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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拉汉特:民主与政党

  

  [内容摘要]如果民主的本质属性所包括的价值不只是简单的多数选择,那么党内民主可能会推进还是阻碍其他那些价值呢?吉迪恩·拉汉特、瑞文·哈让和理查德·卡茨三位学者在对以色列的选举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广泛的参与、竞争性和代表性这三种民主的价值不可能同时被最大化。相反,这些价值之间也许是非线性的关系,甚至是负相关的关系。具体而言,内部最民主的政党会产生最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名单,而且所经历的只是中等程度的竞争。

  [关键词]民主;政党

  

  从假定命令到被忽视的关系

  

  政治民主是一个混乱的概念,它涉及许多并非总是相容的价值。我们到底应该赞成密尔的观点:“一个民主政体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贯彻民主原则,而只在中央政府一级实行民主原则,则不仅不会保障政治自由,反而会造成一种完全相反的气氛”,还是应该赞成乔万尼·萨托利的下述说法:“更高层面上的民主并不是许多局部民主的总和”?系统层面上的民主是否要求使民主得以制度化的那些组织内部也应该是民主的,对于政党来说,这个问题已经特别突出。从民主理论的观点来看,它让人想起了关于“民主的精英主义”的争论;然而,从政党理论的观点来看,明显相关的观点是米歇尔斯(Michels)所谓的“寡头铁律”;从当代政策的观点来看,它使得像“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协会”(IDEA)这样的“民主促进”机构致力于党内民主的做法成了一个问题。在每一种情况下,根本的问题似乎在于,有效的民主是否仅仅要求政党之间要有竞争、这种竞争过程中公民要广泛参与以及当选官员团体总体上要具有代表性;或者,它是否还要求在单个政党内部也要有竞争、广泛的参与和广泛的代表性。然而,这就隐含地作出了如下假定:党内民主在最好的情况下是一种财富,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对于系统层面上民主的实现来说也是无害的。但是,党内民主有可能会在事实上阻碍系统层面上的民主的进步。

  在本文中,我们要研究党内民主——这一点由党内候选人选举团的包容性体现出来--与下述两种价值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提名过程中的竞争性以及所产生的候选人名单在人口统计学上的(在我们这里,即性别上的)代表性。尽管我们是在政党内分析这两对关系,但是我们对这些关系的兴趣主要在于它们在系统层面上的影响。

  尽管民主理论认为选举竞争非常重要,但是我们很少意识到,这种竞争不仅出现在政党之间,也出现在政党内部。尤其是对于根据比例代表制从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出的普通下议院议员来说,“负责任”这种民主价值可能主要是通过党内竞争来实现的。为了赢得并保持自己在政党候选人名单中稳操胜券的地位,以便有机会继续留在议会里,竞争可能相当激烈。结果,这种党内竞争总体上对于实现所预期的目标非常重要,而且对于让下议院议员负责也很重要--民主理论通常把这些目标的实现归功于竞争--即便他们所属的政党作为一个整体,实力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尽管我们在下面所提供的数据只是来自于党内竞争,但是从民主理论的观点来看,这些数据也反映了整个系统层面的竞争当中更为重要的方面。而且,尽管我们没有直接处理这个问题的数据,但是我们根据民主理论内部的各种张力可以推测,不仅竞争的强度,而且竞争的特征都可能因为政党候选人选举团构成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这又反过来有助于解释我们在所得出的候选人名单的代表性方面的发现。

  

  假设

  

