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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

  

   从1978年算起,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其目标就是要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然而,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包括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在内的完整体系,因此,如果我们将此概括成经济和社会政治(即非经济)两个方面,那么,中国的改革既包括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也包括社会制度的变迁过程,其基本内容就是经济的市场化和社会政治的民主化。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和相当长期的历史过程。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讨论一下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市场化和民主化的关系,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是有益的。

  

   1. 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

  

   如果我们把是否是市场经济和是否是民主社会作为两个维度,对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加以描述,那么,就会得到下面的理论模型。

   表1:经济与社会类型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

   民主社会 民主社会+市场经济 民主社会+非市场经济

   非民主社会 非民主社会+市场经济 非民主社会+非市场经济

   在现代条件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特征,这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但是,不同的国家却有着不同的政治形式和社会形态,有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也有集权形式的政府,政府参与资源配置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有人曾经结合历史文化把现代市场经济概括成以下几种类型: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法国的“行政市场经济”、新加坡的“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瑞典的“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以及日本、韩国和德国的“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现在,中国等一些转型国家也走上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出现了市场经济的一种新的形态和类型。可见,市场经济既可以与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共同发展,也可以与非民主的政治结伴而行。但是,所有实行了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即模型中的第一种情况。所有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是一元政治和非民主社会,即第四种情况。在现实中,第二种情况,即民主社会+非市场经济不可能存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目前属于第三种情况,即一元政治的非民主社会和市场经济 [1]。

  

   2.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一致性和结合

  

   在近现代的历史上,多元社会的民主政治总是与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连在一起的,二者有着共同的根源,都是主张立宪政体的自由主义表现。自由是一个基本价值,民主来自于对自由的追求,且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而市场制度的核心和精髓是经济自由,包括私有财产、自由企业、自由交易、自由契约、自由择业等,构成个人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因此,实行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以追求自由,必然要建立和发展市场制度。离开了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权利基础之上的市场制度,政治民主不仅毫无意义,而且难以存续。但是,发展市场制度,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并不一定要现实民主政治,在集权性的政治制度下,也可以给予和保障个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并建立与之相应的市场经济制度。中国目前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

   民主政治的关键是权力多元化和分散化,这包括在明确区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前提下,对最高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严格限制(只限于行使明确授予的权力),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各权力中心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适应,而市场的权力是分散在成千上万个个人和公司手中的,市场决策也是由无数个权力中心分散做出的选择,市场权力和市场决策是最分散和最多元化的。尽管存在着市场垄断,尽管大公司总裁控制着很大的权力,但是,垄断只是遏制竞争而不能取消竞争,任何人都无权禁止竞争者的进入,而大公司的控制也是通过市场行为和竞争过程实现的,市场的决策和竞争的选择总是存在于多重性之中。从这一点来看,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也是一致的。然而,如果没有了市场,没有了个人的经济自由,一切经济活动都由一个单一的中心来组织和安排,那么,政治上的集权和专制就是不可避免的,否则,经济上的集权就不可能。相反,如果经济权力是分散的,经济自由是存在的,市场就可以运行,至于政治上是集权还是分权以及集权和分权的方式和程度,只是使市场经济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类型罢了。因此,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总是与市场经济连在一起的,而在市场制度的基础上却可以有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形式。

   民主政治和市场制度既是自由的和多元的,也是开放的。市场关系是一种权利交换关系,是以对方的认可和允诺为前提的,市场竞争虽然激烈,但市场交易却是交易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互利合作的结果,市场活动是完全开放和公开的,在通向市场的路标上明确写着: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因而,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开放式的不断扩展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在民主政治下,独立自主的个人只是部分参与和非人格化的参与,其政治结构具有松散的性质和较大的弹性,统治者不仅不能压制和禁止不同意见,取缔和消灭竞争对手和不同派别,而且允许和鼓励人们自由思考、自由表达,允许和鼓励竞争对手和不同派别的正当活动,鼓励冲突双方放弃对抗,实行让步和妥协,达成和解和合作,因而政治行动也具有公开和透明的性质和特征。虽然市场的开放和扩展有利于政治上的开放,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离开政治上的开放而发展,但是,政治上的开放却植根于市场开放的土壤之中。

