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政治体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大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加以消解而逐渐加剧,就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崩溃。反之,若一政治体系在掌握政权之后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合法性,则将大大有助于政府的运作和政局的稳定。因此,对政治合法性的内涵和成因进行研究,分析维护政治合法性的正确途径和方式,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现代化深度发展的当前中国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合法性的内涵与基础
虽然"合法性"〔1〕一词广泛为人们所使用, 而且人们使用这一概念时也具有相通之处,但从学理意义上说,并非存在着简单划一的看法。不仅许多名家见仁见智,而且经验的观点与规范的观点之间有着深刻分歧,从中也可折射出合法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
较早对合法性进行系统界定并成为经典理论的学者是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他们对统治系统的合法性是否相信,因此,"重要的是这一事实:在特定情况下,个别对合法性的主张达到明显的程度,按照这一主张行动的类型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事实更加确定了主张拥有权威者的地位。"〔2〕这意味着, 合法性不过是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可见,韦伯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对既定社会事实加以认定,即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韦伯这种着重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对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对当代政治学有重要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治社会学家S·M·李普塞等再次发起了对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广泛的探讨,其中大部分学者对合法性的界定仍是韦伯式的。按照李普塞的说法,"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3〕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4〕
由上可见,合法性意味着社会大众对于政权的认同和服从,这自然与统治者种种解释和说教的努力不无关系。不过,这种认同与服从并非统治者单向作用的结果,更非依靠强力的威胁就能达成,而是统治者与社会大众的双向互动所致,离不开民众自觉的认识活动。D ·斯特恩伯格提出,对合法性应同时从两方面来观察:"在政府方面,其本身能自觉到拥有统治权力,并依据所拥有的权力进行施政,采取各种措施以适应环境变化;在人民方面,则承认同意授权政府统治权力之行使。而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要在这两方面的条件均具备时才拥有。"〔5〕J·罗思切尔德则认为,"政治系统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与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6〕用李普塞的话说, 就是合法性"完全取决于政治系统的价值与其成员的价值是否一致而定。"因此,合法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活动,包括国家政权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运用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和道德伦理的力量为自身所作的种种论证,另一方面其更为实质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在大众当中赢得了广泛的信任和忠诚,从而使人民自觉地把对政府的服从当作自己的义务。
与上述经验性合法性观点不同,J ·哈贝马斯等人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哈贝马斯认为,在古代社会,帝王们为了证明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而宣称自己为神的化身或子嗣;在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利用宗教来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但在这些高度专制的社会里,由于统治者集政治权力和合法性解释权于一身,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只是出于统治者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工具,因而难以赢得大众的忠诚。即使大众对政治权力产生了忠诚和信仰,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存在合法性,因为从中无法解释在对国家政权的忠诚曾盛极一时的法西斯主义国家,其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因此,哈贝马斯否认合法性是政治系统为自身的统治所作的论证或证明,也否认把合法性单纯理解为大众对于国家政权的忠诚和信仰。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或政治秩序可能具有的属性,只存在于一个社会的"社会文化"生活中,即在国家制度系统之外,社会文化生活得到健全的发展,国家的合法性在社会文化领域中能够得到自觉的论证,从而政治系统赢得了大众的广泛信仰、支持和忠诚。而这种信任和忠诚之所以能产生,也完全是因为国家允许社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公开的讨论。因此,哈贝马斯断定合法性寓于对于政治秩序的正确与公正判断存在着健康的讨论之中,"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7〕显然, 这里的"值得认可"并不等于被认可,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不是",而在于"应该不应该"。可见,哈贝马斯不是把合法性构筑在单纯的经验分析与心理认同上,而是强调对于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价值判断。
