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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被单位吸纳的阶级

  

  中国社会的“阶级”问题是眼下最令学者纠结的问题之一。在主流意识形态尚能支配大众认知的时期,此问题并不那么纠结,各类人群都自称劳动或工人阶级。但现在看来,这一划分缺乏更丰富的实际含义。原因是,相对于其他的人群,这种声称既不代表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不代表其与财产拥有的关系,更不代表政治态度的差别。

  但上述特有的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当一个奥迪车和公交车抢路的时候,当一个位高权重的体面人物和打工女孩发生私人纠纷的时候,舆论关注的焦点并不是谁的行为正确,而是弱者受欺。似乎社会差别正在强化相互的仇视,不同群体因性别、教育、财产、地位、身份,以及拥有资源和价值观等社会特征的差别,而被划分和识别的意识正在增长。

  

  人人想走上坡路?

  

  在社会分流中,最基本的一个分化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差别。这一职业差别并非仅仅是劳动方式的不同,更代表着社会的身份不同。这种身份在获得教育文凭后就确定了,其后不会消失。比如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家境破落到生活无着的地步,身份却还是一个读书人和绅士,自视与其他劳动者有别。还比如,在袁世凯等上奏的“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之“妥筹办法”中,他们特别建议清廷,取消科举时必做的一件事,是对“以前举贡生员,分别量予出路”(《清德宗实录》卷 548:4~5)。这里的意思分明是,旧学历虽可废止,但身份不可不延续,那些曾经科举确立了功名者,其地位理应被朝廷和社会承认。这等于承认,旧式科举已经完成了他们的阶层进阶。科举改革虽废除了旧知识之有用性,但并不因此使得旧文凭持有者失去身份资格,所以须安排“出路”。在这里,教育的角色,相当于社会结构的门卫,控制着流动的社会身份分类以及再生产。

  正因为如此,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几次大的教育变革,客观上都曾改变不同人群的位置、职业和升迁路径,盖因为文凭具有变动不同人群之机会结构的效应,它甚至就是区分官绅民的分水岭。如科举制的改变举措曾切断了知识群体向官僚群体流动的固有格式,知识群体的机会预期和晋升模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还有在上个世纪中叶,随着教育的政治性目标确立——为工农兵服务和造就无产阶级接班人,扫盲和干部队伍普及文化运动,曾经改变了一批人的命运:大量出身普通的劳动者向上流动,文凭让他们从体力劳动者变为脑力劳动者,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在田间地头和车间干活的人,变成了坐办公室的人。

  但他们是否形成了一个区别于劳动者的阶级?主流意识形态乃至全民价值体系都不承认这一点。理由是他们出身于无产阶级,并继续代表无产阶级。更主要的是,这种社会地位的提升并非仅指经济收入——事实上人们的收入差别不大,差别在享用再分配的资格,是否享有政策特权——进入体制内部门,有福利保障,可选择生活地域和单位,有稳定工作、社会声望、资历可积累性调动等等。显然,这些收益无法用金钱购买获得,而是通过再分配体制获得,直至现在,经济收入高也不能代替社会地位高。因此才有相当多的企业主抱怨,自己虽然赚了钱但社会地位不高。近年大量的毕业生蜂拥进入公务员考试,不是仅仅在追求收入——实际上很多市场单位比公务员收入高——他们是在期望获得体面身份和受尊敬的职业,这也与社会地位考虑有关。

  如果追求地位与身份差别是多数人的行为,而且是社会变革及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追求身份差别是人性本身的特质,我们就需要区分,产生服从和秩序的差别和带来仇恨冲突的差别,以及由自然分化及劳动竞争产生的差别与不良制度制造和巩固的差别。这些差别的正当性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则大异。

  

  单位:中国特色的利益群体

  

  如果我们关注阶级的原因是意识到阶级冲突,那么这里所说的社会差别现象,和马克思的“阶级”说法似乎不同。因为上述社会差别较多经济和社会含义,但较少政治组织化含义。的确,有大量研究发现,中国社会群体在收入、声望、教育、资源、机会、性别等方面的差别增大,说明“阶级”和“分层”现象在中国出现,但其基本所指,是这些群体在经济收入、生活区域、资源机会、生活方式及消费模式上的差异。在这些分析中,阶级或分层基本上是一个经济(社会关系结构)现象,而非一个利益组织化(政治关系结构)现象。

