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论是十七大及其各届中央全会,还是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的讲话,都反复强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福利制度,这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纲领性国策。这完全是一个已经滞后的英明决策。
想当初,当中国第一部保护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法律《劳动合同法》刚出台时,曾经遭到大多数主流经济学家的围剿,著名港籍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经刺刀见血地放出恨话:“中国人多地少,天然矿物乏善可陈,是没有资格搞什么福利经济、最低工资等奢侈政策的。”[1]请读者注意,张五常先生在这里用的是“没有资格”,言下之意就是中国人是二等公民,在发达国家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中国人来说却是“没有资格”!
当然,在中央三令五申地强调进一步完善福利制度的决策后,主流学者坚决反对的声音少了,但提出警示和质疑的还不乏其人。如权威经济学家茅于轼就著文:福利的本质应该是“如果是从较富裕的阶层手里征的,又用到了较贫困的人群,它纠正了过大的贫富差距,这样的福利有可能是好的。”但茅于轼先生实事求是地指出,如果把福利搞成:“如果税是从一般群众手里征的,又用到了一般群众身上,这种福利政策就多此一举。……更坏的是从低收入群众手里征税帮助高收入的人群,它恶化了收入分配,又降低了效率。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恰恰属于后一种情况,我们的福利制度恶化了收入分配,而且还有不良的副作用。”[2]就现实而言,中国福利的事实确实就是这样一种“倒福利”的现状。茅先生在警示性地指出:“?根据多数税务专家的看法,我国的税制是不利于穷人的。或者说,穷人交的税从占收入的比例上看比富人多。比如穷人的收入中有25%交了税,而富人只交了 18%。”[3]“一旦福利水平上去,就很难再降下来。选择福利水平并不是很自由的。它往上走容易,向下走难。所以我们对是否要增加福利要保持警惕。”[4]在这里茅先生指出:一是,搞福利绝对不能产生“异化”的结果,搞成“倒福利”,穷人连政府福利投入的人均数都享受不到,福利成为事实上的扩大贫富差距的措施。二是,社会福利必须,也只能和国民经济的客观实力相适应,搞福利不能过分,过分的高福利也是一种福利的异化,对整个国民经济危害无穷。
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检验来看,茅于轼先生的警示性质疑,是完全有道理的。就中国目前的福利现状来说,就是事实上的“倒福利”,有专家学者指出,中国政府财政的医保,80%被极少数干部所享用,最需要福利保障的农民,连人均数都享受不到。这是必须完全、彻底地改变的。如果中央进一步完善福利制度的纲领性政策,不能彻底改变这种中国福利的“特色”的话,那么,中国的福利制度永远不可能完善和成功。这个问题本文不再重点展开分析论述。
本文要重点分析论述的是茅于轼先生提出的第二个警示:中国不能搞超出国民经济客观实力的高福利。尽管这种担忧,对中国的现状来说,还远得很,中国目前是福利严重不足、严重滞后,离事实上的高福利还远着呢!但人无近虑,必有后患。就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的福利实践来说,都忽多忽少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前期欧盟成员国希腊爆发的财政危机,就为中国的福利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不可多得的“前车之鉴”。
