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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打破社会治理中的信息资源垄断

  

  摘要:在社会治理中,信息资源意味着权力。当社会治理体系以组织的形式出现的时候,组织的管理者必然会通过信息资源垄断去获取权力和权威,以实现有效的控制。然而,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所取得的日新月异的进步,正在改变政治体系的存在状况,从而使其转化成为开放系统。随着政治体系开放性的日益增强,信息资源垄断的体制必将被彻底打破。当然,我们不能消极地等待信息技术的发展去打破既有的封闭体制及其系统,而是需要积极地谋求变革,通过增强政治的以及社会治理的开放性去消除封闭,打破既有的领域边界,建构起一个流动的和开放的社会,实现信息资源在全社会的共享。这就是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也是人类历史的根本性变革。

  关键词:社会治理;信息资源;开放性;信息共享

  

  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公开性与透明化是近代以来一种基本的政治追求。特别是在公共性的观念生成后,人们对于公共领域中发生的几乎所有事情都不仅有着浓重的好奇心,而且希望通过知情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其实,在近代早期的人权设定中,就已经为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预留了空间,让人们可以根据法理来要求政府及至整个政治过程都面向公众开放,要求政府的一切都公开、透明,以防止权力被不正当地运用。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特别是网络的普及,在原有的政治以及行政体制之外又开辟出了一个新的信息平台,对政府的信息垄断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随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透明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治理过程已经变得不再能够像以往那样通过信息垄断而实施社会控制了。因而,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不仅需要适应公开、透明的要求而改变自身,而且需要通过组织、结构、体制等方面的不断调整去重构社会治理方式,其结果将导向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方向。

  

  一、控制追求中的信息垄断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对权力支配场进行了描画,他认为“纪律的历史环境是当时产生了一种支配人体的技术,其目标不是增加人体的技能,也不是强化对人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一种机制本身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1]156。在福柯看来,兵营、学校、工厂、医院等都属于采用纪律来控制人的机构,为了保证纪律发挥规训的功能,就需要几种技术。其中之一就是建立起一个封闭的系统“,规定出一个与众不同的、自我封闭的场所”,如学校、工厂、医院等。“再依据单元定位或分割原则”在系统中分隔出诸多有不同用途的单元,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而每一个位置都有一个人”。“有多少需要分散的实体或因素,规训空间也往往被分成多少段”,在作出这种单元分割之后,在运用层级序列的设置而把人们结合成一个群体,从而在群体中建立起秩序。“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作为一种层级监视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医院、收容所、监狱和学校的建设中了,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了保障[1]160-164。其实,福柯所看到的这种社会控制并不是仅仅以纪律的形式出现的,而是结构化为官僚制组织。官僚制组织就是一个控制体系,在这里,纪律不仅以规则的形式出现,而且,官僚制组织的层级结构、命令—服从机制、合理—合法权威的确立等,都发挥着纪律的功能,从而使官僚制组织实现了无孔不入的控制。其中,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应用,也是官僚制组织实现内外控制的辅助性策略。在官僚制组织这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掌握了信息资源就意味着权力权威的增强,就意味着控制的有效性。事实上,官僚制组织中不同层级上的官僚在能力上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就是由信息决定的。也就是说,上一级的官僚并不是拥有超凡的能力,而是因为掌握的信息资源更多。对于上级官僚而言,正是通过信息而营造出了权威,并实现了对下级的有效控制。

