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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劲秀:对聂树斌案的再质疑

     对聂树斌案的再质疑

  

      彭劲秀

  

   1994年8月5日,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奸杀案。9月23日,警方根据“有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曾偷看妇女上厕所等线索将骑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抓获。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终于将“拒不交代”罪行的聂树斌降服,至9月29日,聂树斌“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警方遂宣布破案,并以《青纱帐迷案》为题在石家庄日报公开作了报道。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27日 ,未满21周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2005年1月15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抓获河北广平籍逃犯王书金。王向警方坦白曾在河北省广平、石家庄等地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其中4人,其中1起的作案地点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随即,河北省警方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审讯。

   王书金的自认真凶,给河北公检法机关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也给聂家为儿子的申诉带来新的希望。聂母张焕枝艰难地往返奔波于河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十多年的艰辛奔波,一次次地希望,一次次地失望,直到201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聂案交由山东省高院复查,张焕枝又一次满怀希望。

   但是,河北司法机关坚持认定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不是王书金所为。2007年3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王书金时将此案排除在外。3月12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竟以检察机关漏诉了他玉米地奸杀一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过了6年多,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4月28日,山东省高院举行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河北省高院一改10年来对此案讳莫如深、对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一概不予置理的沉默态度,以山东省高院举行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为平台,高调宣布“聂树斌案不属冤错案件”,河北聂案原办案单位的代表也借此机会逐条反驳了申诉方提出的申诉理由。30日,作为主流媒体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放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对聂案听证会的“点评”,洪教授对河北方面宣布的“聂树斌案不属冤错案件”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对申诉方的申诉理由则认为“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的疑点”。这样,在客观上就给公众造成了“聂树斌案不属冤错案件”,河北对聂树斌案的认定和判决完全是正确的,聂家的申诉没有道理,站不住脚。这样,聂树斌案还有什么再审和改判的可能呢?

   聂树斌案最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普通民众是很难准确估量的。然而,回顾聂案二十年,我认为,石家庄警方对聂案的侦查和市中院及省高院的认定和判决疑点多多。河北省高院对聂案的复查,历时10年,秘而不宣,更是饱受学界、舆论和公众的诟病。河北高院对舆情民意的“不在乎”竟受到洪教授的高度赞赏。我则完全相反,对聂树斌案从侦查、审判到执行都充满质疑,对洪教授高度赞赏的河北高院的“不在乎”持批评态度。

   不管人家在乎“不在乎”、喜欢不喜欢、理睬不理睬,我仍将个人认为的聂案的主要疑点列举出来,供关心国家法制建设、法治进程和关心聂树斌案真相的朋友们参考。

   一、警方在抓获聂树斌后,为什么不请反映线索的人辨认?

   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过了一个多月警方还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

   据办案民警焦辉广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一篇纪实性报道《青纱帐迷案》披露:“市电化厂一位退休工人反映,入夏以来经常看到一个男青年骑一辆蓝色山地车在该厂平房宿舍转悠,看见妇女上厕所便跟过去偷看,老工人几次上前训斥盘问都未能抓住他,从衣着打扮看他不像市内人,8月初以后没再来过。孔寨村一农妇反映,7月底的一天中午她在村西浇菜时,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突然出现,不怀好意地看她,她吓得关上电机就往村里走,不料男青年骑车赶到前面拦住去路,农妇急忙抄近路跑回家。在郊区张营村和鹿泉市方台村一带查访的侦查员也获悉,入夏以来,几名菜农都见过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到处游荡,还尾随过路青年妇女,其体貌特征与老工人和农妇反映一致。”

   警方专案组“综合查访情况判定,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 9月23日下午6时23分,当骑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出现在市电化厂平房宿舍附近时,被守候的侦查员张日强和杜同福抓获。

   平心而论,警方根据从群众中收集的线索,把“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作为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审查完全是正常的,必要的。问题在于,警方在抓获聂树斌后和审查、讯问过程中,为什么不请反映线索的人辨认一下?特别是那位市电化厂的退休工人,他曾经“几次上前训斥盘问”这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说明与这个怀疑对象有过多次的近距离接触,应该有较深的印象,完全能够辨认出被抓获的聂树斌是不是他几次看到并上前训斥盘问的那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经过辨认,如果这位老工人说“就是他”,那么就应该继续审查、讯问;如果这位老工人说“不是他”,那么还有什么继续审查、讯问的必要呢?

