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 《政治思想史》 2013年4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两本著作的分析,试图证明,在卢梭的理论中,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不平等,也无所谓平等。"平等"与"不平等"的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逐步建立各种关系,公众评价一步步形成的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平等与否,事关价值判断,在外在的价值体系形成之前,是无法对人们作价值上的比较的。
近日,我在《政治思想史》期刊上看到刘国栋一篇讨论卢梭平等思想的文章,文中提出了"自然状态下有没有不平等"的问题。刘国栋基于卢梭在《论不平等》"本论"中的论述认为,不平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不平等",包括人们在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等各方面的差异;另一种是"协议的不平等",包括人们在财富、权势、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处于孤立绝缘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当然不存在"协议的不平等";但是,人与人之间在体力、智力、情感等各方面的差异却固然是存在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存在"自然的不平等"。这一推理看似非常可信。但是,卢梭在《论不平等》这篇论文的结尾却给了我们相反的结论:"根据我的说明,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论不平等》第149页)。从上述引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不平等",不平等是在人们日益文明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这一结论又与卢梭对两种不平等的区分存在矛盾之处。为了更深入地探究"自然状态中存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我们不能只靠只言片语地引用卢梭的原话,还必须考察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
1.何谓自然状态?
卢梭所理解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不一样,霍布斯和洛克虽然想象一种社会公约建立之前人的生存状态,但是,他们在其中都参杂了人们在社会中才有的观念和思想,例如理性、权利,等等。而卢梭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在人们形成理性、语言和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前的状态。卢梭甚至认为那是一种比新大陆上的土著人还要原始的状态。事实上,在许多卢梭同时代的批评家看来,卢梭是参照野兽而不是任何已有的人类族群来理解人的自然状态的。关于人类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类是从低于人的动物逐渐发展而来的,他反对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生是社会动物的观点,认为人的社会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在逐步文明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论不平等》的第一部分集中讨论了卢梭所理解的人的自然状态,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个特征:容易满足、同野兽一样凶猛和敏捷、不会使用工具、少有疾病、孤独、没有建立任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没有理性,没有语言,唯一关心的是自我保存。下面我们通过几段引文来具体讨论自然状态下人的这些特征。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容易满足的,他们"唯一需要就是食物、性和休息;畏惧的唯一灾难就是疼痛和饥饿"(《论不平等》第85页)。对于食物和休息,卢梭论述道,"我看到他在橡树下饱餐,在随便遇到的一条河沟里饮水,在供给他食物的树下找到睡觉的地方,于是他的需要便完全满足了"(《论不平等》第75页)。对于性的需要,卢梭是这样理解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也是偶然的,或因巧遇,或因机缘,或因意愿关系,并不需要语言作为他们彼此间表达意思的工具。他们的分离也是同样的容易"(《论不平等》第89页);"野蛮人仅只听从天然气质的支配,而并不听从他尚未能获得的爱好的支配;任何女人,对他来说,都是同样合适的。……每个野蛮人只是静候着自然的冲动,当他服从这种冲动的时候,对于对象并无所选择……需要一经满足,欲望便完全消失了"(《论不平等》第105页)。
在卢梭笔下,野蛮人的需求类似于野兽的需求,而他们的身体特征也与野兽相似。他们与野兽一样凶猛而敏捷,"如果让一只熊或一只狼去和一个粗壮、敏捷、勇敢(所有野蛮人都是这样)而用石头和棍子武装起来的野蛮人搏斗,你将会相信,至少是双方都有生命的危险";"奔跑起来的人和其他动物同样敏捷"(《论不平等》第77页)。
野蛮人容易满足的需求与凶猛而敏捷的身体特征决定了他们不需要许多人们在社会状态下所必需的东西。第一,野蛮人不需要使用工具,"野蛮人的身体是他们所认识的唯一工具,他们把身体用于各种用途"(《论不平等》第76页),也是出于这一原因,他们的身体才如此强壮而敏捷。而社会状态下的人,则是由于使用了各种各样的工具,所以身体的各种能力才退化了。第二,野蛮人不需要衣服、不需要住处,"第一个为自己制作衣服或建筑住处的人,实际上不过是给自己创造了一些很不必要的东西"(《论不平等》第81页)。因为,野蛮人完全和自然融为一体,他们的皮毛足以抵抗严寒,而大自然茂密的森林也足以为他们提供休息的场所。第三,野蛮人也不需要医生和药物,他们"除受伤和衰老以外几乎不晓得其他的疾病"(《论不平等》第79页)。
野蛮人有限的需求以及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生存状态决定了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孤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知道,人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就是"家庭",这是建立在两种关系之上:夫妻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首先,关于夫妻关系,在卢梭看来,野蛮人对性的需求犹如他们对食物的需求,一经满足,欲望就消失。因此,不可能建立长久的两性关系。卢梭在《论不平等》的附注[十二]中费了许多笔墨来批评洛克的说法。洛克认为,为了延续种类,两性之间的结合会长久地继续下去。卢梭认为洛克仅仅是提出了一个自己认为有益于人类的想法,而并非人类社会尚未建立时人们生活的事实。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孤独的生活,一个人没有理由和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甚至或许这些人没有理由和另一些人生活在一起……自从有了社会,人们就经常有共营共同生活的必要,而且每个人也常常有和另一个男人或女人营共同生活的必要了"(《论不平等》第182页)。第二,关于母子关系,卢梭论述道:"母亲哺乳幼儿,起初只是为了他自己生理上的需求,后来由于习惯使她觉得小孩可爱,她才为了小孩的需求而喂养他们。但是,孩子一旦有了自己寻找食物的能力,就毫不迟疑地离开母亲;而且,他们除了永不失散,谁也看得见谁以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保持互相认识的方法,因此他们往往会很快就互不相识了"(《论不平等》第89-90页)。母子关系尚且如此,那就更不用说父子关系了。由此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尚未建立。
