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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自由-这是利益平衡的产物吗?

  

  虽然这篇文章是读了朱学勤教授关于文化革命的大作后,有感而发,但因为涉及的问题主要不是所谓的“文化”或是“文化革命”,所以,只好另起炉灶。

  

  一、

  

  谈自由,我以为必须首先分清楚自由和实现自由的过程这两件不同的事情。

  自由,不管定义最终如何不同,但最小的共同点是强调人不应该在强制下作出涉及他自己作为人的原则决定。这样一个最小公倍数是什么呢?它属于所谓“元道德”吗?还是它仅只是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人文主义运动之后的“意识形态”话语?

  我以为自由在上述意义上,是“元道德”,即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背景不同社会背景下,几乎没有什么人不承认的本体道德。以和西方文化迥然不同的中国文化论,孔子从积极的角度上说过“三军可夺其帅,匹夫不可夺其志”,其中的“不可”是指不容许,“夺”是强力施威,最为关键的是“志”。这明白地说明了中国古老文明中,也从理性表述上丝毫不含糊地强调了“自由”的最小公倍数。如果我们考虑到孔子从消极的角度上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我们追问什么是人一般的“己所不欲”因而不能施于别人,也许我们会马上得到一个条件反射式的回答:来自外界的强力施为:没人愿意被折磨而不能申诉,没人愿意被侮辱而不能抗诉,那么好,这样的事情就请不要强加给别人吧。至于个别的人出于自己对世界与人生的看法,比如不愿意发财,那么他可不可以劝说别人也不要发财呢?我以为只要他不犯“强力施为”的毛病,未尝不可。但要是强力逼迫别人也都不准发财,那就是我们的文革后期“割尾巴”运动。可见,自由在反对来自外界的强力施为上,不论积极还是消极理解,都是必须的内容,这和是否经过比如“革命”-无论是法国革命还是美国革命-无关。

  自由之于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却依旧有着历史上不能替代的作用。那是因为到那个时候,自由之为个性个体的自由,被强调到了甚至可以取代神性的地步,强调到了最高原则的地步。“不自由毋宁死”,在这样的新时代革命口号的背后,是人文主义运动对个性自由的强调,这场运动强调自由到了把这样的个性个体自由推向极致的地步,所以当革命以“获取自由”为口号盛行之时,无论法国还是美国,都使自由带上了非常强烈的意识形态的特点。换言之,在为“自由”而战的意义上,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大革命都非常极端,不存在哪个比哪个更温和的比较。

  

  二

  

  强调个性个体自由,强调在这个层面上拒绝一切外来的强力施为,这在历史上是有具体涵义的,不能抛开历史,笼统而论。

  具体地说:在欧洲进入所谓“开明君主”时代之后,能够而且事实上也不断把自己的强力施为个他人,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意志的,非常明确是以贵族和教会结盟为基础的“国家”和它的自称“朕即国家”的君王。反对这样的强力施为,不可能不把矛头对准强力施为的这些对象。这就有如来自欧洲的移民到了美国,首先要强调反对的,并非贵族和教会组成的联盟,因为这样的联盟在那个新移民的国度里,还来不及构成,遑论获取占据强力施为主要角色的地位?美国当时的欧洲移民首先要反对的,自然也必然是来自大西洋彼岸的宗主国政权,反对这样的政权作为“强力施为”的最主要对手,以获得那些人作为“移民”的自主权利。

  因为这样的反对强力施为的对象不同,使得同样要求“自由”-亦即要求取消外来强力施为-的运动,表现得非常不同。这是实现“自由”的过程,不是自由本身。如果有不同,那也是过程上的不同,不是自由本身在本体意义上的不同。惟其如此,所以美国大革命对法国大革命可以提出本体意义上的声援,而不会计较两场革命在是否血腥问题上的“不同”。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分析:美国大革命起自“国家”-尤其是集权国家-尚未形成稳固势力之时,法国大革命则起自“国家”-历史上不但形成而且经过各种神学解释变得神圣了的集权国家-既成且强大无比之际。美国大革命在形成独立之后,可以在基本全新未开垦的观念土地上,另起炉灶;法国大革命则要面对阴婚未散的既成集权传统。在这个意义上,两场革命是不同的-而且是在历史现实存在意义上基本上不能类比的。因为不能类比,所以更加不能得出那场革命对实现自由更加有利的结论。

  

  三

  

  强调个人个性反对任何外来强力施为,换言之强调这样定义下的“自由”,当然也有过火的地方。但这样的“过火”,也并非仅只在法国有,美国就没有。

  法国大革命过程中,为了某种“自由”建构,强调为了实现“自由”人们首先必须接受不自由,这毫无疑问是这场革命在意识形态上的悖论,它之影响到其后的俄国革命乃至中国革命,毫无疑问也是某种源于“过火”自由论的产物。但假如我们公正的话,美国那个据说非常讲究社会各阶层达成妥协的社会,不但为了白人移民的自由,大规模屠杀了当地印地安人,在剥夺别人意志乃至生命的意义上,严重地侵犯了“自由”这个据说是美国价值中最为神圣的价值;而且考察美国废除农奴制的历史过程,考察美国废除种族歧视的历史,我们都不难得出美国白人对所谓“自由”的解释曾经是如何虚伪,如何“过火”-如果我们不去追究那些“过火”曾是如何血腥的话。那个所谓“没有意识形态建构,强调社会利益妥协”的神话,起码在这样的“自由”走火入魔的地方和时间里,的确只能是神话而已。至于说这样的事情并未发生在美国大革命的当时,或许刚好是因为那时的欧洲移民们还没有精力去顾及剥夺别人的“自由”,而要浴血为反对别人剥夺自己的“自由”而战呢!

