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注】在我国民主和法治有了很大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人对宪政仍然心存疑虑,一些学者甚至明确提出了“不可提宪政”的主张。面对关于宪政的迷雾,要求客观的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明确使用宪政的概念,深入宪政问题的研究,开始宪政的实践。
引言
作为一个比较关注宪法的研究者,我很少听到有人对“宪政”持异议,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我孤陋寡闻,另一方面可能是我接触的法学者,特别是宪法学者对“宪政”都深信不疑。“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方式,在我和他们看来,简直成了政治合法和政治正义的化身,“宪政”虽然还没有完全成为我们的政治信仰或者理想,但它似乎是一个公理,不证自明,任何拒行“宪政”的人,都可能受到道义的质疑。半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一篇文章,使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这个文章的标题是《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作者王一程、陈红太。一看这个文章就大致可以感觉到这是一个政治建议,作者的身份也比较权威和特殊,王一程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陈红太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看完这个文章,我感觉到有必要重视所谓“宪政”问题,联想到两年前一家著名法学期刊的编辑告诉我说,有一些文章是不能登载的,其中包括讨论“宪政”的文章,我由此深深的感到,“宪政”不是一个能够被随便谈论的话语,但是,如果搞宪法的人不谈宪政,那他应该去干什么?为此,我专门收集了一些关于“不可提宪政论”的文献,[1]发现持这种观点还是有一部分人。这种观点究竟对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有何影响?带着这个问题,我请教了刘茂林教授,刘茂林教授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权威,非常感谢他给我分享了他的研究,他说:“我就是一个很少使用宪政概念的人,我比较倾向使用宪法秩序这个概念。”在他看来,“宪政”是一个与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能涵括现代政治的特点。由于在宪法学教学中,有学生专门问到了“宪政”问题,刘茂林教授在他的宪法学新著中专门论述了“使用没有经过话语转换的‘宪政’概念”的缺陷。[2]在我看来,刘茂林教授是宪法学界中少有的质疑“宪政”概念的人。不久前,笔者有幸见到我国法学界的一位老先生,继续请教了类似问题,他给我讲到,他去年写了一个文章,投给一家著名杂志,没有被刊登,其后发现原因是主编认为他的文章中出现了“宪政”二字。从以上看出,能否提“宪政”,能否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应忽视“不可提宪政”这种观念的存在。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重大改革问题屡屡失语被饱受批评,[3]这种失语在宪法学界更为严重,往往是在别的学科提出宪法问题危及宪法学者的饭碗时,才有跟风的研究。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斗胆对“不可采用‘宪政’提法”作一些回应,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可提宪政论”者的主要观点
不可提宪政论者的观点有两个领域,一个是政治政策领域,往往对国家的政治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另一个是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试图另辟蹊径进行宪法学研究。
第一个领域的观点有:1、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的概念,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政治的特点。 “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4]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宪政的超越,没必要采用过时的宪政概念。“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这些专家提示,“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5]3、中国经济上的成功,证明现行的政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6]4、提倡宪政,实质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少数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背后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则是要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7]5、宪政是西方政治理念,容易引起政治思想混乱。“宪政问题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渊源和背景的重大政治问题。‘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8]“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9]
第二个领域的观点有:[10]1、宪政、宪政理论主要是政治学的概念和理论。“宪法学者所论及的宪政只是宪政的边沿问题,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对宪法的需求等问题。宪政、宪政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国家权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注,虽然与宪法关系密切,但与宪法学的视角和理论侧重点是有区别的。”“宪政理论要成为宪法学的理论,不应该忽视概念和理论范式的转换。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中国宪法学者的足够重视。”2、从宪法、宪法学的角度看,宪政及其理论有其局限性。“传统的宪政及其理论所表达的是近代的政治理论,因此不能反映和表达现代政治理念。”“就其与宪法的关系而言,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宪政及其理论对应的是近代宪法,即政治法,宪政及其理论不能涵盖现代宪法的全部内涵和内容。无论从静态的制度层面,还是从动态的社会生活层面,宪政及其理论都不能描述和解释宪法特别是现代宪法及其运行与实施的状态。”“就宪政产生的文化背景看,宪政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价值、语境和话语。宪政及其理论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特定的语境和话语系统,比较而言,宪法及其理论在中国己经有了特定的语境,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话语系统。”
二、“宪政”迷雾产生的历史原因
