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这是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个常识,也是一切真诚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人们的一个共识。但是,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的是什么意思,作为手段又是什么意思,人们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而在这些问题上也常常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识上的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失误。为了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健康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作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理论界的同仁。
一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的和作为手段,其意义很不相同。作为目的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不管有什么样的功利后果,其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也就是说它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作为手段则不同。手段的价值是它的外在价值,即该事物对于其它事物的价值。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手段就是意味着,它的存在和发展还要以能否促进其它价值目标(如生产力发展、安全、公正、团结等)的实现为转移。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从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体系的整体去考虑,也即既要考虑它自身的内在价值,又要考虑它与其它价值目标的关系。那么,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呢?要弄清这个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就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一下民主的含义是什么,以及社会主义民主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众所周知,"民主"这个概念源于希腊语。它最初的意思是指"人民的统治或权力",〔1〕或者按照伯里克利的话说,就是指"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2〕然而,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古希腊的民主只是城邦公民内部的民主,没有公民身份的自由民和奴隶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利)的。这种情况常使人们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主要是公民镇压奴隶的一种工具,换句话说,就是民主是专政的工具。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尽管古希腊的城邦国家都履行着维护奴隶制的职能,但由于奴隶不具有人格,而只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所以就政治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来说,奴隶不是严格意义的政治活动的参与者,而是被排斥在国家生活之外的非人格的生命体。这就是为什么古希腊城邦的政治风云无论如何变幻,政治制度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都没有改变奴隶被压迫被奴役地位的重要原因。与此不同的是,希腊城邦生活中几乎所有重大的政治斗争,都是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联系在一起的,而每一次政治制度的变迁,也都反映的是公民之间权力关系的一种调整。所以,就民主制度本身来说,古希腊的民主主要是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力关系的一种制度;就民主制度追求的目的来说,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变成少数公民为谋求私利而压迫大多数公民的工具,实现公民的事务由公民自己来管理。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就是公民自治或公民自由。所以亚里士多德说:"每一平民政体(即民主政体--引者注)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而这种自由又包括两个方面,即政治生活中的自由(政治自由)和个人生活中的自由(个人自由)。〔3〕政治自由就是人人都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个人自由则是人人都有权规划自己的生活,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过日子的计划,爱怎么过就怎么过。"〔4〕可能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外一些学者才把民主界定为"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5〕
古希腊的民主虽然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但广大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者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使这种民主的狭隘性也分外鲜明。资本主义民主比古希腊民主的一个伟大进步就在于它第一次承认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因而所有劳动者也都拥有公民权。尽管最初有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之分,以及对选举权的种种限制,但通过无产阶级的不懈斗争,普选权和其它政治权利毕竟成为现实。然而,民主的性质和程度历来是由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资本主义虽然在经济的交换关系中实现了自由,但生产过程中的奴役并没有消除,而资本主义的剥削就是通过这种奴役才得以实现的。经济生活中资本压迫劳动的权力关系,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都不能不使资本主义的政治民主成为"徒有虚名的形式",〔6〕不能不使政治权力依然具有压迫性质。西方社会中频频出现的骚乱、暴力以及选民投票率逐年降低的事实,〔7〕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这种性质,反映了人民对这种民主的失望情绪。
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造成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局限性,所以,作为社会主义主体的无产阶级一开始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就首先把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民主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后来,尽管社会主义运动内部在革命还是改良、计划还是市场、公有还是混合(经济)等问题上存在着种种分歧,但有一点基本上是共同的,那就是要在各种权力关系中铲除统治和压迫,使劳动者能够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消灭私有制"也好,"经济民主"、"工业民主"、"工人自治"也好,都是消灭压迫的要求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消灭压迫和消灭剥削是无产阶级斗争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目标,是无产阶级解放的基本内容,也是无产阶级利益的根本体现。消灭压迫就是实现自治(自由),消灭剥削就是实现平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理想的平等人之间的自由联合体,就是没有剥削和压迫的未来社会形式。因此,如果说消灭剥削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那么消灭压迫也同样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说不消灭压迫、不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就不是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是目的,其意义就在这里,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价值也就在这里。
