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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立:国家的责任:现代化过程中的乡村建设

   【内容提要】现代化不是城市消灭乡村的过程,而是城市发展与乡村再造的有机统一。乡村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缩小,但不会因此而消失。乡村依然存在,不过其结构会随着现代化而发生深刻变化,进行自我再造。如何有效实现乡村的再造与乡村建设,就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是中国国家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的责任。

   【关 键 词】国家 责任 乡村建设

   现代化,犹如一辆风驰电掣的火车,带领人类向前飞奔。坐在这列火车上的人们普遍觉得现代化就是一个奔向新阶段、新目标的过程,前现代的一切,犹如火车窗外的风景,不断地被甩在车后。于是,现代替代传统、城市替代乡村、工业替代农业似乎就成为现代化发展的必然逻辑。其实,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觉。现代化确实意味着发展,意味着新旧的替换,但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一种新结构对旧结构的替代,其实质是通过旧要素的再造以及新旧要素的组合而形成的。从这视角出发,我们就会发现,现代化所带来的城市化,不是城市消灭乡村的过程,而是城市发展与乡村再造的有机统一。乡村会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缩小,但不会因此而消失。乡村依然存在,不过其结构会随着现代化而发生深刻变化,进行自我再造。所以,如何有效实现乡村的再造与乡村建设,就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

   在人类学看来,乡村的自然表现形态就是村落。村落是人类生产发展的最初形态。人类最初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就是在村落这个空间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村落是人类建立城邦国家的历史前提,而村落的基础是家庭。人类首先建立家庭,然后发展到村落社会,最后在村落的基础上建立城邦。①城邦的建立,并不是要替代或消灭村落,而是为了使村落有更好的存在与发展。因为,对于城邦来说,村落是一个秩序空间。村落之所以会形成对城邦国家的渴望,是因为生产和交往的扩大使得村落的有限秩序空间无法消解生产和交往扩大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需要更大、更强的秩序力量提供支持和帮助。相对于城邦国家来说,村落是一个自然的秩序空间,而城邦则是一个人造的秩序空间,其模本依然是村落的自然秩序。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为这个历史逻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从村落到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跃进。国家在更大的空间中建构权威与秩序,因而其创造的组织与秩序必然更加系统、更加复杂。但从国家治理来看,村落作为一种自然的组织和秩序空间,则是国家重要的治理单位,其与国家之间的衔接与互动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的基础与效度。以中国传统帝国体系为例,在"集家成国"的逻辑下,国家实际上形成了三层治理结构:最基本的就是族治,即以家族为单位形成的治理;其次是乡治,即在村落的空间中,通过村落自身的力量与治理体系形成的治理;最后是官治,即基于官府权力和官僚队伍所形成的治理,其边界在郡县一级。这三层治理虽然相互衔接,相互渗透,但各自相对独立运行,在各尽其职中支撑起庞大的帝国社会。这三个层面治理体系的内在精神是相同的,因而,只有"齐家"了、才能"治国、平天下"。延伸到郡县一级的"官治",是以"乡治"为基础达成的,一旦"乡治"紊乱,官治必然陷入危机。"官治"对"乡治"的依赖及其内在精神的一致性,使得传统的"官治"重视"乡治"所创造的自然秩序,保护"乡治"的治理能力。②

   所以,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乡村实际上是相互合作的,国家维系乡村乡村支撑国家国家基于乡村的基本逻辑治理整个社会。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后,由于生产形态的变化,生产的组织和运行空间从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成为国家发展与治理的重心,与此相应,国家治理社会所遵循的逻辑也就从乡村治理的逻辑转化为城市治理的逻辑。在这样的情势下,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渐渐地与国家治理体系产生错位、甚至脱节;同时,现代化冲击所带来的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也使得乡村既有的治理体系动摇,权威与治理效力式微。在这两方面的变化中,前者引发国家权力与制度如何重新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后者引发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与秩序结构如何重构的问题。国家权力与制度一旦无法有效地进入乡村,其整合力与合法性就面临挑战;而乡村社会一旦失序,乡村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的稳定就面临挑战。于是,现代化发展对国家建设提出了极富现实性和挑战性的问题:国家如何重构与乡村的关系。

