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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越:网络问责的效应:有效性、有限性及偏差性

  

【内容提要】网络问责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网络民意得到比较充分反映、网络问责范围不断扩大,并且网络问责推动制度问责,最终导致一批责任官员被问责。网络问责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不均衡,网络问责制度供给不充分,从而导致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网络问责的偏差性则表现为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网络问责舆论的误导性和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性。网络问责的有效性表明,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发挥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网络问责的有限性和偏差性表明,我们不能片面夸大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制度问责才是问责的根本之路。

   【关 键 词】网络问责/有效性/有限性/偏差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问责制度的推行必然导致网络问责兴起。简单地说,网络问责是指公民以互联网络为平台开展的问责。随着我国网络问责日益兴起,普通群众为网络问责导致某些官员下台而欢呼,专家学者也为网络问责具有众多独特优势而喝彩。其实,我们在看到网络问责有效性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问责的有限性和偏差性。本文试图从有效性、有限性、偏差性等角度理性分析网络问责的效应。

    

   一、网络问责的有效性

   1.网络民意得到比较充分反映

   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传统媒体下,问责的民意表达有许多渠道,例如公民可以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传递上去;也可以向报纸电视等媒体反映,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呼吁;也可以向信访、纪检部门举报,依托党政部门的力量去查处。然而,上述途径的民意表达存在着环节多、速度慢、成本高、间接性、风险大等缺陷,因此,事实上依靠传统渠道我国公民的问责民意表达并不充分,“民意被代表”、“举报信石沉大海”、“举报者被报复”等现象时有所闻。

   而在网络问责过程中,网络民意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因为,网络不是权力和金钱所能控制的,网络上“许多集群是基于公共兴趣,而不是资本投资,在网上很难用金钱购买注意力,更难以压制不同意见”①。网络民意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这体现在我国众多案例中。近几年,许多官员因乱作为、不作为,或者因为道德败坏、贪污腐败而被问责,其中很多都起因于网络民意。网络民意的充分反映以真假华南虎照片事件最为典型。陕西省林业厅宣布周正龙拍摄到野外华南虎照片,几乎同时,许多网民就怀疑是纸老虎。此后,在长达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打虎派”与“挺虎派”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均在网络上发表、均得到充分表达。网民之间的这一论战过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种论战充分保障了公众的表达权与参与权;另一方面,这种论战也促使政府启动制度问责,最终导致一大批责任官员被查处。

   在网络问责中,民意得到充分表达得益于公民网络问责不同于传统的问责方式,网络问责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问责相比具有如下特性,使网络问责摆脱了传统媒体在时间、空间、社会等级等方面的限制。第一,网络问责渠道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使不同群体有了相对比较平等的发言平台。相比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网络不受时间、地域和版面的限制,也很难受到权势、金钱的控制,任何一个网民只要具备网络条件和问责意愿,都可以通过在网络上“发帖”、“回帖”、“微博”等方式自由发表自己的政治愿望、提供事实、问责官员。网络社会的信息流动是网络化的,每一个网民都是网络中的一个节点,都可以接收、发送信息,这打破了传统媒体往往被社会精英掌握话语权的现象。第二,网络问责主体具有匿名性,对问责主体形成保护功能。网络提供了合理匿名、虚拟网名以及信息发布终端无控制等条件,于是,问责主体具有不被发现的“安全感”。第三,网络问责具有实时性,提高网络问责的时效性。在网络问责时,网络问责主体的言论会即时显示在网络上,问责对象、权力部门以及其他网民几乎同时就能知晓。第四,网络问责具有直接性,超越管理层级的限制。网络问责不需要像传统问责方式那样通过官僚层级组织,而是可以跳过各级、各类组织,直接在网络上向问责对象进行问责。

   2.网络问责范围得到不断拓宽

   网络问责使问责范围得到不断拓宽,一是表现为网络问责事由的范围越来越广。从贪污受贿、工作失误到生活作风问题、语言表述不当乃至穿戴不当、大吃大喝,都日益成为网络问责的事由。如果说传统媒体时代公权力部门和人员还可以对某些违法行为、违背道德行为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的话,那么,网络时代的公权力部门和人员在许多时候已不具备这种能力。公权力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违背道德行为一旦被网络曝光,就会遭到网民的追查、揭露、批判。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媒介实验室主任尼葛洛庞蒂指出,在信息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没有执照的电视台②。二是表现为网络问责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问责事由的范围扩大必然导致问责对象的范围随之扩大。许多问责对象本来并不会因某些“小事”而遭问责,但由于网络的广泛、迅速传播,难以隐瞒;再加上网民的深入挖掘,不断曝出新的、更严重的问题,因此而导致官员被问责、下台。例如,南京“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陕西安监局长杨达才,虽然他们最终因受贿等原因被追究责任,但起因只是一句不适当的话,或者是一个不合适的表情。这些事件中,如果没有网民对他们的一句话、一个表情在网络上进行曝光,这些官员就可能不会被问责。

