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屡屡出现,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背离了民主的价值取向。网络空间中容易产生群体极化,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会出现“沉默的螺旋”现象,现阶段中国网民的非理性和不成熟,以及数字鸿沟的存在,是中国网络多数暴政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中国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应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正确认识网络民主,适时消解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1.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它的反面。可以说,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的本义,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近代以来,不少思想家在对民主理论的探索中,对多数暴政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对“多数暴政”首次进行了明确界定和深入探讨,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对这一问题的系统研究为近代西方“防止多数暴政”理论划上了一个初步的句号。
法国大革命中极度民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对民主产生了很强的畏惧。托克维尔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明确提出了“多数暴政”这个概念,并系统分析了多数暴政的起源、特征和对策。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进行了认真考察,认为民主社会确实存在着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去行使暴政、实行专制统治的可能性。他认为:“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i]民主国家中的多数存在着“无限权威”的可能性,而“‘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ii]他认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来自多数的“无限权威”,他说:“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毀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iii]在这里,托克维尔批评“多数暴政”,针对的显然不是民主的多数原则,而是针对多数的“无限权威”所造成的危险。
为了克服“多数暴政”,托克维尔认识到了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两种路径来限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第一,主张权力分立和地方自治,使权力互相制约。托克维尔认为:“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iv]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关系上,托克维尔主张实行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相互制衡,实行地方自治。第二,主张发挥社会的制衡作用。托克维尔强调乡镇组织、法学家团体、陪审团、政治社团和出版自由等社会因素在遏制民主政体的专制化倾向和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方面的重要性。托克维尔已经认识到公民社会是民主化或者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他说:“给社会权力规定广泛的、明确的、固定的界限,让个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保证其不受阻挠地行使这项权利,为个人保留少量的独立性、影响力和独创精神,使个人与社会平起平坐并在社会面前支持个人……。”[v]托克维尔克服多数暴政的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约翰·密尔认为,“多数暴政”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阶级立法与社会暴虐。阶级立法是由选举中投票时的多数规则引起的,在投票中,受多数代表制的限制,少数实际上成为投票无效的群体,他们的意志得不到代表,立法机关“作为多数人的统治,统治的权力受到地方或阶级利益的支配,不按照对全体人民利益的无私关怀所要求的原则行事,是完全可能的。” [vi]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只代表多数的利益,结果形成多数对少数的专制。社会暴虐是“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作出的措施” [vii]。约翰·密尔认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viii]可见,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暴虐比阶级立法危害更深。
约翰·密尔提出了防范多数暴政的原则。他认为,对于阶级立法而言,要做到“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 [ix];对于社会暴虐而言,就是不能让社会或公众干涉纯粹的私人行为。约翰·密尔探索了一系列防范多数暴政的措施。第一,实行比例代表制。在约翰·密尔看来,民主制度中政治专制的根源在于少数的意志得不到代表,他大力主张实行比例代表制。他认为:“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x]第二,实行“复票制”,即允许“才智高”的人享有两票以上的投票权。第三,划定社会控制与个人独立之间的界线。约翰·密尔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人产生伤害,社会就不应该干涉其自由。第四,发挥官僚制的平衡作用。约翰·密尔认为,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政府,但官僚制中的官吏,大多经过训练,有高度的政治技巧和能力,有管理经验和知识,并且能够把公共事务变成自己一生中的主要职业和专门业务,对多数暴政可以起到平衡作用。至此,西方近代思想家基本上完成了“防止多数暴政”思想的理论分析。
此后,西方政治思想家们由从学理上对多数暴政进行理论分析转为政治家们通过制度设计来克服自由主义民主政体中的多数暴政问题。自从现代民主政治发韧以来,通过对权力分立、法治、代议制等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体基本上实现了自由主义传统与民主政治的有机结合。但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多数暴政”,在特定时代与特定政治共同体中仍然存在蔓延和肆虐的可能性。[xi]令人吃惊的是,当人类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中重新遭遇到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的打算——“多数暴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网络民主(cyberdemocracy)开始出现。与之相伴随的,学术研究也开始关注到这一领域,网络民主、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等概念先后产生。[xii]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认为:“网络民主意味着出现了一种可能性,这就是用笛卡尔空间(CARTESIAN SPACE)表达的传统的集会或政治领域可能在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得到扩展和加强。”[xiii]可以说,网络民主极大拓展了民主的含义和领域。当前,中国网络民主在政治实践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和进行政治参与,党和政府也越来越注重利用网络问政、网络咨询决策和网络信息发布来倾听吸纳民意和提高行政效率。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重要意义。
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提供了温床。网络多数暴政一般是通过网络民意和网络舆论形成的,这种情形与托克维尔和约翰·密尔对多数暴政的阐述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托克维尔曾这样描述多数暴政的情景:“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这不是说他有被宗教裁判所烧死的危险,而是说他要成为众人讨厌和天天受辱的对象。”[xiv]约翰·密尔关于多数暴政中社会专制这种类型与此也十分接近。当人们重温这些思想家的著作时,不能不佩服他们的见识和智慧。