  在考察官僚制的内部运行时,唐斯看到,官僚制组织中的沟通和协调可以分为垂直协调和水平协调,“等级组织越垂直,越强调垂直沟通在协调中的地位。因为相对而言,任何层级的每一个监督人所监督的官员都相对较少;所以,在同一个层级,只要涉及大量人员的水平协调,都必须通过上几层的官员来实现。但是垂直协调比水平协调更耗费时间并且更有扭曲的可能(每条信息,不是每项任务),其基本原因是垂直协调必须通过中间人进行”[2]61-62。与此相对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等级组织越扁平,其中的权威就越分散。在一个扁平结构的等级组织中,每一个领导都有许多下属,与垂直的等级组织相比,其用于监督的时间较少,结果是必须赋予下属较大的权威”[2]62。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之所以会削弱权威,是因为扁平结构的组织会要求信息资源分散占有,而不是逐级地集中到官僚制组织的上层。所以,典型化的官僚制组织基本上都是层级结构严格的组织,组织上一级的官僚总是通过控制信息资源而牢牢地掌握了权力,而且,总是每时每刻都在通过信息垄断的增强而使权力的权威最大化,以求实现对下级的有效控制。实际上,在官僚制组织中,存在着双重信息垄断:“与靠近等级组织下层的官员相比,靠近组织上层的官员拥有更多关于官僚组织的信息,但是下层对其所在的特殊部分拥有详尽的信息。”[2]63上层与下层分别垄断了部分信息,以至于“在大型组织中没有任何人能够知道将要发生的每一件事”[2]63。所以,要想实现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一切存在着控制的地方都会生成反控制的力量,也会引发对那些支持控制的资源的争夺。而且,这种争夺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努力去垄断这种资源的同时破坏他人对这种资源的垄断。这就是唐斯所看到的“,在等级组织中,每一个官员都倾向于歪曲传达给他的上级的信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类型的官员都倾向于夸张地反映对其有利的信息,极力掩盖对其不利的信息”[2]82。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组织高层的决策很难求得信息“准全”。这也是官僚制组织无法克服的顽症。虽然信息技术以及相对独立的信息部门的设立有利于矫正信息受到歪曲的问题,但是,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则是官僚制无能为力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组织成员以及部门有着特殊的利益诉求,并导致它(他)们在目标上的冲突。也就是说,官僚制组织中的人是原子化的个体,虽然官僚制组织以科学的分工—协作体制、严密的层级结构和规则体系而把这些原子化的个人统合到了一起,但是,他们仅仅是由这些外在力量而被捆绑在一起的,虽然他们同处于一个组织整体之中,但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和孤立的自我,自我的利益考量才是他们同意接受被迫参与组织的唯一内在动因。所以,在官僚制组织中,如果说个人可以把自己所拥有的因素给予组织并使组织得以充满活力的话,那就是个人的利益诉求。个人在形式上扩大为部门,使部门像组织成员个人一样与其他部门展开利益的争夺,进而,当部门扩大为组织的整体时,则出现了组织间的竞争。所以,组织成员个人对他人的信息垄断和歪曲是出于自我的地位、收入等方面的考虑,部门间也同样如此,在更大的范围内,比如,政府对议会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也是出于利益方面的考量。

  “信息是一种权力。设计韦伯式官僚系统未曾出现的传播流和信息流,以及在人们接触互联网的任何地方可以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诸如此类的能力标志着权力的重要转移。就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的网络信息来说,目前的传播和搜索成本几乎为零。由此可见,信息于政府的结构和能力而言有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层面的含义。”[3]30我们已经指出,在官僚制组织中,权力的专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信息垄断获得的,长期以来,官僚制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似乎都天生地就懂得去控制信息。对于一个普通的组织成员来说,他可以在不破坏命令—服从关系和横向的协作关系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控制自己所属岗位上的信息,以求在领导、上级以及同事那里获得必要的甚至超额的尊重。如果组织被设计得过于精密,以至于他无法控制和垄断岗位上的信息资源的话,他也可以通过控制或垄断与自身技能相关的信息而达成某些目的。对于下层官僚而言,更为经常地表现为对组织的服务对象实施信息控制。人们经常说官僚制组织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其实,这种官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源于官僚们对信息的控制,是由于每一个官僚都有着一种似乎是天生的控制信息的冲动,而且,他们在其工作中也确实实现了对信息的控制,从而使官僚制组织表现出了官僚主义的特征。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官僚制组织所表现出来的最大恐慌就源于信息垄断局面的打破。以政府为例,之所以政府最近一个时期经常性地表现出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既爱又恨,正是因为信息技术在带来了经济、效率和便捷的同时也使权力的权威性呈现出弱化的趋势。这是一种新的情况,它表明,当信息资源受到垄断的时候它是一种权力,而在信息资源的垄断被打破的时候,权力也受到了削弱。也就是说,在信息流发挥了削弱权力的功能时,信息将不再是权力,特别是当信息能够成为每一个需要它的人都可以随时获取的东西时,权力在管理以及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也将被重新改写。