   网络问责范围得到不断拓宽,首先得益于网络问责主体的快速增长以及网络问责主体的广泛积极参与。一方面,网络问责主体快速增长。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电信基础设施的改善、个人电脑和手机拥有率的提高、网络知识和技能的迅速普及,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网民数量呈爆炸式增长。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庞大的网民群体来自上、中、下不同的社会阶层,来自老、中、青不同的年龄层次,来自东、中、西不同的地域范围,来自高、中、低不同的学历层次以及贫富不同的收入群体。他们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可以随时把问责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另一方面,网络问责主体参与积极。网络技术的进步和上网费用的下降,大大降低了公民参与网络问责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同时,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不必担心参与问责后遭受来自问责对象的打击报复,因此大大激发了网民参与问责的政治热情,使网络成为公民参与问责的基本路径。据新华网2012年12月的一项调查,对于“你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这一问题,75%的人选择用网络曝光,而选择通过信访、审计等官方渠道的不足10%③。而且,网络问责时效性强,使网民能及时看到自己和其他网民参与问责的进程和成就,这种成就感反过来又促进了网民参与问责的积极性。

   网络问责范围得到不断拓宽还得益于网络信息的另一个重要特性:网络信息的分散性与集聚性统一,从而形成问责信息的合力。一方面,网民是高度分散的,在问责过程中他们没有严密的组织,也没有共同的地域集聚,因此网络信息是分散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使得千万个网民可以针对某一问责事件集中信息、汇聚意见,从而产生一种“合力”④。从网络问责的现实中看,网络问责所传播的信息不是由单一的职业传播者发出,而是来自传播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网络问责不是由一篇帖子、一个微博来完成的,而是由多个人的多篇帖子、多篇博文来实现的。网络问责中,尽管不同的人、不同的帖子在时间上、网络空间上高度分散,而且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却可以指向同一件事或者同一个人,于是产生了问责的合力。此外,网络问责的集聚性还表现在,只要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某个关键词进行检索,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会集聚、反映,从而为公民网络问责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3.体制外的网络问责推动体制内的制度问责

   网络问责在性质上是民间性的,是体制外的,但这种体制外的网络问责推动了官方的、体制内的制度问责。一方面,我国有关部门主动开辟网络问责渠道,利用网络为体制内的制度问责寻找线索。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都拓宽了网络举报的渠道,为网络问责奠定了基础。不少地方建立专门的举报网站、电子信箱,有专人搜集网络举报线索,建立了快速、规范、有序地处置网民在各大网站的举报、控告、申诉线索的“绿色通道”。2012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反腐倡廉工作座谈会,向专家学者征求反腐意见和建议,并表示:“网上的舆论,包括骂声我们都要听,更何况大家提的各种意见?”⑤可以肯定,未来中国网络问责的渠道会更宽、更多。

   另一方面,网络问责对制度问责产生了一种倒逼机制,迫使制度问责的启动和推进。在“周久耕事件”中,一方面,得益于广大网民的监督、反映、曝光;另一方面,网络上的监督、问责倒逼体制内的制度问责:网络问责倒逼南京市纪委启动了党内监督程序,调查发现了周久耕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给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取得了充足的证据,最后确认他受贿、贪污一百多万元。从目前网络问责事件的处理来看,官员是否要被问责、问责的力度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事件在网民中的关注度。一般情况下,网民反响越强烈、关注度越高、持续时间越久,就越容易、越快引起上级相关党政官员的关注,问责也就越会进入制度层面,并且制度问责的力度也越大。

   这种推动作用得益于网络问责与我国传统问责相比,网络问责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我国传统问责程序存在不足,这在问责启动程序和问责事中程序中表现尤为突出。在问责启动程序方面,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规定,在官员问责实践中,问责启动程序很大程度上受到上级领导人的意志影响。在问责事中程序方面,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执行一系列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规定。结果,传统的制度问责过程就演变成为有限的公开与有选择的透明。然而,网络问责的程序是全程公开的和透明的,在网络中,网民直接发现相关事件,进而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并且对责任人进行追责,这种问责的启动程序不仅体现了民主和参与原则,而且,从发现问责信息到问责信息集中直至最终问责的过程,都是在公开、透明的网络生态环境下进行的。网络媒体既可能是问责线索的发现者、问责动议的提出者,还可能是问责过程的追踪者和问责结果的监督者。