  由是观之,我们固然要警惕对法国大革命的盲目崇拜,看不到在那个针对强权国家强权教会强权贵族的“自由革命”中的种种血腥和虚伪,但我们何尝不需要警惕也不能盲目崇拜美国大革命的模式,看不到那里面种种的“神话”,种种的“虚伪”呢?

  从观念历史的角度上看,法国革命提出了三个并行的口号,“自由”只是其中一个。另外两个是“平等”和“博爱”。假如我们一定要象朱学勤教授那样,大声疾呼人们必须警惕意识形态的极端,那出于公正,我以为也必须从这三个观念入手来分析,比如分析是否是这三个概念加在一起形成的意识形态,造成了那场大革命的恐怖?还是那场大革命本身最终也违反了它提出的“意识形态”?不分青红皂白地屠戮,这何“博爱”之有?大家都彼此称为“公民”,但最终的罗伯斯比尔还是比别的“公民”具有更多剥夺“公民”之“公民权利的权力,这何”平等“之有?至于谈到剥夺别人的生命本身,就是对“自由”理念的践踏,前面已经涉及,容不赘述。

  与之不同的是:美国大革命里,“平等”的口号是在非常特殊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这是所谓“平等”的前提,而不是所谓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社会契约参与者在规定契约之初就人人平等。因此,美国政治制度里真正符合“全社会契约”的民主,连美国知识分子自己也说要到20世纪当中,才比较完备起来。这不能不说是美国现代政治制度发展在观念历史上的落后。而因为这样的落后,美国至今和西欧国家相比,社会保险与社会公正都要落后一大截。这同样也是美国知识分子自己也都不否认的事实。

  前者是有了观念背叛观念,后者是连观念也还是后来-非常后来-才逐步形成的。前者因为背叛观念造成了非常大的血腥,后者因为连概念也还没有,所以不但容许而且亲手制造了南方黑奴与西部印地安人的惨剧,在那些血腥和这些惨剧之间,要我们判断哪个对“自由”的摧残更大,我们应该更加警惕哪一种发展,假如这不是有些“玩世不恭”的冷酷,那一定是学者书斋的天真。

  

  四

  

  最后我要回到“自由”和“利益”的平衡上来。

  最近我们国内有些人讨论“自由”的时候,特别爱强调自由自由占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仿佛这是“自由”在现实中国中最为根本的涵义或者是“自由”要实现最为“根本”的前提。我对此不敢苟同。

  如前所述,自由的最小公倍数,是不能容许别人强力施为于他人,换言之,自由是人际关系中的内容。就其本原而言,和实现自由与享有自由的人本身是否具有充足的财产,没有丝毫关系。财产在这个层面上之于自由,最多只是实现自由前提下“个人幸福”的前提,而不是实现自由的前提。这一点,无论法国还是美国大革命,都承认。法国人和美国热奋起之时,都没有想到要在“自由”的幌子下,实现财产权利,而是几乎相反。法国当时的第三等级并非无产,而是有了财产没有权利,尤其是没有源自财产生发来的权利。这很象中国皇朝时期的商人,富可敌国,但可怜到了要仰人鼻息,寄人篱下的地步。美国的欧洲移民没有提出“财产”获得与“自由”获得之间的关系,是因为那时这样的关系的存在自不待言。选举资格里自然而然地把财产写进去,而且没有什么人提出异议,就反应了即便是要求“自由”权利的人们,也依旧认为财产应该生发权利,生发自由。但最终,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在美国,为了保障人身自由实现的法治国家原则里,都明确地毫不妥协地把财产之于自由的重要性,降到零。这不值得我们那些为“自由”而呐喊的人们深思吗?

  诚然,我们的老祖宗孟子说过“无恒产者无恒心”,不过孟子在财产问题上,没有提出“自由”的要求,也没有把关涉个人不受他人侵害的这个“自由”最小内容,和“恒心”乃至“恒产”联系起来。不知道我们的那些自由知识分子们,是从哪里得来的“自由”首先必须是“占有”的自由,而且必须是“财产占有”的自由

  没有了“财产占有”的自由,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由”和“利益”的平衡?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人的“利益”有财产意义上的,也有非财产意义上的。人有受教育的“利益诉求”,这不仅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那个不受教育,那个就没有在财产意义上生存的机会,同时也是因为没有现代教育,实现和“自由”观念紧密相关联的个性主义,就是一句空话。这样的“利益”当然和“自由”有关系。这样的利益一定要平衡平等,否则“自由”-个性主义自由-也是一句空话。惟其如此,所以教育产业化才那么的不得人心,因为它最终剥夺了人们实现“自由”的可能性。

  但从另外一方面看,“自由”之为本体元道德,非但和各方利益乃至和这样的利益是否平衡无关,而且各方利益无论怎样,无论平衡与否,自由都是必须保障的-尤其是人的生存自由,表达自由,伸张自己尊严的自由等等,更是利益与利益平衡之外的价值: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

  ——裴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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