  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在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基于个人主义的观念,或者说,从个人主义的原则出发,必然会在政府的建构之中形成使政府与社会间隔起来的体制,即使在政府自身之中,层级之间,甚至每一个具有独立行动能力的管理主体之间,都存在着将它(他)们隔离开来的无形篱笆。在政府之中以及它的社会管理过程中“,首先,信息交流遭遇到深度的歪曲。层级之间的诸种屏障,同样也阻碍了交流沟通。每一个阶层都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保留其成员的知识与经验。当有关现实的信息经过了垄断信息的各个阶层的层层歪曲之后,当权者便不能接触到现实。他们的行动所依据的诸种数据,即使不是虚假的,也是不恰当的。唯有透过一种歪曲事实的行政管理逻辑的棱镜,现实才能被折射出来。更为糟糕的是,力主创新的行政官员,为了建立一个用以试验新事物的保留领域,而玩起了一种平行并置的权力游戏,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变成了体制中唯一的行动者,但他们却相互妨碍对方,彼此让对方陷于无所作为的境地。不仅如此,他们所习得的知识,以及可以用来建构集体的弥足珍贵的经验,依然无法用于实践,因为创新的人不得不寻求自我保护,而唯有保守秘密,他们才能够保持自己的权力。这一体制鼓励人们尽可能多地从集体那里获取利益,同时尽可能少地为集体做出奉献”[4]81。一些国家,或者说,规模较大的国家,其政府往往不能获得关于人口、经济等方面的精确数据。比如,美国政府永远也不可能知道在它的国土上究竟居住了多少人,中国政府的领导人决不可能对他领导下的专业机构提供给他的统计数据信以为真。正如人们关于月球质量的估计是根据与地球间的引力、距离、运行速度等测算出来的一样,政府决策所依据的往往是一些大致如此的数据。所以,根据这类决策开展社会治理和进行社会管理,必须把任何近乎理想的追求完全抛弃。可是,如果政府缺乏这种追求的话,它的合法性又会受到社会的质疑。这就是世界各国政府都经常遇到的问题。可以说,没有哪个政府能够摆脱这类问题的纠缠。当然,西方国家通过定期选举、政党轮替的方式而让选民自己为不负责任的政府承担责任,让选民为自己投下的选票懊悔。这样做,的确有效地消除社会对政府合法性的质疑。但是,政府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所受到的体制上的约束却不能通过选举来谋求根本性的解决。所以,政府社会治理的体制障碍并不是在民主和集权这两个选项中去进行选择的,在我们看来,还有第三个选项,那就是合作。这种合作的前提是:政府不再垄断社会治理,也不是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主导者的角色,而是让广泛的社会因素进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中来,与政府开展平等协商,共同行动。在行动中,多元治理主体都能从合作的愿望出发,恪守合作的原则,遵守合作的规范和规则,积极地、自觉地和主动地去解决每一个社会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在这样一个合作治理体系中,扮演的是基础性的服务者角色,是以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而出现的。这一社会治理图景的出现,也就意味着一切信息资源垄断的冲动都不再会产生,不仅政府、组织管理者,而且,每一个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人,都不会产生垄断信息的冲动,不会要求通过垄断信息而攫取权力,反而,每一个治理者都会出于合作的要求而乐于同合作者共享信息资源。

  