   民主政治和市场制度是以公正为前提的,而且是以人人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形式公正或者程序公正为前提的。这是两者相通和一致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市场关系是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而且是一种形式化的契约关系,因而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信用。当人们还没有取得自由契约和自由交易的权利的时候,信用也不可能普遍化为整个社会的道德诉求。不仅如此,市场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只有在形式化契约关系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普遍而广泛地互利合作。同样,民主政治中的平等和公正,也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是游戏规则的公正和遵守游戏规则的平等。不过,市场契约中的平等和互利通常是自愿实施的,而政治程序和规则中的平等则带有某种强制的性质。因此,只有在经济生活中使契约关系普遍化和形式化,才能在政治生活中确立起程序的公正和遵守规则的平等。

   民主政治和市场制度都是一种自发秩序,其生发和存续是自然演进和文化进化的结果,两者都是以承认理性的有限和不及以及个人的无知为条件的。市场秩序是自发秩序的一个范型,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和活动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的,但每个人都是从自己的偏好和利益出发的,一方面遵守着一些前定的一般的和基本的规则,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分散的知识,不会听从于任何人的指挥和命令,任何人都没有指挥和命令他人的权利,也没有确知他人偏好和利益的能力。应当明确指出,市场有失效的时候,也有一些不及的地方,但却是人类创造的一个信息维度最少的精巧的工具。民主秩序是市场秩序在政治生活中的延续,是人们在互动和博弈中达成的共识,民主政治也不是最好的和理想的制度,却是人们至今能够找到的弊端较少的政治形式。

   虽然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战时,多元政治和民主社会也会采取某些统制经济措施或者实施统制经济,但统制经济总是与集权和专制连在一起。所谓统制经济就是集中控制和管理的经济,传统计划经济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它是以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丧失和被剥夺为前提的。既然个人没有了财产和财产权,就不可能以一个财产所有者和投资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必然处于某种依附的地位,其作为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也可能是不完整的。当个人在经济上不能独立时,其生计就控制在别人手中;当别人卡住你脖子的时候,行动上的自由就是不可能的,政治上的自由更谈不上。与此相对应,当政府的活动超出公共领域,集中控制了基本的经济活动时,政治上的集权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没有政治上的集中控制,经济上的集中和控制就不可能实现。这从计划化的实践过程中可以找到最好的证明。虽然市场经济可以与不同的政治形式相结合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类型,但是,经济市场化的推进必然会与政治上的集中控制发生矛盾,在市场化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的利益集团,也必然会提出政治上的权利要求。因此,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政治上的分权化和社会上的民主化也会或急或慢地以这种或者那种方式发展和跟进。这是转型中国家的共同现象,也是我们自己正在经历的事情。

  

   3.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的经济市场化改革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这不仅表现在改革的内容和实质方面,而且表现在改革的方式和次序方面。

   就经济改革的内容和实质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分权化,一个是市场化。历史经验证明,虽然分权化改革并不等于市场化,也不一定必然导致市场化,但是,在中国近20多年的改革中,其突出特点是分权化与市场化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市场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下放权力的对象不同,因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分权:一是国家向(国有)企业分权,二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前者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进行的,分权的结果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虽然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有了利益激励,却没有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国有企业虽然参与了市场竞争,却没有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后者是在计划经济内部进行的,完全是一种行政性分权,分权的结果是使地方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并赋予地方政府统揽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在与市场化结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日趋企业化,并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直接间接地参与到经济竞争当中去。这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又造成了市场和政府的双重扭曲。