就近代中国一百多年的历史来说,宪政屡屡被提起,又屡屡被抛弃,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始终是20世纪以来中国革命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无论哪一方,要确证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或者指证对方行动的非法性,要建立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或者否认对方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都需要从宪法或者宪政原理上找到依据,需要通过宪法或者宪政原理来解决夺取政权、建立政权、巩固政权的合宪性的‘法统’问题。”[11]毛泽东在其名著《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近代中国的宪政问题有很精辟的评价:“现在有些历来反对宪政的人,也在口谈宪政了。他们为什么谈宪政呢?因为被抗日的人民逼得没有办法,只好应付一下。……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他们是嘴里一套,手里又是一套,这个叫做宪政的两面派。……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是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12]中国近代政治家在宪政问题上的两面派做法是“宪政”迷雾产生的第一个历史原因。
毛泽东揭露了虚伪的宪政,但他对宪政的理解是狭隘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在毛泽东的宪政观念内,没有法治和人权的含义,他认为只要实行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就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尽管我们不能苛求前人的历史局限性,但不能不指出这种狭隘的宪政观念导致了新中国的政治和宪法放弃了宪政概念。
从思想脉络上分析,毛泽东不久就放弃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取代。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他就解释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13]观察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共文献发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在1948年就开始广泛使用,相应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提法开始消失。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通知》指出:“列宁在本书中所说的,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9月,毛泽东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专政。”[14]在1949年3月中共七中全会二次会议上,毛泽东继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15]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系统取代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主张。新中国成立后,“宪政”一词在党和国家的话语中消失。建国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无产阶级专政”。相比较而言,“专政”不是一个法治概念,列宁在讲到“专政”这个概念时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16]“工人阶级的革命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7]由于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宪政”的误读和法治观念的缺乏,助长了宪法的虚无主义。1955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 这个解释排除了宪法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可能性。毛泽东1958年在北戴河的一次会议上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不记得了。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8]把宪法当成阶级斗争工具一度成为中国法学的主流观念,一旦阶级斗争不需要宪法这个工具,或者宪法成为绊脚石的时候,宪法便被抛弃了。宪法被抛弃的结果,就是毛主席的最高指示取代了宪法的地位,“宪政建设荡然无存”。[19]抛弃宪法不仅导致了国家和民族的悲剧,也导致了无数个人的悲剧。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秉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徒有宪法之名,还没来得及实施,就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这部宪法历经四次修订后,基本上涵括了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观念,但由于没有明确提出“宪政”的目标,这部宪法的实施仍然不尽人意。从新中国制宪的事实上看,
认为“宪政”不是我国政治理念有违常理,有宪法却不承认宪政,但从思想脉络上分析,政治家们确实回避了“宪政”二字。从文本上看,在普通人可以看到的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基本上没有“宪政”的提法,即便在中国共产党著名法学家董必武的著作中,也没有“宪政”二字。[20]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非常强调国家生活层面的意识形态,国家领导人没有说过的政治名词,甚至有意回避的政治名词,往往会成为禁区,而某个政治名词一旦被国家领导人提出,立马就会成为热门词汇。新中国领导人对“宪政”的误读以及“宪政”概念在党和国家文件中的忌莫如深,是“宪政”迷雾产生的第二个历史原因。
三、对“不可提宪政论”的评析
观察不可提宪政论者的两种观点,其中第一种仍然抱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些“不宜提宪政”的理由虽然老套,却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了人们对“宪政”的看法,削弱了我国公民本来就很淡薄的宪法意识。宪政与“民主”、“法治”、“人权”、“共和”、“社会主义”、“共产党”、“马克思主义”等众多政治和法律概念一样,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宪政的本义是“宪法政治”,即“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治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1]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政治法律文化下对宪政的理解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共识,那就是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22]我国目前已经接受了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概念,为什么不能接受作为民主、法治、人权统一体的宪政概念呢?即便使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宪政也是人民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武器,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并没有否认宪政的阶级实质。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时期就是利用宪政的武器,要求国民党还政于民,获得了人民的拥护。