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调查表明,互联网只是人们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但是,中国网民具有一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这就是,互联网是中国网民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很多中国网民一天不上论坛看看帖子、灌灌水,不与其他网民交流沟通就会觉得难受,中国网民更乐意在网上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交流看法。这样,网络就成为汇聚中国网民意见和思想的重要阵地。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增长和网民对公共事务关注度的提高,网络民意在中国社会中开始迅速形成。
在网络民意形成的基础上,中国网络舆论开始发挥重要影响。网络舆论的主要阵地是网络论坛中的主贴与跟贴、新闻及其评论、博文及其评论与回复,以及其他一些网络言论表达方式。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即时性,网络舆论的形成、传播及其影响呈现出与传统大众传媒不同的特点。当前中国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渐扩大,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网络舆论作为独立舆论力量的强势地位正在显现。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要网络事件中,例如:孙志刚事件、重庆钉子户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瓮安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事件、磕头门事件等等,网络舆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特别可贵的是,在这些事件中,形成了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形成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和处理,由此所折射出的网络公共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已经十分强大,也使人们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希望。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中宣泄不良情绪,少量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非常容易集群,致使中国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经常表现出来,例如,2005年发生的“陈易卖身救母事件”、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2008年发生的“王菲事件”等,都是这一方面的典型案例。民主要求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平等对待每一个体,反对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但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网络民主走向了网络多数暴政,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当事人的学习、生活、工作,甚至生命安全。另外,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络空间中容易形成网络多数暴政的现象,甚至被一些善于操纵网络舆论又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作为他们实现其打击他人以便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形中,网络多数暴政的杀伤力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直接。
可以说,网络多数暴政就是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空间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对他人不分清红皂白的大肆抨击和鞭挞,从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
“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的。他认为:“群体极化一词所指的情形非常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存在某种偏向,经过商议后,人们更乐于倾向于这一方向,从而形成更加极端的观点。”[xv]他认为,群体极化的现象在网络空间中也会出现,“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所组成的团体参与彼此之间的讨论,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但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xvi]他说:“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使得具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在一起并且孤立他人越来越容易,并且也容易使他们听不到那些不同的观点。仅仅这一原因,他们就培育了群体极化的基础,并且对于民主和社会和平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xvii]对于为什么会出现群体极化这种现象,凯斯·桑斯坦认为有三个因素值得重视,一是有说服力的论点和信息;二是社会比较;三是信心、确证和极端主义。[xviii]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
1841-1931)对于群体心理的研究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启示。他认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xix]“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xx]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特点呢?古斯塔夫·勒庞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从众心理、传染现象和易受暗示等原因造成的。[xxi]可见,一旦群体心理形成,其平庸、弱智与极端的特性很容易形成群体极化。
事实上,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也非常容易形成。“选择性注意”这种现象在网络媒介中表现非常明显,这一现象是指在外界诸多刺激中,受众仅仅注意到某些刺激或刺激的某些方面,而忽略了其他刺激。受众对信息内容具有很强的选择性,他们往往从自己原有的意见、观点和兴趣出发,更倾向于接触与原有态度较为一致的信息,而尽量回避那些不同于自己观点和意见的信息。网络上的信息非常丰富,网民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同时,他们也可以非常方便地根据兴趣在网络上自由切换,悠然自在地遨游在浩瀚的网络海洋中。网络空间中的选择性越大,同构性也就越大,不同意见与立场的冲突在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就会越来越少。在网络中,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和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而不愿意或者在一定的网络社区范围听不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更加强化了这一态度和立场,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2.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
“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理论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 1916-2010)提出来的。她认为:“人们表达观点时的克制使得受到大声支持的观点显得比实际上更强势,而另外的观点更弱。在意见传播的螺旋过程中,一种场域形成的意见向其他场域传播,同时,这一过程鼓励人们要么大声支持某一观点,要么保持沉默,直到一种观点在公共场域占据上风,而其他观点在它的支持者变得哑口无言后从公众意识中消失。这一过程可以叫做‘沉默的螺旋’。”[xxii]这一理论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点:舆论的形成是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人们对“意见环境”的认知心理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沉默的螺旋”理论是关于传统媒介环境下公共舆论生成过程的假设,但是在新媒介,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这一理论仍然可以成立。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因此,“沉默的螺旋”并没有从网络空间中消失。在网络上,时常可以发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这就是“沉默的螺旋”发生作用的过程,最终形成网络空间中少数极端分子左右沉默的多数的局面,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象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3.中国网民的非理性和不成熟