   中国经济转轨的核心是市场化改革,其关键和实质不在于国家向企业分权和中央向地方分权,而在于放松或者取消政府对非国有部门的管制。这种政府管制和放松管制与发达国家的政府管制和放松管制有着本质的差别。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常有一个市场自然发育和自发运行的前管制阶段,政府管制是为了校正市场失效,而此后的放松管制是由于政府的过度管制限制和阻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率。在中国,改革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没有市场自生自发的前管制阶段,政府管制先于市场而存在,市场不发展既是政府全面管制的原因,又是政府管制的结果,放松管制是为了发育市场;而经济改革以来,在市场发育不足的情况下加强政府管制,往往会造成逆市场化的结果。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是基于法律和规则的规制,针对的是所有市场主体的市场分割、价格歧视、卡特尔等非市场和反市场行为,而在中国,政府管制是基于部门规章,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和维护国有部门利益,管制的对象是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人经济。然而,没有非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中国经济市场化转轨过程的特色就在于,随着政府逐渐放松管制,在国有经济的旁边生长出一个日益强大的非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的成长壮大根本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微观结构,不仅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而且市场机制也逐渐建立和运作起来。正是由于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的这种变化,人们获得了有一定保障的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才造成了中国20多年高速的经济成长。

无论是分权化,还是市场化,都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分权是由政府实行的放权,放松管制也是由政府施动,究竟放松哪些,不放松哪些,先放松哪些,后放松哪些,如何放松,

放松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以规范为名,把放松的管制再管制起来,都是政府说了算,民间社会是没有办法约束政府和与政府抗衡的。这也决定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轨采取了先经济、后社会,甚至单纯经济市场化的方式。

   首先,放松投资管制先于和快于放松融资管制。在公有制经济中,个人只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不是也不可能成为投资者。由于个人没有兴产置业的权利和自由,公有制经济没有也不可能为市场制度的存在和发展留下空间,因此,市场化的首要一步就是放松投资管制,使个人成为投资者。为此,就得放松产业准入限制,开放某些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业准入限制是逐步开放的,最先放开和私人最先进入的是农业和消费品工业,接着是中间投入品和机械设备制造,随着私人储蓄和积累的增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成为市场化的一个新领域。到目前为止,除了军工、重要资源开发、油气采炼等,其他物质生产领域的投资和准入已经基本放开。

   投资和准入限制一旦放松,接着提出来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投资资金的来源问题,即从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和条件融通资金。在中国的经济转轨中,放松投资管制先于和快于放松融资管制,这集中体现在放松金融业投资和准入管制的迟滞上,直到今天,民间金融仍然没有取得一个合法的地位就是证明。放松投融资管制的不对称、不匹配和不适应,不仅抑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而且通过融资机制扶植了国有经济,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主导权和管制权,更重要的是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悖于经济市场化转轨的方向。

   其次,放松产品市场管制先于和快于放松要素市场管制。由于在起点上政府计划管制的方式和程度不同,不同产品和生产要素在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别,因此,放松政府管制的先后次序和程度是不同的。最先放开的是产品市场,第一步是消费品市场,接着是中间投入品市场,现在可以说产品市场已经基本形成。与此同时,通过价格双轨制和调放结合,形成了自由交易的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产品市场管制放松的速度快,开放的程度大,到现在仍然实行管制的并不多,可以说,中国市场制度的基础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要素市场管制开放的速度慢得多,现在仍然存在着明显和严格的政府管制。资金要素基本上由中央政府管制和国有企业垄断,土地要素由地方政府垄断和管制,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控制和依赖劳动要素。由于三大生产要素市场均处于被管制和被扭曲的状态,中国的市场化转轨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就是政府控制和支配生产要素的经济。

   再次,放松经济管制先于和快于放松社会管制。既然转轨过程包括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变迁,那么,仅仅着眼于经济转轨是不行的,必须同时推进社会转型。但是,在中国经济转轨推进的过程中,其他方面的转轨大大落后了。从社会转型来看,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的改革落后了,一方面政府放弃了自己在基础教育和公共医疗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些方面的管制又相当严格。随着经济市场化的推进,利益多元化了,但由于社会和政治改革的滞后,没有一个正常的利益表达和维护机制,特别是由于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社会组织无法发育,中国社会仍然没有走出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状态,至于宪政改革和宪政建设就更不用说了。这一切既影响到经济转轨的深度和广度,也直接关系到市场制度建设和社会转型的成败。