  是否有阶级的分化,与共同的利益和价值是否以“阶级”为单位得到组织化,是不同的论题。前者是一个社会学论题,重点关注差异的出现,后者是政治社会学论题,重点关注这些差异是否组织化为利益和价值群体,从而形成具有政治意义的冲突和对抗力量。从这一点着眼,上述社会分化的事实虽然清楚,但分层在中国是否已如同在其他社会一样,成为共同利益内聚的共同体?有研究证实,中国的“工作单位”具有等级差别的含义,这类似于等级化的组织机构掌控不同的资源。它们形成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对政治和政策产生影响。应当注意这些中国特有的现象。

  在利益诉求方面,在劳工阶层内部——农民工、下岗工人、国企工人等之间的差别,高于劳工作为整体和其他阶层的差异。同样,在地位、身份、占有资源和影响力等方面,单位间的差别大于阶层群体间的差别。由机构或单位领导、而不是由身份团体代表本单位,向外界竞争利益的现象,在城市社会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在行政村、乡、县等区划单位也存在。一个人和自己的单位、或行政区划机构的利益相关度,远远高于和自己阶层的群体之利益相关度。

  在资产分配的利益冲突中,穷人和富人之间虽有不和,但未显现明确的价值原则分歧,他们共享“衡平原则”与“公共性原则”。对于利益分配的公正感,人们倾向于通过“比较”建立自己的评价标准,而比较的对象,并非是不同阶层群体,而是处于不同机构、区划和单位者。多数人在能力差别、程序统一的前提下接受分配差异,在共识标准和价值原则方面,未见不同阶层的评价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人们对分配体制“是否公平”的看法,的确存在差异,但他们当前的地位高低,并不是理解他们对分配体系所持态度的关键。在大中城市比如北京,不同人群对贫富的看法差别,不是与他们现在的收入和地位相关,而是与他们个人过去的历史和对未来的预期相关。

  在各类土地和林地冲突中,我们看到,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并不稳定,他们在阶级或身份属性上的同质性不明显,共同利益内聚未呈现阶级组成的确定边界。此外,社会冲突解决的规则也不确定——不是恒定地总是符合某种群体的利益,而是受到具体事件中的势力较量和利益变动(受益方和受损方)的影响。

  在一般的分类上,公共所有和个人(或集团)所有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所有者法人,他们的利益不是一致的,在很多情况下是竞争性的。但是在中国二者的界限是模糊的。从公共(国家)所有转变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的进展十分迅速,上升很快,这增强了个人和社会的财富。但是,社会拥有财富量的增加并没有削弱原先的公共所有和控制权。

  这似乎不是社会学所说的“同质内聚”现象,相反,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常常不一定具有社会自然分类中定型的、彼此相似的社会结构属性。中国社会利益组织化呈现的结构特征是,跨阶级的非同质性内聚,人们的利益被“再”组织化了。

  那么,在组织化的政治方面,是什么因素“干扰”了自然分层的作用?我以为,理解这一问题,有两点是关键性的。一个是组织因素:上个世纪中叶的社会再组织化进程;第一个是文化因素:中国人传统的社会联结网络。

  1949年以来的社会进程,改变了自然流动的社会类别,“阶级”自然分化的过程中断,新的组织化利益单位产生。当时,新的社会单位并没有伴随实际的社会身份和财产拥有关系而出现,而是通过政治变动干预自然流动进程,将中国社会再组织化。这一过程的进行并非根据社会差别的实际状况,而是根据一种“阶级理论 ”。

  于是,一些阶级消失,他们的财产成为公有财产,进入城市和乡村中新成立的单位控制,人们的收入趋于均等化,个人财富积累被阻止;一些阶级产生,按照不同的标准重新调整人们的地位分类,划分成分和阶级的根据,并非仅仅是资产占有,还有政治立场。随着城市工业化的组建出现了工人阶级,但不是先有工人阶级造就了无产阶级革命,相反,是革命造就了工人无产阶级的产生。