  二、开放性:矫正信息垄断

  

  芳汀说,“官僚政治已经提出了这样一个定理:‘你站在哪儿取决于你坐在哪儿’”[3]76。

  中国人说得更为形象“:屁股决定脑袋”。的确“,一个决策者‘坐’的地方指的不仅是他或她的利益,而且是这些利益怎样有系统地被制度以及他或她在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所影响。制度的行动者倾向从一个特殊的有利的视角来看待世界,可影响这个视角的不是原子化的利益,而是部分源自机构位置和网络现行社会关系的利益模式”[3]76。芳汀对这种现象的描述是准确的,但她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的把握却是错误的。在我们看来,这种现象恰恰需要从近代原子化利益的文化模式来加以理解。决策者之所以会将自己所在组织或机构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其实是因为其组织或机构的利益被理解成原子化个人利益的放大形态,即使在网络关系开始生成的条件下,决策者的观念也没有发生改变。如果我们把网络关系放在生成和发展的历史中来看的话,所显现出来的却是后现代主义者所说的那种“他在性”的要求,恰恰要求决策者在观念上和视角上从自我中心转向他人中心。或者说,在网络关系的成熟形态中,是一个无中心的世界,即使是“他在性”也将丧失其合理性。网络关系把每一个个人都编织进一个无中心的行动者网络之中,每个原子化的利益都被溶解在人的共生共在的网络之中,从而使利益不再成为理解和观察人际关系以及一切社会关系的视角。此时,行动者的合作不仅源于外在性的压力,而是一种自觉性的行为选择。

  当然,我们这里所指出的还是一种可能性。尽管我们是基于网络关系正在生成的现实作出了上述判断,但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依然是一个拥有着中心—边缘结构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无处不存在着试图独占信息资源的冲动,进入社会竞争体系中的人是这样,组织亦如此,政府也不例外。当然,在近代政治生活的原则中,私人领域中的信息独占追求是被作为一种合法的形态而加以保护的,个人的隐私权无非是关于个人信息的垄断,支持经济主体市场竞争力的一些重要信息如果被他人窃取,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的。但是,在社会治理领域中,情况有些复杂,有些信息是被要求得到垄断和独占的,而更多的社会治理方面的信息则被要求公开,从而让公众能够知情。这是因为,信息若被垄断了,公民就无法真正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也就无所谓民主了。所以,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