   从以上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是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的,市场经济可以发展,但必须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这种市场化只能是经济单腿独进的片面的市场化,我们称其为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套用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概括,简称为政府市场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的经济发展,也是一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这也许是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

  

   4.推进民主宪政建设

  

   推进民主宪政建设是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新阶段的主要任务。这是由中国改革的路径选择决定的。有人说,中国的改革是在毛泽东遗产的基础上前进的。这话不错。毛泽东的功绩是赶走了帝国主义,基本解决了民族问题,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但其遗留下来的问题,一是经济上的贫穷落后,二是社会政治上的集权专制。因而自立的基础不实,腰杆不硬。中国的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如果说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往往是先有民主立国,后有经济发展,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形成了一个现代化的互动过程;那么,在转轨国家,由于内外条件的限制,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往往是脱节的。这就出现了经济学上所说的选择问题。俄罗斯选择了先推进政治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化,其机会成本是付出了十多年经济衰退的代价,其前景如何,任何人都很难预知。中国选择了先推进经济市场化,赢得了连续2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大大改变了原来的贫困落后面貌,但却造成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巨大的社会冲突,其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更大。

   中国做出这种选择的一个最重要的证明是,1980年前后分别提出、以后确立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事实上,20多年的实践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不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一个中心与两个基本点之间以及两个基本点相互之间,既有一致之处,也有矛盾的地方。这既是经济市场化推进和取得成效的原因,也是社会民主化迟滞和扭曲的根源。

   从一个方面来看,这种选择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要发展经济,从贫穷走向富裕,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把人们的主要精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二是要有一套比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激励人们的自由创造精神和工作热情。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国内形势来看,只有继承毛泽东的政治遗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可能暂时避免此前30多年中不断进行的政治斗争,保持政治和社会的基本稳定,进而推行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和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否则,政治斗争和社会纷争有可能重新燃起。然而,继承毛泽东的政治遗产,不仅决定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转轨只能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形成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而且也决定了不可能有政治社会的真正民主化转型。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以前作为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反而会逐渐变成经济市场化和社会进步变迁的桎梏。而推进社会政治的民主化转型,不仅会为经济发展创造出新的条件,而且会成为中国转型过程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任务。历史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20多年来,不仅数次修宪,把保护人权和私人财产权写入宪法,而且制定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最活跃的时期。有些法律经过实践检验做出的修改,的确有很大的进步。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在一系列根本问题上,我们并不清楚,或者有意违背法治精神,形成了一种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首先,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法律究竟是制约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用来整治老百姓的,恐怕政府有些部门和很大一部分官员所持的是后者。其次,我们虽然通过了一些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法律,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但很多是做给别人特别是外国人看的,有关方面并不打算实施,或者说,在他们自己需要的时候,他们主张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而一旦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和实现,便把宪法丢在一边,甚至有意违宪。所以当务之急不是要搞多少立法,而是如何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能够真正贯彻实施。再次,在我们这里,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是法大还是党大,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

   宪政是立宪政治的简称。宪政主义的实质不是简单地要求合宪性,也不是简单地要求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而是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制度和法律具有终极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主要途径是把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转化成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程序正义的程序法则。因而,推进民主宪政建设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明确界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分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力、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从根本上来说,这种区别是由产权及其排他性决定的。一般来说,彻底的排他性是私人产权的基本特征,基于私人产权进行的选择和做出的决策就是私人决策和个人选择,它是由个人独立和自主进行的,并承担决策和选择的全部后果,因而人们可以自由行动,不受他人干涉,于是形成一个个人自治的空间。这个空间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领域。与此相对应,完全的无排他性是公有产权的基本特征,基于公有产权做出的选择和决策,就是公共决策和公共选择,它是由很多人按照一定的政治程序共同进行和集体做出的,于是形成一个集体行动空间。这个空间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领域。从理论上来说,在经济活动中,除了自然垄断和共有资源以外,皆可归于私人领域,由私人决策,因而可以市场化。而在政治活动领域,必须形成集体意志,一般先要就决策规则和选择程序达成一致,然后才能进行具体选择和决策,不仅存在着强制性约束,而且个人偏好无法得到充分显示和满足。除非是全体一致同意,这在实践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把经济生活简单地看作是私人领域,而把政治生活简单地对应于公共领域。

