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9日,新华网记者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获悉,“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定》,以进一步保障涉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明确信访工作责任和程序,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表面上看,这条新闻无关紧要。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工作,似乎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似乎应当给以肯定、予以褒扬。然而,笔者几经思忖之后发现,人民法院这种努力的方向存在着诸多的矛盾。
首先是“涉诉信访”这个概念。从语义上分析,它是指涉及诉讼的信访,或者是与诉讼有关的信访。然而,由于这些“涉诉信访”的行为都是在法院发生的,都属于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那么,一个问题由此而产生:这些涉诉信访到底属于诉讼还是属于信访?如果我们把这种涉诉信访的性质定为信访,那就意味着,法院也成了一个信访机构,或者说是国家信访机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向前迈进,法院的身份就会在信访机构与审判机构之间渐趋模糊,继而致使挂着“人民法院”牌子的那个机构越来越不像一个专门的现代法院,而是一个职责不明的“国家机器”。反过来,如果我们把涉诉信访理解为一种诉讼行为(上诉或申诉),那么,为什么中央的法律有司不在诉讼的框架下来讨论?为什么要在诉讼制度之外,另起炉灶再搞一套信访程序和信访制度?
在概念理解上的矛盾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法院为什么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各种争议,而要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或者换个角度,为什么在法院这种专门的司法机构中会发生那么多的信访活动?这种奇怪的社会现象其实可以表明,法院的诉讼活动或审判活动在化解社会冲突、协调社会矛盾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当前,在某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比如最为引人注目的土地征收与房屋撤迁中的补偿问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等等之类),很多“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群体,都曾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他们把一纸诉状递交法院之后,经常都会收到“不予受理”的答复。如果要问,为什么“不予受理”?法院多半不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定理由。当然,法院也有法院的苦衷,说白了,法院“不予受理”的问题多半就是它解决不了的问题。既然这家法院解决不了,当事人就只好层层向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告状”。这样的“告状”与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之类的诉讼程序,已经有了较大的差距,但它们又发生在法院之内,无以名之,只好称之为“涉诉信访”。
然而,法定的诉讼过程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超越诉讼程序的“涉诉信访”又能怎样呢?“涉诉信访人”——这也是一种相当奇怪的主体——逐级向上信访,接受信访的法院又倒过来逐级向下批转,这样的结局不问即可知道。如果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沦落到这种地步,不但会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就连法律的尊严也将因此而大打折扣。
因此,对于法院系统来说,与其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不如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因为,法院的“强项”是审判而非信访。法院通过严谨有序的审判过程,把讼争双方的是非与曲直明明白白地昭示于法庭之上,通过救济受损者,制裁侵权者,以法律的名义把那些颠倒了的正义重新颠倒过来,这就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舍此正途,无异于舍本求末,无异于怀抱金饭碗行乞。
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者来说,也有必要看到,和谐社会照样有层出不穷的矛盾与冲突,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并不在于取消了矛盾与冲突,而在于众多的矛盾与冲突都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化解。如果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都愿意尊重法院的裁决,如果法院的裁决真正能够起到“定分止争”的功能,那么,法院就成了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后屏障。从这个角度上看,法院只有通过审判而不是信访的方式,才可能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做出积极的贡献。
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确实是一个怪异的说法。这种怪异说法的背后,既可以让我们窥探到法院的无奈、法律的无奈,也可以因此找到变革的起点和方向:让法院成为一个真正的法院。
2005-7-21
作者系法学博士,重庆行政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