   要知道,厂家不可能只生产一辆蓝色山地车卖给聂树斌骑用,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不可能只聂树斌一人。仅凭有人反映“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到处转悠,“看见妇女上厕所便跟过去偷看”,于是据此断定聂树斌就是那个偷看妇女上厕所的男青年就是聂树斌,并进而断定西郊玉米地奸杀案是聂树斌所为,这显然是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

   警方在抓获聂树斌后和审查、讯问过程中,不请反映线索的人辨认,这是聂案侦查阶段出现的第一大疑点,后来的一切错误都由此而生,由此而来。

   二、聂树斌被抓前的无罪供述为什么没有放进卷宗?

   人所共知,1994年9月23日,警方把聂树斌抓获,当晚就对他进行了“突审”。据《青纱帐迷案》披露:聂树斌被抓获后,“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据我所知,办案民警在媒体上公开报道案情是要经过领导审阅并批准的,所以,这篇报道并非作者焦辉广个人的编造,而是警方对此案的公开认定。从这篇报道的记述来看,可以肯定聂树斌不仅在被抓获的当晚没有承认,而且坚持了6天,所以才有“拒不交代”之说。直到9月29日,在办案人员“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之后才交代罪行的。

   从“拒不交代”到供述罪行,这一个星期的过程对于了解聂案的真相至关重要。所以,人们要问:面对聂树斌的“拒不交代”,办案人员“巧妙”地运用了哪些“攻心战术”终于把聂树斌降服的?另外,所谓运用的“证据”是哪些?是不是将玉米地案发现场的环境和被害人尸体、衣物等细节提供出来?这样不仅便于聂树斌有材料供述,而且可以确保聂树斌的供述能够与案发现场的案情“高度吻合”,从而坐实此案是聂树斌所为无疑。

   这一个星期的“突审”是恢复聂案真相、决定聂树斌命运的关键。在正常情况下,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就应该有讯问笔录,“突审”一个星期之久,讯问笔录何止三份、五份?为什么不入卷、不向阅卷律师公开?

   在一个星期中,聂树斌“拒不交代”达6天,这充分说明,在开始讯问的6天中,聂树斌都是不认罪的,是陈述了不少不认罪理由的。人们要问:聂树斌是怎样“拒不交代”的?他在这一个星期的“突审”讯问中究竟说了哪些话?

   陈光武律师阅卷中发现了这个“十分不正常”问题:抓聂树斌的前7天没有材料。10月1日一份有罪供述里面有句话:“我以前说的是假话,我对不住政府。”这说明原来是有无罪供述的,陈光武律师指出:“那么材料为什么不往里面放?无罪辩解是不能脱离卷宗的,可以不采信,但必须放进去。”

   总之,对聂树斌一个星期“突审”的讯问笔录不入卷、不公开,充分说明此案大有问题,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不把一个星期“突审”的讯问笔录公开,聂树斌案的真相就永远不能大白于天下!

   三、花上衣的来历和真相如何?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几乎一字不差地认定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2013年6月,王书金案二审开庭时,检方曾当庭出示过该花上衣,称康某尸体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上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在供述时并未提及花上衣。最早发现被害人尸体的焦瑞生、李国平等人,均未提及有什么花上衣。

   聂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澎湃新闻,关于花上衣缠绕在受害人脖子上的细节,值得怀疑。根据《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拍摄了一套照片,但衬衣的图片是彩色的,而包括受害人尸体在内的照片却是黑白的,显然不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同一部照相机拍摄的。

   李树亭称,根据证人焦瑞生、李国平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高度腐败。如果真的有花上衣在脖子上,理应浸满尸液爬满过蛆虫,不可能如彩色照片上的物证衣物,比较干净。

   他认为,把短袖上衣用缠绕或套在脖子上勒紧的方式,从物理学角度讲,由于摩擦力太大,难以达到收紧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

   聂案代理律师陈光武亦向澎湃新闻指出,所谓花上衣或与聂案无关。他称,案卷中显示的上衣并不能勒死被害人。

   李树亭还说,聂树斌曾供述他从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把上或者破烂堆上偷走过花上衣。《青纱帐静悄悄》一文也记载称: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实施强奸后,又从车把上取下衬衣,狠命地勒被害人的脖子。

   李树亭指出,没有任何人证实聂树斌偷拿了花上衣。他称,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梁某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被害人康某的父亲曾告诉律师李树亭,警方侦查此案时,曾从康家拿走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之后没有归还。之后又拿着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让康家人辨认,但这两件衣服都非康家所有,不知道是谁的。