二
社会主义的民主要求既然是针对资本主义的种种压迫提出来的,那么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的范围就应该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关系领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必要纠正这样一种片面的观念,即把社会主义民主仅仅局限在国家权力的范围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问题,就是应该由人民群众来决定由哪些人来组成国家政权,由哪些人来执行人民的意志。"这样一种民主观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国家崇拜的传统心理,因而也没有抓住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
作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民主既然把消灭各种压迫作为自己的任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把民主理解为使国家权力从剥削阶级手中转移到劳动人民手中。因为,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独立力量,只要它拥有巨大的干预社会生活的权力,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大量的专职官员去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人们怎样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强调人民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等等政治权利,都有可能使国家权力成为人民无法控制的怪物。因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谈到巴黎公社革命的时候,非常强调"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8〕马克思极力赞扬的巴黎公社实际上就是他所理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而公社的实质就在于它是工人群众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9〕因而它是"国家政权、集中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10〕这说明,只有从劳动者自治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首先理解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自我管理,从而简化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职能,才能真正有利于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真正有利于消除各种压迫。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民主最初的含义就是指的一种国家权力,不讲人民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就谈不上民主。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然而并不全面。从"民主"的词源学意义上讲,它最初确实指的是人民(公民)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古希腊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就公民而言,民主的要求只能主要局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因为,当时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关系是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在这种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中,连人格权都没有的奴隶是不允许有任何自主要求的,而作为公民的奴隶主在这个关系中本身就是完全自主的,他不可能在这里再要求什么民主或自治权利。并且,即使是公民的民主要求,也是包含两个方面内容的,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这两个方面都涉及的是公民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但一个指的是国家权力由谁掌握的问题,另一个指的是国家权力的范围或界限问题,也就是作为个人的公民所拥有的独立于国家权力(无论这个权力由谁来掌握)的自由范围问题。从公民的角度讲,一个是对国家权力的拥有和肯定,一个是对国家权力的拒斥和限制。如果没有第二个方面的规定,那么人人都不可能有自由,谁也无法自己管理自己,人们除了屈从、迎合那个不可捉摸、变幻不定的所谓"公共意志"以外,是不可能实现其伟大的初衷--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这已为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实,也已被许多富有洞察力的思想家所指明。因此,从民主是要消除压迫、实现自我管理这一点来讲,强调自治比强调由谁掌握国家权力具有更根本的意义。这一点和马克思的那个著名论断是完全一致的,即"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1〕这当然不是说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不重要,而是说一方面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像马克思所说"国家的职务会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务",〔12〕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即使这样的国家也是无产阶级"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13〕而真正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是马克思所理想的劳动者的自治组织--公社。