有媒体报道,希腊的超正常范围的巨额国债,在很大程度上是超财政能力的“高福利”引起的。别的不说,就庞大的公务员开支来说,就超乎想象:希腊所有的码头工人都算公务员,一个初级工人的月薪在3000―10000欧元之间。‘何况他们一年可以领14个月的工资’”。[5] “在希腊,仅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数量就占全国劳动人口的10%。如果算上公共部门的从业人员,比例会更高。希腊公务员每个月可以获得介于5欧元至1300欧元之间的额外奖金,而发奖金的名目林林总总,包括会使用电脑、会说外语、准时上班等。尽管希腊法律保护公务员免于被辞退,但却允许他们在过了40岁之后就退休和领取退休金。希腊公务员的后代也能跟着沾光。如果公务员的女儿是未婚或者是离婚,她们可以在父母死后继续领取父母的退休金。”[6]不但是公务员的福利,还有其它福利政策上的过度和逃税等腐败问题:“希腊的经济效益与公共开支严重失衡,该国GDP增长率长期在1%至2%左右,而实际工资增长率却平均在5%左右,造成的结果就是日趋严重的财政赤字。 ”[7]“ 根据希腊媒体援引希腊企业联合会的估算,希腊全国每年偷逃税款高达300亿欧元。此外,希腊的‘贪腐文化’也是造成希腊国库亏空的一个原因。美国《华尔街日报》近日援引华盛顿智库布鲁金斯学会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贿赂、献金和其他公职腐败致使希腊政府每年损失200多亿欧元,相当于希腊GDP的8%。”[8]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超财政能力的高福利现象,在欧美发达国家相当普遍:“同处地中海地区的意大利,是西方发达经济体中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根据意大利的医疗制度,不管你是意大利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拨打急救电话要救护车送往医院的病人,治疗全部免费。意大利的中小学也都实行免费教育,孩子上幼儿园每月仅需约40欧元的餐费,上学后家庭仅负担书本费和部分校车交通费即可。而如果是贫困家庭,只要经申报核实批准后,上述所有的费用都将由政府‘买单’。此外,意大利还特有每年8月份全国带薪放假的福利制度,堪称欧美福利之最。”[9]
甚至可以说,在希腊引发的这种欧美普遍存在的高福利引起的财政危机,如果不能有效地及时应对处理,对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的威胁,远远地大于最近爆发的美国的次贷危机:“5月19日,希腊将面临第一个生死大限:这一天,希腊将有一笔高达120亿美元的贷款要还。如果欧盟不援手,希腊就还不起。而一旦违约,其高达2360亿美元的总债务——其中很多由欧洲银行持有,再加上国际投机资金做空欧元,将不可避免地拖垮欧盟经济和欧元。
而希腊,还只是欧洲债务危机的冰山一角。在深陷债务危机的所谓‘欧洲五国’(PIIGS,即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希腊)中,希腊的债务规模最小,意大利和西班牙的都超过1万亿美元,‘欧猪五国’的总债务达到了令人咋舌的3.9万亿美元。
另据美国银行的统计,‘欧洲五国’光今年一年所需要偿付的债务就达6000亿美元,未来3年需要偿付近2万亿美元。
显然,希腊是‘欧洲五国’中那个最软的柿子:其2010年债务占GDP的比重最高,预计高达125%,其2010年的赤字占GDP比重超过13%。这两个比例都远远超过欧盟规定的分别为60%和3%的警戒线。
而且,美国并不能隔岸观火。根据投资银行巴克莱资本的调查,在美国银行对‘欧猪五国’的贷款中,有1760亿美元面临风险,大多数集中在美国前十大银行。
另据富国银行的报告,美国第二大银行摩根大通对上述欧洲五国的债务敞口风险占据了其最核心资产‘第一级资本’的28%,而这个比例在高盛更是达到了惊人的69%。‘第一级资本’包括银行的股本和公开储备。
如果这些美国大银行中的很大一部分核心资产哪一天突然不能流动,甚至变成废纸一张,不难想象,世界将面临怎样的混乱。
……
事实上,美国的国家债务远超希腊,现在已经超过了12万亿美元。谁都知道,美国无论如何都还不了这个钱。光是利息就是美国财政每年一笔沉重的负担。”[10]
如果说,中国一百多年来的革命和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学习和引进经过实践检验的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那么,更重要的就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必须警惕和避免发达国家的现实的制度弊端和历史教训,发达国家的前车之辙,就是我们的后车之鉴。
那么,隐藏在发达国家如此普遍的社会现象后面的实质性问题是什么呢?从实质上说,就是发达国家民主制度不完善所产生的副产品——民粹主义的干扰!
