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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人治”与“狗患”

  

  倘若真要治理“狗患”,并以此为契机陶冶在相邻关系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公民道德,那就必须大力拓展民间的公共领域,让结社自由化从那些爱护和管理动物的公益志愿者起步

  农历狗年仲秋,城市限制养狗问题成为中国国内舆论瞩目的焦点。事实上,早在今年夏天,有关“打狗”的话题已经引起过各方关注。据7月30日的新闻报道,云南省牟定县在公安局组织下掀起了一场对狗的“严打风暴”,五天之内处死只数超过5万,其中包括4000多只已经注射狂犬疫苗的宠物。在7月25日至8月3日期间,该县共扑杀深埋55046只家犬和野犬,占饲养总数的99.94%,只留下警犬和军犬。

  引起这场耸动视听的“大屠宰”行动的原因是,在此之前,狂犬病造成了五人死亡、大约300人患病的恶果。

  消息传开,海内外舆论界顿时哗然,一些国际动物保护团体也摆出了为狗请命维权的架势。但有关政府部门似乎更热衷“人权高于狗权”的宗旨,时至今日,城乡各地“惩狗”运动方兴未艾。为什么?下列数据好像提示了答案。

  1996年一年,全国狂犬病例为159件;十年之后的2006年,仅9月这一个月就发生病例393件。在2005年,狂犬病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数高达2545人。

  权威机构的统计结果是:目前全国共有狗超过7500万只,预防接种率竟不到10%;农村地区85%的狗难以进行登记管理;即使在首善之区北京,有证的家犬为50万只,实际上有150万只没有户籍,或被暗中窝藏,或在自由流窜。有关部门产生强烈的危机意识和过剩防卫的心理,也不足为奇。

  杜绝狂犬,为民“除害”,这很好;但能够因此认可所谓“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网一个”的政策吗?难道中国真的到了“狗多为患”的地步吗?在现阶段,实际上中国人均养狗数为0.058只,不仅跟罗马尼亚的0.13只不可同日而语,也远低于日本的0.098。由此可见,中国狂犬症的根本性问题并不在狗口太多,而在于管理不善。假如没有治本的制度改革,即使那些治标的举措再严厉,恐怕还是无济于事。

  众所周知,防治狂犬症的关键在于对家犬普遍打预防针,对野犬及时进行救济性收容、防疫处理以及绝育手术,此外还应该全面改变动物饮食起居的卫生条件。在这里,登记制度构成前提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没有准确的数字档案,就不可能对危险动物和流浪的动物实行有效的管理。

  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固然早就建立了养狗登记制度,但是,在制度设计的思路上主要存在三种偏好,导致事与愿违。

  其一,通过高收费和繁琐的手续抬高门槛以限制养狗。

  例如在北京,起初上证的手续费是8000元,接近普通市民标准年薪的总额。尽管到2002年降为5000元、翌年再降至1000元,仍然大大高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水准。在广州征收的标准更是惊人,第一次上证费高达上万元,以后每年还要更新登记并缴费6000元。不言而喻,立法者的本意是要阻止养狗,但结果无异于鼓励无证养狗。就像严禁一切新兴宗教组织,反到把各种私人信仰都逼成恶性的地下活动一样。

  其二,养狗登记的收入究竟用于完备动物防疫治疗的基础设施,还是用到养冗员或其他方面去了?对此缴费人心存疑念,而有关部门缺乏必要和充分的说明。高收费与资金流向不透明,很容易让人将其与“黑箱操作”联系在一起;只能加深市民对办证机构的不信感,势必助长部分人私下养狗、逃避公共责任的动机。

  其三,在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忽视动物贩卖业主、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活动的作用,导致有关部门力不从心,只好采取“运动式”执法方式,在事态恶化到极端时才“重拳出击”、搞“一刀切”。

  自1822年马丁法案(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3. Geo.IV.c.71)颁布以来,西欧保护动物制度化的历史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自发的团体(例如英国的RSPCA)以及动物爱护管理员网络,在推动有关立法及其执行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根据动物权(animal rights)的集体私诉,既能发动刑事程序来遏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有助于改进对危险动物和流浪动物的管理,实现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和谐。

  调查各国(主要是东欧和东亚)的家畜宠物生态,还可以发现这样的有趣规律:野犬数目与民间保护社团的规模和自组织化的实效成反比,而狂犬病的发生率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成反比。

  但在中国,上证也好,收容也好,扑杀也好,统统由政府部门包揽下来,往往是事倍功半,吃力不讨好。特别是目前,很多地方大兴土木,拆迁之后可见丧家之犬。面对善良家犬“野狗化”的乱局,正需要靠公正的法制以及民间组织这样的“千手观音”来普渡众生。如果仅凭行政部门发公告,甚至以“入户排查”的方式强行介入,对作为亘古老友、忠实象征的家犬开此杀戒,这个社会不出现戾气横行和人性堕落的结局,恐怕也是难事。

  围绕养狗与打狗的讨论,还提出了一个具体问题,就是饲养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不虐待、不遗弃、不放纵以及关于遛狗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也就是说,在狂犬病流行以及人与狗的互相厮杀的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相邻关系的无序化趋势。

  鉴于这样的情形,的确亟需制定和完善与动物管理有关的各种法规,并相应加强对越轨犯规行为的制裁(包括罚款、拘禁以及剥夺饲养权等)。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深入思考这样一个密切相关的宏观问题:既然个人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始终受到压抑,又怎能在某个特定场合突然责备个人缺乏对公共责任感而不及其余?换句话说,倘若真要治理“狗患”,并以此为契机陶冶在相邻关系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公民道德,就必须大力拓展民间的公共领域,让结社自由化从那些爱护和管理动物的公益志愿者起步。

  

  来源:《财经》杂志/总1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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