  就民主政治而言,当代议制在 19世纪最终确立之后,人们立即就发现它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即在政治生活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自为系统。虽然人们在理论上说政治系统中的代表来自于公众、来自于社会,但是,这些代表真正开展政治活动的场所则是与社会、与公众相隔离的。或者说,代议制结构反而使政治体系出现了开放性不足的问题。在此条件下,代表权其实是无法覆盖全社会的,代表权对公共决策的影响恰恰制造了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在社会中存在的那些没人代表的代表权死角中,公正的阳光永远也无法照亮那里。近代社会的现实就是这样,关于代表生成程序上的各种各样的限制,使公民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在行使投票权的时候只能做出一些无奈的选择,甚至会有很多人干脆放弃自己的投票权,以表达自己的抗议。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在政治体系运行中,实际上是存在着他们的代表缺位问题的。当然,近代民主政治也安排了其他民意表达的途径,以求对此作以补充。但是,这部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边缘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意见表达无论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都经常性地受到忽视甚至无视,往往难以对政治的运行发生影响。这是近代以来每一个政治体系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是,当我们认识到这一问题之后,是否会提出政治体系完全开放的要求呢?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整个思想趋势看,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要求。特别是出于政治公开、透明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都基本上属于受到这一思潮响而增强政治开放性的努力。近些年来,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应用,以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开放追求,也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乐观的前景。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政治的开放并不可能是无限的,通过政治开放性的增长而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都得到表达并得到政治部门的接受,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社会公正的问题就不可能完全寄托于增强政治开放性的客观主义路径来加以解决,而是一个需要通过对政治主体的改造来实现的问题。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政治主体是否拥有适应于提供社会公正的道德素质是应当得到优先考虑的问题。有了这种素质,他就不会去努力垄断信息资源,就会主动地去与他人、公众分享信息资源。这虽然不是制度上的公开性追求,却在事实上造就了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逻辑上看,民主政治追求普遍性,希望一个社会中更多的人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为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提供了充分的法理支持。然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政治体系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封闭性的问题。在政治系统开放性不足的条件下,公众对政治议题的发现所施加的影响是较小的,政治议题的确定往往是在特权政治阶层中进行的,而且,基本上是由特权政治阶层中具有权威地位的人所确定的。这就是达尔所指出的“,在任何既定的时间段内,对政治阶层来说重要的议题各种各样。其实,很难说存在着某个政治议题,除非且直到它唤起政治阶层中某个重要部分的关注。在所有各方面的可能性中,政治阶层的成员会抓住某些重要的或有利的议题;这些议题于是就成为政治阶层关注的主题。当然,政治阶层的所有成员或许最初并不能就某个特定的议题是否值得关注达成一致。但是每当政治阶层中有相当少数的一部分具有合法地位的人决定将某个问题提升到显著地位时,政治阶层中的其他人极有可能很快也开始关注这个议题”[5]101。这就是民主政治的悖论。由于政治系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特征,也由于公众信息获取方面的劣势地位,“尽管政治议题有的时候是由非政治阶层中那些开始对政府行动发出诉求之声的人们所引起的,但这种情况难得发生。非政治阶层中的公民通常只知道自己圈子内的问题或困难;通过口耳相传或大众传媒,他们或许才能知道其他圈子里的人们所面临的问题。但是意识到一个问题绝不等同于理解某种政治解决方案或是表达某个政治诉求。这些行动通常只能由政治阶层的成员来完成。在政治阶层内,议题和行动方案经常是由知识分子、专家和改革者提出,随后再吸引职业政治人物对其观点进行支持”[5]101。这其中,信息是经过过滤的。这说明,尽管政治过程与官僚制组织的运行有所不同,从而使官僚制组织的信息垄断在政治过程中表现为信息过滤,但是,两者的危害是一样的,都意味着体系的封闭,即面向公众、面向社会的封闭,从而使信息无法成为有益于社会治理的资源,反而成为导致社会治理异化的根源。

  尽管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得以延续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过程中,社会治理者对信息公开都抱持着一种消极应付的态度,特别是在作为官僚制组织的典型形态的政府那里,垄断信息的冲动总是非常强烈。但是,20世纪后期出现了新的情况,由于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迅速增强,权威结构受到了冲击。“由于权威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所以除非找到新的管理办法,并且成功地加以实施,所有建立在这类关系之上的组织机构,在一定的期限内,都会遭受到种种威胁。假如说生产组织迄今运行得相对完好,那也是因为,这些组织凭借经验而运用的管理模式比较容易进行变通,这类模式建立在相互控制与注重结果的效能基础之上。然而,当神父与教授的权威被打破时,教会与学校就会发现自己权力尽失。这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不容回避的问题:组织机构、行动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管理能力问题,社会学家称这一问题为社会控制问题。无论我们是否乐意,我们的模式都已经陈旧过时。既然它们已不再能发挥正常作用,那么就应该局部地用诸种其他的机制对其进行替换[4]14-15。”然而,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同时也是以一种思维范式而存在的,这种思维范式为人的思想提供了一个框框,使人无法突破。因而,在旧的权威结构已经丧失了历史合理性的条件下,人们却在维护旧的权威结构还是谋求新的社会运行机制方面犹豫不定,以至于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来的新问题总是失去加以解决的最佳时机,从而以危机事件的形式展现出来。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历史性社会转型的时代,当旧的权威结构松动并呈现出解体的迹象时,维护它就等于抗拒社会转型的历史进步,即使没有站到维护旧的权威结构的立场上,而只是放弃了创新的追求,同样也会遭遇不得不面对危机的结果。现实则是,越是权威结构受到冲击,维护权威的愿望也就越强,在其他对权威形成支持的因素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就会更加计较于信息垄断对权威的支持。所以,从20 世纪以来的情况看,特别是进入 21世纪后,一方面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另一方面则是政府极尽所能地维护自己的信息垄断权,甚至通过扼杀互联网的交流和交往自由而保证政府的信息垄断,在极端的情况下,通过暴力工具而对一些行为进行制裁,而这些行为仅仅属于不小心透露了一些不利于政府权威的信息。

