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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公审大会严重背离法治精神

  

  3月1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涉枪涉爆专项审判活动”在该县江口镇东山中学操场举行,先后对10案11名因涉嫌构成私藏枪械、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东山中学2000余名学生、附近1500多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据称,此举旨在把“审判台”搬到群众中去,本着“犯罪分子得惩处,人民群众受教育”的原则精神,给山区群众送去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并且,这只是到农村开展集中巡回审理的“第一站”。

  本来,对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152条)都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但这个“公开审理”的原则意味着什么呢?从法理上讲,它指的是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在秘密场所或者采用秘密方式进行庭审,而应在公开的法庭里进行,并允许辩护人和民众进入法庭进行辩护或者旁听。

  可见,“公开审理”的基本含义是,法庭的大门是敞开的,庭审的过程是公开的,只要民众履行简便的手续即可进去旁听。那么,将法庭搬到大庭广众之下,比如在操场上或者公园里,是否合乎“公开审理”的原则呢?

  表面上看,“公审大会”的确够“公开”的,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目睹被告人和审理过程,但这背离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审理”原则,因为它破坏了法庭的仪式和庭审秩序,有损于法律的神圣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众所周知,出于公正和程序的需要,法庭的布局和陈设安排都十分讲究,法官、被告、辩护人以及听众各自的位置都精心设计;法庭内的肃静和秩序对于庭审过程更是十分关键,当两造在唇枪舌剑地辩论时,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发言效果,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别以为这些“形式”不重要,实际上,它们对于维护法律的神圣性和判决的公正性不可或缺。试想,在一个熙熙攘攘的菜市场审理案件,法律能受人尊重吗?当事人能获得公正的判决吗?

  更重要的是,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审大会”忽视了被告人应当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被告人必须被认为是无罪的。对于一个尚未定罪的被告人,数千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羞辱可想而知。假如该被告最终被判决无罪,对其造成的“广场效应”伤害如何弥补?鉴于此,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法治国家的律令通常都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实际上,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人权利的保护状况,恰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尺。历史上对罪犯的“游街示众”和“当众斩首”行为都体现了法律和文明的落后。

  也许有人会说,一些地方进行的“公审(公判)大会”可以起到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普法教育的作用,还可震慑犯罪、维护治安。果真如此吗?有何证据表明民众参加“公审(公判)大会”之后法律意识增强了?有何证据表明举行“公审(公判)大会”之后当地的犯罪减少、治安好转了?

  说实在的,指望民众参加几次“公审(公判)大会”之后提高法律意识,有点儿“痴心妄想”,那些学习和适用法律多年的法官们还不时堕入犯罪深渊的例子,已经说明这种指望不切实际。而用“公审(公判)大会”震慑犯罪和改善治安更是南辕北辙,因为这种对被告人的公开羞辱可能令当地民众(特别是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更加不满和愤恨,尤其是,当他们觉得审判不公或者量刑不当时。实际上,要想让民众法律意识提高,最好的办法是,官员先成为守法的榜样;要想让治安好转,最好的办法是,官员先秉公执法。

  “公审(公判)大会”的存在和流行,表明我们个别地方的法官仍不谙法治之道,表明我们的司法职业化道路依然漫长。法治社会建立的圭臬,不是将“审判台”搬到人民群众中去,而是尊重法庭上的仪式,完善庭审过程中的各种游戏规则,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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