再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的标志性原则就是“政党竞选”,正是这种“政党竞选”的游戏规则,一方面候选政党为了拉拢和赢得民众的选票,而开出超财政能力的高福利承诺,另一方面是大多数民众对宏观经济的知识和理论缺乏足够了解,出于自己个人的利益考量,往往把选票投给提出高福利承诺的政党,而鼓励和从容了这种候选人的不理智行为。
更有甚者,民主制度中危害最大的就是假借民众之手,来为某些集权人士服务的‘多数人暴政’,无论是‘苏格拉底之死’,还是‘中国文化大革命’甚至是‘德国纳彩的统治’,在人类历史上被极权人士所操纵的‘多数人暴政’的惨痛教训是绝对不能忽视和遗忘的前车之鉴。
那么,我们正在进行制度改革的中国是否应该因为民主制度的这种弊端而拒绝建立和完善民主体制和福利制度呢?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也是客观事实: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十全十美的制度体系。任何制度,甚至是任何政策措施,都是有利有弊的,重要的就是中国人民必须选择利多弊少的制度体系。任何制度都只能是“相对完善”,“相对地科学和先进”。所有科学和先进的的制度体系都是必须,也只能在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具体分析,在发展和变化中不断地完善和健全
虽然民主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但就人类历史实践的证明,民主制度就是这种利多弊少,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尽管民主制度确实存在各种弊端,但相对专制制度来说,其弊端要小得多,是相对来说弊端最小、优势最大的制度体系。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来规避和限制民主制度客观存在的这种弊端。
那么,我们中国应该任何在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有效地避免这种“民粹主义”对民主制度的干扰呢?
我在2010年2月写的《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民主原则上的互补》中指出:“也就是说,现代权力的合法性,在原初上只能来自于拥有自然权利的全体人民的政治参与和授权。民主的政治参与和授权是绝对必需和不可缺忽的。……(民主政府)不但必须经过民众的政治参与和权力的合法授予来保证权力的合法性和廉洁性,而且还必须通过制度上、程序上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和避免多数人暴政的侵害。‘人民主权的思想,与自由主义民主的法治思想一起,成为现代民主同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1]在这里主要包含如下四项制度性原则:
1、在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君权神授”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这个政治权力的合法原则,就只能是民众授权,‘根据卢梭和康德的观点,权利的拥有者,同时也应当是权利的授予者。’[12]主要就是相对健全完善的全民普选的原则,在此不再详细展开论述。
2、宪法原则必须在全民参与的全民授权下才能够成立,并以次来规范和制约民粹主义对民主制度的干涉。
‘中国的威权主义政治,不是一种受到法治制约的开明专制,而是超越于法律至上的政治威权。在这样的威权统治之下,不仅需要民主,而且也需要法治,特别是自由的宪政基础。’[13]这种民主和法制的结合,就是在全民参与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宪法和法律的制度体系。由于宪法体现的主要是原则性条文,而非具体性事务,所以,只要是正常的、公平的、程序正义的全民参与,一般不太容易产生严重的方向性偏离。在这里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有法治,而是是否有广泛的政治参与。’[14]这种民主的参与必须有效地避免‘在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制度之下,由于公民的政治参与越来越形式化,而技术官僚的统治越来越实质化,政治不再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事务,而只是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利’[15的状况。‘当上帝已经死去、自然法又被证伪的世俗社会中,只有意志自主的人民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自己为自己立法,据此而建立的权威才会被认为是合法的。’[16]所以宪法必须建立在全民的原初无知之幕下多数同意的正义原则上。‘一旦公共意志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以后,它就成为政治共同体内部集体认同的目标,也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结合的政治纽带。这样的公共意志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是有约束力的,’[17]
3、在宪法原则的规范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制度体系来保证和规范民主在过程和程序上的公平和正义。
