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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群体性事件求解

  

  需要有针对性地去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6月28日是贵州“瓮安事件”一周年。恰在此时,湖北“石首事件”也告一段落。两起事件均因一起“非正常死亡”而起,中间都经历了验尸争议、冰棺储尸、聚众围棺等情节,显示出“历史惊人的相似”(马克思语)。不过,在“瓮安事件”中,政府处理及时、担责主动,颇得人心;而此次“石首事件”不仅未能汲取已有经验,反因地方政府麻木僵化,塞责彷徨,酿成近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坏、出动警力最多的“群体性冲突”,使人抱憾之至(参见本期封面报道“石首的愤怒”)。甚至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专题和“人民时评”上明示褒贬,足见人心向背与官方舆论在此并无分别。

  其实,从瓮安到石首一年来,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相当频繁接踵而至,造成全国范围影响的就有十多起,包括西宁及重庆等地的出租车罢运事件、会宁警民冲突事件、巴中公交车司机停运事件、南康征税事件、郑州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事件等。各地政府在处理方式及能力上,较前些年有明显改进,但仍显示态度、水准、方式各异,经验和教训都需要总结。以短期论,当前经济危机阴影尚未驱散,又逢建国60周年之际;以长期言,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为建立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亟需缓释社会积怨,减少群体性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现在有必要直面现实,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更深入的检省与思考。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虽各有原因,发展进程及规模也并不一样,却存有某些共性:事情往往起因于单一事件,有时仅是一起治安或者刑事案,却因政府工作人员漠视当事人基本权利、处理粗暴,致使民怨沸腾,对抗升级;一旦事态急剧扩大,则民生问题与司法公正问题交织纠结;基层政府此时极易举措失当,擅用警力,进而封锁信息,其结果当然是抽刀断水,公信力尽失……虽然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总会平息,但不同的处置手段和持续时间意味着不同的社会政治代价,最终检验着领导者的能力和“执政为民”的诚意,并为政府的公信力留下长久的印记。

  我们也看到了许多解决较好的实例。在不久前的广东韶关工人斗殴及稍早的重庆等地出租车罢运事件中,当地省市政府能直面现实、顺应民意,在事件前期单一矛盾凸显之时,即通过对话与协商,及时妥善地平息了事端。在年前的“瓮安事件”中,时至第五天,民众与官方的对立几近失控,已经出现局部暴力。贵州省委书记则洞察因果,严肃地指出此次事件“表面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以此认识,较为果断地对当地相关主管领导作出处理,进而合理有效地平息了事件

  可以看出,举凡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较好的当政者,均能做到公开透明,舆论自由,特别尊重媒体监督的权利;而钳制舆情不仅招致民众反感,更因信息封锁在互联网时代的无效性引致流言丛生,真相难辨,几乎必然地激发或扩大群体性冲突。还可以看出,迷信和滥用警力容易火上浇油,反而激起暴力对抗,纵强行平息事件也会留下巨大后患;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对话协商,政府态度包容勇于担责,则大大有助于缓解矛盾、维持秩序,在事件平息后进入良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总会给人们比事件本身更长远、更深刻的教训,基于此,需要有针对性地革除事件显现的深层次制度积弊,并推而广之;更需要探索减少大规模群体性冲突、预防冲突升至对抗的机制,求和谐社会之实。

  前者,意味着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绝不能满足于权宜之计。政治家愿妥协、善协商、能对话,但更是重承诺,必须于治标之后立足治本,通过履行承诺、触及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解决关乎群众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重建政府公信力。

  后者,意味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民主对话机制的构建。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凸显了社会转轨时期的特征,而且或多或少与政府公权力使用不当、缺乏监督相关,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能力已经迫在眉睫。在此过程中,应当推进民主进程,发挥人大和政协应有的作用,建立更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并通过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拓展有效的民意渠道,确保民意表达与对话通道畅通。

  法治建设在这一层面具有特殊意义。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当前法律体系下中国的警权远比成熟法治国家要大,警方和检方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谦虚谨慎,善用慎用权力,避免粗糙执法助燃民怨。从更广的视角看,目前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主要还是政治性解决,而社会最终需要法治健全这一最可靠的稳定器。此路漫漫,但可在应对具体社会事件时着力维护司法独立,并建立正当程序,确保冲突双方平等的控辩交流,进而推进法治建设以竟全功。这意味着始于足下且持之以恒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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