人类生活的孤独状态使得野蛮人各方面的能力也都还没有发展起来。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几乎没有,野蛮人还没有语言的需求,不具备语言的能力。而语言是人们思考的工具,思考与语言的形成是同一个过程,因此野蛮人还不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卢梭甚至认为"思考的状态是违反自然的一种状态,而沉思的人乃是变了质的动物"。由于语言和理性思考的缺失,野蛮人的认知和情欲也非常有限,也谈不上任何预见或好奇心。
最后,卢梭对他所理解的自然状态进行了如下归纳:"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没有农工业,没有语言,没有住所,没有战争,彼此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他对于同类既无所需求,也无加害意图,甚至也许从来不能辨认他同类中的任何人。这样的野蛮人不会有多少情欲,只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所以他仅有适合于这种状态的感情和知识"。(《论不平等》第106页)
2.自然状态中存在不平等吗?
如上所述,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孤独的,那么在尚未建立任何"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吗?我们来看看卢梭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自然在给人分配天赋时,即使真地像人们所说,往往厚此而薄彼,但是在人与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任何关系的环境中,那些得天独厚的人们,因受到自然偏爱而获得的好处,对别人又有什么损害呢?在没有爱情的地方,美丽有什么用呢?对于没有语言的人,才智有什么用呢?对于不互通交易的人,狡诈有什么用呢?(《论不平等》第107-108页)"。卢梭在这段话中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或生理上的差异并不构成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每个人都孤立生活的状态下,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强壮,与一只狮子相对于他的强壮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说人与人之间生理状况上的差异构成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的不平等,那么是不是可以说在自然状态下狮子与人之间也存在不平等呢?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说,卢梭虽然讲到了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但是这并不代表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构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恰恰相反,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生理上的差异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没有机会让这些差异发挥它们的影响。所以,"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感觉不到的,它的影响也几乎是等于零的"(《论不平等》第109页)。
那么,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平等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卢梭向来否认人类直接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说法。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之后进入一个萌芽社会(nascentsociety)状态的时期,这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虽然形同野兽,但是,人与野兽之间还是有着根本的区别,例如:人具有潜在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拥有自由、是自由的行动者,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怜悯心,等等。在一系列偶然事件的作用下,野蛮人的这些潜在能力被激发,并且逐步地发展起来。野蛮人获得越来越多的知识,对于同类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观念。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开始生活在一起,每个家庭开始变成一个结合得很好的小社会。在这样的萌芽状态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开始有了爱的观念,而爱使人们产生嫉妒和攀比,于是催生出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卢梭论述道:"随着观念和情感的相互推动,精神和心灵的相互为用,人类便日益文明化。联系日多,关系也就日益紧密……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也愿意别人注意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有了一种价值。最善于歌舞的人、最美的人、最有力的人、最灵巧的人或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尊重的人。这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论不平等》第118页)。
在上述引文中,卢梭对不平等出现的过程进行了描述。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决定不平等出现的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首先在微观层面,正像卢梭研究学者毛里斯·克兰斯顿所指出的,正是当人们的"自爱心"(amour-de-soi)转变为"自尊心"(amour-propre)时,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出现了。卢梭在《论不平等》的附录[十五]中详细讨论了"自爱心"与"自尊心"的区别,卢梭论述道:"不应该把自尊心和自爱心混为一谈,这两种感情,无论按他们的性质或者效果来说,都是迥然不同的。自爱心是一种自然的感情,它使所有的动物都自我保存……自尊心只是一种相对的、人为的、而且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感情,它使每一个人重视自己甚于重视其他任何人,它促使人们彼此间做出种种的恶,它是荣誉心的真正根源。(《论不平等》第184页)"按照卢梭的理解,"自爱心"是自然状态下人与禽兽所共有的自然情感,它专注于自我保存;而"自尊心"则是因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产生的情感,自尊心的产生说明人们开始重视别人对自己的看法,