  尽管如此,我们当前还是明确地触摸到了信息技术时代政治的发展趋势,谁也不能否认,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新平台正在被建构得越来越坚实,而且,由于活跃于互联网这一新平台上的人的公民角色模糊化,使公共领域的性质正在发生改变。本来,公共领域的开放性、自由讨论都是面向公民和在公民之间进行的,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已经不再仅仅限于向公民开放了,而是向所有愿意参与其中的人开放,互联网中的自由讨论也不限于公民之间,不再是拥有表达权的公民间的自由讨论,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参加的自由讨论,而且是可以匿名进行的。从当前的情况看,尽管存在着一股试图扼杀互联网开放性的力量,而且这股力量有的时候会表现得非常强烈,但是,互联网的建构原则上的开放性决定了这种力量并不会长久地存在下去,并不能够阻碍公共领域开放性的增强。所以,虽然对网络民主具有畏惧心理的人也会提出网络实名制的要求,但是,就这种要求反自由的性质而言,只能被看作为一种不会持续太长时间的复辟。通过互联网,我们看到了公共领域的边界正在消融,它在开放性维度上的新进展正在使它发生了根本性质上的改变,也就是说,网络所具有的这种充分的开放性和自由讨论特征使公共领域遭受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必将超出“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所能描述的范畴。所以,应当看作是对公共领域的超越。这就是信息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

  领域间的界限被拆除后,我们也就迎来了一个全面的信息公开时代,而信息公开又将为我们赢得一个开放的政治系统。在这样一种开放的政治系统中,或者说“在一个开放的多元主义系统中,进入政治阶层是轻而易举的,政治阶层体现了社会中诸多被最广泛认可的价值和目标。如果流行的价值观念是极为务实的,那么政治阶层就有可能是务实的;如果流行的价值观念规定尊崇传统,那么政治阶层就可能会认可那种尊崇;如果流行的价值观念适应于物质利益和个人成就,那么政治阶层就有可能反映这些价值观念;如果流行的价值观念特别有利于政治、社会或经济平等,那么政治阶层就有可能强调平等”[5]100。的确,当政治系统具有开放性的时候,社会对政治系统的运行就会显现出较强的影响。但是,即便是开放的政治系统,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社会对它的影响,恰恰相反,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政治系统是一个更能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系统。

  

  三、在打破信息垄断中谋求变革

  

  克罗齐耶认为“:民主政体的优越性,在于它拥有最大限度的开放性:一个开放的系统要更加丰富多彩,同时也拥有更高的效能,因为与封闭的系统相比,它更为丰富多样;而封闭的系统则更趋贫乏,因为它本身无论是在内部交往,还是在外部交往方面都少得可怜。事实的确如此。然而,人们通常忽略了这样一种情况:系统必须能够保持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机制,假如系统不能保持这种调节机制,那么它就会受到熵寂的威胁,也就是说,变得退化。对于任何一种系统而言,这都是一条普遍适用的法则。为了给系统的维系与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调节,就必须始终不断地做出努力,进行制度创新。然而,假如从这一视角来审视历史的发展进程,那么显而易见,西方的民主国家,特别是欧洲的国家,从来都不是完全开放的国家。在此,对参与者进行巧妙的审查,对诸种要求进行细微的过滤,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成调节,精英人士由此能够把握采取行动所必需的时间与保密性。目前,之所以负荷超载,局面混乱不堪,能效尽失,原因在于,

