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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民主与爱国

  

  据新华社2月10日报道,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法律专家,于9、10两日分别与以曾荫权为组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举行座谈,就香港的政制发展问题交换了意见。

  从报道可知,所谓“政制发展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今年元旦,香港市民五万人举行游行(一说七万人)。他们提出的口号,最主要的就是直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这次到北京的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大概就是为了回应元旦大游行而在1月间成立的。

  为了表述自己的政见而举行游行,反映了香港市民的民主意识;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则表现了香港政府重视民意的民主作风。它从两个侧面体现出香港政制的民主性。

  香港市民的民主要求是否合理,这当然是执政当局有权回答的问题。接受也好,不接受也好,都要向公众讲清道理。据新华社报道,有关负责人的谈话中有这样几句话,大概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应当明确,‘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港人治港’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高度的自治是香港特区在中央授权下实行高度自治。”这“应当明确”的三句话(前两句话是邓小平在20年前说过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合情合理,但放在直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这样的特定问题面前,就值得讨论了。

  不错,“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但是,提出直选的要求是不是违背了“一国”的前提呢?这就需要联系探讨对“一国两制”的认识问题。首先,以一国为前提的两制,并不是两个制度都固定不变,最后一个制度吃掉另一个制度,而是处于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吸取、逐渐靠拢、逐渐演变的过程,最后溶为一体。基本法虽然规定“五十年不变”,实际上是不变中有变。这个渐变过程,当然是也只能是在“一国”的前提下实现的。其次,所谓“两制”的含义,按照基本法第三条,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但从两制的比较来看,香港政制比较民主,有较充分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大陆政制则还保留着过多的专制色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大自由,还没有很好实现。因此,在两制的互动演化过程中,主要应当是大陆学习吸取香港政制的优点,而不应将大陆的政制推广到香港去。第三,就政治制度来说,两制的互动过程,应该是政治民主化的过程。缺乏民主的大陆需要民主化,已经基本上实现民主香港政制也需要进一步民主化,两制只有在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上,才能逐渐溶为一体。中央政府可以从香港民主发展中吸取有用的经验,加快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实现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使两制逐渐接近。香港民众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民主要求,表达希望香港进一步民主化的心意,这正是以“一国”为前提、符合于两制发展的历史趋势的作为,不应轻率地把它看成是反华势力反对“一国两制”的活动。

  “‘港人治港’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这个论断把港人划分为爱国者和不爱国者,它隐含着指认那些要求进一步民主化的香港民众不是爱国者的用意。他们被排除在“治港”的港人之外,至少不是治港的主体。这就把民主和爱国对立起来了。在某些官员的心目中,去年“七一”和今年元旦的大游行,都是与政府作对,因而都是不爱国的表现。只有俯首贴耳地接受政府“为民作主”,才算是爱国。这是把专制主义的逻辑应用于香港民主政制的结果。去年“七一”大游行后,中央政府决定无限期地推迟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避免把大陆的办法移植到香港。这个明智的决定赢得了全世界舆论的赞赏,但有的人并没有从中吸取教益,所以才有“以爱国者为主体”之类的说法。它的用意无非是说:这些要求进一步民主化的人不是爱国者,不是治港的主体,不要在治港问题上指手划脚。这是对民主的极大歪曲。民主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民主要求,更不用说数以万计的民众诉之于游行的民主呼吁了。这种民主权利的行使正是爱国的表现。正因为爱这个国家,爱这个社会,希望这个国家更强盛,这个社会更文明,所以才会提出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民主和自由一样,是克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专制主义的利器,资本主义就是依靠这些思想武器战胜封建专制主义的。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只要是存在着专制主义的影响,民众都需要克服甘作顺民的奴隶主义,树立正确地行使和捍卫自己的民主权利的观念。这将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所以,行使民主权利、提出民主要求的公民,都是爱国者。比起俯首贴耳的顺民来,他们更富于爱国主义精神。民主自由是不可遏止的历史潮流,但在中华大地,逆历史而动的逆流却屡见不鲜。在观念形态上,前几年有人把“五四”精神概括为爱国主义,以此抹杀民主;近年又有人把提倡民主贬斥为“民主迷信”。在实践上,有些倡言民主的志士仁人被加上“危害国家”、“颠覆政府”的罪名而横遭拘捕,甚至判刑入狱。现在,又把香港市民的民主要求判定为不爱国。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主”、“执政为民”呢?

  至于“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区在中央授权下实行高度自治”。似乎表明:香港的自治是中央赐予的,中央赐予自治到什么高度,自治就实行到什么高度。这不禁使我联想到:推迟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否也是中央恩赐的?中央是否可以随时收回这个许诺?这对于香港民主,是多么大的讽刺啊!

  由于我不了解香港的具体情况,对于香港目前是否适宜于直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很难表示赞成或反对。但香港市民行使民主权利所表现出来的爱国精神,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由选举产生,市民当然有权就如何选举表示自己的意见。虽然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已经以附件形式载入基本法,但民众还是有权在经过六年多实践之后,提出修改选举办法的建议。如果建议合理,基本法的附件也不是不可以修改的。问题在于,提出进一步民主化的直选要求,是否就意味着不爱国?

  把民主和爱国对立起来的观点,反映了指导思想上对民主的蔑视。他们把对香港的政策看成是大陆政策的延伸,企图把大陆的缺乏民主自由的政制和政策延伸到香港。这对于“一国两制”的推行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它不但会阻滞香港的进一步民主化,而且会给台湾的统一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有关当局切勿等闲视之。

  

  2004年2月18日

  

  撰罢此文后两天,读到《人民日报》2月20日的评论员文章《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文章在论及什么是爱国者之后说:“任何已经站在治港者行列的人或者有志于加入这个行列的人都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检查对照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这里,这位评论员竟公然地把香港公民划分为两种人:一种是有民主权利的治港者、爱国者;另一种是被排除在治港者行列之外的、无权治港的非爱国者。这是赤裸裸地分裂香港的言论,它只会增长香港人民的反感,无助于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将为台独势力提供反对统一的借口,严重妨碍在台湾实现以“一国两制”为基础的统一。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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