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执政者都要与宗教打交道,世界上许多事都与宗教相关。为了真正完成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我们需要以新型的执政意识重新审视宗教功能,以理性的管理方式去解决迫在眉睫的政教难题,以现代的思想观念去研究科学合理的政教关系。因此,在飞速发展的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率先与时俱进。
一、“反映论”与“宗教鸦片论”
宗教,属于信仰范畴,回答人们用理性无法解释的人生根本问题。与科学不同,科学探索事实世界,宗教探索意义世界。与哲学也不同,哲学解释意义世界的方式是理性逻辑,宗教对意义世界的解释是超理性思维。一句话,凡人们想不通、做不到的地方,就有宗教存在。
马克思在《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里提出:“宗教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这里,马克思用形象化的语言显示宗教具有“苦难中的人民的精神安慰”的重要社会功能,在马克思的原意中,对宗教的这一功能并无褒贬之意,况且比喻性的描述也不能作为本质判断。但列宁在解释这句话时,创造性地加上了“麻醉”两字,即改为人们所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把原来“人民对宗教的需要”变成“统治阶级利用宗教麻醉人民”。主语换了,意思也就全变了。更为不幸的是,列宁把“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全部世界观的基石”(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由此引申出来的又一结论便是:“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我们应当同宗教做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见《列宁全集》第17卷)。从此,“宗教是资产阶级(统治阶级)麻醉人民的鸦片”这句话,成为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标准理解,也成为我们制订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宗教被视为“毒品”,被视为旧社会的残余,被视为与先进阶级、先进政党、先进制度格格不入的异物,被视为与马克思主义对立的意识形态。
我们应当注意语言的历史文化背景。在欧洲,特别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他们对鸦片的理解与经历过“鸦片战争”的中华民族对于鸦片的理解是不同的。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指出:“彼岸世界的理论即宗教。”马克思还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提到“来世的智慧即宗教”。关于宗教本质,马克思认为:“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则进一步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个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在马克思眼里,宗教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产物,是一种自发朴素的世界观,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并不完全是消极的,也谈不上必然反动与愚昧,更不必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都形成现实基础,而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观点都构成上层建筑。”即是说,宗教是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之一。我们有必要完整领会马克思的原意,特别是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应以宗教为敌,而应以宗教为镜,找到自己致力于改造的对象。此外,我们还应充分理解列宁对宗教态度的阶段性。十月革命时,俄国东正教曾与反动势力勾结起来强烈抵制革命,所以列宁当时对宗教的描述,具有鲜明激昂的时代特征。而革命成功后,列宁的观点又有了新的内容,他提出“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他甚至举例说:“如果有一个祭司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诚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我们就可以吸收他们加入社会民主党……现代宗教的根源就是对资本的捉摸不定的恐惧,……无论什么启蒙书籍都不能使这些群众不信仰宗教。”由此可见,列宁对于宗教的理论思考是随着革命斗争的现实逐步调整的,并不总是基于严酷的现实斗争给宗教以消极定义,而是随着形势发展与时俱进。如果列宁活的时间长,经历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全过程,他一定会阐发出更新更全面的宗教观。而我们夺取政权以后,没有把握列宁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提法,一直以“鸦片论”作为我们认识宗教的圭臬,以致国家的宗教政策一度产生偏差,并为此付出了代价。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应重新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要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反映论”,取代列宁的“鸦片麻醉论”。既然是反映,就带有必然性与合理性。宗教在反映的方式上带有幻想性(即它的有神论或唯心论),而反映的内容上却带有现实性和理想性(即它的社会内容和文化理想),其中既有人们对现实苦难的抗争,也有对真善美的追求,它抚慰人们的心灵,予人们以生存勇气,是对人们现实生活巨大欠缺的精神补偿。现实生活的巨大欠缺,在任何社会也不可避免,宗教的精神补偿作用,至今也未被取代。宗教不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不是私有制社会的垄断品,相对于各种社会政治制度而言,宗教即不姓封,也不姓资,更不姓社。然而,宗教可姓封,也可姓资,甚至可能姓社。它并不固定随着一种社会制度的兴亡而兴亡,所以它能够从古至今延续下来。正是宗教自身的延续性、独立性和可变性,也给自己创造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能性。
