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频发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新特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较强,处理起来比较棘手,解决不妥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也就是说并不具有根本的对抗性。但这类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矛盾长期积聚和沉淀的结果,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其存在不但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且妨碍正常的经济建设。要解决好这类群体性社会事件,必须探寻引发事件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
——体制转轨带来的震荡。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改革深化时期,由此引发的利益调整、重组和再分配必然导致矛盾的多发和并发。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企改革和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一些问题和现象认识不清,心理准备不足,导致对社会的误解和不满,稍有诱因就会表现为群体性事件。
——法治尚不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折射出法治在某些领域失效。一些群众采取械斗、围攻政府机关、静坐、游行等非正常方法解决矛盾,固然与其法律意识淡薄、感情用事有关,但根本原因是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解决或者无法彻底解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不健全、不完善。此外,有些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以权代法,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政府权力失范。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导致了社会生活某些无序现象的产生,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作风使潜藏着的矛盾激化,引起群众的反感,从而积累民怨,激起民愤。权力集中和滥用导致权力失控、失范、失序,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也是群体矛盾频发的致乱之源。
——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和厂矿的基层政权软弱涣散,形同虚设,形成权力真空地带。这些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不管不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群众不得不采取越级上访甚至采取非正常手段加以解决;当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基层部门或是以违背法律的手段求得事态暂时平息,或是采取高压方式解决矛盾,往往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任何矛盾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解决群体性事件也需要策略和方法,假若仅仅就问题解决问题,就会容易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揭开问题表面的面纱,找到内在的根本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保护群众合法的利益,化解矛盾于未然,建立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矛盾事件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处理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