不仅如此,聂母张焕枝称,警方曾到聂家展示一件长袖花衬衣让她辨认。在旁听王书金案二审时,她又看到检方在展示证据时,出现了一件短袖花衬衣的照片,而且花纹也与她当年见到的有异。

所以她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人们要问:这件花上衣究竟是长袖的还是短袖的?究竟是从哪里得来的?警方说是聂树斌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偷来的,那么为什么不让梁某辨认?“警方调查取证时,梁某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

   另外,用一件上衣緾脖子,又宽又软,致人窒息而死远不如一根绳子,也不如用双手硬掐更易致人死命,上衣能否成为杀人的凶器值得怀疑。

   四、习练过武功的康菊花会被瘦小的聂树斌随意凌辱并轻易勒死吗?

   1994年8月5日玉米地奸杀案发生时,聂树斌尚不满20周岁,且身材瘦小,而康菊花38岁,虽然不算年轻,但并不算老。更重要的是,康菊花学过防身术,有点武功。在聂案一审时,康父提出五个疑点,其中一条说:“女儿生前习练防身术,聂很难将其制服”。据张焕枝披露,“康父也坚持怀疑聂案。一次,康父到省公安厅,与看门老汉攀谈起来。康父说,聂树斌就是个小青年,与女儿年龄不符,另外,女儿平时习练武术,真打起来,聂树斌绝非对手。”康父知道女儿的武功,又见过瘦小的聂树斌,所以才断言“真打起来,聂树斌绝非对手。”

   真是无巧不成书,这位在省公安厅看门的老汉正是聂树斌父亲聂学生早年当兵时的战友。当康父的这番话传到聂学生夫妇耳中后,聂家更加认定儿子是蒙受冤屈而死的。

   康菊花习练过防身术,有武功,面对第一次作案而且瘦小、胆小的聂树斌,她不可能一动不动地任其凌辱、任其摆布,任其勒死,束手待毙,她为了求生,肯定要反抗、搏斗。令人可疑的是,有武功的康菊花竟被身材瘦小的聂树斌强奸、杀害,而聂树斌身上连一点被抓破的伤痕都没有,真是神了!

   而王书金是1967年12月1日出生的。1994年8月5日康菊花在玉米地被奸杀时,王书金27岁,正是身强力壮、精力充沛的年纪。更重要的是,王书金曾经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来又多次强奸、杀人,应该说,王书金有暴力犯罪前科,具有强奸、杀人犯罪的胆量、体力和经验,是聂树斌无法相比的。

   五、聂树斌对指控他的“故意杀人罪”“供认不讳”了吗?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3月3日以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院于3月15日作出的(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说:“被告人聂树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聂树斌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真的是“供认不讳”吗?否!

   我的理由是: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提出量刑太重;说自己为初犯,没有前科和劣迹,且认罪态度好;特别强调“我并不是想故意把被害人杀死的,只是想让被害人昏迷时间长一些,我有机会能跑掉。”这充分说明,聂树斌认为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不愿接受检察机关对他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这是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的上诉是如何审理的呢?他们在4月25日作出的(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判决书中说:“被告人聂树斌上诉主要提出:量刑重、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对聂树斌否认自己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上诉只字不提,不予审理。

   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聂树斌不服石家庄市检察院对他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树斌对指控“供认不讳”是与事实不符的。河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对聂树斌不服“故意杀人罪”提出的上诉,理应通过认真地审理,真正查明聂树斌申诉的理由能否成立,然后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然而,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不服“故意杀人罪”提出的上诉竟然故意回避,只字不提,显然是错误的,是利用司法公权将“故意杀人”罪名和所谓的“供认不讳”强加在聂树斌头上的违法行为!

   六、对王书金自认真凶的调查,原办案单位为什么不予配合?

   在河北多次强奸杀人的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后,河北广平县公安机关将其押回

   审讯,这本来是彻底查清王书金罪行、澄清聂树斌迷案的最好契机,但是,据亲自带着刑警把王书金押回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披露:开始不知道聂树斌这个人。王书金在广平指认现场非常准确,指认完后,我们带着他到石家庄指认现场。带路的孔寨村村干部说,1994年是有个案子,凶手已经枪毙。我这时候感觉这事严重,于是找当地警方。管这片的石家庄公安局郊区分局撤了,并到裕华分局。“我们到了裕华分局,他们听说又抓了一个凶手,很不配合。问他们要当年的现场勘查图,他们不同意,我们就回广平了。”

   全国公安是一家,共同承担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但当广平县公安局干警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了解案情时,为什么一听说又抓了一个凶手就很不配合呢?问他们要当年的现场勘查图,他们也不同意。他们拒绝配合,让公安同行吃闭门羹,拖延了聂案真相大白的时间,是不是害怕暴露“青纱帐迷案”的真相?

