相区别的一种政体类型。多元政体除了以其定义与霸权政体和其他政体区别开来以外,它与霸权政体的区别尚可从许多方面来描述:多元政体中的个人和次体系对政府是较为自主的,而霸权政体对个人和每个组织都进行等级式的严格控制;在多元政体中,政治领导人更有可能卷入相互影响的网络,政府政策大多是通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决定的,而在霸权政体中,领导人的影响力是单边的,政策更有可能是通过等级制和命令来达成的。

  第四,多元政体是历史发展的一种结果。多元政体可以被看作是民族国家致力于政治民主化和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它是十八世纪以来大规模的民族国家力图实践民主思想的结果。其制度已与古代城邦大不相同。例如,在稚典,公民大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有组织的政党却未有所闻;同样,多元政体中普遍存在的自主的利益集团在雅典也未曾出现。

  4、多元政体的进一步民主化

  达尔认为,西方的特别是美国的多元政体,应该进一步民主化,以更加接近达尔所谓的理想民主政治。达尔提出的民主化措施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他指出了多元主义民主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扭曲了公民意识,阻碍了公共利益的表达;使公共议事日程不正常,使公共政策出现偏差;使人民难以实现对议程的最后控制等。但他认为,克服这些缺陷的根本途径不是推翻多元政体,而是更加完善多元主义民主,包括完善社会制衡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的相对自主性、实现权力在利益集团间的广泛分配,等等;其次,达尔认为,应该实现公司的民主化,在公司中建立适当的民主机构,保障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使工作场所的治理过程尽量满足民主过程的标准。在1985年出版的《经济民主的前言》一书中,达尔系统地阐述了这些思想。受其父影响,达尔的这些主张显示了一些民主社会主义思想倾向。

  5、有利于多元政体的出现和稳定的五个条件

  达尔通过大量的比较研究,总结了有利于“民主政体”即达尔所称的多元政体的出现和稳定的条件:其一是暴力强制手段是分散的或中立的;其二是一个MDP社会,即“现代性的、动力性的、多元主义社会”;其三是文化是单质的;或者文化是异质的,但没有分裂成区别明显的强有力的亚文化;或者,文化是分裂的,但国家成功地创造了某种可以管理亚文化冲突的制度安排;其四是人民的特别是政治活跃分子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信念支持多元政体的制度;其五是不被敌视多元政体的力量强大的外国所干涉。达尔指出,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强烈出现,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会是一个多元政体;如果所有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或极端微弱,那么这个国家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多元政体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周道:多元政体也是人民的统治  政体  政体词条  多元  多元词条  统治  统治词条  人民  人民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