   其实,在私人经济生活和政治公共生活之上,有一个既非私人经济生活、又非政治公共生活的领域和空间,按照哈贝马斯的用语,不妨称之为“自主公共生活”。它的真正源头是传统政治社会的伦理生活。因为,在传统社会,无论是希腊城邦,还是儒家政治,传统精英对伦理生活的特权和对伦理实践的垄断,使之成为一种潜在的国家公共力量,也使得国家垄断了伦理-公共领域,在那里,自主公共生活是与国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的。而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伦理-公共领域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伦理领域,另一方面,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伦理转向,即私人领域与伦理-公共领域的结合或对后者的占有,形成现代社会的公民气质。现代社会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包括立宪政治和市场制度在发达国家成功的关键即在于此。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现在仍然处在这个过程的初期阶段,如果说经济上的市场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基本解决,那么,社会政治上的民主化在理论上还没有破题,在实践上还没有起步,其中的要害之一是,国家在伦理-公共领域的垄断不仅尚未打破,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有强化的趋向。对思想言论自由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政府管制就是证明。因此,界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分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关键,在于自主公共生活的独立及其与政治生活的分离。

   其次,严格限定公共权力和最高权力,真正建立起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机制。根据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权力来自于权利,依保护权利而生,因而,宪法的核心在于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建设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定公共权力和最高权力。这就需要明确规定,授予最高当局和领导者只能行使哪些权力,而公共权力也只能严格局限于政治公共生活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即为违宪,而且要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做出恰当的安排。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校正当前错置的法治理念,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

   从实行法治和建设宪政的实践来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违法和侵权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什么大的问题,而且易于解决,关键是政府和官员的违法侵权,即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犯。这才是法治和宪政建设中最根本最困难的问题。因此,如果不能对最高权力和公共权力做出明确严格的限定,不能解决权力的分立和制衡问题,就不能对政府和官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彻底的治理,宪政建设就无从谈起。

再次,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制定良法,清除恶法。所谓良法,就是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法律,它不可能偏向于任何一方。

因而,良法并不能总是让行为人行为正确无误和让市场参与者能够赢利的法律,而是能够促进和帮助行为人做出理性决策和选择的法律,它永远不能代替行为人的自主决策。否则就是恶法。我们现在的很多国家法律、政府条例和部门规章就不是良法,而是恶法,起到了剥夺和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作用。收容遣返条例是恶法,已被当局取消,征地拆迁条例也是恶法,现在仍在实施,限制民间金融的法律和政府法令也非良法,社团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和基金会登记条例等虽然允许民间组织进入,但其前提是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也不能看作良法。由于公民的正当权利被剥夺,很多人处于“非法”生存状态。不仅如此,由于我们现在是部门立法,各部门都力求通过立法把部门利益固定下来,或者通过立法为本部门授权,而且我们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程序也是颠倒的,具体法律大于宪法,国务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大于具体法律和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和红头文件,而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宪法。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进行和开展违宪审查。政府制定的各种条例规章和红头文件,都在审查之列,都要先看一看是否合宪或者违宪。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机构和制定违宪审查程序。

   最后,解决法律救济的可获得性问题。古罗马人曾经说过,“有救济才有权利”,“无救济即无法治”。所谓法律救济就是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保护受害方的正当权益,使之免受施害方的加害,或者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相应的补偿。由于法律救济是第三方实施的,就有一个法律救济的可获得性的问题。所谓法律救济的可获得性是指,让所有人都能真正相信和感受到,在他们受到侵害时,法律总会出面保护和援救他们。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有两个条件,第一,要像前面讲的那样,必须有一套良法;第二,要有执行这些法律的必要的意愿和充足的资源,包括法官的善意和知识。