  这种管理模式断断续续,又不进行交流沟通,因而已经不再能够奏效,然而又没有其他的调节模式可以替换它。”[4]18-19

  对于这种状况,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确立起的民主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模式具有了开放性的特征,但是,那只是相对于它脱胎出来的农业社会而言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是非常有限的,是受到控制的开放性。在工业社会这样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状态中,有了这种开放性已经能够使社会治理体系保持活力,已经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工业社会的民主制度以及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有限度的和有节制的开放性就暴露出了缺陷,其开放性不足使社会治理体系显得活力不足、行动迟缓。第二,关键的问题是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问题,而不是在工业社会的这一社会治理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去增强开放性。在既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即使谋求信息公开也是极其困难的。我们看到,20世纪后期以来的参与治理主张以及这一主张对公众参与的呼唤,的确在矫正民主制度的开放性不足方面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也正是参与治理的需要,更加强烈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由于参与治理所反映的只不过是一种改进和完善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追求,不可能造就出一种可以替代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新模式。事实上,在参与治理的方案中,根本没有建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内容和追求。所以,在社会治理体系的开放性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即便由互联网信息平台所代表的那种民主政治之外的技术路径已经对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也没有使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作出实质性妥协的姿态。相反,政府在一切能够封闭的地方都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也运用信息技术以及“实名制”等法律手段去扼杀信息流所带来的社会开放性。

  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一种范式确立之后,异例的出现是可以被纳入到既有范式的解释框架之中的,但是,随着异例的增多,积聚起了突破既有范式的力量,科学革命的时机也就出现了。社会亦如此。在工业化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能够适应甚至满足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的社会治理的需要的,但是,到了工业社会后期,各种各样新的社会问题使这一社会治理体系不堪重负。如果继续像参与治理的主张这样在工业社会的思维路径中去探索补救性的方案,虽然可以使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因开放性的增强而一时焕发活力,但终究不过是为垂危病人打一针“强心剂”的做法,并不能使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长久地延续生命。相反,不仅工业社会的这一治理模式无法承载起新的时代加予它的重负,而且会因为这一社会治理模式对现实的不适应而任由社会在风险状态中越陷越深,让人类为此而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政府官员在这样一个开放的和变革的时代变得越来越抗拒公共事务面向公众的开放,抗拒信息公开。所以,正确地认识既有社会治理模式与工业社会的关联性,承认其历史性的地位和价值,自觉地走出对这一社会治理模式的路径依赖,通过创新追求去寻找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模式,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去做的工作。其中,我们需要把社会治理的信息公开和政府行为的透明作为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切入点。

  农业社会的“分而治之”是建立在自然隔离的前提下的,是基于“自然的”等级差别和自然的地域差别而进行的治理。与农业社会不同,工业社会的“分而治之”则是建立在对人的隔离的基础上的,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而把人们隔离为不同的群体,是通过科学的梳理而把人们隔离在不同的领域中,从而实现了对人们的“分而治之”。农业社会的治理属于一种权治文明,这种权治是建立在权谋和权术的基础上的,比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等,都是典型的权术箴言。通过治理系统的封闭,通过治者与被治者的隔离,让被治者处于一种不可知、不可预测的心理压力之下,以保证权治不受挑战,这就是农业社会治理的全部奥秘。直到近代,所谓“全景敝视监狱”,也无非是对这种权术的应用。然而,开放的社会要求人的行为公开化,即使是道德的行为,如果是以隐蔽的形式出现的,也是不被允许的,甚至隐蔽的道德行为不能被视作为道德行为,反而可能是违法行为。比如,在进入法治社会后,个人就不被允许凭着自己的道德意识快意恩仇,农业社会中的那种用“行侠仗义”所代表的道德性惩罚行为可能会被定义为犯罪。法律不允许道德性的私力救济,而是要求对已成事实的犯罪加以公开的审判。就人的行为公开化而言,已经成为一种历史趋势,尽管行为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会不断地变换。所以,当我们瞻望后工业社会时,法治所展示出来的人的行为公开化的要求会不断地得到增强,也许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上,今日法律所维护的隐私权也会被人们所抛弃,人们可能会把任何宣示隐私权的要求看作是对不道德行为的隐瞒。既然封闭的系统倾向于产生“黑箱操作”等隐蔽的行为,而隐蔽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都可能是违背法的精神的,即便是合法的,也肯定是不道德的。所以,开放性是最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矫正方案。这样一来,我们事实上也就看到了这样一个逻辑:开放性需要从信息公开开始,而信息公开则使一切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无所遁形。当合法的和道德的行为成为社会治理的普遍性行为时,也就是社会治理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进而,引发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性变革。