宪政的观念就是要把阶级斗争放在宪法的框架之下,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客观的对待人类政治文明,把宪政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政治手段。从历史上看,宪政虽然没有成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但也没有完全抛弃宪政的思想,否则就无法说明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制定。新中国历部宪法把“人民民主专政”或者“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核心概念,是我国革命时期政治理念的延续,革命毕竟不是社会的常态,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需要制定宪法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各政党等都不能不受宪法的约束,都应当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宪政”。可以说,“专政”是一个革命的概念,而“宪政”是一个执政的概念,从“人民民主专政”到“宪政”是从革命走向执政的历史趋势。历史已经证明,把“人民民主专政”当成“人民民主独裁”的思想,由于忽视法治和人权,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
在人类创造宪政文明的时候,宪政是作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产生的,并不是作为一种经济增长的手段。宪政是实现政治正义的途径,经济增长可以促进政治正义,但不等于政治的正义,经济的增长也可以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的残酷剥夺,忽视一部分人群人权的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物质生活,也积累了很多社会问题,诸如权力腐败、道德沦丧等,这些除了人性的自然弱点外,也牵涉到一个国家的治理体制。有调查显示,经济增长并不能代表人的幸福感的增加,甚至一部分人的幸福感在下降。[23]因为经济增长是一个宏观指标,经济增长也可能是两极分化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民众的福利状况不但无法得到同步改善,甚至还会下降。人类的幸福感觉是多元化的,宪政是一种尊重人、尊重人权的政治生活方式,宪政通过民主、法治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创造人的幸福生活。已经很多学者从研究中国近代的百年变革中得出结论,单纯把宪政看成是改变国家落后的工具,是中国历次宪政失败的最大原因。[24]事实上,西方在设计宪政制度之初,并不是把宪政作为国家富强的工具,而是在寻找一种被认为是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手段,当推行宪政制度后,国家富强起来了,但二者实际上没有必然联系。对于宪政的工具态度,不能完全由政治家负责,知识分子也应当承担责任,正是知识分子是把西方的宪政思想作为一种实用工具介绍到中国的,误读了宪政的本来思想,才使得我们在宪政制度的设计上走入误区。经济上增长就代表政治上的正义,这个看起来很雄辩的观点有一定的误导性。首先,中国经济上的成功,不等于现行的政治制度不需要完善;其次,如果经济上一旦有问题,就等于证明了政治制度有问题,实践中出现虚报经济增长,把招商引资、经济开发当成唯一的指标,就是唯经济增长论的体现;再次,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大制度基石的人民主权本身就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是人大制度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的实施,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根本就无法保障。所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其根本来说,离不开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政。
不可提宪政论者的第一种观点强调“搞宪政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得关于“宪政”问题的讨论成为一个雷区。认为搞宪政就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至少忽视了两个要点:其一,我国现行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其二,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此,依宪执政怎么取消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然,宪政强调国家权力要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强调法治,强调尊重人权,宪政的这些涵义已经体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之中。正是通过宪法的实施,公民权利得到保护,中国共产党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而使领导地位巩固。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利益,提倡宪政,依宪执政,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需要。“宪政”的涵义虽然仍有不同的理解,大体意思还是很确定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25]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26]。相对来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仍在探索之中,使用“宪政”的提法正好可以澄清人们的思想混乱,避免执政理念的模糊,以及无谓的“摸着石头过河”。对于中国政治方向和道路的选择,应当相信人民的智慧,相信人民在不同的政治思潮面前有选择的能力。
不可提宪政论者的第二种观点指出了传统宪政及其理论的局限性,但忽视了宪政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宪政作为宪法政治或者说宪法实施的政治形态,与宪法相对应,宪政不仅可以与近代宪法相对应,也可以与现代宪法相对应。有宪法,却讳言宪政,使得宪法没有目标导向而失去存在意义。这种观点考虑到我国的特殊语境,希望以宪法秩序的概念取代宪政的概念,达到曲径通幽的目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回避宪政概念,不仅宪法秩序失去价值判断,也使中国一百多年来对宪政的追求迷失反向,进一步消磨了宪政观念在国人心中的印记。我国宪政理论的局限,有政治实践的原因,也有宪法学研究落后的原因,宪法学对宪政概念的忽视,会使宪政的实践更加艰难。
四、如何面对关于“宪政’的迷雾
