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从人本主体性讲,人民社会是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从逻辑上讲,人民社会应该具有某种人本特性和人本价值。也许正如胡鞍钢等著《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一文所讲,人民社会应该是中国特色的人民为本的社会形态,一方面,人民社会“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另一方面,”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但是,从实然角度却不得不承认,在一些国家的人民政治实践中,人民社会的确存在一些严重的人本局限性,人民社会可能会被异化为某种非人本、不人道的社会。因此,在坚持人民社会时,必须注意其消极负面性。从而,自觉地走向”新人民社会“。
从社会形态来讲,人民社会属于奉行人民政治的社会,因此,人民社会也可称为人民政治社会。人民政治社会的人本性内容,在林肯看来是”民有、民治、民享“,中国的人民政治观则一般肯定了人民的历史作用、人民的主人地位、人民的主体权利、人民治理国家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等。
据此可以说,人民政治社会的人本性,表现出多方面的特征。如(1)人民的群体性。一般认为,人民是占人口多数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民也是具有群体主体性的社会主体。(2)人民的阶级性。人民概念的界定是依据政治标准,即是由政治上的先进或落后、革命或反革命为界定标准,人民属于社会的先进阶级或阶层,而与落后或反动的阶级或阶层相对立,因此,人民是阶级概念,具有阶级性。(3)人民的劳动性。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但人民的主体则是”劳动者“。(4)人民的群众性。在中国,往往是在”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对应关系中使用人民概念,这里的”人民“就是指群众。人民政治的群众性,表现在坚持群众观点、实行群众路线,建立群众团体,发扬群众监督,搞群众运动,作群众工作,进行群众斗争,等等。(5)人民的变动性。人民的内容具有变动性或不确定性,”人民“这一概念的内容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因此,人民政治可以灵活地确定谁是人民从而能够成为政治主体。(6)人民政治的民主性。人民政治是以人民为本的政治或崇尚人民主体性的政治,也就是实现人民的主体性的现实政治形式,即”人民民主政治“,因此,人民政治具有民主性。
然而,相对于人民民主政治这种人民政治的正常形态,人民社会中的人民政治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与危险。诸如,第一,由于人民政治的多数人强力性,人民政治可能异化为”暴民政治“或”多数人暴政“(如”文革“的”大民主“政治)。第二,在中国,人民的”臣民“文化传统和”群众“的社会心理定位,使人民政治主体性虚化和政治客体化。第三,人民的不确定性与变动性,使得不知保障哪部分”人民“的主体利益,存在操作性难度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模糊性。第四,人民政治容易为政治精英所利用和操纵,异化为精英专制政治。
具体地说,人民社会的人民政治,甚至有可能被异化为非人本或反人道的政治。即是说,人民政治社会存在一些严重的人本局限性。
(1)人民政治的整体性。正是由于人民政治的群体性甚至整体性,导致人民政治有可能走向以人为本的反面,而成为非人本的极权专制政治。”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政治范畴,对个人不能说他是人民,只能说他是人民的一员。基于人的社会性,人民政治强调人民作为整体或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但有时却因此而忽视、否定甚至压制个人的生存利益与发展诉求。因此,在我国,为人民服务,有时变成不为任何人服务,因为”人民“不是指任何个人,这也是有些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逻辑与作为。
乔·萨托利甚至认为,有关”人民“的有机论和整体论的观点意味着人民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它”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对民主毫无用处,或者说它无论如何都可以用来为任何政体辩护。让我们对它作一更深入的考察。初步的要求是,对人民无须从个人角度考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希腊语中的demos和拉丁文中的populus(民)都被以整体的方式去理解,而不认为它是由能够胜任为自己作决定的分散的个人所组成的总和。在整体论生活观看来,个人要委身于权威、教会、传统和种种给人以归宿的整合体“,因此,”如果我们指的是浪漫主义的、整体论的人民观,则我们面对的这个概念更适合为专制统治而不是为民主作辩护。人民是有机整体的观点,很容易得出个人没有意义的结论;借整体之名可以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压成一团,透过‘整体就像一人一样’这种说法,我们看到的不是民主制度的辩词,而是极权主义独裁制度的辩词。“