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旨在对当代西方的政治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但正因为这一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西方社会,因而其普遍适用性是有限的。按照这一合法性标准,有史以来除极个别的社会外,绝大多数的政治体系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这些政治体系在当时是稳定的和被民众所忠诚的。这种价值上的绝对主义性质由于缺少历史的和多元的文化视野,尽管其对合法性价值基础的强调不无启发意义,但难以作为一般的合法性的分析概念。至于有的西方学者完全以欧美式民主的价值规范作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更不足为训了。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合法性的主要意义是保持一定的政治秩序以适应现代化的需求,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很难用一个固定不变的价值规范加以衡量,而只能从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向度加以分析。从这层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更多地应从经验事实的层面加以分析,并考虑不同文化背景的特殊性。因此,政治合法性主要是指政治权威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并通过特定时空条件下适当的决策及政策实施来塑造政治秩序和适应环境变化,保持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那么,从上述概念出发,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呢?或者说,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颇有影响。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合法性的基础:〔8〕(1)传统的基础,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克里斯马基础,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这种人物即克里斯马领袖,其超凡魅力,吸引人们的追随和服从;(3)法理的基础。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律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占据某个职位并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韦伯强调,这三种合法统治的基础都属于纯粹的类型,它们从来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所有经验事实中的统治形式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但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可能有差异,因而某种现实的统治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类型。显然,韦伯所提出的是政治合法性可能的多种基础,超出了西方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
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对合法性的基础类型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9〕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诠释,有助于培养系统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则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亦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基础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这种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克里斯马的范畴,因为并非所有的执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表现出一种虚假的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欺骗的,这种超凡魅力的确代表了合法性情感产生的一个个人要素。"〔10〕上述三种合法性源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的基础。同韦伯一样,伊斯顿也是尽量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建构其合法性来源的理论的(虽然完全的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而且伊斯顿的理论不仅包容了韦伯的分类,同时也更适合于当代的政治情势,对于分析现实合法性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作为合法性理论的开拓者,马克斯·韦伯在提出其合法性的概念和三种统治类型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当统治者的命令不再被当作道德上的正当而为人服从的时候将会出现的情形。在韦伯的体系中,统治的合法性的获得似乎是不成问题的,并没有这种"不合法"统治的范畴,尽管他清楚地认识到这在经验上是可能的。〔11〕而当代政治学特别是政治发展理论更为关注的正是这种统治者未能在人民中建立道德信任和忠诚的状况,或者是合法性起初已获得但随后又丧失的情形,这就是"合法性危机"的概念。无论是规范的理论还是经验的理论,虽然其理论视野和方法不同,但都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予以深切的关注。
就规范性理论而言,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学说颇有代表性。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我们可以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在古代社会中发现合法性冲突本身的存在。 "〔12〕由于过去把合法性力量等同于政治统治的力量,统治者本身拥有合法性解释权,国家可以自我宣称拥有合法性并使人民接受,结果随着国家机器力量的不断强化,它便容易丧失广泛的群众基础,于是起义等暴力活动不断发生,使国家陷入混乱的深渊而无法自拔。在人民反抗国家机器的情形下,那些被统治者宣称为"合法"的事物恰恰是民众认为非法的,民众与政治权威的冲突实际上是合法性冲突。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才得以改变。早期资本主义的市场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政治力量的私人自治领域,国家通过允许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确保了自身的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市民社会中的公共文化领域的空前兴隆则自觉地为国家提供了有力的合法性论证。