   此外,网络问责的有效性还体现在:网络问责还会对官员产生一种隐性影响,对官员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网络问责风暴震动了官场,一些问题官员朝夕间落马,这对官员既是威慑也是警告。官员们开始谨言慎行,不敢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不敢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不敢抽名烟、戴名表、穿名牌,唯恐有一天被网络曝光。正是这种对网络问责的恐惧,官员的行为受到了很大的约束,压缩了其贪腐、失职、渎职的空间。

    

   二、网络问责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目前在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早期,再加上由于网络问责制度不完善,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而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和不均衡,使得网络问责天然就带有局限性。

   1.网络问责主体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主体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网络问责主体的不全面、不均衡。

首先,网络问责主体不全面。尽管网民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网民始终只是公民中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体公民,无论是全球还是中国均是如此。这是因为,网络问责对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也需要相应的上网费用,能够实施网络问责行为的公民要具备一定的上网能力并且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支撑网络参与行为。

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早就指出:“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可怕威胁来自网民分裂或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下层阶级和主流社会之间的鸿沟实际是随着新的传播系统的普及而扩大了,这种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民主。”⑥这种“数字化鸿沟”的存在,意味着把那些不想上网、不具备上网能力或无力承担上网费用的公民排除在网络问责主体的范围之外。而且,网民绝大多数是不发表意见的“潜水者”,即所谓“沉默的大多数”,真正参与网络问责的是网民中的少数。网络民意反映的是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愿意在网上表达的网民的观点,所以网络舆论并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民意。

   其次,网络问责主体不均衡。我国网民的空间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27.6%,网民中10岁-39岁人群所占比例高达79.7%。城市人居多、年轻人居多,网民的这种结构性失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网络民意偏失,网络问责并不能充分反映农村人、中老年人的问责意愿。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随着网络问责的发展而在网络问责的环境、问责的能力、问责的技巧、问责的效果上得以延伸。

   2.网络问责制度的有限性

   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的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设计的,决定人际互动结构的约束。”⑦显然,网络问责的制度对于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尽管网络问责已走进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但网络问责的制度却没有相应跟上。网络问责制度的有限性表现为网络问责制度供给的不足。

   一方面,网络问责行为没有得到制度确认。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⑧,但我国没有给公民的网络问责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在2009年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并没有提到网络问责,因此,尽管网络问责已经从虚拟走向现实,但这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问责的地位问题。所以,有学者指出,网络问责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而缺乏法律认可,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而缺少行政授权,因为没有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援而缺少组织支持⑨。网络问责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网络问责受到一定的权限性制约。在2009年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中,为搞清事实真相,云南省官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网民参与事件调查,且对要求参与调查的网民不设置任何门槛和要求。然而,网民调查团虽雄心勃勃亲赴现场探求真相,却囿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和主客观原因(主要是现行制度未赋予网民相应的权限),最后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调查结果。这就是网络问责法律地位缺失的必然结果。

   另一方面,网络问责行为的管理制度缺失。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网络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则先后公布实施,这一系列制度为规范网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网络问责制度,这种制度的缺失使得网民网络问责行为在言论自由方面把握不好分寸,可能走向过度甚至极端,表现在现实中,网络问责时的“人肉搜索”等行为往往会侵犯他人隐私,伤害到与事件本身无关的人员。

   3.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

   网络问责不是制度问责,所以效力有限。事实上,网络只是公民问责舆论的显示器,网络媒体在性质上只是媒体的一种,本身只是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表达问责意愿和施加问责影响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载体,但它不能代替权力部门履行职能。因此,网络问责所反映的问题要想得到解决、网络民意要想实际发挥作用,最终还要依靠有关权力部门的介入,是否问责、问责程度、问责范围等等均由权力部门决定。

   网络问责效力的有限性,根源于网络问责行为的民间性。网络问责行为是民间性的,不是体制内的问责,因此,如果没有体制内的问责配合,时间久了,问责事件最终往往不了了之。从近几年网络问责事件来看,事件一旦发生后,相关部门往往及时回应,表示严肃查处,但这种查处进程往往十分缓慢,“热回应冷处理”成了事件处理的一般原则,大量网络问责事件往往是“虎头蛇尾”:表态多,后续跟进少;道歉多,问责整改少;调查多,真相公布少。2012年2月曝光的“奢侈动车”事件、2012年4月曝光的“毒胶囊”事件等等,尽管网民强烈要求问责、查处,但至今没有结果。从根本上说,网络问责事件的后续调查结果难以出炉、相关官员未被问责,关键是网络问责仅仅是民间性的,相关权力部门的调查没有启动,制度内的问责处理机制未发挥作用。再加上不断有新的网络热点问责事件出现,使得原来的问责事件很快被网民所遗忘,事件真相和责任追究都成了泡影。

