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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人大代表,能否城乡同比例选举?

  

  最近一次的选举法修改座谈会上,与会者对“四分之一条款”(即按“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原则来分配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名额)的修改产生了分歧,争论在于是一步到位实现城乡同比例,还是分步调整,先让一个市民顶上两个农民(据9月17日《南方周末》报道)。

  我当然是支持一步到位的。首先我认为反对的理由极不充分。反对理由是担心同票同权造成农民代表比例过高,不能充分反映多样化的职业、社会阶层等等。可人大选举是个复杂的系统,虽然按城乡人口在地区间分配代表名额,但不禁止城镇户口居民在农村地区参加选举,更不要求代表的职业在其选区具有代表性。农村地区的当选代表,有不少是工作、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政府官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职工等,并不都是农民。而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单个选区涵盖城市农村不说,候选人的户籍比例更不与该选区城乡人口比例直接挂钩,十一届全国人大也只有九十余位农民代表。因此同票同权根本不会立刻带来农民代表的大幅增加。

  再说,即使大幅增加了,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农民身份背后已是多样化的职业,这一分化却没能在人大代表构成中反映出来。而多少年来不公平的城乡二元体制,虽然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但在人大这个层面上,却与农民代表数量过少不能充分反映出利益群体的现实构成和比例有关,与其话语权过小不能充分主张其权益有关。在我看来,人大代表的作用首先在于反映并争取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选民的利益,而农民对自己的根本利益在哪里显然最有发言权。真要能大幅增加,城乡二元分割的问题倒有可能加快解决。从这点上说,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一步到位最有意见,倒也可以“理解”。只可惜单靠同票同权还不会产生大量农民代表,不足以撼动既得利益地区,反对者是多虑了。

  更重要的是,我找不到还要“分步走”的理由。这不仅因为城乡人口比例差距缩小使同票同权有了客观基础,更在于公民平等这一宪法权利必须得到落实。从四比一到二比一,只是一个歧视的“量”的变化,而不是从歧视到平等的“质”的转变。在人权意识和现代国家理念影响日益增大的今天,再坚持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只会损害受歧视者及其同情者对政权的认同,造成政权合法性流失。

  实际上,党和国家已经看到这一问题,在十七大政府报告中做出了逐步实现城乡同比例的庄严承诺。但在进行制度变革时,设计者们常犯的一个错误是过于“务实”,为暂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不惜以损害“平等”等基本价值为代价。纠缠于小的结果就是失之于大。如果政治认同感只能建立在牛肉加土豆之上,如果整个社会缺少一种让人信服、给人希望的价值理念,那么什么样的经济发展和稳定都是很难持久的。当然,我不是说一步到位就没有任何“阵痛”,只是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关键在于选择什么作为底线,坚守必须坚守的信念,承受必须承受的代价。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更为重要。

  在某种意义上,“分步走”已经成了一种无需选择的惯性做法,因为这很“保险”,设计者无需承担过多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以客观的调查和研究为基础来分析其必要性,往往就会低估了社会的弹性和承受能力,错过变革的最佳时机。

  总之,同票同权对落实公民平等的宪法权利意义重大,一步到位可以部分修复长期以来受到制度歧视的农民与国家间的关系,给农民信心和希望。相比之下,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只是技术性的,应以克服为目标。简单地说,我的观点就是,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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