信息通讯技术是一种新的技术,其成熟和发展还需要更多的时间,作为信息通讯技术的使用者,他们的成熟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由于在传统媒介环境下,中国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有限,获得的参与经验和技能有限,也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这样,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例如,对于网络传播中的“蝴蝶效应”,中国网民就没有清醒的认识。网络传播中的“蝴蝶效应”意味着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中国人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在网络中,由于网络传播中的“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当前,一些中国网民还在扮演破坏者的角色,负面的、极端的、表面的或者片面的信息,伴随着一些不良情绪,在网络上有时传播得非常迅速,并具有很强的破坏力。胡泳的研究发现:“在网上,由于攻击性强的行为总是会胜出,这造成了网络话语的两个重要特性:一是通过议程的把握,少数人的意见在这一话语体系里可以被认为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在这个话语体系中,很多人可以说话但是又可以不负责任,所以说理的人要比那些只会谩骂的人吃亏。”[xxiii]这样,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相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4.数字鸿沟的存在
数字鸿沟是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在掌握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数字鸿沟在国家之间、国内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都存在着。英国学者罗纳德·赖斯(Ronald Rice)对数字鸿沟作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他认为,数字鸿沟就是“由于性别、收入、种族和地域不同而享有和使用互联网的差别”。[xxiv]英国学者尼克·库德瑞(Nick Couldry)提醒应当注意数字鸿沟的复杂性,他认为:“数字鸿沟的复杂在于它至少有两种情况:国际通讯资源差距和国内类似差距。首先,它涉及到国家间通讯设施、信息传输能力、计算机数量、网络主机、电话用户等等方面的绝对差距;其次,它涉及到国内能够获得通讯资源者与不能获得通讯资源者之间的差距。”[xxv]就中国而言,可以说,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甚至同一群体内部个体之间都是存在明显的数字鸿沟的。数字鸿沟的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群体或个体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通过新信息媒介表达意见的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xxvi]这说明,尽管中国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但仍然有多于2/3的中国人不是网民。该报告显示,就网民结构特征看,网民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收入结构、城乡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xxvii]这表明,不同群体或个体对网络的使用率存在差异。该报告显示,就网络接入看,网民的上网设备、上网地点和上网时间也存在差异。[xxviii]这表明,不同群体或个体的网络使用方式也有差异。该报告显示,就网民网络应用行为看,不同网民在信息获取、商务交易、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xxix]可以说,数字鸿沟在不同群体或个体之间是明显存在的,这自然也会对网络舆论的形成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这一角度看,网络空间中表面上的多数暴政行为实际上也只是网络中的少数人的行为,并非是现实生活中的多数人的行为。
1.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
网络环境中的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美国学者理查德·A.斯班尼罗(Richard A.Spinello)认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最后的规范,它们具有普遍的效力。无论我们是在委内瑞拉从事商务活动还是在网络空间中互动,都是如此。它们就像文化规范一样,是约定俗成的,但是它们与文化规范又不一样,由于它们具有跨越时空的特性,它们具有持续和永久的价值。”[xxx]可以说,网络空间尽管具有虚拟性,但网络行为仍然受到人类道德的约束和规范;并且,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约束,更多地不是依靠他律,而是依靠自律。一些网民过度依赖和沉迷于网络,对网络中的信息不能进行理性分析,往往不分真伪,盲目相信;同时,由于缺乏对网络伦理和道德方面的知识学习,网络道德和个人自律意识十分薄弱。作为网民,要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尊重他人,平等互利,自觉从网络安全与社会文明的角度接受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把关人要恪守“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遏制虚假、色情和垃圾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流通,使网络信息传播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要依托学校、家庭、媒介和社会组织等多种力量,对网民进行全方位网络道德素养教育。对于网络舆论,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和冷静,不能被少数人制造的网络舆论假象所迷惑,要避免不使自己沦为网络多数暴政的帮凶。早在20世纪90年代,埃瑟·戴森(Esther Dyson)就说:“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xxxi]这一问题直到今天并没有好的办法可以解决,网民必须加强甄别能力,避免被网络中的不良信息欺骗。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促进和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的民主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发挥网络民主一定要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本质,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民主变种。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一定角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在网络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适时消解可能出现的网民群体极化现象。在技术层面,网站可以依法对网民言论中的关键字进行限制,并在言论提交后进行一定的技术过滤和审查,审核通过才能发表。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应多在网络空间中就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解答网民疑问,并适当掌握和控制一定的网络议程设置权,引导网民全面理性地看待与分析问题。基于网络群体内部同质化过高的状况,政府可以要求网站进行多元化链接,传播多样化的信息,避免舆论的整齐划一。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优势,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恰当引导社会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3.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
不同群体和个体存在的数字鸿沟,不仅使其在网络领域所处的地位有很大差异,而且可能使面临网络多数暴政的个体在话语权和表达权方面遭遇很大的尴尬。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着“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和“王菲事件”中,网络狂潮如洪水般冲向事件的受害者们,