不过,我们讲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中央权力下放到地方,实行地方自治,而是指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事务应该尽量由个人自主去处理,而涉及地区性、集体性的公共事务,也应该尽量不要由专职的政府官员去处理,而是由利益相关的人们自主去处理。一句话,自治主要就是意味着主体应该尽量自我治理,尽量避免官僚式的治理。当然,公共事务涉及的空间范围有广狭之分,而且不同空间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数量也有多寡不同。因此,自治必然有个程度(或强度)和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讲,涉及范围越广、数量越多的公共事务,以及技术性越强的公共事务,就越需要专门的人员或官员去处理;涉及范围越小、数量越少、技术性越弱的事务,人们自治的程度就可能越高。用萨托利的话说就是,"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14〕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涉及范围较广因而需要专职人员管理的公共事务领域中,自治是根本不可能的。相反,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渠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实现一种较弱意义的自治,如选举代表或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者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就此而言,参与和自治一样都应该被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或者换句话说,参与就是一种较弱意义的自治。很明显,没有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广泛参与,就不可能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和监督,就有可能使国家权力成为一种压迫的力量,并被用来为特殊利益服务。不过,鉴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压迫和奴役是资本主义压迫的主要形式,并且是政治压迫的主要根源,所以在生产领域中实现民主对劳动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里既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特别是所有权的各种职能如何合理配置的问题),又涉及企业管理决策体制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效率和民主结合起来,使劳动者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又能真正实现自我管理。
三
自治(参与是在较广范围内的一种较弱意义的自治)之所以具有内在价值,主要不在于它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物质利益,或者说有利于消灭剥削,而在于它是劳动者人的尊严的体现,是人的自由本性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都非常关心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都对无产阶级所处的极端贫困的苦难境地感到痛心,并决心为消灭这种贫困而斗争;但是,除此之外,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非常重视改变无产阶级所处的没有自由和尊严的非人地位,
并对无产阶级遭受的压迫和奴役表示了极大的义愤。在他们看来,"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对自由的要求是人的自尊心的表现。〔15〕虽然物质财富是人的自由的基础,但它并不构成自由本身。饥饿的鞭子可以使人屈从于资本的奴役,但只提高工资和生活水平而不消灭所处的受奴役地位,人仍然还是非人。所以,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一方面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另一方面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全面发展的自由人,作为个人是"自己本身的主人",作为集体又是"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16〕而这两方面都意味着压迫和奴役的消除,意味着人的尊严的真正确立,也意味着人的自主和自治。实际上,物质需要一般没有超越人的生物性需要,而自由的需要才是真正人的需要。如果仅仅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为目的,那是不会把人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存在的。
社会主义民主的这种内在价值和是这样一种民主观是截然对立的,这种民主观把民主理解成"为民作主",似乎只要政府官员能为民办事,替民说话、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就算实现了民主。且不说这种理想能否实现,即使确实能够做到这一点,而且假设这些官员也都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这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是相距遥远的。因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或内在价值不是能为公民创造多少福利,而是能够创造负责任的公民即自由的人。如果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不对与自己相关的事务负责,而是把这些事务都交付给"公仆"--政府,由政府官员无微不至、忠实认真地处理这些事务,那么终有一天会导致托克维尔所描绘的那种结局,即"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耸立着一个只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和照顾他们的一生的权力极大的监护性当局。这个当局的权威是绝对的,无微不至的,极其认真的,很有预见的,而且是十分和善的。如果说它是一种父权,以教导人如何长大成人为目的,那它最象父权不过了。但它并非如此,而只是以把人永远看成孩子为目的。它喜欢公民们享乐,而且认为只要设法享乐就可以了。它愿意为公民造福,但它要充当公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公民安全,预见并保证公民的需要,为公民的娱乐提供方便,指挥公民的主要活动,领导公民的工商业……。这样,就使公民终日无所事事,很少运用和不太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把他们的意志活动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使每个公民逐渐失去自我活动能力"。在这里,统治者"并不践踏人的意志,但他软化、驯服和指挥人的意志。他不强迫人行动,但不断妨碍人行动。他什么也不破坏,只是阻止新生事物。他不实行暴政,但限制和压制人,使人精神颓靡、意志消沉和麻木不仁,最后使全体人民变成一群胆小而会干活的牲畜,而政府则是牧人。"〔17〕这样的结局肯定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想,因为它和"自由人"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这也可能不是上述民主观倡导者的初衷,但是只要放弃社会主义自治的要求,那么他们想创造喜剧的善良愿望就一定会演成把公民变臣民的悲剧。当然,这决不是说不能对官员提出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而是说强调官员要为人民服务,决不能代替公民的自治和参与。
把社会主义民主主要理解为自治,与把民主主要理解为一种"修错机制"的民主观也是根本不同的。"修错机制"的民主观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种精英政治的假设基础上,否认公民自治的可能性,从而也看不到自治的意义。尽管在范围较广(如国家)的宏观决策中,这种观点不无合理之处,但由于它把民主的视线主要盯在国家权力的问题上,所以也就忽视了公民在有关自己日常生活方面或范围较小的公共事务方面实行自治的价值。托克维尔在谈到建立国民代表制度时曾精辟地指出,在非常集权(即缺乏自治)的国家里建立这种制度,可以保证个人参预国家大事,但很少能在小事和私人问题上产生积极的后果,而"人们忘记了人受奴役的危险在细微的小事上尤其严重。"小事上的服从"并不使公民感到屈辱,但它一直限制公民的行动,直到公民放弃运用自己的意志。它使公民的精神之火慢慢熄灭,心灵之光逐渐暗淡;……使公民们如此依附于中央政权之后又让他们去选举这个政权的代表,是徒劳无益的;让公民们如此隆重地、但又如此仓促地和以如此少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防止不了他们逐渐失去独立思考、独自感受和自主行动的能力,只能使他们慢慢下降到人类的一般水平之下。"〔18〕这说明,自治或自我管理的习惯只能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培养和形成,而不是靠几年一次的投票选举来养成。没有日常生活中的自治习惯,不从对身边的公共事务的日常参与中造就积极负责的品格,仅靠几年发挥一次作用的"修错机制",是塑造不出自由公民的。