   从中国的经验来看,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乡村有紧密的衔接关系,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然后,基于国家的强力,国家乡村治理体系紧紧地吸附在自身的治理体系之中。但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之后,现代化从两个维度使既有的国家乡村关系松解:一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二是前面指出的城市化所带来的国家治理重心和治理逻辑的变化。国家乡村的二元分化,使得乡村社会在法律上获得自主的地位,相对独立于国家。这意味着国家要重构与乡村的关系,不可能通过国家乡村的直接控制和吸纳来完成,而必须通过国家乡村的双向运动来完成:一是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的自我转型和自治体系的再造;二是国家一体化过程中,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制度与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显然,这双向运动既是国家进入乡村,为实现国家一体化和建设公民社会的而整合乡村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乡村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构乡村秩序、重建自治体系的过程。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表明,这双向运动的水平与质量,直接考验着国家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在这双向运动中,不存在谁更具有决定性的问题。因为,从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国家建立一体化公民社会的制度与机制要进入乡村社会,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必须建筑在乡村社会具有比较强的秩序结构和自我管理体系基础之上;另一方面,随着乡村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全面融入现代化过程之中,乡村社会的转型以及自我管理体系的再造,也不能离开国家因素的有效作用,这其中除了国家权力的因素之外,还有以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名义供给的教育、公共财政和卫生医疗等方面的因素。所以,真正决定这双向运动的是现代化发展及其所启动的现代国家建设。

   二

   乡村既是人们的生产空间,也是人们的生活空间,用德国学者的滕尼斯标准来看,它是一个天然共同体。③这个共同体往往基于人、自然与社会的长期互动和相互统一而形成,共同体的秩序内生于这种长期的互动之中,规范着人、自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结构,从而维系着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刘伟博士把这种秩序称为"自生秩序"。④支撑这种"自生秩序"的公共权力,不是外在的,也内生于这个社会的组织与传统,因而,"自生秩序"所创造的治理,必然是乡村自治。既然乡村是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有机统一,那么,乡村自治所产生的效应,不仅有生产的效应,而且有社会生活组织与协调的效应。不论在任何国家、在任何时候,乡村自治所产生的这两重效应,都是维护国家统治,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因素,它就很自然地被国家治理体系所容纳,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代国家不必像前现代国家那样,把国家治理完全建筑在有效的乡村自治基础之上,但依然不能忽视乡村自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像中国这样,农业人口占相当比例的国家,其乡村建设就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乡村治理将直接关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秩序与乡村治理,往往会受到革命、现代化和民主化三大力量的冲击。革命往往会冲击乡村既有的权力体系与制度体系,从而使乡村既有的秩序结构和治理体系发生深刻变化;现代化往往会冲击乡村的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分化乡村社会既有的组织与结构,从而动摇乡村社会既有秩序与治理体系的社会基础;而民主化则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乡村治理的制度安排与自治形态,或者在革命洗礼中,或者在潜移默化中,实现自治形态的转型。所以,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乡村秩序与治理结构再造的过程,再造的乡村秩序与治理体系的成熟度,将成了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与国家建设成熟度的标尺。应该说,只有再造的乡村秩序与治理形成了相对持久稳定的状态,现代化发展所启动的现代国家建设才算基本完成。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中国的新农村建设与国家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了。只有在新农村建设中再造比较成熟的乡村秩序与治理体系,国家建设才能真正迈上新台阶。

   然而,乡村社会的特点决定了乡村秩序与治理体系的再造,依然要基于乡村社会秩序与治理的内生性。因为,乡村社会与城市不同,它再怎么样,都不可能像城市那样是通过一定的制度与组织体系聚合人和物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它本质上依然是基于一定的历史、自然和传统形成的共同体。共同体必须具有"自生权威"与"自生秩序"的能力,失去了这种能力,共同体也就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不可否认,现代化对乡村的冲击会影响乡村共同体内生权威与秩序的能力,但只要我们还需要乡村存在,就必须把乡村维系在共同体的状态,因而也就必须维护乡村社会内生权威与秩序的能力。

   乡村社会的这种能力应该说是天生的。但当乡村社会被纳入国家组织与治理的框架之后,这种天生的能力就不再直接取决于乡村社会自身了,它还必须取决于国家。因为,不论是在前现代,还是在现代,面对国家乡村社会多少都是被动的,无法完全独立于强大的国家权力控制之外。相比较而言,前现代乡村社会所面临的国家因素要少于现代乡村社会。因此,乡村社会拥有内生权威与秩序的能力,多少取决于国家乡村社会的自主空间和支持力量有多大。在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是在现代国家建设框架下把乡村社会纳入国家体系之中,国家对制度一体化的追求以及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使各种国家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进入乡村社会,从而在许多方面直接将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体系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尊重乡村社会的自治天性以及能够给乡村社会多大的自主空间,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乡村社会发挥其共同体的天性,实现有效自治的能力与水平。这就要求国家在整合乡村社会的同时,应该保障和发展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提高其自治的能力与水平,例如,国家虽然不可能让乡村社会逐渐凋敝的传统组织完全复原,但可以帮助乡村社会建构现代的乡村组织,让农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维护自己的力量,实现生产与生活的自我维护与管理。如果有了这些现代乡村组织,乡村社会就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实现社会秩序和自治体系的再造。显然,国家重构与乡村社会关系所需要的双向运动必须以国家到位为前提,国家一旦在这方面出现缺位,那么国家重构与乡村关系所需要的双向运动就无法有效展开,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就会失序,甚至面临危机。