他们无论怎样辩白、证明、呼救都难以阻挡住网络上的滔滔口水。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无声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特别是反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反论权也被称为反驳权,指受众面对媒介发表的批评自己(或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可要求该媒介免费提供版面或播出时间进行反驳的权利。近年来,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对媒介在物质上的接近变得容易,反论权的实现更容易获得保障。同时,保障反论权对于防止网络多数暴政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当个体面临网络攻击或被卷入网络攻击狂潮时,应积极争取并使用反论权,对事实真相作出及时的澄清或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回应。这样,就有一定的可能性使部分对真相不明的网民认清事实,从而降低网络攻击的强度,或者化解网络攻击狂潮的形成。
4.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目前,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方面,在近年来制定或修订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另一方面,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不过,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网络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xxxii]同时,在网络领域里的执法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增强。国家应该加大网络立法的力度,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那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网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网民在网络空间中活动时,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就可能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互联网塑造了一个虚拟的生存空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网络结构:它一方面依赖现实生活,另一方面又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中国网民有一句口头禅,这就是:“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很大偏差的。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可以说,在网络空间中,参与者、参与者的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都具有真实性。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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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i]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页。
[ii] 同上,第289页。
[iii] 同上,第299页。
[iv] 同上,第290-291页。
[v]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80页。
[vi] [英] 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3页。
[vii]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
[viii] 同上,第5页。
[ix] [英] 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8-99页。
[x] 同上,第106页。
[xi] 参见施雪华、胡勇:《近代西方“防止多数暴政”思想论析》,《唯实》2004年第3期。
[xii] See Roza Tsagarousianou, Damian Tambini and Cathy Bryan(eds.), Cyberdemocracy : technology, cities, and civic networks, New York : Routledge, 1998. Barry N. Hague and Brian D. Loader(eds.), Digital democracy: discourse and decision making in the Information Age, New York: Routledge, 1999. Matthew Hindman, The myth of digital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Thomas B. Riley, Electronic governance and electronic democracy: living and working in the wired world, London: Commonwealth Secretariat : SFI Pub., 2000. Graeme Browning, Electronic democracy: using the Internet to transform American politics, Medford, NJ: CyberAge Books, 2002. Rachel K. Gibson, Andrea Römmele and Stephen J. Ward(eds.), Electronic democracy: mobilisation, organisation, and participation via new ICTs, New York: Routledge, 2004.
[xiii] Mark Poster, “Cyberdemocracy: The Internet and the Public Sphere”, David Holmes(ed.), Virtual Politics: Identity & Community in Cyberspace, London: Sage Publication,1997, pp.212-228.
[xiv]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3页。
[xv]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60.
[xvi]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0-61.
[xvii]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3-64.
[xviii] See Cass Sunstein, Republic.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64-67.
[xix]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xx] 同上,第49页。
[xxi] 同上,第49-50页。
[xxii] Elisabeth Noelle-Neumann , The Spiral Of Silence: public opinion, our social ski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5.
[xxiii] 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xxiv] Ronald Rice, “Primary Issues in Internet Use”, in Leah Lievrouw and Sonia Livingstone (eds. ), The Handbook of New Media, London: Sage, 2006, pp.105-129.
[xxv] Nick Couldry, “New Media for Global Citizens? The Future of the Digital Divide Debate.”The Brown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 Fall 2007,Vol. 14, Iss. 1.
[xxvi]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 年 7月)》, 第10页,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10/07/15/5921.htm.
[xxvii] 同上,第13-16页。
[xxviii] 同上,第21-23页。
[xxix] 同上,第24-33页。
[xxx] Richard A. Spinello, Cyberethics: morality and law in cyberspace, Mississaug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6, p.4.
[xxxi] [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xxxii] 参见陈晓航、李锦域:《浅谈我国互联网安全法律体系》,《网络与信息》2009年第1期。
(本文发表于《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作者: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