  在一个封闭系统中,个人的应得与所得可能会因为其评价机制的问题而无法解决,这实际上就暴露出了制度的不正义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打破系统的封闭性,从而让个人在一个开放系统中获得流动的机会,从而使评价机制上的缺陷暴露出来。事实上,个人在不同组织间的流动是能够促进评价机制改进的最重要因素,即能够使评价机制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所以,从个人应得与所得能否平衡的角度看,只有那种能够有效杜绝组织封闭的制度才是拥有更多正义价值的制度。比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它不仅能够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而且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全而言,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显然是与工业社会的法制原则相冲突的,是对法的精神的最大冲击。因为,根据人权原则,官员也与普通公民一样,应当保有自己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但是,财产申报制度显然是对官员的公职活动之外的情况的一项例外要求,所涉及的是官员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人生活的内容。我们举双手赞成这样一项制度,与其说这项制度能够在抑制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以及恢复政治权威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倒不如说这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工业社会赖以进行政治建构和社会建构的基础性原则。有了这种对工业社会思想基础的冲击,并在未来的制度演进中逐渐积聚起这种冲击的能量,就会一步步地把我们引向后工业社会的政治原则和公共生活理念。

  在既有的形式民主框架下,参与并不是改善民主状况的根本途径。这是因为“,首先,就参与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有效手段来说,我们必然会认为能够充分利用政治资源的公民相对较少。其次,就利用政治资源是获取政治影响力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言,只有充分利用政治资源的公民才有可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公民数量必定是人口中一个相对较小的部分”[5]310。但是,当信息资源被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均等地占有时,情况就不同了。那个时候,不是由一些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占有政治资源,而是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意见,才能够得到最多公众的认同,才具有最大的影响力。所以,信息共享是服务于资源共享的,我们的社会治理应本着信息共享的原则去加以变革和建构。只有当社会治理体系及其过程包含着信息共享的原则,公众才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社会中存在着的任何不公平、非正义的问题也就会立即作为某种要求反映到政府中来,或者作为某种压力作用于政府。当然,正如我们一再指出的,信息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在某种意义上,是后工业社会的最重要资源中的一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更具有其他资源不具有的特征,那就是它以符号的形式反映着和标注了其他资源。通过信息,可以了解到任一种资源的物理状态。对于人力资源而言,通过信息还可以了解到他的心理的、道德的状态。因此,信息共享表面看来是对符号的共同拥有,而在实质上,则是通过信息而实现资源的最适宜配置和利用,即实现资源利用上的充分合作。信息的共享而不是垄断将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它既是在人类历史的变革中实现的,同时,对信息共享体制的自觉建构,又会促进人类历史的变革运动早日到来。这种自觉建构从政治系统以及整个社会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增强入手,逐步地不断地打破社会治理体系的任何封闭,直至拆除一切领域边界,就会带来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进而,引发人类历史的根本性变革。

  

  参考文献: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2]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M].郭小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芳汀.构建虚拟政府———信息技术与制度创新[M].邵国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和权力[M].范春辉,张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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