  一个严格地反映选民的人口分布的议会长期以来都被认为对民主来说很重要。200多年前,约翰·亚当斯就说过:作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应该是一副全体人民的肖像的精确缩略图”。一方面,人口统计学上的代表性被看作是把以前被排除在外的群体包括到了完全平等的公民当中来。另一方面,它也被认为给议会的商议带来了各种各样“活生生的经验”。尽管对于人口统计学上的代表性的相对重要性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尤其是与其他的民主价值相比,但是,即便其最热情的支持者也几乎没有分歧地认为,这种代表性不会“恰好发生”。毋宁说,它必须是审慎选择的结果,而且,作出这种选择的可能性会因为政党候选人选举团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尽管没有理由认为获得议席的雄心以及为了被提名而引起的竞争将随着候选人选举团的包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有可能的是,公开竞争的形式依赖于决策机构的本性。具体而言,如果我们假定下述任何一种或所有的观点成立:大多数知道自己不会赢得本党候选人名单上稳操胜券位置的候选人会平静地退出(或许是为了下次再来),而不是将冲突公开化(这样做既让人知道了他们的失败,又潜在地造就了更强大的敌人);政党领导人更愿意避免公开的内部冲突;希望被提名的人不仅可以被看作是有雄心的个人,而且也可以被看作人口统计学上的群体和/或意识形态群体的成员,因此,从这些群体的领导的观点来看,提名引起的竞争就不必是“要么全赢要么全输”(对个人来说必定是这样),而可以是“多赢或少赢”--那么我们就会预料到,所观察到的竞争的水平会随着制度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如果制度允许有雄心者在铁了心之前估计一下自己成功的几率,如果冲突可以私下地解决并且/或者通过瓜分战利品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把竞争推向公开的对抗,那么我们就会料到公开的竞争会更少。

  首先,我们强调由一个小型政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由全体党员投票作出的决定之间的两个差异,这两个差异类似于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这样的民主理论家在批评他(们)所谓的“稀薄的(代议制)民主理论”时所提出的那些区分。一方面,尽管在全体党员投票之前可能有很活跃的党内竞选活动,就像大选时的竞选一样,但是竞选采取的形式必然是可能的被提名者(以及他们的支持者、领袖、指导者)主动与选民(这里即全体党员)进行交流,而不是党员之间实质性的或系统性的交流。最终的决定是通过匿名投票作出的。这有三种后果。第一,因为党员之间没有定期的交流,他们没有任何方式可以达成妥协或其他形式的“一揽子交易”。第二,投票的匿名性意味着,即便多数党员可以达成妥协,也没有办法对服从进行监控,从而就会有一种强烈的诱惑力推动人们去背叛。这一事实如果被普遍地认识到,就会首先阻碍达成妥协的努力。第三,尽管投票表决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全体党员投票的本质意味着,“随着过程的展开”,几乎没有任何信号可以作为候选人可靠地预测投票结果的依据。然而,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般都是在讨论、讨价还价然后达成妥协和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的;有时候又是通过公开投票来作出决定,根据这种方式,那些不遵守其承诺的人很容易被发现,而且人们希望他们在未来的协商中因为丧失信用而受到制裁;而且,预先打探委员的态度可以为候选人预测自己的前景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依据。

  另一方面,由政党委员会选举候选人和由全体党员投票选举候选人之间还有一个区分,即选举者所面临的任务的根本性质不同。在由全体党员投票的情况下,选举者被要求选择他们个人喜欢的候选人。尽管或许有些党员会将他们的选择建立在对政党集体利益的评价基础之上,但是并不能真正地期望他们会这样做。实际上,正如在议员选举过程中一样,这里的假定是,政党的集体利益可以通过其党员个人偏好的简单汇总而得到实现。而且,全体党员投票的形式可能会使得投票者完全不可能对整个候选人名单表达任何偏好,就好像他们只允许对数量有限的人表达偏好一样,而名单上的最后顺序已经由每一个竞选者所得的票数决定了。相反,尽管一个小型委员会的成员当然可能会沉溺于他们自己的偏好,但是为他们设定的任务在本质上是用他们的个人判断来决定什么样的选择符合政党的集体利益。总之,即便每个党员在形成他们偏好时都把单个被提名者对政党上台几率的可能影响考虑进去,但是他们被要求去做的是投他们个人所喜欢的人一票;然而一个政党委员会的成员被要求去做的是确定一份他们认为最有可能将本党的得票数最大化的候选人名单。

  这些评论把我们带向如下两个假设:

  假设1:在由一个无所不包的候选人选举团即全体党员投票作决定的情况下,竞争要比由一个小型政党委员会作决定更激烈。

  假设2:在性别比例方面,由一个小型政党委员会所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要比由全体党员投票所确定的名单更为平衡。