(2)人民政治的阶级性异化为强力性。人民政治的阶级性决定了要通过阶级斗争、暴力革命、人民对敌人的专政等强力性政治手段,确立和保障人民的政治主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治有时会被异化为人民的强力政治,如平民政治走向变态就成为”暴民政治“,使多数人的暴政成为可能性和现实性,如我国在”文革“时期的”大民主“、群众运动式的政治等。这是由于,在多数人的人民民主政治中,存在”多数权的滥用“的可能性,对此,汉娜o阿伦特提出,正是群众给了极权主义以可乘之机,因为,”有裁定权的多数并非总是变动的。如果它不是变动的,或变动不够频繁(这部分的问题都是程度的问题),多数裁定可能逐渐妨害普遍参与的实现,因此,如果社会中形成固定的多数,对民主来说就存在着真正的危险。固定或永久的多数不受变动的有益的牵制;它在它的利益范围内能保持绝对控制;反对它的人没有反对它的力量可用,它就可能滥用权力,甚至进行压迫。在最坏的情况下,固定多数能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而实现民主根本上是由这一平衡决定的“。 科恩也对此指出,”使用多数的权力限制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或范围时,即使出自好心,也可能成为一个民主社会葬送民主的手段。“
(3)人民政治的工具性。人民可能成为君主、政治家或政客进行争权夺利的政治斗争的工具与手段,或者成为实现某种未来理想的政治工具或力量。乔o萨托利认为,”今天的‘人民’代表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一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社会,它最终成了一个无序的社会“。 而科恩豪泽认为,一盘散沙的社会很容易进行动员和操纵,而”群众人“孤独无靠,正可受人利用,并且,这种”群众人“倾向于采取极端行为,在政治过程中以积极的反应和干涉方式代替漠不关心。因此,群众社会易于产生魅力领袖的统治和总体动员,即”群众社会的心理类型特征十分不利于自由民主的制度……个人力求用漠不关心或积极行动去克服伴随着自我异化的忧虑……因此群众人易于为群众运动的呼吁所蛊惑,这些运动给克服自我异化的痛苦提供了一条出路“。 由此,这就必然导致人民和人民政治的工具性。
(4)人民政治的群众性异化主客等级性。人民可能被当作政治统治或专制以及政治教化的对象或客体。由于”群体本位“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就形成了”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上下等级甚至主客等体性关系。一方面,”群众“这一概念,与”人民“联用时,在我国,一般是作为集合概念。当”群众“在群体意义上使用时,群众作为整体被强调,其中的个人成为没有任何独立法律地位、民主权利的义务主体。在这里,个人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也就丧失了主体性,他只有被代表、只能尽义务,结果,群众变成了一种虚幻的存在,而代表则成为一种真实的存在。而当其在个体的意义上使用时,”群众“是用来表示与”党员“、”干部“不同的政治身份,具有鲜明的社会等级身份的色彩。
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说,这种具有强烈”国家本位“、”官本位“和”义务本位“倾向的”群众意识“与中国传统封建文化中的”臣民意识和心理“有着渊源关系。尽管我们有时也强调领导要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但这时的群众是在客体意义上被强调的,群众成为体现领导民主作风的对象,而不是享有平等民主权利的公民。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大讲群众路线,另一方面官僚主义又十分严重的认识上的原因。当然,这不是说走群众路线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群众是被当作治理对象而受到重视,不是被当作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公民而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
(5)人民内容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人民政治的模糊性。”由于人民这个概念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在某个时期属于人民范围的人,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就不一定称得上人民。例如,历史上的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他们取得统治权力以前和取得统治权力以后的一个时期,都曾起过起步的历史作用,那时他们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但是,当农民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力量壮大起来,形成对他们统治的威胁时,他们就逐步转化为反动的阶级、成为人民的敌人“, 而且,在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人民也可以包括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在经济上包括富人与穷人。正因为如此,往往难以知道谁是真正的人民,难以分清国家或政府、政党究竟是代表谁的利益,也可能出现以人民利益为借口而偏向于富人的利益,或者相反。这为政治强人或政治统治者的”人治“或者恣意的强权政治提供了条件。