    

   三、网络问责的偏差性

   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和低成本性,使得网民能在网上相对自由地表达真实意见和观点,为网络问责主体行使问责权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这也为网络失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上非理性的问责言论、虚假的问责信息大量出现,因网络问责行为失范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产生网络问责的偏差性。

   1.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

   在理性程度上,网络问责与传统媒体问责有较大差异。传统媒体问责大都带有明显的方向性,符合主流思想,往往带有更多的理性。而网络问责则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意性,问责者不乏非理性甚至具有报复性、攻击性。

   公民网络问责具有进入门槛低、匿名性等优点,但是,这些特点也会导致公民网络问责的非理性,为部分网民借助于互联网宣泄不满和怨恨情绪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如火如荼的网络问责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出于正义感,其中一些人是因为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产生利益冲突而选择网上举报;有些人是出于派系争斗、甚至是出于报复而在网络上公布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还有些人甚至是为情所困而在网上举报、公布有关材料。据报道,举报山东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的便是他“被弃”的情妇。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拍摄于网络曝光之前5年,当地商人最初目的是想通过偷拍视频的方式来要挟他,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还有的网民因其在现实生活中不得志或者受到挫折,对社会产生不满心理甚至仇视心理,进而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心怀不满,从而在网络上发表偏激的问责言论,甚至捏造事实、虚构情节,这些问责言论直接导致另一部分非理性或者信息辨别能力弱的网民盲目跟风,围观、跟帖、转帖,形成所谓“马群效应”——偶尔一匹马发作而狂奔,整个群体便跟随其狂奔起来——从而放大了网络问责的非理性。

   这种马群效应在中国特别容易形成,这与我国公民网络媒介素养的相对低下有关。学者王天笑指出,我国公民是很好的信息接受者,但不是合格的信息理解者和批判者。在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时,我国网民缺少全面地选择信息、理解信息的能力;缺少理性地辨别问责信息的真伪、运用自己的理性思考提出批评性意见的能力;缺少对网络上出现的网络流言、虚假问责信息的诊断和免疫能力。

   网络群体极化进一步加剧了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芝加哥大学教授凯斯·桑斯坦首次提出了群体极化概念:“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10)也就是说,本来就有某种倾向的个体在参加群体讨论后会固化自己的最初倾向并逐步走向极端。在网络中,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偏好选择相应的网络论坛和QQ群、微博平台进行互动交流,网民更容易找到自己有归属感以及有共同爱好和话题的群体,因此,群体极化现象更加凸显。凯斯·桑斯坦通过对60个政治网站的随机研究发现,群体极化倾向在网上发生的比率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发生的比率的两倍多。在网络中,网民总能发现某些网站和群体与自己的观点接近或一致,从而增强了人们听到自己“回音”的能力,并在多次群体对话中完成了自我论证,形成了自我肯定和自我欣赏。这也意味着,一些网络问责的言语和观点虽然超出了人们的理性范围和正常判断,但却能够得到其他网民的认同。部分网络问责行为的非理性,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偏离问责的初衷。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占据主导地位,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网络问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或称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群体非理性的表现。

   2.网络问责舆论的误导性

   网络问责行为的误导性集中体现在媒体审判中。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个支柱。正常情况下,传媒机构和司法机构通常能够各司其职,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问责制的发展。然而,在网络社会,会出现网络舆论干预、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最终形成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指的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并形成和散布对相关事件涉案人员作出是否有罪、无罪、量刑多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网络舆论。

   网络问责对司法审判、行政问责均会产生类似“媒体审判”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力大小是不同的,我国学者邓蓉敬比较了网络问责对司法审判和行政问责的不同影响力。如果说司法审判具有较强的舆论“免疫力”的话,行政问责的“免疫力”显然十分脆弱。因为,行政问责和司法审判虽然都是一种制裁行为,但二者有很大的差异。司法审判具有公开性并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枉法裁判行为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司法审判事实上经受了传统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长期考验,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舆论仅仅是这种考验的继续和拓展,一般情况下对司法公正不会产生颠覆性影响。与司法审判不同的是,行政问责常常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批评、自我惩戒行为,带有很大的封闭性,一般不需要经过公开裁判的程序。封闭造成了问责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再加上网络问责是近几年出现的新事物,于是在突如其来的、强大的网络问责舆论的压力下,负责问责的机关及其领导往往不知所措,屈服和迁就网络问责舆论。为尽快平息舆论,会出现事实和责任没搞清楚之前就过快处罚或者过度处罚相关人员,从而使媒体审判得以形成。“湖南罗彩霞案”以及“湖北邓玉娇案”等在处置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问责和媒体审判关系的反思。