  还有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候选人产生方式:先选出一个较大的党员代表团,然后由他们选出政党候选人。我们还要考察这种情况下的竞争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因素或许是代表团会议本身的组织方式,尤其是,代表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独立行动,或者只是作为党内候选人的忠实追随者。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料到,领袖人物之间会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将会像小型委员会作决定时一样常见--然后再由代表们对协商结果加以认可。在前一种情况下,情形将会更类似于全体党员投票,差别仅在于,代表团中会包括很大比例信息充分的积极分子,对这些人来说,由于熟悉在任者(比如知道他们的名字)而产生的有利于在任者的偏见--这种偏见是众所周知的--可能会更少,而且,挑战者发起的更有效的竞选运动可能会指向他们(因为他们人数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料到:

  假设1:用我们的指标来衡量,在由全体党员投票作决定的情况下,竞争要比由一个小型政党委员会作决定更激烈,但是,如果候选人选举团是由选出来的党员代表组成,那么竞争是最激烈的。?

  假设2:在性别比例方面,由一个小型政党委员会所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要比由一个较大的党员代表团所确定的名单更为平衡,而后者又比由全体党员投票所确定的名单更为平衡。

  具体而言:当候选人选举团是全体党员时,包容性高,竞争程度中等,代表性低;当候选人选举团是党员代表团时,包容性中等,竞争激烈,代表性中等;当候选人选举团是提名委员会时,包容性低,竞争程度很低,但是代表性高。

  

  数据:方法和测量

  

  以色列使用的是一种比例选举制度,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的选区,而且奉行封闭的政党候选人名单制度;这样,它就完全将政党内部的候选人选举过程同大选中以政党为中心的选举过程相分离了。在这项研究中,我们考查了到2003年议会选举为止所有在议会选举中至少连续两次提出了本党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当中的每一次候选人选举过程。因此,我们的研究包括一百多个个案,涉及过去50多年的几十个政党,而这些政党又使用不同的候选人选举方法。我们将根据竞争性与代表性这两个指标,使用提交给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及候选人选举竞争的结果来分析选举过程的后果。

  1.独立变量:候选人选举中的包容性

  参与的机会是根据每一个政党候选人选举过程的包容性来衡量的。我们已经根据候选人选举团的包容性把选举过程分为三类:由一个小群体来选举,或者最终由一个政党领袖来选举(提名委员会选举);由选出的党员代表组成一个更大的群体来选举(党代表选举);由全体党员选举。

  这三种包容性程度或许也可以被解释为体现了三种参与的“直接”程度。一个系统越是具有包容性,参与便越是“直接”。由全体党员选举是直接选举;由党员代表选举意味着,这一较小的群体首先必须由全体党员选出来;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意味着两个层面的间接性:候选人选举是由一个委员会来进行的,这个委员会的构成是经过党代会认可的,而党代会的成员又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

  2.非独立变量:竞争性

  竞争性或许不可能以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方式衡量出来。在这项研究中,我们建立了三个指数,每一个指数衡量一个不同的方面。只有前两个指数可以用来比较我们提到的三种候选人产生方式。另外一个指数只能用来比较党代表选举和全体党员直接选举这两种候选人产生方式。

  这三个竞争指数包含了在任者与非在任者之间的区分。有两个指数用来评价非在任者相对于在任者的成功程度。第一个指数(获胜的非在任者)要看有多少非在任者处于候选人名单的前列,而第二个指数(非在任者在候选人名单中的排位)要看他们在名单中的相对位置。非在任者处于候选人名单前列的越多,所处的位置越是靠前,就越是表明竞争的激烈。第三个指数(参与竞选者)要看有多少人自告奋勇地参加竞选并且脱颖而出,它要评价竞选中非在任者与在任者之间人数的比例。比例越高,就越是表明竞争对那些非在任者来说很有吸引力,这意味着他们估计自己有机会在候选人名单中赢得一个稳操胜券的位置。

  3.非独立变量:代表性

  

  我们为政党候选人最终名单的代表性建立了两个指数。我们集中于妇女被代表的程度,因为这是总体上的代表性最好的经验证明。第一个指数(获胜的妇女)衡量政党候选人名单中处于稳操胜券位置的人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就是说,它衡量妇女在一个政党“真正的”候选人总数中的比例,而不是仅仅出现在候选人名单上的妇女人数。第二个指数(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的排位)也只和稳操胜券的位置有关,但是与第一个指数不同,它也考虑妇女在候选人名单中的相对位置,位置越高,所赋的值也越高。?