(6)人民政治有可能只是将人民作为玩偶。乔o萨托利认为,”词源学民主的一个天然产物是‘人民崇拜’(demolatry),即大谈人民而实际上对他们不屑一顾。……人民崇拜者也谈论‘真正的人民’,但实际上他总要造出一个虚无缥缈的理想的人民偶像。更糟糕的是,人民崇拜并不必然是‘爱民(demophily)’,即对穷人、被遗弃的人和地位低下的人的实际爱怜,制造一个理想的人民偶像常常同完全蔑视实际存在的人民相伴而生。“ 在实际的人民政治中,这就有可能将人民视为是智力低下、经济上贫穷的贫民,如贫苦劳动人民、工农劳动大众,历史上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等等。因此,他们往往被作为”为民作主“而没有政治主体性的对象,或者作为制造统治合法性的资源和材料。
(7)人民政治被异化为民本政治。传统人民政治的群体性也可能导致将人民政治认同为”民本政治“或使人民政治异化为”民本政治“。实际上,人民政治所崇尚的是人民为本或人民的主体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中国古典的”民本“或者”以民为本“,即人民政治从人本性来看应该是根本区别于中国古典的民本政治的,”民本“之”民“并非作为主体的人民,而是”臣民“。在”民本政治“中,君主和臣民是是相互对立并相互依存的,这种臣民是指君主统治下的所有官吏和百姓,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的君主以下,所有的人都是臣民,君主需要臣民的服从与拥护,臣民需要君主的权威与统治。这种奴役性与服从性,即从属性或曰非独立性,是臣民所包含的深层涵义。 因此,在徐大同教授看来,”至于‘民本主义’也是不贴切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君民关系而言从来就是君本而不是民本,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怜悯的对象,只有君主才是目的“,总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应是‘重民’的政治文化“, 而且,这被重视的”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
正是人民政治存在上述局限性和危险性,为了提高人民的政治主体性,防止人民政治的非人本或反人道的可能性,有必要以公民社会的公民政治为前提基础而推行人民政治,即是走向”新人民社会“,推行”新人民政治“。 这种”新人民政治“相对于”传统人民政治“而言,它不再仅仅是群体政治主体性的实现形式,而是奉行”社会个人主义“的共同政治主体性的体现。如同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的,社会政治结构的演变过程是身份社会过渡到契约社会,从以亲属关系为依据的社会过渡到以其它原则为依据的社会,这种”新人民“成员的政治存在方式,已经从身份的、等级的、要素的人,生长成契约的、平等的、独立的个人。因此,”新人民政治“有助于防止将人民政治工具化或客体化为”民本政治“,从而,也有助于真正实现人民的主体利益、主体权利与主体地位。而且,在新人民社会,”新人民政治“将是包括了公民个体性的法治化、制度化的人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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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7页。
[2] 〔美〕科恩著:《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8页。
[3] 同上,第79页。
[4]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5] 科恩豪泽著:《群众社会的政治》,格伦科自由出版社1959年版,第112页。
[6] 皮纯协等主编:《政治学教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3页。
[7]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8] 参见张雷等编著《政治学》,东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9] 徐大同著:《试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与特征》,参见马德普主编的《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10] “新人民政治”的概念与理论,由刘德厚教授在《广义政治论—政治关系社会化分析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书中提出并作出论述。
[11] 对“人民政治”和“公民政治”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刘俊祥著《人本政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章人本政治的类型:“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和“公民为主体的政治”这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