然而,哈贝马斯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一方面,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密切交融,经济危机诉诸直接政治形式,民众不是把克服经济萧条的希望寄托于经济系统自身,而是寄托在政府身上,一旦国家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把资本主义经济过程功能失调的负面效应维持在选民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那么"不合法性的出现就不可避免。"〔13〕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国家权力渗透于市民社会的公共文化生活之中,同时公共文化也不断地商业化,出现了"文化的贫困",导致人的精神生活的异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从前构成政治系统边界条件并获得保障的文化事务落入了行政规划的领域",因此"产生了合法性要求不成比例地增长这一负面效果。"〔14〕于是,哈贝马斯把"合法性危机"当作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加以分析,这有别于卡尔·马克思侧重于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和马克斯·韦伯对资本主义制度结构的"合理性危机"的分析。〔15〕只是,从现实看这种合法性危机并未触动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秩序。
如果说哈贝马斯是从社会批判的价值观上对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进行了理论上的剖析的话,那么对于第三世界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合法性危机就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而是经验事实。在这些国家,内乱、起义、革命、战争、政变屡屡发生,政治不稳定困扰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白鲁恂在对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进行分析时,提出了著名的"六大危机"说,其中一种危机即"合法性危机",而合法性危机又是与认同危机、参与危机、贯彻危机、分配危机和整合危机等密切相联、互为因果的。〔16〕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较普遍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是与这些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分不开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剧烈变动的过程,而变革较易带出合法性问题,正象S·P·亨廷顿所说:"社会及经济现代化对政治与政治体制所起的破坏性影响有许多形式。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必然使传统社会与政治集团瓦解,并削弱对传统权威的忠诚。"〔17〕李普塞从更为广阔的视野观察到:"合法性危机是变革的转折点。因此,必须在现代社会变革的性质中去寻找它的根源。合法性危机发生于向新社会结构过渡的时期,如果(1)当结构变革时期主要保守制度的地位受到威胁;(2)过渡时期社会主要群体没有参与政治系统的机会,或至少在他们有了政治要求之后。新社会结构建立后,如果新制度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不能满足主要群体的期望以便在新基础上树立合法性,就会产生新的危机。"〔18〕不仅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而且西方国家在其历史上由于现代化的发展也在政府活动、政治参与、政治文化等方面出现了不断加剧的冲突,这也是合法性危机的某种表现。
由此可见,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都难以逃脱合法性危机的困扰,但通过上述学者的论述不难发现,当今世界的合法性危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表现出较为广泛的政治冲突和不稳定,直接危及政治权威的存在;第二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则潜伏在现存政治秩序之中,而在经验上并不存在广泛的政治冲突和政治不稳定,民众对政治系统也基本信认和服从,但通过理论的分析可以洞悉合法性危机的存在,并具有危及政治权威生存的潜在可能性。这里把第二层次的合法性危机称为"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通过规范分析所揭示出的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即属此类;而第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则是"实在的合法性危机",李普塞、白鲁恂和亨廷顿等西方经验政治学者研究的正是这类问题。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实在的合法性危机是更为重要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政治系统的安危,而且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变革密切相联。虽然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并非就不存在实在的危机,但这种危机更多的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政治现象。发展中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合法性的传统基础遭到破坏,而法理的或新的结构来源又无从建立,也缺乏动员社会的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往往系于领导人个人身上,一旦领导人的个人权威受到挑战,合法性危机便不可避免,直接威胁政治系统的现存秩序。
对于实在的合法性危机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具体展开。虽然笼统地讲合法性意味着公民对于政治系统的支持,但按照D ·伊斯顿的框架,支持的具体对象可分为政治共同体、体制和当局三个方面。政治共同体是结合在同一政治过程中的许多人组成的群体,用政治发展的术语来表示,对于政治共同体的支持常常被称为"国家的认同意识"问题;体制是指政治系统中对政治活动的一系列制约,由价值、规范和权威结构三部分构成;当局即权威角色的承担者,也就是具体的掌权者。〔19〕对合法性危机的问题,可从上述三个层面加以透视。
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共同体层面上就缺少合法性,共同体意识或国家意识淡漠。特别是一些新兴国家,社会成员传统上认同的是家族、部落、村社、种性、种族或语言集团,对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缺乏认同感,或者有的政治体系原有的国家认同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下降和丧失,这既可能由民众对传统政治形式和意识的旧有认同导致,也可能产生于民众对新的政治形式和意识的旧有认同导致,也可能产生于民众对新的政治形式和意识的向往。强烈的政治怀旧感、对新政治观念和价值的渴求等等都构成阻碍形成整体认同的因素,最后导致白鲁恂等人所说的"认同危机"。一旦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出了问题,正象阿尔蒙德所说,"随之而来的就是分裂主义运动,即使是在立国已久的国家里,随着新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语言和文化同一性问题的出现,政治共同体已解决了的边界问题也会再次被提出来。"〔20〕例如英国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民族主义,加拿大魁北克人的分裂主义和苏联的解体就是显例。国家认同危机一旦出现要加以解决是非常困难的。对于那些已经具有共同体意识的国家,重要的是不要让那些导致认同危机的因素出现或尽量抑制这些因素的滋长。