  重组过程建立了集中化的就业结构,社会各阶层停止了自然选择,被纳入到公共系统中,依赖国家部门的工作分配,他们的职业提升资格也不再是财富标准,而是新的政治标准。这样,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竞争和分配,成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事情,而不是雇佣者自身和市场的事情,社会地位和资源占有的再生产过程得到重组。户口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它重新再造了居住者群体的区分边界。这些进程,改变了 1949年之前的社会流动格局。

  第二个因素,是传统社会联结网络的桥梁作用。中国社会关系的特性是,公共和私人关系并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关,而是功能互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资源互换较少存在障碍。因此,在不同地位和背景的群体之间,通过非正式关系建立桥梁、交换利益相对容易,它们产生着大量的“关系利益”,中和了不同人群之间恒定的阶级对立。

  比如,有关社会资本的研究显示,中国人运用朋友、亲属等个人社会关系网,获得社会资本的两个指标——达高度(接触更高社会地位的人士)和广泛度(接触多样职业和角色的人士)——都相当显著。在求职过程中,中国人寻找“强关系”(而非“弱关系”)的行为普遍。这种方法,尤其对于地位较低的个人特别有用,“强关系”对于他们求职成功帮助很大。这种社会联结网络的扩展,把不同社会地位和资源的人联系起来。较低地位的人们可能运用关系网中流动的信息,以及各种间接的、较高地位实权人物之影响力,得到高于自身阶层的职位。此外,公共关系可以依靠个人交往得到扩展,个人事务运用公共关系处理也是常见的,其结果是促进了跨越界别和阶级的频繁联系。比如,虽然不存在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但通过广泛的私人联系和朋友接触,个体企业主们利用大量机会,接触决策者游说自我利益,并实际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内容。

  

  以制度视角理解单位政治

  

  这两个因素都和中国历史或特别的制度经历有关,它们一个来自政治变动过程的影响,一个来自社会传统过程的影响。政治变动过程制造了社会重组,改变了旧的社会流动形成的身份类别以及利益组织化的原有结构,瓦解了基于原来类别的“同质内聚”结构,创造了新的利益、新的价值和新的社会分类,并使得社会群体的重组沿着这些新“质”的分类边界进行。社会利益组织化的机制和原理因此发生变化。而社会网络的运用,尤其是非正式个人关系向正式公共关系的扩展作用,使得不同的人有可能跨越原来的身份群体,得以通过关系“桥梁 ”形成间接或直接的新联系,使用并交换资源,聚合新的利益和资源,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关系,内聚和巩固这些利益与资源。

  这两个因素作用的明显后果,是构建了新的利益结构,形成了新的社会分类单位。新的单位可以是工作机构、村庄、地方体、上下级、同学战友人际圈子等等。沿着这种新形成的利益结构,人们构成特别的、有纵向行政等级的、跨横向阶级的团体利益、单位利益、地方利益。这些组织化利益可以按照同一逻辑放大和缩小,经由人们维护利益的竞争过程,它们的边界不断得到强化,其相异于阶级(阶层)结构的特征——非同质性内聚——逐渐稳定。

  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这一结构的后果,是分割了利益横向进行组织化联合的动力。阶级(阶层)促进的是横向利益聚合,而“非同质内聚”结构使得利益冲突集中于不同的单位层次,主题上常表现为具体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竞争资源分配的冲突,而非价值冲突。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社会冲突向一般化价值转变存在结构限制,利益内聚的扩散(横向联合使其进入公共政治舞台)难形成结构动力。

  上述“化整为零”的现实,一方面,使得社会参与的有效方式成为“组织层级报告”,不必使用公共代表机制(比如人代会),并由此鼓励社会政策在基层地位做出弹性回应,来满足不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弱化了冲突指向国家,降低了通过公共政治舞台解决问题的压力,除非地方单位拒绝或无能力解决。单位作为一个结构之间的交汇地带,既可以把社会成员和国家政治联系起来,也可以作为阻隔将他们分开。因而,利益竞争虽然普遍,但基本上集中在基层、地方、局部的单位层次。