这些程序公正和正义的制度保障,既是反腐败的廉洁和全民利益的保障,也是有效避免被极权人士所操纵的多数人暴政的保障。无论是威权主义的腐败、还是多数人暴政,其实施前提都是破坏保障程序公正的制度体系。大多数威权主义的腐败,都是以破坏了民主监督和制衡的制度,剥夺了民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实施了一种官员自己监督自己,
自己对自己执法的制度为必要前提的。而被极权人士所操纵的多数人暴政,则往往是通过操纵舆论,以舆论来僭越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和制度性规范。这种舆论僭越司法公正和制度性规范,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往往是多数人暴政的突破口和实施的主要途径。无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还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是德国纳彩时期,全部都存在着这种事实特征。正如许纪霖先生所说:‘卢梭的民主思想有一个致命的问题,由于他过于迷恋古代人的直接民主,忽视现代人的个人自由,特别是在制度设计上少了对公共权力限制的核心一环,以致于人民主权理论在历史中的实践,却走向其反面,演变为可怕的多数人暴政,并为极权主义民主提供了思想上的资源。’[18]民主制度的完善性,既是私人自由和公众参与的保障,也是有效避免威权主义的腐败和多数人暴政的保障。‘私人领域与国家领域的分离,都是通过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通过建立宪政和法治而得以实现的。’[19]二者都不可缺位。
‘在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之中,程序的合理性在社会建制上,不是通过别的,正是通过法治来实现的。他特别强调,作为一种民主的程序,不是纯粹的技术性安排,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包括了私人的自律(消极自由)和公共的自律(积极自由)。’[20]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将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终极性的政治价值,……他拒绝对正义的原则作出任何先验的假定,而只是在规范层面上设立一系列的防范。’[21]所以,重要的是必须保证宪法规范下的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正常运作。”[22]
那么,宪法和法律制度应该如何来规范和避免“民粹主义”在高福利问题上的扩张和对民主制度的干扰呢?重要的就是必须以法律来制约和避免政府通过超范围和高额度的各级政府的债务来搞福利,也就是说,政府的福利投入,既不能像中国目前的现状那样严重不足和滞后,也不能超财政能力靠借债来搞高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必须和国民经济的客观实力相适应。
就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在党中央和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福利制度的纲领性决策中,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会面临严重的财政压力。也中国目前就必须防患于未然,从宪法和法律方面规范各级政府的债务额度和支出的合理性。并从根本上认清一个客观事实:中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地必须从挤压强势群体,特别是公务员的既得利益来获得和腐败利益,主要地只能从挤压公费吃喝、公车消费,以考察为名的公款旅游等等方面来获得;甚至从限制和降低超范围、高规格的各级政府的办公楼的建设来获得;而绝对不能重蹈发达国家依靠政府借债来搞福利的前车之鉴。
因此,中国未雨绸缪地事先计算和立法规定各级政府的借债额度和比例,规范其财政收入和支出,包括卖地财政的规范,应该是中国立法机构的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等到各级政府的债务不可收拾时再来弥补处理的希腊式的危机。
在言论自由前提下全民公开辩论在程序上的公正和完善,是真理和理论创新从个别人和少数人走向人民大众必要的、有效的制度保障,也是有效避免包括“超福利”在内的多数人暴政的制度保障。
“‘公共权力是否合法,是否代表民意,要看是否在公共领域之中得到了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公众舆论的支持。’[23]‘因为真正的权威只有一种,那就是建立在人们同意之上的权威,一个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23]‘最重要的是哈贝马斯第一次将政治参与的两种模式:公职人员的选举与公共意见的表达区别了开来。就是这个小小的区分,使得共和主义民主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其现实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公职人员的选举上,可以承认并乐于接受自由主义民主的代议制度,实行间接民主;但在公共意见的表达上,公众是不能被替代、被代表的,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梭的传统,通过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实现在场的的直接民主。’[24]‘要拯救自由主义民主的合法性危机,使之重新厚实起来,唯有将公共权力重新置于持续的同意的基础上,经由公众的意志参与和自由辩论,重建合法性的社会基础——公共领域。’[25]