  参与和竞争性

  我们根据提交给以色列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通过对比三种候选人产生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得出了包容性和竞争性之间的大致关系。提名委员会显示了最低程度的竞争,这一点由非在任者获胜指数的值(0.181)和非在任者排位指数的值(0.131)体现出来。我们以为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和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这两种方式中竞争程度有明显差异,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非在任者获胜指数只高一点点(0.251比0.242),而在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非在任者排位指数要略高一些(0.166比0.148)。

  由于我们的分析是基于提交给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的,所以它不能反映选举方法上的重要差异。比如,为了保证属于某个特殊部门或社会群体的某个或某些候选人一定要获得候选人名单中的某个或某些位置,需要一些矫正机制,这种机制在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总会使用,但是在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只是偶尔使用。这种机制可能会使结果带有偏见,因为它们有时候允许非在任者基于他们的社会影响而非他们所赢得的选票数而“赢得”某些稳操胜券的位置。?

  为此,我们统计了矫正机制发挥作用之前的数据,比较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和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这两种选举方式中的竞争程度,除了“非在任者获胜指数”和“非在任者排位指数”以外,我们还增加了“参与竞选者指数”。?

  三个指数中有两个都表明,相对于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而言,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的情况竞争更为激烈:当由党代表组成候选人选举团时,与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相比,更多的非在任者可以获胜(非在任者获胜指数比为0.236∶0.205);而且有更多新人参与竞选(参与竞选者指数比为4.291∶2.737)。

  然而,非在任者排位指数(分别为0.171和0.175)表明,在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竞争要稍微激烈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事实:在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非在任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小。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在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非在任的竞选者人数要多于在任的竞选者。更多的非在任者人数实际上有助于在任者重新当选,因为那些对在任者投反对票的人的选票以及那些为了“更新”候选人名单而对非在任者投赞成票的人的选票都因为竞选者更多而分散了。

  包容性和代表性

  我们的研究表明,当由提名委员会来决定候选人名单时,妇女被代表的程度事实上更高(妇女获胜指数和妇女排位指数分别为10.5%和9.4%)。不过,和预料的相反,与由党代表选举候选人相比,由全体党员选举候选人可以产生更具代表性的候选人名单(前者的妇女获胜指数和妇女排位指数分别为8.5%和6.8%;后者的这两个指数分别为9.3%和8.1%)。而且,这三种不同的候选人产生方式所得出的候选人名单之间的差异非常小:只有2%的妇女处于稳操胜券的位置,而且在候选人名单中,妇女的比例不到3%。

  这些简单的对比假定了“其他任何因素”都是不变的。然而,事实上我们知道,我们的数据所涵盖的那一时期,妇女的政治地位经历了一场世界性的革命。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这些数据就会更加符合我们的下述观点:包容性和竞争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就是说,无论候选人的选举采用什么方法,根据全球的趋势,我们可以料到,妇女被代表的程度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增加,与妇女在比例代表制民主国家中被代表的程度相关的数据表明,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相对于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国家,妇女在以色列大党中被代表的程度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70年代都是相对较高的,但是从那以后就相对较低了。以前,大多数时候都使用提名委员会来选举候选人;后来,就用党代表和全体党员来选举了。换句话说,随着以色列政党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变得具有高度的包容性--与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国家中的政党相比,这种包容性的程度要高得多--其候选人名单的代表性在降低,绝对而言是如此,相对而言更是如此。包容性与代表性之间最大的鸿沟出现在1996年的选举中,那一年,以色列政党候选人产生方式的包容性达到了顶峰。最近的两次选举(1999年和2003年)表明,以色列和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国家之间的差异明显缩小,而这两次选举中,包容性的程度恰恰下降了。?