这是一种社会情感。那么,为什么说自尊心的产生就标志着不平等的产生呢?我们再体会一下卢梭对这一点的论述,"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也愿意别人注意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有了一种价值。"实际上,人们微观层面的心理变化,必然是由人类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引起的。每个人内心对自己的看重是由人们之间的"评价"引发的。在每个人的内心产生"自尊心"的同时,在人们之间也出现了"公众的评价"。而正是或好或坏、或赞赏或贬低、或仰慕或轻蔑的公众评价构成了人与人之间最初的不平等。克兰斯顿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论述道:"这就是卢梭关于不平等起源的所有论述,之前存在着人类个体之间外貌和能力上的差异;当某些特征被赋予比其它特征更高的评价和尊敬的时候,这些差异就转变成了(become)不平等;当比较的观念进入到人们的头脑中,人们对他人恭敬之心的要求并无止境,当这成为必需的时候,不平等就成为人类自身条件的一部分了。"
综上所述,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类似野兽的状态,在一个个孤独的人之间有着种种生理上的差异,他们或强壮、或羸弱,或高大、或矮小,或机灵、或笨拙;但是,在他们之间尚未建立任何关系,还没有形成公众的评价;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
3.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平等的吗?
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不平等是否就意味着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呢?卢梭似乎流露了这种想法。在《社会契约论》一书第一卷的结尾处卢梭论述道:"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在这段话中出现了"自然的平等"和"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两种表达,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知道所谓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那这里所说的"自然的平等"指的又是什么呢?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个孤立的人之间在什么意义上是平等的呢?卢梭自己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再来看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另一段话:"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社会契约论》第6-7页)"卢梭在这里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但同样地,卢梭也没有给出任何论证和解释。实际上,"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以及"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是由霍布斯和洛克所阐发的自然权利论的观点。卢梭生活在自然权利论影响甚广的时代,并且与霍布斯和洛克同为社会契约论的阐述者,必然受到自然权利论的影响。因此,他才会在行文中不自觉地表达人人生而平等的观点。
自然权利论是在自然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权利理论。霍布斯是首先将自然法与权利概念联系起来的哲学家之一,他在《利维坦》中阐发了这样的观点,自然权利就是人们自我保存的天性,而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戒条,只有运用自己的理性,顺应自然法则,人才能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因此,自由、平等是自然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不依赖于人们所订立的法律。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人人自由、平等的状态。在《利维坦》一书中,霍布斯费了许多笔墨来论证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的。霍布斯论述道:"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也就是说,人们在能力上是基本平等的,而人们能力上的平等使人们产生了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能力和需求两方面都是平等的。
自然权利理论的另一位建构者是洛克,他在《政府论》中论述道:"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洛克在这里不仅给我们描述了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而且还给出了人们拥有平等权利的论证。在自然权利论者看来,人们为什么拥有平等权利,是基于自然状态的事实。平等是一种"自然的"现实存在,因而也就是一种道德上"应该的"权利。也就是说,正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所以在社会公约建立之后,我们才应该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在这里,洛克对自然权利的论证显然犯了摩尔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摩尔认为,哲学家们习惯于用事物的自然属性来定义"好的"、"善的"、"应当"等等事关价值的概念,他们混淆了自然事实与价值判断。正像休谟所指出的,从"是"并不能推出"应当","事实"与"价值"是二分的。按照摩尔和休谟的说法,我们不能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是平等的,就推断出在社会状态下人们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利。这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另外,我们还需要再次审视霍布斯和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简单来说,霍布斯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在能力上基本一致,所以他们是平等的。而这一点与我们所观察到的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存在各种差异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众所周知,由于天赋、遗传、气候、饮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在生理上会有很大的差别,并不是像霍布斯和洛克所描述的那样在能力上基本一致。在这一点上,卢梭也不会同意他们的看法,因为卢梭多次强调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存在着差异。那么,霍布斯和洛克怎么会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能力是基本一致的呢?实际上,这与他们对自然权利的论证相关。可以说,霍布斯和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实然状态,而是他们所认为的应然状态。这里可能的情况是,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于是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平等的自然状态,并参照此自然状态来批判社会状态。但事实上,霍布斯和洛克是参照了人类的社会状态来构想自然状态的(正像卢梭所指出的那样),而不是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反过来。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卢梭虽然也受到了自然权利论的影响,但并没有向我们系统地阐述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观点,没有给我们描述一个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我们不能下结论说,在卢梭的理论中,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4.结论