在那些政治共同体意识较弱的国家,民众可能把对政治系统的支持转向一个克里斯马领袖。同样,在许多新兴国家获得独立时,独立运动领导人获得的支持往往超过人们对新体制的支持。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合法性从掌权者个人身上转到体制和共同体上来。而在那些历史悠久的国家,共同体意识较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体制和当局具有同样的合法性,例如法国公民的民族国家意识一直都很强烈,但在第五共和国以前人们对体制和当局的支持却一直软弱无力。同样,一个政治系统的公民对某一掌权者或其政策反感,但却可能认同现有的体制。因此,在研究特定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危机时,既要注意到政治共同体、体制和当局这三者相互联系和影响的方面,也要看到其相对独立和区别的方面,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当局层面的合法性危机较容易解决,属浅层的合法性危机,而体制层面的合法性危机较深,共同体层面则更深。重要的是要避免合法性危机由浅入深的连锁反应。一旦危机由当局开始深入到体制最后殃及共同体,就意味着政治系统的崩溃。对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处在现代化进程的国家,这不是一个危言耸听的神话,而是经常可以看到的严酷的政治现实。
合法性产生和维持的途径
深层的合法性危机会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分崩离析或严重的政治不稳定,而浅层的合法性危机虽然不会带来政治秩序的严重混乱,但也会影响政治体系的实际作为。相反,较强的合法性基础会有助于政府的施政。阿尔蒙德在描述合法性对于政治体系的重要意义时说:"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而且,如果存在某种合法性的基础的话,权威人物在困难的处境之中也有时间和能力来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21〕因此,撇开维护政治统治的保守目的不谈,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上说,保持和加强政治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何维护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并不断产生和加强这种合法性,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不少人以为只要政府能够满足人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就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合法性的来源包括意识形态、传统、法理、结构和个人品质诸方面,单靠哪一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够的。李普塞专门对政治体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加以区分,所谓有效性是指实际的政绩,即政治体系在大多数人民及势力集团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它不具有合法性所蕴含的信念力量。李普塞进而对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了相关分析,除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同时存在和同时缺失的情况外,还发现一个国家有效性高但合法性低或有效性低但合法性高的情况,这说明有效性并不一定带来合法性,而合法性也不必然需要有效性,"从短期眼光来看,效率很高但缺乏合法性的社会,如管理良好的殖民地,要比效率相对低但合法性高的政权更不稳定"。〔22〕当然,如果一个政治体系能延续几个世代长期保持有效性,特别是不断的经济发展,则可以获得合法性。罗斯切尔德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作了更为细致的考察,指出"当政治体系的成员认同体系具有统治的合法性,就可以弥补长期的不良政策绩效,同时对政治体系采取与其利益相悖的行为表示认可;同理,如果政治体系能长期满足成员的需要和利益,也可赢得统治的合法性;最后,即使一传统的政治体系完全拥有统治的合法性,但如其长久以来表现得昏庸无能,亦会慢慢蚀耗其统治的合法性。"〔23〕可见,政治体系的合法性与其有效性或政策绩效之间呈现出既相互影响又错综复杂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伊斯顿独辟蹊径,从区分对政治体系支持的不同性质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剖析。合法性意味着公众对政治体系的支持,伊斯顿认为这种支持可从"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两类加以透视。特定支持是由于政治体系的输出(即政策)给予了体系成员某些具体的满足而形成,即特定的政策绩效带来了受惠者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它独立于具体的政策输出,是对政治体系的"善意"情感,并构成一个"支持蓄积",这将使民众承认或者容忍那些与其利益相悖的政策输出。合法性之意识形态的、结构的和个人的来源主要是和散布性支持相关,因此在伊斯顿看来,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更主要是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如果不得不或主要依靠输出,指望用人们对特定的和可见的利益的回报来生成支持的话,那么,没有任何一个政体或共同体能够获得普遍认同,也没有任何一组当局人物可以把握权力。"〔24〕不难看出,政治体系的有效性或政治绩效如果能赢得民众支持的话,也只是一种特定支持,这种支持是不长久的,因此合法性不能仅仅建筑在特定支持之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治体系可以无视特定支持,不致力于满足体系成员具体的需要。特定支持对于政治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如果一个政府长期以来始终不能满足人民的需要,难以想象这个政府会有可靠的合法性,正如C·贝伊所说:"政府存在的理论基础, 决定其权威施用的合法范围,以及人民服从与忠诚政府的幅度,就取决于其能否满足人民的需要。"〔25〕只是,由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较强,一旦政策绩效不佳,政治体系就会丧失支持,而问题恰恰在于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始终如一地保持良好的绩效,这不仅是因为政府施政难免存在失误,而且由于经济周期自身的变化也使政策绩效时有起伏。即使始终能保持一定的政策绩效,受益群体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均匀,不可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满足。因此一个政治体系必须注重培养散布性支持,以补偿在政策绩效不足时所带来的特定支持虚空问题。