这种全民自由辩论的商议民主‘不仅不与间接民主的自由主义立宪政体相冲突,而且可以在其建制内部,通过公民之间交往权力的建立,限制技术专家的行政权力,使现代民主的合法性基础变得厚实起来。’[26]‘商议民主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到正义问题的商议规则和辩论形式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议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共领域中的商议制度形式,’[27]‘反对一切形式的强制,公共意志的形成,必须包容所有人不同的意见,并通过理性的论证或争论,以求得共识。’[28]‘即使人权是必需的,也不能作为一种外在的或者先验的理念强加在人们头上,必须通过公民的理性讨论和自由对话,将之作为主体间公共规范的自愿选择,成为基于共识基础上的公共意志,这样的人权——不是先验的、占有式的、而是内在的、自我理解的——才是有效的、合理的,值得全体公民尊重和服从的。’[29]‘民主不是定义为是否所有的人都参与它,而是定义为对政策问题的公共商议。”[30]
‘在上帝死了以后的凡俗时代,即使人民的意志取代上帝成为了至高无上的意志,这一意志依然是要受到约束的。这一约束不是别的,正是基于原初无知之幕下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唯有正义,才能有效地防止无论是多数人还是个别强势者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可能性侵犯。’[31]这种由全民自由辩论确认的‘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政治认同的基础。’[32]
正因为在卢梭那里,‘由于卢梭无法在程序和架构上解决公共意志的制度化问题,公共意志在他的理论中仅仅成为了在场的民众的意志,或者是未经组织化的民众的自发运动。这样,公共意志的内容一旦在规范层面被掏空,在实践层面就被chariama(神性魅力)型领袖所替代,假借民意推行民粹主义的专制统治。’[33]‘卢梭的公意理论有三个致命的问题:其一,他将公意与私意对立起来,公共意志的产生以个人意志的泯灭为前提,这样,在他的公共意志王国之中,私人领域的自由完全被取消了,导致了令人可疑的极权主义。其二,卢梭的公共意志在其产生过程中,没有经过社会公众之间公开的、批判的辩论,只是心灵的共识,而非辩论的共识,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是那些为了喝彩而聚集到一起的公民,而非在于有教养的公众的公开批判。这样的公共意志是未经反思的、同一的、虚假的公共意识形态。其三,卢梭的公共意志王国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社会成员对公共利益的认同,是建立在道德价值一体化的基础上的。这一公共的善古老共和理想,在当今的社群主义那里依然有其承继。’[34]‘传统的共和主义公民观,在政治参与问题上,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私意与公意的关系:公民在从事政治活动时,是否只能从公意出发?二是在讨论公共问题时,是建立在‘公共善’意志上的心灵默契,还是辩论之后的共识?三是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公民在从事政治活动时,所体现和遵循的是什么意义上的道德?’[35]
在这里‘最重要的是在公共领域之内开展的持续性的公开商议。传统共和主义在公共意志形成过程中缺乏这样的多元辩论,而自由主义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也同样忽视了公开的讨论。但在现代公共意志形成的过程中,必须有开放的、自由的和理性的辩论。公共意志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公共领域的公开辩论的基础之上。’[36]‘在公共领域之中,公众永远是个人的、分散的。他们虽然拥有不同的价值偏好或者利益取向,却有着共同的社会关怀。以这样的公共关怀为基础,他们就各自所理解的公共利益进行讨论,从而形成公共意志。现代的公共意志是在离散的意见网络中产生的。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将以全民公决或公共投票的方式,通过多数票的方式解决纷争。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少数人是错的,多数人的意见肯定代表了公共意志。依然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辩,从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公众舆论持续的开放性、包容性和自我纠错的能力。’[37]
‘作为公众而出现的私人,他必须以自己所理解的公共利益为原则,从事政治辩论和公共选择。因为各人的利益和价值不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势必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在公共领域充分的理性交往。’[38]‘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在其中,作为公众进行交往的是一些私人。这就是说,当公民们从事政治活动的时候,他们首先是一个有着自己利益和价值偏好的个人,这些偏好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它们影响并决定了自己的公共选择。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比较接近自由主义的公民观。