那我们该如何来理解卢梭理论中自然状态下的平等问题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回到"平等"的概念上来。平等本质上指的是一种价值上的相等,区别于人与人之间在某一特征上的同一。因此,在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也就是在卢梭所理解的自然状态下,我们可以比较人与人之间在体力、智力和情感等各方面的差异,但是却没有办法比较他们在价值上的高低。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既没有不平等,也谈不上平等,那是一个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的状态。因为,在形成公众评价的价值体系之前,平等的概念还派不上用场。当然,卢梭谈到了"自然的不平等",但这指的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自然的差异,不仅在自然状态中存在,而且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人与人之间在自然条件上的差异是构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只能说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自然条件上的差异构成了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基础。
生活在既定的价值体系中,我们很难想象没有评价体系、平等概念还派不上用场的状态。在这一点上,也许我们可以参考人刚出生的状态:一个出生不久的婴儿,直到他上学之前的一段时期内,他的父母会觉得他哪都好。长得胖很可爱,长得瘦也可爱;有头发很可爱,不怎么长头发也很可爱;爱笑可爱,爱哭也很可爱……这样的"自我欣赏"会一直持续到孩子第一次拿着不理想的考试成绩回家的那一天。这时他的父母才恍然发现,哦,原来我的孩子不是最好的,还有这么多孩子都比他强,我以前怎么都没发现呢?所以,只有在"考试"这一统一的评价体系之下,儿童之间的差别和能力的不均等才真正体现出来。由此开始,后劲生便有了压力,而优等生则可以在众人的羡慕和夸奖中"沾沾自喜",孩子之间的"不平等"就由此产生,而老师则被要求对成绩不好的孩子要"平等"对待。
综上所述,我不同意刘国栋在《卢梭的平等理论》中表达的"自然状态下存在不平等"的观点。卢梭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人人孤立无援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公众评价和外在的价值体系还没有形成,无法对人们进行价值上的比较,也就谈不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不平等。所以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平等"与"不平等"的观念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随着公众评价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
注释:
1.参见:刘国栋,《论卢梭的平等理论》,《政治思想史》,2013年第1期,第82-97页。
2.《论不平等》指代的是卢梭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下同。本论文参考的版本是李长山译,东林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原文如下: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成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第70页)
4.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理解与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解不同,这一点可以从《论不平等》的题词中得到佐证。卢梭在《论不平等》的开篇引用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话:"不应当在变了质的事物里而应当在合乎自然法则的事物里来观察自然"。
5.参见:【美】普拉特纳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一书中对这一点所作的引证。尚新建、于灵灵译,刘小枫、甘阳主编,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6.卢梭在《论不平等》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自然状态下的父子关系,父亲不用哺乳幼儿,就更没有理由要和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一起了。
7.卢梭因这句话被一些人当成是反理性主义者,参见《论不平等》第79页注①。
8.毛里斯·克兰斯顿(MauriceCranston,1920-1993)是英国著名的卢梭研究专家,此处所讨论的内容参见MauriceCranston,"RousseauOnEqaulity",SocialPhilosophyandPolicy,Vol.2,No.1,1984,pp.115-124。
9.此段引文转引自刘国栋的文章《论卢梭的平等思想》。刘国栋在文章中批评了克兰斯顿的这段话,在我看来,刘国栋显然误解了克兰斯顿的论述:"自然的差异转变成了不平等",不是说自然的差异不存在了(谁也不会愚蠢到说不平等产生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不存在了),而是说在差异的基础上附加上了人们关于优劣、好坏、美丑、善恶,等等评价,而这些评价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是基于人们生理上的差异的。参见刘国栋《论卢梭的平等思想》(《政治思想史》2013年第1期,第84页)。
10.克兰斯顿就持这样的观点,认为卢梭赞同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参见MauriceCranston,"RousseauOnEqaulity",SocialPhilosophyandPolicy,Vol.2,No.1,1984,pp.115。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0页。着重号为本文作者所加。
1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2页。
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页。
14.G.E.摩尔(GeorgeEdwardMoore1873-1958)是英国重要的直觉主义伦理学家,他认为与伦理相关的概念不可能用自然概念来解释,而只能通过直觉感知。
15.关于翻译,实际上法语的inégalité和英语的inequality都可以解释成"不同"、"差异"的意思,不一定非得翻译成"不平等"。如果将"naturalinequality"翻译成"自然的差异",那卢梭的平等理论中就不会有这么多令人费解的疑团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