二、宗教在现代社会生活的特殊功能
江泽民总书记于1993年全国统战部长工作会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述,正是适应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需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来重新估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肯定了宗教有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我们党研究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我们当然承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所以需要引导,但既是引导对象,也就成了有限团结对象,起码不是斗争对象。从此,中国共产党将不再被动应付宗教,而是化一切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江总书记的讲话超越了“鸦片麻醉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新时期实践中的又一次突破性发展。
共产党人发动革命初期,很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把反对有神论看成是维护工人阶级精神的大事。他们花大力量去揭露地主资产阶级利用宗教麻痹人民,这是阶级斗争的需要。如今,中国共产党已从造反者转变为社会管理者,从以发动社会革命为主要任务转变为稳定社会基础为主要宗旨。为此,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也要在反映论的基础上加以扩大,引入宗教社会学和文化学成果。我们将发现,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核心虽是神灵信仰,但还包含着众多文化内涵,除政治功能外,还兼具其他功能。对社会发展既有消极作用,又有积极作用。
列宁曾经断言:宗教很快就会被经济发展进程本身抛到垃圾箱里去。但在经济与科教飞速发展的今天,宗教并没有消亡,其原因在于宗教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科学与物质财富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以往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各种唯物主义关于宗教的认识,在方法论上都用“结构主义”分析方法,即从宗教产生的认识论角度来确定宗教的特征,并由此说明,宗教是人类认识自我和认识世界的一种异化。但我们更需要开辟一个“功能主义”新视角,从社会实践与社会功能的角度,对宗教现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
宗教对人们社会生活究竟有着什么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呢?
首先是心理功能。宗教之所以能使千百万教众前赴后继,正如马克思所说:“宗教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人不仅是物质存在,也是精神存在;不仅是理性存在,也是情感存在。压力与困惑,幸福与快乐,都是心灵对现实的主观反映。很多人对人生中的种种不幸与压抑,需要通过宗教的途径来求得慰藉。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有时候,无神论和科学无法克服民众对死亡的恐惧,宗教却能够做到。革命者为了共产主义事业可以坦然面对死亡,但普通人却要相信有轮回报应,我们对此应予理解。因为执政党的管理理念,应允许不同利益群体与不同信仰并存。在今天,宗教颠倒的幻想形式里有着美好内容,宗教的自律与操守,更是其服务社会主义的切入点。
其次是道德功能。宗教曾在理想主义普遍失落、功利主义到处泛滥时期,成为一种保持信念道德的精神生活方式,如在16世纪,西方工业文明发展过快而导致物欲横流时,正是新教伦理支撑并恢复了西方道德文明。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更不能没有道德,法律与道德如鸟之双翼,缺一不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防范犯罪行为于前;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惩罚犯罪行为于后。人从动物演化而来,包含着野蛮、自私的本性,仅靠人性的自觉,不足以约束其行为。出于恐惧,人要借助神的威力来规范自身,这就是宗教道德功能存在的依据。宗教劝人为善的精神,是宗教影响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功能。如果抽去道德说教,宗教不啻为一具空壳。一个民族的精神产生于文化,文化的灵魂体现于道德,道德的支撑在于信仰,而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更是如此。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要简单排斥宗教道德的合理成分,特别是对宗教价值伦理观中的和平平等、弃恶从善等等,我们都应尊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兼容代表其他思想文化的合理成分。“清一色”是思想专制,不是社会主义。
第三是文化功能。在许多以宗教为文化传统的国家中,抽去宗教就等于没有文化。基督教塑造了欧洲与美洲文明。在那里,文学艺术、绘画雕塑、音乐戏剧、伦理哲学等领域,许多均以基督教为表现形式。中国文化也是如此,如佛教三大石窟和道教永乐宫壁画,如中国语言中的“世界”“实际”“体会”“觉悟”“平等”“解脱”“想入非非”“不可思议”“燃眉之急”“回头是岸”等等,都产生于佛教。宗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而中国传统文化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先进文化指导我们以德治国,以德治国是为了重建我们的道德信仰体系。“宗教是文化”的理念,将淡化无谓的意识形态之争,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宗教的丰富内涵,为信仰者、研究者、管理者提供互相合作的舞台。因为宗教并不只展示神的教义,它以多姿多彩的哲学、道德、艺术、习俗影响着社会。
