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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云:公民的政治人格特征

  

  

  由臣民公民的转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名称的变化,它意味着传统政治人格向现代政治人格的转变。我们有的人虽然享有公民的法律资格,但却抱守着传统的臣民意识,这样的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那么,现代公民应该具备哪些人格特征呢?

  

  (1)独立。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摆脱了对传统的血缘的、地域的、宗教的等社会关系的束缚,也不像臣民那样,依附于君主和其他统治者,将命运交给他们去支配。他不再盲目地服从外在的权威,依赖他人施与的雨露阳光。而是对事务做出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做出决定,独立地承担责任,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公民间的合作行为、集体行为,都是其中每个公民自愿的选择。

  

  每个公民都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他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独特的价值。在这个世界里,他是独一无二的。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并不能否定他个人的价值,融入社会并没有泯灭他与别人、与社会共同体的界限。

  

  公民社会中没有对于权力的崇拜,公民除了法律和公共权威外不服从其他的权威,也就是说,没有对任何个人和集团的依附。人们在法律的规则下行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有自由,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或政府的干预。所以公民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是能够预期的。在这种制度下,公民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其心灵比“臣民”开放。他们敢于表达自己的见解,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进行选择,勇于接受新鲜事物,具有较强的创造性。

  

  (2)自治。公民是自治者,而臣民是受治者。臣民是家长制下的政治角色。他们被视为未长大的孩童,甚至是未断乳的婴儿,不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要由别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就像未成年的孩子要有一个监护人一样。他们不能管理自己的事务,要由别人来统治他们。如果他们想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则被视为对统治者权威的侵犯;如果他们想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哪怕只是想有所参与,也被视为叛逆行为。

  

  公民与此不同。作为个人,每个公民被视为长大成熟的人,有能力独立地做出判断和选择,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公民自己的事务只要不涉及社会和他人,就由他自己决定,不需要他人干预。如果他人和政府进入公民个人生活的领域,则被视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公民集体的公共事务则由公民们集体决定。他们自己为自己制定规则,即法律,大家共同遵守;他们共同选举出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服从其领导。所以,公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臣民服从一个外在的权威,以效忠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家族为美德。公民不是服从外在权威,而是服从自己的公共权威,以遵守法律和履行公民的义务为美德。如果不经过公民自己的选择而强加给他们一个权威,他们认为这是剥夺他们的自由,使他们成为奴隶,这是公民绝不能容忍的。容忍了这种状况就不再是公民,而是臣民。这种公民集体的自治,在一个国家的层面上,就是民主。

  

  (3)自尊。臣民没有人的起码尊严。在专制制度下,只允许统治者有尊严,臣民的尊严就是对统治者尊严的侵犯。专制制度就是将人不当人,使人不成为人,利用一切手段,摧毁臣民的尊严,使所有的人都成为软骨动物,没有人格地屈辱地活着。在这种制度下,即使臣民受到欺凌,也只能忍气吞声,唯唯诺诺。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下,无数次地受到欺侮,使臣民们已经感觉麻木,习惯于屈辱地生活,养成怯懦、虚伪、卑贱的性格。

  

  公民首先具有人的起码尊严,不容侵犯。如果受到侵犯,他将誓死抗争。他会有尊严地活着,有尊严地做事,做有尊严的事,也就是说他不做有损自己尊严的事,也不允许别人使其失去尊严。其次,公民还有作为国家共同体平等一员的尊严,即主人的尊严。虽然他接受命令,但他仍然是国家的主人;虽然他服从领导,但他与领导者同样是国家的公民;他尊重他人的人格,也要求自己的人格受到他人的尊重。

  

  (4)平等。臣民被贬为低贱的等级,特别是在统治者面前,臣民意识表现为自我贬损,“君尊臣卑”,上尊下卑,这是所有臣民的共识。对在上者,卑躬屈膝;对在下者,则趾高气扬。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他是国家平等的一员,在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利方面,他与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公民意识就是主人意识、平等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赋予了我们平等的权利。我们是主人,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所有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如果我们还是以自卑的观念认识我们与官员、与政府、与其他人的关系,就是臣民意识,就是自己作贱自己。

  

  (5)参与。臣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不关心国家事务。他们被排斥于公共事务之外,只专注于自己的私人事务。如果他参与了国家事务,那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或者是被动的参与,而不是主动的参与。所以臣民注定是自私的、冷漠的,缺少社会公德。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就应该承担起主人的责任。国家公共事务就是公民自己的事务,国家的管理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而公民个人的利益和要求,也只能通过自己的政治参与来表达,通过与其他公民合作来争取。所以,公民的参与是积极的、主动的。在民主制度下,公民们善于与其他公民联合起来,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影响政府立法和决策,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要求;通过将代表自己利益和要求的候选人选进政府的方式,来维护和申张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在专制制度下被视为犯上作乱,但在民主制度下却是受到鼓励的行为。

  

  (6)理性。臣民习惯于依附权力,受任性权力的支配,所以不能养成理性地思考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也不能养成理性的行为方式。公民在理智上是成熟的人。他们能够理智地、合乎逻辑地思考、判断和行为,以克制、中庸、宽容、妥协为美德。在政治生活中,他不会采取情绪化的行动,而是理智的克制的行动,适可而止,不走极端。对其他人的意见和行为,能够采取宽容的态度,而不是绝对化的态度。在利益和权力的竞争中,适时做出让步,达成妥协。

  

  

  本文节选自作者编著的《中国公民读本》(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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