  

  讨论

  

  经验分析表明,本文所考察的三种基本的民主维度之间存在着不稳定的关系。高度的包容性导致中等程度的竞争和低等程度的代表性;低等程度的包容性导致低等程度的竞争但却导致高度的代表性。

  只要我们分别在每一个层面(国家层面和党内层面)评价民主,并因此而同时要求两个层面的普遍参与,那么下述双方的争论就永无休止:一方主张党内民主是民主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则认为政党内部的民主与政党之间(即国家)的民主没有联系。但是,如果我们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多维度的安排,它关系到一个政治系统的几个层面(包括政党内部),同时又承认“民主不仅仅意味着投票”,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不同的结论。从这种观点来看,国内民主和党内民主并不是两个孤立的问题,但也不是同一个问题,而是两个互补的问题。

  一个国家要被称为民主国家,它必须为其公民提供政治参与的条件,比如选举的条件和被选举的条件。正如卡茨所说:“一个民主的‘国家’必须把每一个人包括在内。”然而,政党是自愿的联合体。因此,它们可以建立自己的规则,谁要是不满意这些规则,他可以“说出来”或者“退出”,加入另外一个政党,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党。正如谢茨施耐德所说:“民主不是在政党之中找到的,而是在政党之间找到的。”

  因此,我们的发现与普特南关于社会资本的发现相矛盾。普特南声称,健康的民主要求公民履行公共义务,公共制度的健康至少部分地依赖于在私人性质的自愿群体--比如政党--中的“广泛参与”。但是我们认为,特定自愿群体--政党--中高度的包容性会对竞争性和代表性产生负面影响,并因此而对民主总体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与进一步增加包容性相反,政党可以提升其他的民主维度,比如竞争性和代表性。创造相对平衡的候选人名单或更高程度的竞争,这些都要求限制党内民主参与的程度。而且,政党作为自愿的联合体,不仅有权利(国家没有这种权利)而且有义务维持自己自愿组织的身份。

  这些发现告诉我们,民主在本性上需要国家和政党之间的“劳动分工”。国家应该保证参与的权利,而政党应该提高竞争和代表性的程度。因为政党像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其他因素(法庭是最突出的例子)一样,并不需要普遍的参与作为前提条件,它们可以被用来调整民主政体的其他方面。

  因此,我们提出一种比李普塞特的理论和“精英主义”理论更为乐观的观点,即我们并不仅仅主张民主事关“寡头”组织之间的竞争,而且还主张,只要这些组织在一个满足了参与性这一必要条件的民主国家的框架下运转,它们就可能有助于在其他并非不重要的方面提升民主。?

  如果我们联系公民社会组织对民主的贡献来看,政党为什么应该把精力用在提升代表性和竞争性上而非用在提升包容性上这个问题就更明显了。这些自愿的联合体为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舞台。就是说,国家为参与提供了最低限度但却是普遍的机会,而在公民社会里,那些感兴趣的人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参与。与政党不同,公民社会组织并不为了公职而竞争,因此也就不可能提供竞争机会,也不能正确地声称它们代表了民众。

  韦尔指出,美国政党的相对弱点源自过高的期望。就是说,由于人们指望政党坚持它们在参与上的理想,结果它们丧失了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间机构的作用。我们的研究表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包容性上,从一种更广泛的民主视角来看是成问题的。就是说,在美国,较高程度的包容性是以低等程度的竞争和代表性为代价的。正如卡茨所认为的,某些方面的民主化有可能降低其他方面的民主程度。

  

  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考察了民主与系统层面和亚系统层面之间的关系。与达尔的《谁来统治?》一书不同,我们考察的不是“垂直的政府层次”中由地理位置所规定的亚系统(即城市)中的民主,而是一个“平面的系统”中由功能所规定的亚系统(政党)。不过,我们的结论从根本上说是相似的:系统层面上的民主也许是群体之间互动的结果,尤其是群体之间竞争的结果,尽管这些群体本身的内部组织是等级制的而非民主的。

  我们发现,广泛的参与、竞争性和代表性这三种民主价值不可能在一个机构中同时被最大化。相反,这三种价值之间也许是非线性的关系,甚至是负相关的关系。具体而言,那些候选人产生程序最具包容性的政党,也就是那些内部最为民主的政党,会产生最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名单,而且所经历的只是中等程度的竞争。

  尽管像米歇尔斯的“寡头铁律”一样,我们的结论可以被悲观地解释为是在限制民主的政党政治的潜能,但是我们更喜欢一种更为乐观的解释,即有效的民主要求所有这三种价值,但是它并不要求它们同时被最大化。

  

  (作者:[以色列]吉迪恩·拉汉特、瑞文·哈让,[美]理查德·卡茨;编译:毛兴贵;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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