然而,与自由主义所不同的是,公民的政治活动与市民在私人领域的市场交易毕竟不一样,虽然他是一个私人,但在公共领域之中,他是作为公众而出现的,也就是说,除了考虑个人需求之外,他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从公共关怀出发,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作出自己的公共选择。’[39]‘公意是在私意的相互冲突中形成的,公民们必须通过公共的辩论以达到共识。……不是个人利益的交易或委托场所,而是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每个公民不仅从自己的利益,而且从各自所拥有的价值、信仰和良知出发,发表对公共问题的看法,最后通过辩论,形成公共舆论。这样的公众舆论,其来源不是单纯的个人偏好,而是私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讨论。在这里,公民们参与政治的场所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共选择领域,以自由主义的利益妥协原则,选民们从个人利益出发,选择自己所中意的党派和利益代理人。另一个部分是公共舆论领域,公民们主要不是从个人利益,而是从个人的良知和信仰角度,对公共问题发表意见。如果说前者属于系统世界的话,那么后者就属于生活世界,按照哈贝马斯的观念,生活世界的公共舆论必须为系统世界提供合法性辩护,并指导系统世界的选择。’[40]‘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要使得公民们自觉地参与政治,仅仅依靠他们自身的个人利益驱使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足够的公益心,即对公共事务的公共关怀。’[41]‘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启蒙运动的真谛:有勇气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的公开运用,就意味着一个公民应该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将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哪怕是反抗性的,有勇气在公众面前公开表达。一个公民,可能在他担任公职的岗位上不得不服从职务的要求,然而一旦他进入公共领域,他就是以公众的身份说话,必须有这样的道德担当,有这样的公德。如果没有这样的公民道德,而仅仅凭借市民们的私人利益,是无法担当起立宪民主体制重任的。公民们可以有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宗教道德信仰,但生活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中,就必须有共同的公共理性和相应的政治德性。当公民们按照公共理性的导引,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时候,就会产生政治层面的公共文化和公共德性:自由、文明、宽容、理性和平等。而由这些政治德性所构成的政治文化,正是重叠共识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42]‘如果说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只是一个拥占性的个人,他与其他人的交往不得不通过权力、金钱或物质利益发生关系的话,那么,在公共领域的公民,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的交往是直接的、自由的,除了语言之外,不必借助任何扭曲性的中介;他在公共理性中所体现的,只是自己人性的尊严和存在的意义。’[43]‘如果我们依然将民主作为我们坚定的奋斗目标,那么,除了制度性安排之外,我们还需要广大社会成员以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共同追求和维护这一民主的制度和体制。’[44]
所以,‘哈贝马斯指出:公众舆论:指的是有判断能力的公众所从事的批判活动,公众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众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必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45]‘ 在共同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教育过程中,拥有不同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公民们,以宪法和法治为导引,通过交往理性和平等商议,逐渐形成公共的政治文化和集体认同,使得法的形式建制深刻地根植于自由的政治文化情境之中。’[46]
因此,‘中国未来的民主建构,既不是像自由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好像只要落实自由的宪政体制,法治的秩序就会自然产生;也不是像新左派(我文章中称为民主派)所坚信的那样,似乎只要赋予广大民众直选行政领导的权利,民主就指日可待了——分歧双方的背后,
其实都有共同的预设,就是将民主仅仅看作是与行政权力有关的事务(区别只是在于一个注重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另一个着重于行政权力的民主产生)。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交往权力的重要,忽略了在公共领域通过对话、协商、争辩而形成的公众舆论和公共意志。’[47]因此,‘中国的民主建设,不仅是个制度的建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文化认同的问题。’[48]
