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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张静:科学设定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内容提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后,有必要及时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场从制度、体制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协同变革,必须科学设定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政道的变革与治道的变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实现政道与治道的统一,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 键 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政道/治道/全面推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改革开放35年后再一次设定了中国发展的历史航标,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从治国安邦的谋略上看,这是一个将政道与治道结合起来的治国目标,深刻反映了中国改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既考虑到了国际国内的形势和条件,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和关切,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总的方向。

   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并且经历了60多年良性运行的前提下,加之行政权所具有的天然扩张惯性,人们在理解和实现这一总目标时,往往会侧重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层面,而相对地忽视或忽略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一层面。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及时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场从制度、体制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协同变革,必须科学设定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政道的变革与治道的变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实现政道与治道的统一,才能确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①

    

   一、从汉密尔顿的难题说起

   200多年前,美国联邦党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中,提出了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能够真正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②美国当代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汉密尔顿的这一问题“对政治理论十分重要”,甚至“对人类文明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③

   汉密尔顿提出的这个问题,的确是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难题。从历史上看,在多数历史时代,人们对于国家政治制度、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选择,的确是由强力、偶然性和当时的情势决定的,人类似乎还没有能够根据深思熟虑和自由式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这也就是人类历史上始终难以跳出“动乱——治理——再动乱——再治理”的治乱循环怪圈。然而,在今天全面走向现代化的时代,如果一个国家仍然不能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那么,这个国家是不可能顺利实现全面现代化的。因此,当中国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而全面走向现代化的时刻,有必要根据深思熟虑和理性选择来设计良好的制度模式、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彻底跳出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进而有效地推进国家政治制度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正是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现实发展要求的科学考量,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深化改革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凝结历史经验、紧扣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揭示了中国改革发展的方向,并且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相适应、相衔接,是一个把政道的变革与治道的变革结合起来的全面深化改革蓝图。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准确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设定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政道变革与治道变革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合起来,就有可能解决汉密尔顿的难题,跳出治乱循环历史怪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准确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目标后,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响应,不同学科从不同侧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行了深度阐释。有的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新突破,是对改革目标的科学提炼和重新布局;有的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将带来中国国家治理的革命性变革,进而开创中国改革的新局面;有的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将带动整个国家制度的创新,进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的甚至已经从不同层面设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措施。

   诚然,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必须充分认识到,它将是一场从管理到治理转换的深刻变革,唯其如此,才能坚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然而,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和意义不可作过度阐释,特别是不能脱离基本制度的改革发展来单独地强调治理的现代化。否则,一旦片面地将改革总目标理解为只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心就会发生偏离,本来是政道与治道协同变革的改革总目标,就会被歪曲为只抓治道的变革。这种只抓治道的改革,不仅违背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初衷,而且还会耗尽改革的动力和丧失改革的机遇,最终使改革半途而废。

   对于这种只注意治道而忽视政道的改革,160多年前英国思想家密尔就曾给予了深刻的批评,他以机器与动力关系为例指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它将一无所用。”④

   因此,在理解和实现全面深化的总目标时,我们不能念歪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片面地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人为地割裂政道与治道的关系。必须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是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将政道和治道结合起来的改革目标。其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本身就是国家制度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它是内在地要求将政道和治道结合起来的。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这二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治理体系搭建好了,治理能力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了,治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效能。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这一总目标,既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再从现代化的视角来看,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现代化,更离不开制度的现代化。从根本上来说,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因而,主动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内容,才能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从各个领域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然获得中央高层和民间社会高度共识的背景下,对于那些借口国家治理现代化而将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拖延下去的认识和做法,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如果不能把政道的变革与治道的变革结合起来,只是仅仅在治道上打圈子,局限于治理方式方法的优化和圆熟,那么,这种治道的变革虽然也可以打破既有旧的利益格局,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政道问题,没有触动形成旧的利益格局的制度和体制,于是,旧的制度和体制必然借助其特有的制度性力量,形成新的特权和既得利益集团,从而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跳出前述治乱循环的历史怪圈。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抓住关键问题,把制度变革与治理变革结合起来,实现政道与治道的有机统一。

    

   三、将政道变革和治道变革结合起来

   正是基于现实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传统治国之道的经验教训,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定位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将政道的变革和治道的变革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讲,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可能就取决于能否准确地把握政道与治道的关系,实现政道与治道的协同变革。这也是本文最核心的观点之一。