   三

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国家的缺位主要不是表现为国家权力放弃乡村社会,而是表现为转型中的国家体系无法有效地整合乡村社会,具体的表现是:乡村社会在国家权力控制之中,但不在国家制度体系之内。中国乡村社会转型面临的问题体现得正是这种状况。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放权乡村社会开始的。国家在放权乡村社会的同时,也在制度上逐渐改变了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即从同时具有政权化和单位化的公社体制转变为"乡村二元"体制,乡为基层政权,村为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自治。由此,村从国家政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群众自治单位,从而在制度上获得了自我组织与自我管理的权力。⑤由于这种自治明确是在党的领导下展开的,所以,它虽然"独立"于国家政权体系,但依然在国家权力控制之中。然而,伴随这种"独立"的不是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而是乡村社会与国家基本制度体系的脱节:农民在获得土地、并回到土地的同时,也就远离了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同样,农民在获得"自治"的同时,农民也就流落到国家秩序的边缘。因而,这种"独立"所获得的自由,是无根的自由;所获得的"自治",是无奈的自治。无根的自由,是没有基础与保障的自由,无奈的自治,是边缘化、无序化的乡村的无奈选择。从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转型来看,这种格局的出现是可以理解与容忍的,因为,国家基本制度体系的转型所带来的制度真空以及新生制度的稚嫩,不可避免地殃及乡村社会;但从乡村建设和国家建设的来看,

这种格局是必须改变的,因为,整合不了乡村国家是不可能走向成熟的;同样,没有国家基本制度保障的现代乡村是不可能作为共同体存在的。

   显然,在现代化过程中,乡村社会对国家的需求,从根本上讲,不是对国家权力的需求,而是对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对其整合的需求。这种需求的本质是:具有自主性的乡村社会要求国家应该承担起对乡村社会的基本责任和使命。这意味着国家在推进乡村社会自治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建设和发展乡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基本责任与使命。没有后者,前者的自治自然是无根基的,也是无奈的。所以,从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双重的:一是乡村社会,二是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使命也是双重的:在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整合乡村社会的同时,增强乡村社会生产和维护"自生秩序"的能力,重塑乡村社会的自治体系。

   乡村社会是天然的共同体,国家乡村社会的责任和使命,不是要消解这个共同体,相反,而是要维系和发展这个共同体。这就要求国家基本制度体系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不能仅仅考虑国家的逻辑,必须充分考虑乡村社会的逻辑,因而,这种整合应该具有充分的弹性空间,应该是国家与农民共同协商与合作的结果。如果能够这样来把握国家重构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过程,那么,这样的过程就完全可能成为上述的国家乡村的双向运动过程:即国家整合乡村乡村自治再造。在这样的过程中,农民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乡村社会不简单是被整合的对象,而应同时也是创造整合的主体;国家制度体系不是为控制乡村而进入,而是为充实乡村社会自我生存、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而进入。国家要创造这样的理想状态,首要的前提是要充分尊重农民,尊重乡村社会;其次,要尊重民主,尊重制度与法律的尊严;最后,要尊重自身,尊重国家的责任、使命与诚信。

   乡村社会是中国的半壁江山。中国的现代化不是要消灭这半壁江山,而是要使这半壁江山春光明媚,繁花似锦。因此,国家建设过程中的乡村再造,应该是中国社会发展浓墨重彩的一笔。乡村再造的关键就是国家要再度放活乡村,在放活乡村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乡村的整合,而这种整合的内在机制就是乡村自主发展过程中所孕育的"自生秩序"有机地与国家秩序形成衔接。乡村中的政党无疑是实现这种衔接的重要粘合力量。实际上,中国改革开放所寻求的第一推动力就是从放活乡村开始的,国家给农民权力,让其自主,农民因此所获得的解放成为促进改革的强大力量。今天,中国的发展需要再度放活乡村国家乡村权力,让其走向比较充分的自治,从而使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再生和发展。从放权农民到放权乡村,无疑是一个进步。中国的新农村建设应该把这种进步转为实实在在的乡村社会建设,转化为乡村共同体的强化和完善。这是中国国家建设的基础,国家有责任促成其实践和发展。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就是这样看待社会演进的,尽管缺乏完全的人类学依据。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1页。

   ②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年版,第205-238页

   ③[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68页。

   ④参见刘伟:《难以产出的村落政治》,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⑤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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