   无论何时何地,公权力机关都必须尊重秩序与规则、尊重事实和真相,决不能以牺牲公正性为代价,迎合和偏袒理性缺失的舆论。在问责中,公权力机关如果一味地向网络问责舆论妥协。迁就网络问责中既不太公正又不太真实的网络民意,在短时期内似乎得到了网民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长此以往,公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就会丧失,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自身权威性也将受到侵蚀。这对于现代政府和法治社会而言,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3.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性

问责信息失真即虚假信息是导致网络问责偏差性的重要因素。公民问责应是一项依法依规的严谨的活动,它要求问责行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必要的问责。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再加上很多网民过于强调网络言论自由,所以相对忽视了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致使网络上充斥着各种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的信息。同样,在网络问责方面,在网络上也存在信息真假并存的情况。从实际情形看,一些责任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引来网民大量的跟帖和热议。此时,一些网民将一些不确定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真相变得扑朔迷离。在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揭露周久耕抽天价烟、开凯迪拉克豪华轿车、戴价值10万元一只的江诗丹顿手表。

还有网民发帖曝光周久耕的弟弟是房地产开发商,周久耕打击降价销售的房产商与其弟有很大利益关系。不久,网络上又曝出周久耕儿子是建材商等消息。其实这些信息并非完全真实。经过纪检部门的调查,真实情况是:周久耕抽九五之尊烟和开凯迪拉克车的事是事实,但其余有关其弟弟身份等问责信息属于虚假信息。问题在于,发布失真信息的那些网民一般并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因而,要彻底消除网络问责方面的失真信息也就成为不可能。根据《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微博反腐“误伤”情况时有发生,在2012年通过网络举报的24起反腐事件中,其中9起经调查确认为失实(11)。

   网络问责信息的失真,与网络的特性以及网络的管理体制有关。网络媒体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管理体制,传统媒体由于有较为系统的准入制度和把关人制度,可以对媒体内容进行系统审核,信息的真实性比较能保证。而网络媒体中,尽管网络平台也有一些把关人对网络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但是这种控制是极其虚弱的。网络平台是对所有网民开放的,网民的原创信息可以自由上传并可能被广泛传播。因此,从总体上看,网络削弱了政府控制信息的权力,同时也降低了政府实施信息监管的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问责作为一种新兴的问责形式,的确发挥了一定的实效性。网络问责的有效性表明,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问责对于我国问责制推进、对于责任政府建设、对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巨大作用,并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但网络问责的作用是有限的,有时候还会发生偏差。如果说网络问责的有效性反映了网络问责的正效应,那么网络问责的偏差性则反映了网络问责的负效应。网络问责的有限性和偏差性表明,我们不能片面夸大网络问责的价值功能,网络问责只能起辅助性功能,中国问责制的推进决不能主要依靠网络问责,制度问责才是问责的根本之路。

    

   注释:

   ①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 New York: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2-13.

   ②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107页。

   ③杨玉华、蔡敏:《网络反腐:喝彩背后的期许》,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14/c_114029413.htm。

   ④周亚越:《网络问责:民主政治的推进器》,《中国教育报》2010年3月29日。

   ⑤《王岐山谈反腐:网上舆论包括骂声我们都要听》,http://news.163.com/12/1204/04/8HRQGM3U0001124J-aall.html。

   ⑥阿尔文·托夫勒:《力量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暴力》,刘炳章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第271页。

   ⑦Douglas North,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5.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⑨申文文:《网络问责的有效性及有限性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2页。

   (10)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11)周凯:《微博反腐已进入“剥洋葱”式深度挖掘时代》,《中国青年报》2013年1月4日。

    

   【参考文献】

   [1]邓蓉敬:《网络舆论与问责公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5期。

   [2]周亚越:《网络问责:民主政治的推进器》,《中国教育报》2010年3月29日。

   [3]毛寿龙:《引咎辞职、问责制和治道变革》,《浙江学刊》2005第1期。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5]申文文:《网络问责的有效性及有限性分析》,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6]胡雪:《从网络恐惧看网络问责对官员的隐性影响》,《理论观察》2009年第5期。

   [7]孙健、徐祖迎:《网络舆论监督及其规范》,《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

   [8]王天笑:《论“网络公民问责”的异化及其消解》,《理论导刊》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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