   在业已明确提出治理现代化目标并对治道变革作出周详规划的前提下,欲实现政道与治道的有机统一,应将侧重点放在政道方面,即制度和体制方面。

   (一)需要明晰制度的特点

   关于制度的特点,著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明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⑤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

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⑥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在理解制度时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二)需要明确制度的特殊作用

   制度的生命力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正如拉斯基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⑦对此,在研究制度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正因为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⑧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国目前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中,固然要推进治道的变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的现代化,但是相对来说,国家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新旧体制转换中,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三)需要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凸显。相比形势任务的变化,相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各族人民的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因此,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极具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创新性。但是,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早在1992年邓小平曾指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⑩十八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把国家制度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具体化,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丰富和发展了我们党的治国理政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不断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我们不断推进治理能力建设,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国家治理体系,不能将其与国家制度体系割裂开来,更不能将国家治理体系仅仅理解为治理程序和方法的体系。应该明确,国家治理体系首先是一个制度体系,它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大系统,包括完善的宪法、法律体系、健全的政府职能体系、良好的社会自治体系、互补的政社合作体系,而这个大系统脱离了国家制度系统是根本不可能运作起来的。可见,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转变,进而实现政社合作、官民协同和协同治理、合作治理。

   (四)需要准确把握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关系

   有学者通过研究渐进主义改革发现,局限于渐进式的治道变革,如果不与制度变革结合起来,这种渐进式的治道变革将会越来越困难。“改革尝试很重要,但当前研究迫切需要关注制度调适的一些并不明显的特征,特别是稳定和变革之间的关系。比如,要实现增量改革和不断试错,渐进主义就是要从经常性的、小幅度的、可逆的步骤中取得经验。然而,为了在复杂的学习环境中实现有效学习,我们所开展的研究表明,采取经常性的、小幅度的、可逆的步骤好像使学习变得困难了。要评价任何一种策略的价值可能性,在经常的变革中所得到的经验都很有限;小幅度改革经常被湮没在日常历史经验的嘈杂之中;改革的可逆性又推动了频繁的变革。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描述过的政治制度在经验学习方面的工具有效性令人惊讶。政治制度允许小幅度的改变,但政治制度也对渐进主义改革产生约束,因为通过相当坚实、相当剧烈的改革,政治制度趋向于产生相当长时间的稳定。”(11)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如果不能把治道变革与制度变革结合起来,仅仅局限于治道变革,“把政治改革集中于实际政策层面,会减缓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接下来会减缓宪政层面的改革”。(12)反之,“通过一整套惯例、作用、形式的规则等,政治制度对潜在的无序政治过程进行了规范。通过意义构建,政治制度创造出了一个解释框架,它有助于理解政治行为并提供其确定性”。(13)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突破。但是,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体制保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会被架空,因为“没有任何市场经济可以在制度真空中运行”(14)。所以,在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必须及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和体制。

   总体上看,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强调的是基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党带领人民长期奋斗取得的制度性成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与时俱进的、发展着的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我国通过深化改革,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更好地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活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唯一能够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制度体系。因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我们要有必要的自信。但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强调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15)30多年来,经过几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不懈奋斗,这样的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但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

   由于制度问题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16)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位一体的全面深化改革具体目标和各项重大改革措施,都是聚焦“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比如,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项制度建设方面,重申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各项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各项制度;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制度;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各项制度等。又如,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围绕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救助制度等。再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一系列旨在完善和健全具体制度的重大措施。比如,首次确立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就包括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史上最严”制度,体现了对我国广袤国土上的“山水林田湖”全覆盖。其中,关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等,都极具开创性。如果付诸实施,就能把我国每一寸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真正管理起来。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从具体制度层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可以预期,只要我们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将政道的变革与治道的变革有机结合起来,就一定能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注释:

   ①关于什么是政道和治道,牟宗三先生在《政道与治道》一书中指出:“政道是相应政权而言,治道是相应治权而言。中国在以前于治道,已进至最高的自觉境界,而政道则始终无进展。因此,遂有人说,中国在以往只有治道而无政道,亦如只有吏治而无政治。吏治相应治道而言,政治相应政道而言。”参见牟宗三:《政道与治道》,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页。

   ②[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页。

   ③[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15页。

   ④[美]J.S.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37页。

   ⑤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4-7页。

   ⑥[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66页。

   ⑦[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2页。

   ⑧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第333页。

   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11)(12)(13)[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张伟译,北京,三联书店,2011年,第170页,第170页,第51页。

   (14)[英]罗伯特·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徐尧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241页。

   (1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7页。

   (1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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