   目前,处在转型之中的中国,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很强,另一方面政府的法治化能力又很弱。从政治方面来看,国家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坚持它所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和具体法律)的政治意愿;从机构方面来看,国家还不具备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使判决得以实施。特别是司法腐败的盛行,再加上法官知识和能力的缺失,形成了官员弄权弄法,法官执法玩法。违法者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老百姓则状告无门,甚至告状“违法”,罪名是“破坏安定团结”,小则不理不问,重则被抓被关。哈尔滨一动迁户因其母被拆迁办的人打死上访告状被抓,关进精神病院达6年之久;上海律师郑某因帮助拆迁户打官司被判刑,“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北京律师高某因替太石村村民打官司,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执照;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被强行“国有化”,不愿转让企业产权的民企老板被非法关押,带着脚镣手铐在产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这样的事情还少吗?在法律救济不可获得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越多,不仅无益,反而有害,或者说是弊大于利。

   上访是当局认可并实际运作的合法途径,各地区和各部门都设有信访办和接访站,但同时也组建有截访组和劫访队,能够上访而不被截走和劫走的很少,邹某的上访遇劫即是一例。即使信访办收了你的申诉材料,也会层层批转,很多转到了当事人手里,不打击报复和穿小鞋,那是万幸。这也是很多人一访、再访,甚至成为上访专业户的原因。最幸运的莫过于四川的那位农民工和湖北的那位无房户,他们遇到了正在视察的温总理,于是讨回了拖欠的工资,买到了经济适用房。其实,上访制度仍然是皇权制的遗风,它是按照传统明君、贤相、清官、顺民的理念设计和运作的制度安排和救济方式。老百姓只能寄希望于晴天大老爷的慧眼和父母官的开恩。

   组织集体行动维权是写进宪法的,因为宪法中有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的条文,但在实际上是不允许的。成立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有双重监管的登记条例和一个地区只限于一个组织的规定,于是,很多这类组织不是以企业组织在工商注册,就是“非法生存”的法外组织。当局对于集体维权组织和维权活动是坚决取缔的,并且严令各地要防患于未然。为此,不惜动用警察和军队,于是有定州事件、太石村事件、汕尾事件等。邹某的维权不是由于“三年不买房”的内容,而是由于其具有集体维权的形式,如征集签名之类。报纸电视是严格管制的,对于维权事件的报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网络的自由度相对大一些,但对此的管制也许比黄色网站还严。可见,在目前情况下,集权维权是很难的,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

   既然法律救济不可获得,上访维权基本无用和集体维权又不允许,自力救济就是一种必要的补救办法。其实,即使在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自力救济也不可或缺,更何况法律制度不健全。其原因在于,一是完全健全的法律和完全正确的司法判断都是不可能的,二是相对于法律救济的高昂成本,某些自力救济仍有其存在的优势。法律救济的不可获得,更突显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我们的现实往往是,一方面法律救济不可获得,另一方面,自力救济又被禁止。就以债权债务问题为例,既然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很差,借债不还,损害不赔,甚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债权人怕债务人的现象又相当广泛,因而,社会对讨债存在着巨大的需求。然而,法律对此的供给却远远满足不了,对债权人的支持和帮助又很差,有的不予受理,有的不认真查办,有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无法执行,有的法律救济代价高昂,有的甚至与债务人串通一气,继续坑害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收债应运而生。这完全符合经济学的供求规律。它不仅弥补了法律救济的不足,满足了广大债权人的需求,调节了社会的矛盾和争端,而且有助于民间信用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形成。但是,在法律界和政府部门,很多人把民间收债视为非法,对之加以取缔,实施的是一种“我做不了,你也不能做”的霸道逻辑。在其他很多方面,也大致如此,比如私人侦探、私人保镖、私人钱庄、私人基金会等。总之,存在着一种法律至上和法律万能的观点和主张。在法律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这是一种空想,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则是一种祸害。事实上,法律只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实现社会整合还有其他的方式和途径,包括道德约束、村规民约、组织自律和自力救济等,同样,社会秩序也包括法律的秩序和“无需法律的秩序”。而且法律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法律的制度安排和秩序。

   如果我们在以上几个方面能够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就可以推进中国的民主宪政建设,为中国开辟一个光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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