  如果我们把竞争利益和资源控制权的活动定义为“政治”,上述现象可以用“单位政治”表述。与“阶级政治”不同的是,单位政治的利益冲突在单位内部或之间展开,社会个体通过单位成员的身份共享团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利益无论主题和参与范围都是有边界的,特定的,排斥外部人员共享的。但如同“阶级”一样,单位也是一个竞争成员整体利益的组织,为成员争取某种利益是单位组织的义务,也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期待。所以在中国,单位的领导往往被其成员要求成为利益表达和竞争的代理人,大家都希望自己单位产生领导,并且希望他晋升不忘原单位,因为他是组织化利益谋取的代言人。

  随着1990年代以来的企业转型和经济多元化发展,一个显著的现象是,旧的“单位”制度似乎在大规模萎缩。但单位制虽然在形式上解体,但其组织原则并未彻底退却,并在新的企业中被一再复制。如不少大型企业对员工衣食住行仍旧有义务观念、全包甚至是封闭式管理。因为对企业来说,这么做能够降低管理成本。

  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新旧企业,都重现了自然分层或是“阶级”差别。比如在国企,从前员工对厂长直呼老张老王,他们也常到各车间转悠,见人聊聊天、抽抽烟、喝喝酒。现在成了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名头变了,地位似乎高了不少。除了大会讲话、表彰或是团拜,工人见不着他们的身影,有事最多只能找他们的代表,比如秘书。但这些势头,在强度上还没有替代正式的行政单位制,以及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对于“阶级”聚合的冲淡作用。一些阶级冲突成为独立的个案,难以制度化为两个群体的基于矛盾价值理念的持久对垒。当“富士康”或者“通钢”发生冲突时,人们针对的是个人而不是他们背后的“阶级”整体,所以当人事更换或者政策改变后,这些冲突即可消失。

  同时,身份冲突也被广泛的个体行为冲淡:人们在此一个场所和其他阶级成员发生冲突,在彼一个场所,却又千方百计托人联络更高地位的人;甚至在汽车、住房、穿戴、用品和生活方式上模仿高地位者,而不是和他们划定边界。且在中国的社会关系中,地位有差别不是拒绝帮助的理由,不帮忙反而要承担巨大的道德负担。为何有负担?社会关系在伦理上高于地位差别是也。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何高价送礼普遍,而且通常都是在有地位差别的人之间进行。所以,阶级在中国的特有现象是,市场经济使得人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差别凸显,但阶级的政治化进展缓慢。只要观察网络或者社会上价值和意识形态冲突各方的身份,就会发现他们的特征并不那么整齐,每一方内部都是多个“阶级”身份的混合群体。而传统阶级的内部,比如不同单位的工人——国企、民企、外企和农民工之间则相差甚远,他们缺乏一致的关于何为“我们”的共同体认同。

  对照单位政治,阶级政治的联系范围更大,它的识别标准是出身、财产、资源占有、相近的价值观和地位,以及利益一致性。而单位,在中国城市,很大程度上是识别个体身份的标志,尽管单位内部存在着事实上的地位差别,但单位整体的身份识别作用大大超过个体(收入、职位、福利等)的识别作用。第二个区别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其成员可以自由流动选择进出,阶级的横向联合能力很强,它动员的社会参与广泛,关注的主题亦可以被广泛共享;但单位则主要是纵向联合的,单位的编制使其扩展和吸纳能力有限。第三个区别为,阶级无法像单位那样具有行政权力,并制定局部政策反应或满足社会利益,它也无法作为体制的部分发挥作用,像单位一样具有强大的纵向传输信息能力,并影响有关的社会政策或执政权威。第四个区别为,阶级组织的功能是专门化的,但单位组织则可能兼有多项混合的、甚至看上去冲突的职能。比如,既传达利益又行政管治,还可以制定、修订、执行局部的社会政策,单位事实上是混合“代表”着内部的“多元”利益需求。单位的扩大形式——村庄、市镇、地方——等具有类似机制和原理。

  由于协调利益的职能在工作单位,那么没有固定单位的流动人群就被排斥在“利益协调”之外,既无阶级也无单位代表他们的诉求。这样一种特别的身份差别和组织化利益结构,是理解当今中国不少问题的关键。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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