综上,我国关于“宪政”的迷雾的产生,既有宪政观念缺乏的原因,也有政治利益的考量。面对关于“宪政”的迷雾,明确提出宪政概念,进行关于宪政问题的讨论,传播宪政观念固然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加强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以及消除关于实行宪政的顾虑。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规定有世界最完备的公民权利,如果这部宪法能得到切实的实施,无疑会增加人民对宪法的尊重,培育宪政观念。当今中国的经济改革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分裂,权力腐败比较严重,社会道德有一定程度的下滑。一些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政者,不是为公众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或特权集团利益服务,人民缺少手段制约他们,国家权力的无限延伸滋生腐败。即使执政党的领袖大公无私,具有高尚的个人品德,由于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存在,“政令出不了中南海”[27]和“法律不能在地方实施”[28]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和威望,容易在民众中造成政府低效、无能、腐败的印象。一些人什么都敢做,什么都能做,社会生活底线频频被突破。[29]权钱交易、腐败不公,以及权力与知识相勾结的精英,利用手中权力和资源,无所不用其极地盘剥大众和劫掠国家财产。法律是以社会的道德中线为标准的,在一个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滑坡的情况下,违法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缺乏宪政提供的法治秩序,民众只能依靠传统社会残存的社会平等观念和旧体制的内部压力机制,如内参、信访等,向高层倾诉痛苦,盼望青天出现。在一些地方,民众连这样的诉苦机制也被剥夺,极端的情况下,走向公然抗法甚至采取暴力。近年来,社会上有一种思潮,开始迷信“政治风水”,回忆黄炎培与毛泽东60年前谈论的“周期率”问题,这些大作发表在《北京日报》等党报上。[30]有人甚至给执政党算命,认为在世界全球化、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一个政党执政的最长年限是70余年。如此等等,是社会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产生了怀疑。以上说明,我国目前迫切需要用宪政作为利益协调机制,把各种冲突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就目前我国倡导的和谐社会目标来说,与宪政的理想完全一致。只要中国共产党能重新扬起宪政的风帆,一定能在社会上取得广泛的共识,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跳出历史的“周期率”。
所以,面对“宪政”的迷雾,恰恰是要求提出宪政问题,深入宪政问题的研究,开始宪政的实践。实施宪法,把宪法规定的东西切实落实下去,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安全模式。揭开“宪政”的迷雾,客观的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将是民族之福,人民之大幸。
(本文写于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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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文献主要有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2] 刘茂林教授认为,在宪法学中,使用没有经过话语转换的“宪政”概念,会影响和冲淡宪法学在中国已有的语境和话语体系,制约中国的宪法学的健康发展,使用宪法秩序概念及其理论则能够克服和避免这些问题。参见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3] 马光远:《反思改革:法学家集体失语》,中国和谐社会网,2006年3月6日。
[4]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5]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6]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7]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8] 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9]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10] 此节第二个层面的观点引自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1] 李林著:《法治与宪政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2]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5页以下。
[13]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733页。
[14]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15]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6页。
[16] 《列宁全集》第12卷,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9页。
[17]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7页。
[18] 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19] 参见张学仁、陈宁生主编:《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322页。
[20] 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以下。
[21] 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22]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郭道晖先生也提出相同的看法,参见郭道晖:《宪政简论》,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5期。
[23] 赵晓:《为什么经济增长了百姓幸福感却在下降》,《上海证券报》2006年3月14日。
[24] 徐显明、蔡定剑、刘军宁、毛寿龙、王人博、季卫东、杜钢建、包万超等:《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
[25]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5页。
[26]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7]《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14日发表谭雄伟署名文章《为啥政令出不了中南海?》,批判地方割据,引起社会广泛注意,文章引用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的话说:“中国目前最大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订的东西出不了中南海。” 文章认为,“拒不执行中央政府决定命令,不仅是挑战中央权威的表现,更是拒不执行法律、无视法治权威的行为。”
[28] 四川审计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审计报告,对象是四川省文化厅、司法厅等等14个部门。审计发现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参见霍朗:《四川实名曝光审计报告内容,被审计部门100%违规》,《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28日。
[29] 孙立平:《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经济观察报》,2006年3月27日。
[30] 参见宁可:《王朝兴亡周期率——从黄炎培毛泽东“窑洞对”说起》,《北京日报》2006年7月12日。宁可统计中国历史上最长的王朝是290年。刘大生则直接指出,世界上没有不落的太阳,中国共产党应当坦然面对自己的执政期限问题。参见刘大生:《全党同志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争鸣》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