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上,许多人都正确地看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劳动者实现自治的束缚和限制,看到了它是资本主义压迫的主要根源。但是,许多人也错误地把市场机制作为私有财产的帮凶而统统加以抛弃,认为凭借中央的统一计划就可以使人免受市场盲目力量的摆布而成为经济规律的主人。然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央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体制中,个人乃至范围较广的群体的自治都是根本不可能的,劳动者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管理自己的民主理想,在空前膨胀的国家权力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现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试验,为社会主义民主重新点燃了希望之光,社会主义者理想的自治的主体和自由的人格有望在这个新的熔炉中铸造出来。
四
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的是消灭压迫、实现劳动者的自治,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这样一种担心,即这是否会把自治和权威绝对地对立起来,用自治的价值否定权威的意义。
其实,只要我们正确地理解自治和权威的含义,这种担心就是不必要的。自治是相对于压迫、统治、奴役、强制等概念而言的,它们都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或广义的权力关系。绝对的自治当然是主体绝对的意志自由,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的意志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只要稍微研究一下经济问题和现代工业的条件,人们就会知道,"不强迫某些人接受别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不论这是多数表决人的意志,还是作为领导机构的委员会的意志,或是一个人的意志,--这总是要强迫有不同意见的人接受的意志;然而没有这种统一的和指导性的意志,要进行任何合作都是不可能的。"〔19〕所以,我们在前面给自治下定义时,强调自治有个程度和范围的问题,认为在范围较广或技术性较强的公共事务中,人们自治的程度也就较低。我们这样理解自治是决不会否定权威的,相反它已经给权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那就是:凡是自治程度较低的地方,一般是需要权威较多的地方。至于二者的范围界限,则一定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不管怎么变,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即以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决不一般地反对权力,更不会反对权威。它要反对的是奴役人、不把人当人看因而使人失去自由和尊严的权力,是为维护经济剥削的关系而实施压迫的权力,是凭借强力巧取豪夺、横行霸道的权力。至于生产过程中为协调劳动而组织指挥、为技术需要而制定规范、为经济效益而监督管理的种种权力,虽然也有很强的强制性,但只要不是为剥削的需要和其他不正当的目的而实施,那就不具有压迫、奴役和统治的性质,就属于人们应该自觉服从的范围。对于范围更广但为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其他社会权力,人们也应该养成自觉服从的习惯。服从权威和自治一样都不是天生的,都要靠后天的培养才能形成良好的习惯。服从权威和自治虽然不同,但二者也不是绝对对立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服从权威还是实现自治的一个前提,如一个群体如果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权威的规则,就很难称得上是真正意义的自治群体。
不过,我们对权威也要有个正确的理解,不然它就会成为为压迫、统治、奴役辩护的一个托词,成为某些人以此来谋取私利的一个工具。权威虽然包含有强迫的意义,但从本质上讲,它不应是一种压迫、奴役和统治的力量。权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是建立在对事物和利益的正确认识基础上的。由于这种认识需要专门的知识,而人们不可能都会同时达到这种认识,所以能够达到正确认识的个人或群体就会被人们视为权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服从权威就是服从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或者就是服从正确的利益认识和价值选择,使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由于服从权威符合于人们的利益,所以权威的另一个特点是它能够或者最终能够得到服从者的信任和认可,从而它所实施的强迫或强制一般也不会使服从者感到痛苦和屈辱,不会被人们视为奴役、压迫和统治。奴役、压迫和统治都是把人视为工具,而权威的强制则必须是把人作为目的。一般来说,前者是以压迫者的私利为出发点,后者则是以服从者的利益为目的。这两者有着质的不同,不能随意混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威和强权(压迫性的权力)都可能以合法权力的形式出现而不易被辩认,特别是被人们视为权威的人并不能绝对地担保永远不谋私利,甚至即使由多数人组成的权威也是如此,所以权威与压迫性权力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前者转换成后者的契机恐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会时刻存在。因此,对于权威即使人们应该真心诚意地尊重和服从,也不可把自己的一切都托付给它,不可把保卫自己的权利都统统地轻易放弃。这就是我们强调自治具有更根本的意义,强调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包括国家事务的原因之一。
我们这样对待权威,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权威由合理的强制力量蜕变为不合理的压迫力量,同时也是为了不致使摆脱了压迫的人民成为永远也长不大、永远都靠"家长"或"保姆"监护和照顾的"孩童"。消灭资本主义压迫虽然是实现社会主义自治的前提,但前者并不能代表后者,因为消灭压迫并不必然导致自治。然而,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理想就是要造就全面发展的自由人,因此,在这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1〕〔14〕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2、69页
〔2〕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11-312页。
〔4〕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2页。
〔5〕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页。
〔6〕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页。
〔7〕以美国为例,1960年选民投票率为64%,1964年降到63%,1968年60%,1972年为56%,1976年为53%,1980年和1984年为52%,1988年为50%。见上书,第229页。
〔8〕〔9〕〔10〕〔11〕〔12〕〔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1、377、411、434、415、33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40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
〔17〕〔1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9-870、871-87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