除上述功能外,宗教还兼具服务、公益等多种功能,在改革发展的今天,执政党要使宗教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适应于社会主义社会,惟有将宗教与无神论、阶级斗争、科学技术的关系重新定位。
我们不能再仅仅用无神论观点来看待宗教功能,否则宗教功能会永远对我们起消极作用。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一种价值取向,一种认识人生和世界的方式。对于一个积数千年人类思维精华的庞大体系,不能简单概括。除了认识论的方法,还应有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方法,才能对宗教社会功能有一个全方位的、动态的、真实的认识。无神论是对共产党员理论纯洁性的要求,而不是对公众的要求。至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争,对老百姓而言,是哲学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
我们不能再把宗教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宗教并不特属哪个阶级,宗教从产生的那天起,就与阶级斗争密切相连。它曾被统治阶级作为思想控制的工具,也曾被被压迫阶级作为群体反抗的旗帜,这源于宗教所特有的极大凝聚力和号召力。宗教的政治属性,首先取决于执政者。
我们不能再将宗教与科学简单对立。宗教属于价值信仰,科学属于工具理性,二者的关系既有冲突,也可相互促进。我们坚信科学是对自然、社会以及人类的思维现象的正确解释,相信人是具有主体性的动物,永远张望着未来。宗教的虚幻性正是由于科学尚有许多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物质的需求亦不可能完全得到满足。从这个意义上看,科学真理和宗教信仰都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都是人类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一提宗教与科学的对立,大家都会想起中世纪天主教会对哥白尼与伽利略的迫害。事实上,宗教也曾对科学技术起过重大推动作用,欧洲中世纪的科学记载几乎都保存在修道院中,科学的萌芽也多起于教会。哥白尼的《天体运行论》正是利用了修道院的数据,才有了天体理论的划时代革命;开普勒的天体力学与维萨里的人体解剖皆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爱因斯坦与牛顿都信教,他们早知道月球上没有上帝,之所以信教,是把宗教伦理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与探索动力。当然,我们在尊重科学与宗教的同时,绝不能走向另外两种极端:一是热衷于“似是而非的伪科学”;二是沉溺于“走火入魔的伪宗教”。尤其是在当前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处在持续的变化和调整阶段,更要防止伪宗教的出现和蔓延,那些既不合乎科学,也违背正教教义的歪理邪说,理应同时受到科学和宗教的共同反对。
在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指导下,我们党与宗教必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关系。中国自春秋以来,人文精神占主导,国家长期实行君主专制,使我国政教关系有别于他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政治文化传统使一切宗教都必须依附于皇权,为皇权服务。中国历史上的佛教和道教,都受政府管辖。这与欧洲中世纪教皇拥有万王之王的巨大权势完全不同。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类似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那种一教独尊、政教合一的局面,这是因为中国特有的文化伦理体系。自汉以来,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儒家政治伦理,已成为历代王朝管理社会的指导思想。政府制定各种法律对宗教进行约束管理,如度牒的发放、寺观的建立、僧道数量的核定等等。这种政教关系使中国从未出现过宗教战争,宗教的存在首先不是政治形态,而是社会文化形态,佛、道二教在中国历朝历代一直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和力量。在中国宗教的发展史上,道教是土生土长的,佛教是请进来的,伊斯兰教是传进来的,基督教是打进来的。就外来宗教与中国文化融合程度而言,佛教最为成功。无论外来宗教如何强势,凡进入中国,都会与大中华文化相融,无一例外。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一种思想,一种文化,虽不能简单等同于政治,却永远不可能与政治分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理论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论断,必将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学说,是我们未来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的指南,也必然改革我们传统的宗教管理观念,从而奠定科学合理的政教关系。新型的政教关系一旦明确,相应的体制改革与制度设计将会迅速推进,而推进的基础正在于法制建设;新型的政教关系一旦明确,有关民间信仰与邪教的相关难题也将得到有序解决,而民族融合与正教显扬,永远是邪教与分裂主义的天敌;新型的政教关系一旦明确,将极有益于我们完成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以新型的执政意识与领导方式来管理政府、管理社会、管理宗教。而所有这一切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否与时俱进。
来源: 2001年12月16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