   七、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对聂案的起诉为什么如此粗疏草率?

   聂树斌案是一起大案、命案,办案机关理应一丝不苟,严格依法查办。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对侦查和审判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正惩罚。

   但是,从聂案的查办来看,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对聂案的起诉至少是粗疏、草率的。比如,当地公安机关对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侦查,特别是开始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聂树斌为期一个星期的“突审”,明显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嫌疑。当公安机关报请对聂树斌逮捕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审查,发现疑点和违法嫌疑后,及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可以再负责、细致一点,开列一个补充侦查的提要,使公安机关更好更快地查清、查实案情。然而,石家庄市检察机关没有这样做。

   另外,对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石家庄市检察院仅派一位代理检察员出庭公诉,至少说明对此案不够重视。而且,从一审判决书看,石家庄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聂树斌的指控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十七时许,尾随下班回家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将康拖至路东玉米地内,致昏后强奸。尔后,又将康勒颈致死。”即使把“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20字和标点符号加上才97个字符,未免太粗疏草率了。

   八、聂树斌被处决16天后的亲笔上诉状真相如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聂树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案后,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在阅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聂树斌是在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的,一个被处决16天之后的死者怎么可能亲笔书写上诉状呢?

   有人认为这可能是聂树斌的笔误。我认为,出现笔误的可能是存在的,但是接连出现笔误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因为,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被告人聂树斌:“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院作出这个一审判决是1995年3月15日,规定被告人上诉的期限是3月16—18日三天。聂树斌上诉状的正确落款时间应为1995年3月16日,或17日,或18日。聂树斌不仅把上诉状落款时间的月份写错,而且还把日期写错,如此接连笔误,值得怀疑。

   另外,聂树斌上诉状的文字表述非常专业,不仅使用了一些法律专用术语,而且无一个错别字,无一处改动痕迹,标点符号也使用正确,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小青年居然达到这样的水平,也是值得怀疑的。

   九、聂家为什么十多年见不到聂树斌的判决书?

   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告诉记者,弟弟被枪决已十年了,家里却没有见到判决书。据2014年12月19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众所周知的是,当年聂树斌被判死刑的这份判决书就在河北省高院的档案中存放。张焕枝无数次的要求复印均遭拒绝,她质问河北高院的一位主要领导时却又被告知:是存在档案里,就是不给你! 张焕枝与村民多次到河北省高院要求重审聂案,但被河北省高院以没有当年的判决书为由拒绝。这样,聂案的申诉就因没有判决书而无法进行下去。

   河北省高院不把聂树斌的判决书及时发给聂家,同时又以聂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为由而拒绝受理聂家的申诉。显而易见,河北省高院不把聂树斌的判决书发给聂家,就是封死聂家申诉的门径,以保持河北两级法院对聂树斌案的判决始终不变。如此剥夺当事人及其亲属申诉的权利,是不是害怕聂家的申诉,害怕聂案的真相大白?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令人信服的解释呢?

   十、聂案的审理和执行存在人道主义缺失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在将不满21周岁的死刑犯聂树斌验明正身,签提出狱,执行枪决之前,正常情况下,除应询问聂树斌还有什么遗物需要交待、遗言需要留下等之外,一般还应当安排其直系亲属最后见上一面,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可是,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聂家却压根儿不知道。因此,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9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还到看守所给儿子送衣物。看守所的人说:聂树斌“已经执行死刑了。”张焕枝于是到中院询问:“我说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啊?”中院的法官说:送火葬场了。张焕枝问:那骨灰呢?法官竟然觉得很奇怪,反问:怎么还要骨灰?张焕枝说:“你儿子死了你不要骨灰的吗?他才勉强给我开了个介绍信,去殡仪馆把骨灰要了回来。”

   对被告人聂树斌判处死刑后不向其亲属及时送达判决书,执行死刑之前不通知其亲属执行死刑的时间,甚至执行死刑之后也不告知聂家,以致发生将聂树斌处决之后,其父聂学生还到看守所给儿子送衣物的怪事,坦率地说,这都是非常不人道的行为!