散布性支持与特定支持是相辅相成的,特定支持以政策输出的有效性为基础,而散布性支持则要依靠政治社会化获得,形成一种符合于特定政治秩序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R·M·莫雷尔曼认为,政府在统治的过程中,应当教育人民学习什么是正当的与不正当的,而在人民适应了政府,接受了政府的训练,并从政府得到象征性的鼓励后,人民才会赋予政治系统以合法性,这要通过长期的政治学习才能完成。〔26〕伊斯顿则提出必须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才能赢得人民的散布性支持,"那种不直接与具体的物质报酬、满足或是强制相连接的支持,可以通过下面三种反应产生: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27〕总之,合法性的产生和维护必须通过政策绩效和政治社会化这两种途径,以期获得人民对政治体系的特定的和散布性的支持。而鉴于合法性更多地基于道义和信念的力量,政治社会化的手段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值得一提的是,当今世界政治文化广泛交融和传播,使通过政治社会化培养人民的散布性支持面临着基本的价值取向问题。虽然每一政治体系有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回避人类社会日益达成的一些基本价值共识。白鲁恂曾说,"统治的合法性一方面为政治系统的一种属性,其特别与政府结构的绩效有关,取决系统能力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统治的合法性为人民所赋予,当掌权者重视平等的原则,不因肤色、种族、信仰、党派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时,最易取得人民的承认、接受和认同"。〔28〕因此,不能把散布性支持理解为对政治权威的"愚忠",或把政治社会化等同于搞愚民政策。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的规范性理论无疑具有某种实际意义。R·洛文索也认为,每一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均有自己一套界定合法性的方法与标准,很难一概而论,但他认为在当代的背景下,
一个长久的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应具备三个条件,即政治体系建立一套明确一致的运作规则;统治者与民众拥有一套广泛的价值共识;民众深信既定的运作程序,以完成共同的价值共识。〔29〕不管这些学者对合法性的普遍价值的具体认识是否正确,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日益一体化的时代,一个政治体系要想建立和维护持久的政治合法性,必须提高政治体系的适应能力,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
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理论虽然发源于西方,而且各种学者众说纷纭,其中不免带有偏见和谬误,但作为人类政治思想的一部分,对于分析和研究现实政治总是有所帮助的。
注释:
〔1〕"合法性"是英文Legitimacy的译义, 应当说在中文词汇中目前尚难找出一个legitimacy的对应词,故而有人又译作"正当性"等。本文一律采用"合法性"的译法,但需要提醒的是,此处"合法"不作"合乎法律"的字面理解;勿宁说该词与法律本无必然联系。下面的探讨将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
〔2〕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ed.Guenther Roth and 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214.
〔3〕S.M.Lipset,"Some 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American PoliticalScience Review,V.53(March 1959),P.86.
〔4〕G·A·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5-36页。
〔5〕D.Sternberger,"Legitimacy",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of the Social Science,V.9,N.Y.:Macmillan Co.The Free Press,P. 244.
〔6〕J.Rothschild,"Political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Europe",in B.Benitch (ed.) Legitimation of Regimes, Beverly Hills:Sage Publications Inc,1979,P.38.
〔7〕Jurgen Harbermas,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oston:Beacon Press,1979,P.178.
〔8〕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and ed.,H. H .Gerth & C.Wright 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pp.78-79,p.245.
〔9〕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89年 ,第317-318页。
〔10〕同上,第334-335页。
〔11〕弗兰克·帕金:《马克斯·韦伯》,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年,第114页。
〔12〕J.Harbermas,op.cit.,P.181.
〔13〕Ibid.,P.197.
〔14〕J.Harbermas,Legitimation Crisis,Heinemann,1976,P. 71.
〔15〕方朝辉:"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8月,第34页。
〔16〕L.Pye, Aspects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Boston Little Brown&Company,1966,P.63-67.
〔17〕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40页。
〔18〕李普塞:《政治人》,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3-54页。
〔19〕伊斯顿,前引书,第十一至十三章。体制(regime)原译"典则"。
〔20〕阿尔蒙德等,前引书,第39页。
〔21〕同上书,第36页。
〔22〕李普塞:《政治人》,第56-57页。
〔23〕J.Rothschild,op.cit.,pp.38-39.
〔24〕伊斯顿,前引书,第298页。
〔25〕C.Bay,"Needs,Wan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1 No.3(sept,1968),P.241.
〔26〕R.M.Merelman,"Learning and Legitimac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60.(Sept,1966),P.552.
〔27〕伊斯顿,前引书,第306页。
〔28〕L.Pye,"The Legitimacy Crisis",in L.Binder etal.(eds),Crisis and Sequences in Political Development,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P.135.
〔29〕R. Lowenthal, "Political Legitimacy and Cultural Change in West and East",Social Reseach,V.46 No.3(1979),P.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