重要的是,这种持续的、不间断的公众自由辩论所体现的舆论和公意不但是有效防止对少数人权利侵害的多数人暴政的保障,也是有效避免‘人民对立法的参与是一次性、原初性的,以后立法的具体工作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就由技术专家、政客和利益集团代理了’[49]弊端的保障:如果说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重,或者确切地说,任何理论创新都起源于个别人的创造性思维,那么,正是这种由全民参与的、自由的、公开的、理性的、体现个人道德责任和公民人格尊严的、维护公众利益的、受到制度性合理规范的辩论,才是真理和创新理论从个别人、少数人走向大多数民众的必要的、有效的途径。如果说健全和完善的宪政和法治是从程序的公正上防止多数人暴政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这自由辩论就是相对有效的第二道防线。同样,这种自由辩论也是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如果说‘在自由主义民主之中,权力的制衡是在政治领域之中安排的,是权力之间的制衡。但在哈贝马斯重新发展了的共和主义民主之中,对权力的制衡又多了一层保险:即社会对政治的制衡。这一制衡是通过市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中介——公共领域实现的,而且,正是由公共领域体现的民意基础,提供了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最有力的制约。’[50]这二道防线,也就在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架起了实现均衡的桥梁,这也是它们在民主原则上实现兼容和优势互补的有效途径。
公众的舆论和大多数人的观点,有时候确实有可能被个别集权人士所操纵,如果民主的制度机制中这二条防线还不能有效防止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被侵害,那么,这就应该被视为民主的代价和成本,只要这二道防线还没有全线崩溃,科学和真理迟早会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为多数人所掌握。这种成本无论如何也比专制和集权小得多。还是那句老话,任何民主制度都存在弊端和不足,但相对专制和集权制度,民主制度是成本相对最小,弊端相对最少的。”[51]
请读者恕我如此烦琐地大篇幅引用许纪霖先生和我本人以前的文字,我只是想论证,民主制度不仅仅是对民权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自由的民意的表达和自由讨论来达成“成熟的”舆论的共识,并以此来形成政策措施。就前期希腊工会大规模罢工来说,就应该是因为这种通过自由的、兼顾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的民意的表达和讨论来达成“成熟的”舆论的共识,并以此来形成政策措施的“机制不完善的结果”。就希腊来说,政府和议会有必要引导公众通过自由的、兼顾个人私利和公共利益的民意的表达和讨论使民众明白,政府和富裕阶层为本次危机作出了多少牺牲、特别是上述政府享受高福利的公务员作出了多少牺牲。虽然要削减原本不合理的高福利,底层低收入民众的影响肯定是比较大的,但为了共度难关,就需要全社会、全民族共同作出牺牲,在团结、协商、妥协、利益兼顾的基础上共度国家危机。
2010年6月3日星期四
[1]:张五常这篇《中国经改的致命伤》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409451&PostID=12547506&idWriter=0&key=0
[2]、[3]、[4]:茅于轼《警惕成为福利国家》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267849&PostID=21815079
[5]、[6]、[7]、[8]:《公务员高福利掏空希腊国库 逃税与贪腐盛行》——国际在线 作者:刘言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0&Key=0&BlogName=lishiba1&CategoryID=0&page=2&b=1&r=2&nextid=88888888
[9]:《欧洲社会高福利保障体系正在崩塌 》——国际在线 王鑫
http://blog.tianya.cn/blogger/view_blog.asp?idWriter=0&Key=0&BlogName=lishiba1&CategoryID=0&page=2&b=1&r=2&nextid=88888888
[10]:——2010年5月13日〈南方周末〉:《希腊危机背后的金融大战》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邓瑾 http://www.infzm.com/content/4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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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双引号中的内容)丁礼庭《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在民主原则上的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