   十一、河北省高院对聂案的复查为什么一拖10年?

河北省公检法机关对聂树斌案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都是快速进行的。侦查批捕阶段:1994年8月5日案发后,9月23日将聂树斌抓获,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即将“拒不交代”的聂树斌降服,10月1日刑事拘留;10月9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对聂树斌批准逮捕。起诉审判阶段: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3月3日以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仅隔6天,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聂树斌的上诉;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改判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屈指算来,从公安机关1994年9月23日将聂树斌抓获,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作出二审死刑判决并于27日对聂树斌执行死刑,如此一个大案、命案,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整个过程仅7个月零4天。特别是河北省高院,1995年4月25日对聂树斌作出二审死刑判决后,仅隔1天,27日就迫不及待地将聂树斌执行枪决,效率可谓高矣!

   然而,复查此案就大不相同了。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聂家在迷茫中采取各种形式了解儿子的案情,小心翼翼地试探着申诉,虽然没有人理会,没有人复查,但是他们心里总觉得儿子死得冤,总渴望着为儿子讨回清白和公正。这样在冷落和白眼的屈辱中跌跌撞撞地奔走了10年,毫无结果。直到2005年,有一个名叫王书金的人主动坦白自己是1994年8月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的真凶。这石破天惊的消息点燃了聂家为儿子伸冤的希望之火,于是聂母张焕枝大大增加了到河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次数,并在祖坟前颇为伤感地说:“树斌正在另一个世界流浪,等着家里给他送去好消息”。表示自己虽然不怕死,但是“树斌还没有平反,我真不能死。”

   晚清官场腐败透顶,但轰动朝野、举国关注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大冤案,历经县、府、按察司、巡抚、钦差大臣、刑部等三法司九审九决(余杭县初审、杭州府二审、浙江按察司复审、杨昌浚会审结案、杨菊贞第一次京控后陈鲁重审、第二次京控后许瑶光承审一次未决、胡瑞澜与边葆诚等提审二次、提京会审),最终得到平反,也不过三年多时间。

   而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聂家在前10年的泣血申诉不算,仅从2005年王书金自认真凶、河北省高院不得不着手聂案的复查起算,至今也已10年了。一个案子复查10年,仍无结果,不得不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竟然高调赞扬河北省高院对待聂案的“不慌不忙”和对社会关注和民众舆论的“不在乎”,高级法院如此,法学教授如此,悲夫!

   十二、聂树斌案卷中存在哪些缺页和涉嫌造假等问题?

   据齐鲁晚报记者宋立山等报道,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结束为期两天的阅卷,17本案卷均已完成拍照复制。粗略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已经发现诸多疑点:多处聂树斌签名涉嫌造假。18日,李树亭律师说,聂树斌案存在重大的程序问题,这个程序问题主要是指,聂树斌案卷中有至少六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并非其本人笔迹。(列举的具体例证,本文从略)陈光武律师17日接受采访时说,“除136页侦查卷外,个别卷有瑕疵或缺陷,现在还不便做具体说明”。18日,他进一步说明,“法院的卷宗有缺陷,篡改的、涂改的、页码混乱的、大面积缺页的,惨不忍睹,这个缺陷比李律师说得还严重,但暂不方便详细透露。”……

  

   总而言之,聂树斌案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到石家庄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都存在不少暗箱操作的瑕疵和疑点,其中有些疑点直接关乎此案的定性和对错。尽管河北省高院在山东省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上高调宣称“聂树斌案不属冤错案件”,但是并不能让人口服心服,并不能消除公众对此案的质疑和诟病。

   笔者与聂家分别居住在两个省份,非亲非故,没有任何联系。与河北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也没有任何恩怨。我之所以就聂树斌案发表一些粗浅的意见,目的旨在促进聂案的澄清,还真相以大白,给公众以说法。我渴望河北原办案人员,特别是开始阶段参加对聂树斌进行一个星期“突审”的人员,能够天良发现,义无反顾地站出来,坦诚地披露当时聂树斌是怎样“拒不交代”的?办案人员是如何“巧妙”地采取哪些“攻心战术”把聂树斌降服的?同时也渴望山东省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的法官们秉持司法良知,彻底拨开层层迷雾,把云遮雾罩二十年的“青纱帐迷案”的真相昭示天下,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闪耀着正义光辉的一页!

  

  

   2015年5月19日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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